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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大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GB11667-1989

添加时间:2023/10/2 23:10:52 阅读次数: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人们对空气质量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而可吸入颗粒物是影响空气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在我国制定了GB11667-1989《居住区大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

一、卫生标准的制定背景

1980年代初,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在某些工业城市,空气质量极差,影响到居民健康。因此,当时有必要制定一项可行的标准以规范空气质量。1986年,我国环境保护部开始组织制定《居住区大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

二、卫生标准的主要内容

GB11667-1989规定了居住区大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的卫生标准。该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 定义了可吸入颗粒物的概念,指直径小于等于10微米的颗粒物。

  2. 规定了可吸入颗粒物的限值。按照国际惯例,将年平均值和24小时平均值分别列为两个限值。其中,年平均值为0.15毫克/立方米,24小时平均值为0.5毫克/立方米。

  3. 对监测方法进行了规定。根据监测目的和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不同的监测方法。GB11667-1989列出了三种常用的监测方法,并规定了监测点位数和监测频次。

三、卫生标准的意义

GB11667-1989的出台对于改善我国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其一方面明确了可吸入颗粒物的监测方法和限值,使得各地可以根据标准进行监测和评价。另一方面,该标准还促进了环境管理法规的完善,从而提高了人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

四、卫生标准的局限性

GB11667-1989虽然是我国空气质量监测体系中的重要标准之一,但其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可吸入颗粒物只是影响空气质量的一个指标,不能全面反映空气环境状况。其次,该标准制定于上世纪80年代,与当今社会和环保形势相比存在差异。因此,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和修订。

五、总结

GB11667-1989《居住区大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是我国制定的一项空气质量监测标准,其规定了可吸入颗粒物的限值和监测方法等内容。该标准的出台对于改善我国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但其仍存在局限性。在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空气质量监测标准,为保障公众健康提供更为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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