核电厂事故, 辐射监测设备, 空气放射性监测设备, GB/T12726.5-1997

核电厂事故及事故后辐射监测设备第五部分:空气放射性监测设备GB/T12726.5-1997

添加时间:2023/10/25 10:39:46 阅读次数:

核电厂是一种高风险的设施,一旦发生事故,可能会对周围环境和人民群众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因此,在核电厂建设、运行过程中,必须配备一系列辐射监测设备,包括空气放射性监测设备。据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核电厂事故及事故后辐射监测设备第五部分:空气放射性监测设备GB/T12726.5-1997》标准,规定了空气放射性监测设备的种类、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设备种类

该标准规定了两种型号的空气放射性监测设备:散装式和箱式。其中,散装式设备适用于室内、室外气体中放射性污染物的实时监测,而箱式设备则适用于现场紧急监测和移动监测。

技术要求

该标准针对不同型号的空气放射性监测设备,规定了不同的技术要求。其中,散装式设备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包括α、β、γ三种放射性核素污染物的实时监测;能够自动记录放射性污染物的浓度、单位面积剂量等参数;具有报警功能,当放射性污染物超过预设阈值时,自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而箱式设备则应具备以下特点:能够快速启动和关闭;具有自动校正和数据处理功能;采用低噪声、高灵敏度的探测器,能够检测微小的放射性污染物。

检验方法

该标准还规定了空气放射性监测设备的检验方法,包括:外形尺寸、电器参数、技术指标等方面的检验。其中,在检验散装式设备时,需要对设备的灵敏度、分辨率、报警功能等进行测试;而在检验箱式设备时,则需要对设备的自动校正、数据传输、响应时间等进行测试。

以上是《核电厂事故及事故后辐射监测设备第五部分:空气放射性监测设备GB/T12726.5-1997》标准的主要内容。在核电厂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标准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设备,以确保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只有这样,在事故发生后,可以及时发现和控制辐射污染,最大程度地减少辐射对周围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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