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35617-2017

社会保险业务分类与代码

Servicecategoriesandcodesofthesocialinsurancebusinesstas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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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A11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03.060
  • 实施日期2017-12-29
  • 文件格式PDF
  • 文本页数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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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业务分类与代码


国家标准 GB/T35617一2017 社会保险业务分类与代码 Servicecategoriesandcodesofthes0cialinsuraneebusinesstasks 2017-12-29发布 2017-12-29实施 中华人民共利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疙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
GB/35617一2017 目 次 前言 引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基本原则 3.1科学性 3.2扩延性 3.3互斥性 3.4兼容性 编码规则 4.l分类原则与方法 .2代码结构和编码方法 4,3编制原则和说明 业务分类 社会保险关系管理 5.l 5.2社会保险费征缴 5.3社会保险待遇给付 5.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服务 5.5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管理 5.6社会保险计划统计 10 5.7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1l 5.8社会保险稽核内控 12 5.9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13 5.10社会保障卡应用 14 5.11社会保险信息化应用 15 5.12社会保险业务咨询查询 16 业务分类代码 17 参考文献 23
GB/35617一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4)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 业局、北京市房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辽宁省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 中心、,山东省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 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忠平、赖永东、叶烨、于丛,那秀娟,李群、高海峰、谭杰、,刘承亚、件红霞,李杰、 王莹、马光明任秀芬、周强、周卫
GB/T35617一2017 引 言 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各项社会保险制度逐步统一标准,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管理层级差异 以及电子社保的蓬勃发展,各经办机构开展的业务种类不尽相同,缺乏明确统一的规范,不利于社会保 险经办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范化建设,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办理的业务种类,并为合理确定人员编制数量、科学设置岗位,加强人员绩效考核以及优化信息系统 建设提供参考依据而制定本标准 IN
GB/35617一2017 社会保险业务分类与代码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保险业务分类与代码的基本原则,编码规则、业务分类、业务分类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服务相关机构的服务活动,各地可根据实际, 进行扩充、延拓和细化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1594一2015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 基本原则 3.1科学性 根据法律法规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科学确定社会保险业务分类和代码 3.2扩延性 分类包括现有社会保险业务种类,并适应业务发展的扩充、延拓和细化 3.3互斥性 社会保险业务只能归人一类,不能同时归属几个类别 3.4兼容性 本标准与社会保险其他标准相兼容 编码规则 4.1分类原则与方法 4.1.1按业务的流程,环节进行分类 4.1.2采用线分类法 注:线分类法是指按选定的若干属性(或特征)将分类对象逐次地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级又分为若干类的一种信 息分类法 4.2代码结构和编码方法 4.2.1 代码结构 采用层次码,代码分四个层次,各层次分别命名为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四级分类 代码
GB/T35617一2017 结构见图1 爷 第四层四级分类 第三层三级分类 第二层二级分类 第一层一级分类 图1代码结构图 4.2.2编码方法 4.2.2.1代码由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位至第2位用于区分业务一级分类,第3位至第4位用于区 分业务二级分类,第5位至第6位用于区分业务三级分类,第7位至第8位用于区分业务四级分类 4.2.2.2各业务层级分类各用2位数字表示,代码为01一99 4.2.2.3对分类终止于中间某一层级的类目名称的代码,信息处理时补“0”至设计的总码长,标准文本 不补“0” 4.3编制原则和说明 4.3.1本标准中的代码,仅表示该业务在本分类体系中的位置和代号,不表示其他含义,业务的排列次 序和层次与其重要性无关 4.3.2本标准是开放体系,其代码表可在各层增加内容和增加层次(指不足四层),给新业务类别留有 充分的位置,当业务类别和级别有所扩张时,将该代码相应扩张为10位、12位即可对应业务五级和六 级分类 4.3.3新增加的业务类别应排列在该业务所属类目之后,确保对原业务的代码不产生影响 5 业务分类 5.1社会保险关系管理 5.1.1社会保险登记 5.1.1.1单位登记 5.1.1.1.1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五证合一”登记信息或用人单位申报,审核并确定其社会保险关 系,并向参保单位反馈登记信息 5.1.1.1.2变更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审核并修改其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为其办理险种增减、单位 分立合并、成建制转人转出、反馈登记信息等
GB/35617一2017 5.1.1.1.3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审核并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 5.1.1.2个人登记 5.1.1.2.1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或个人申报,审核并确定参保单位职工或个人社会保险关系 5.1.1.2.2变更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申报,审核并办理参保人基本信息、险种增减、停保、续 保、缴费方式、待遇领取方式等变动 5.1.1.2.3社会保险关系终止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申报,审核并解除参保人社会保险关系 5.1.2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5.1.2.1转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申请,为其出具参保缴费凭证;根据转人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丽,将参保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按规定转出,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资金转移 5.1.2.2转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申请,审核并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社会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根据转移接续信息表,将参保人在转出地参保期间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并人本 地,并按相关规定接收转移资金 5.1.2.3跨制度关系衔接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向待遇领取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跨制度的养老保险参保信息和缴费明 细记录转移合并,以及基金转移 参保人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需要衔 接的,按规定办理 5.2社会保险费征缴 5.2.1缴费基数确定 5.2.1.1工资总额审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单位申报的有关材料,确定其工资总额 5.2.1.2缴费基数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参保单位工资总额、职工本人工资,按规定核定参保人 和参保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5.2.1.3缴费基数调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稽核、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劳动监察等部门的查处,或仲裁、法院等部门的裁
GB/T35617一2017 决,或参保单位自查申报的缴费基数少报、漏报、瞒报的材料,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调整其相关险种 的缴费基数 5.2.2费率、费额确定 费率、费额核定 5.2.2.1 5.2.2.1.1费率核定 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政策规定、参保单位所属行业类型,人员类别、确定其参保险种的费率 5.2.2.1.2费额核定 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确定其参保险种的费额 5.2.2.2费率,费额调整 5.2.2.2.1 费率调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政策规定、参保单位所属行业类型等变更情况,确定相关参保单位的费率 5.2.2.2.2费额调整 因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发生变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参保人的重新选择调整其参保险种的 费额 5.2.3社会保险费核定 5.2.3.1 应缴额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费基数、费率和相关变更情况,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 险费 5.2.3.2缓缴额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参保单位缓缴申报,核定缓缴期限、缓缴金额和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5.2.3.3补缴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申报,法院、仲裁、行政部门裁决文书以及相关规定,核定 其因应保未保、缴费基数调整、费率调整、一次性缴纳、欠费、缓缴等情况下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 定加收滞纳金 5.2.3.4退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退还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多缴、误缴的社会保险费 5.2.4征收 5.2.4.1制定征收计划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费核定情况,制定征收计划 5.2.4.2征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征收计划和参保单位,参保人的缴费方式,生成缴费数据,委托协议金融机
GB/35617一2017 构托收或由参保单位、参保人主动缴纳 5.2.5欠费管理 5.2.5.1建立欠费台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应缴、实缴信息,生成欠费数据 5.2.5.2欠费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欠费参保单位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未按期限补缴的,及时查询其存款账 户,按规定依法处理 5.3社会保险待遇给付 5.3.1领取待遇资格核定 5.3.1.1 领取待遇资格条件核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或其遗属申报材料,对参保人或其遗属符合领取社会保 险待遇条件进行审核 5.3.1.2医疗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进行登记,包括普通门急 诊、普通住院、门诊慢性病、急诊留观、家庭病床、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备案及零售药店购药等 5.3.1.3工伤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工伤事故进行备案,对工伤、患职业病人员进行登记,包括工伤认定登 记、劳动能力鉴定登记、旧伤复发登记、康复洽疗登记、工伤等级变更登记、辅助器具配置登记等 5.3.1.4生育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进行登记,包括产检、住院分娩、实施计划生 育手续等 5.3.1.5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受益人符合继续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进行认证,包括现场认证、自助认 证等 5.3.2待遇审核 5.3.2.1 待遇计发 5.3.2.1.1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受益人应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病残津贴 5.3.2.1.2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受益人应享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配置辅助器具待遇、生活护 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待遇,医疗费用除外
GB/T35617一2017 5.3.2.1.3失业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受益人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 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 5.3.2.1.4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受益人应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除外) 5.3.2.1.5职业年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受益人应享受的职业年金待遇 5.3.2.2待遇调整 5.3.2.2.1政策性调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政策规定,调整受益人的社会保险待遇 5.3.2.2.2更正调整 因受益人社会保险待遇计发或调整事项发生变更,或受益人待遇被漏调、错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变更事项及相关政策,对受益人社会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5.3.2.3待遇停止和恢复 5.3.2.3.1基本养老保险 受益人具有服刑、未通过资格认证、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等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或暂 时停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按规定核发暂时停止期间的待遇 5.3.2.3.2基本医疗保险 受益人具有服刑,未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或暂时停止结算其医疗费用 在停止 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按规定结算停止或暂时停止期间的待遇 5.3.2.3.3工伤保险 受益人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未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停止或暂时停止其工伤待遇 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按规定核发停止或暂时停止期间的待 遇;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 5.3.2.3.4失业保险 受益人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出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 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5.3.2.4待遇终止 5.3.2.4.1基本养老保险 受益人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核定其遗属应享受的丧葬补助金和 抚恤金;受益人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根据受益人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保留其中 -个养老保险关系,清理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并终止该待遇
GB/35617一2017 5.3.2.4.2工伤保险 受益人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工伤保险待遇,并核定其遗属应享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 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5.3.2.4.3失业保险 受益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失业保险待遇并核定其遗属应享 受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5.3.2.4.4职业年金 受益人一次性待遇支付或者个人账户累计金额按月领取完毕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职业年 金待遇 5.3.3费用结算 5.3.3.1 直接结算 5.3.3.1.1基本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异地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申报,核定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5.3.3.1.2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医疗、康复费用,确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 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费用 5.3.3.1.3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确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 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费用 5.3.3.2零星报销 5.3.3.2.1基本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参保人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报销申请, 核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金额,并确定支付方式 5.3.3.2.2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参保人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的医疗、康复费用申 报,核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金额,并确定支付方式 5.3.3.2.3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参保人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申报,核定由生育保险基 金支付的金额,并确定支付方式 5.3.4待遇拔付 5.3.4.1制定拨付计划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拨付期内应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数、金额,以及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康 复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异地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情况,按险种制定拨付计划
GB/T35617一2017 5.3.4.2待遇发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拨付计划,按照受益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康复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异地 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付方式,生成拨付单据和电子数据,直接或委托金融机构拨付相关款项 5.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服务 5.4.1个人账户 建账 5.4.1.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社会保障号码为依据,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 5.4.1.2记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相关缴费和支付信息,按规定记人参保人个人账户 5.4.1.3记息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的利率为参保人个人账户计算利息,并记人个人账户 5.4.1.4结转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进行年度结转 5.4.1.5调整 因社会保险政策调整、个人账户重复或参保人个人账户登记事项有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个人 账户进行更改 5.4.2个人权益记录服务 5.4.2.1信息采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个人权益记录指标要求,通过业务原始资料,统计,调查等方式采集参保人 相关信息,生成个人权益记录信息 采集的个人权益记录信息应符合GB/T31594一2015的要求 5.4.2.2个人权益记录单 5.4.2.2.1生成数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个人权益记录信息,按照统一的格式生成个人权益记录单电子数据 5.4.2.2.2发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制作个人权益记录单并寄送给参保人 5.4.2.2.3维护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权益记录数据进行维护,记录个人权益记录单寄送情况 5.5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管理 5.5.1社会化服务 5.5.1.1社区信息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托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平台,为参保人进行失业登记,领 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城镇居民参保档案建立提供相关信息
GB/35617一2017 5.5.1.2退休人员信息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 息,并通过信息平台由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进行核实 5.5.1.3社会化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导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开展企业退休人员自我管理和互助服 务活动 5.5.2定点机构管理 5.5.2.1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5.5.2.1.1考察评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申请,按评估规则和程序对其进行书面材料审核和 实地审查评估 5.5.2.1.2签订协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确认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实行 协议管理 5.5.2.1.3信息变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办理所有权、管理权、服务范围、名称,地址、级 别和机构类型等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5.5.2.1.4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标准,并纳人医疗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考核,依据考核 结果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相应的等级管理 5.5.2.1.5付费方式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合预算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划分为不同的服务付费单元,并 确定付费标准,包括按项目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定额付费、按人头付费和总额付费等 5.5.2.1.6医疗服务监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监控规则,设置监控指标,规范监控标准,对医疗服务进行监控管理 5.5.2.2保障范围管理 5.5.2.2.1基本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项目数据库并进行基本医疗 保险属性维护,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新增的项目进行审核、人库 5.5.2.2.2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康复服务项目目录、辅助器具目录、住院服务标准 等项目数据库并进行工伤保险属性维护,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康复机构申报新增的项目进行审核 人库
GB/T35617一2017 5.5.2.2.3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项目数据库并进行生育保险 属性维护,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新增的项目进行审核,人库 5.6社会保险计划统计 5.6.1社会保险统计 5.6.1.1建立台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业务原始记录按照统计报表要求进行归集整理,统计报表数据来源实现可追 溯查询 5.6.1.2统计报表 5.6.1.2.1常规统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统计指标,利用现有统计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汇总,生成 报表 5.6.1.2.2专项调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了特定目的,通过问卷调查、电话调查、媒介调查,走访调查、座谈等形式,开展 统计调查 5.6.1.3统计分析 5.6.1.3.1常规分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常规报表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运行情况、 存在问题、意见建议 5.6.1.3.2专项分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专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按要求格式形成报告 5.6.1.4统筹计划管理 5.6.1.4.1指标确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预算,确定扩面、征收、支出和基金上解下拨等计划指标,并分解给下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6.1.4.2工作调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指标调整、资金调拨 5.6.1.4.3指标考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算和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5.6.2社会保险精算 5.6.2.1制定方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决策和管理需要,设计工作方案,包括预测目标、数据和资料,预测 10
GB/35617一2017 方法、工作进度、人员配备、经费预算等内容 5.6.2.2确定模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精算分析的目标和基础数据条件,确定分析模型 5.6.2.3数据采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经济、人口等涉及社会保险相关数据进行登记、收集整理,建立基础数 据库 5.6.2.4精算评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精算参数设置、精算结果的有效性、合理性进行评估 5.6.2.5编制报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预测结果,撰写报告,阐述其分析方法、专业结论和政策建议 5.7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5.7.1基金预算 5.7.1.1 预算编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险种编制年度基金预算草 案,包括基金收人预算、支出预算 5.7.1.2预算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分析,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5.7.1.3预算调整 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当年预算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有关部门审定, 5.7.2基金筹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按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收人包括;社会保险费收 人、财政补助收人、转移收人、上级补助收人、下级上解收人,利息收人和其他收人 5.7.3基金支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规定支出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包括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5.7.4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费收人、收人户及支出户利息收人及其他收人等转人财政 专户 5.7.5会计核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收人,支出、结存及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核算 5.7.6基金决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年度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实际收支情况形成年度决 11
GB/T35617一2017 算报告 5.7.7信息披露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收人、支出、结余和收益 情况 5.7.8调剂金管理 5.7.8.1 基金上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人的专项调剂基金的管理 5.7.8.2基金下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人的专项调剂基金的管理 5.7.9票据管理 5.7.9.1 票据申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向有关部门申领购票据,并登记造册 5.7.9.2票据核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使用及报废的票据存根联向有关部门申请核销 5.7.10投资运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金存量及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将基金转存定期或按国家规定投资 运营 5.7.11银行账户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与开户银行对账,实现日清月结,妥善保管财务印鉴 5.8社会保险稽核内控 5.8.1稽核 5.8.1.1制定计划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分别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稽核范围、稽核对 象、稽核内容、完成时限和主要措施 5.8.1.2稽核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书面稽核实地稽核等方式,向稽核对象发出通知,对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 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实施检查,形成稽核意见 5.8.1.3稽核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稽核结果送达稽核对象,责令其整改 未整改的,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5.8.1.4稽核台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稽核行为进行记录 一般包括;稽核对象,通知书编号、稽核日期、稽核结果、 12
GB/35617一2017 处理意见、整改情况等 5.8.2 内部控制 5.8.2.1风险评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业务经办风险环节,分析存在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确定业务风险等 级,并制定相应的防控办法和措施 5.8.2.2制定计划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制定内控检查方案,包括检查时间、对象、内容、方式等 5.8.2.3内控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计划,对确定的业务风险经办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内控检查报告 5.8.2.4内控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内控检查报告,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 5.8.2.5内控台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内控检查情况进行记录,一般包括;检查时间、检查部门、检查风险环节、检查 结果和整改情况等 5.9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档案生成 5.9.1 5.9.1.1收集整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业务档案分类方案,对已办结的业务材料归集、整理,检验业务材料真实性、 完整性、有效性 5.9.1.2立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收集整理的业务材料分类、组卷、编号、编目、装订、装盒 5.9.1.3归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归集业务档案,建立业务档案全宗指南和案卷目录等检索工具 5.9.2档案管理 5.9.2.1保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专门档案库房、柜架等防护设备集中保管档案,制定进出库、定期检查、清 点、应急预案等制度 5.9.2.2鉴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析判断保管期满档案的保存价值,确定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 5.9.2.3销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经过鉴定可销毁的业务档案按规定销毁 13
GB/T35617一2017 5.9.2.4统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档案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5.9.2.5移交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5.9.3电子化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业务档案信息管理平台,对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对电子业务信息进行档案 化管理 5.9.4档案利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可开放的业务档案和编研信息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检索和查询服务 5.10社会保障卡应用 5.10.1发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服务大厅、社会保险服务相关机构等途径,受理参保人办卡申请,登记参 保人基础信息,发放社会保障卡 5.10.2应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服务大厅,社会保险服务相关机构以及电话,短信、互联网等途径,依据多 保人申请,开通社会保障卡应用功能 5.10.3挂失与解挂 5.10.3.1临时挂失 参保人丢失社会保障卡无法及时到现场办理挂失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服务大厅、社会 保险相关服务机构以及电话、短信、互联网等途径,受理其暂停社会保障卡使用申请 5.10.3.2解除临时挂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受理参保人申请,恢复已办理临时挂失社会保障卡的应用功能 5.10.3.3正式挂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受理参保人社会保降卡书面挂失申请,停止社会保障卡使用 5.10.4补换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受理参保人补换卡申请,发放新卡 5.10.5密码重置 因参保人输人错误密码超过规定次数,导致社会保障卡无法正常使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受理 其密码重新设置申请 5.10.6注销 参保人死亡、出国定居等原因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受理并收回其社会保障 14
GB/35617一2017 卡,按规定向相关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5.11社会保险信息化应用 5.11.1编制方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相关单位共同编制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包括建设目标、总体框架、系 统功能、进度安排、费用预算等 5.11.2业务需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政策要求和业务经办需要,确定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业务流程、数据指标、 算法规则等内容,形成需求分析报告 5.11.3需求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业务需求进行详细记录,归类并跟踪整个处理过程直至需求得到解决 5.11.4用户测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业务需求,利用业务数据或实例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功能测试和性能 测试,并与实际业务结果进行验证 5.11.5 系统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对用户权限、业务参数等系统参数进行设置和调整,对数据库的数据交 换、查询情况进行监控 与相关单位共同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库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严格控制数 据库后台操作 5.11.6 质量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GB/T315942015有关要求,对数据质量进行检查、监控和评估 5.11.7数据安全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应用和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加强应急预案管理,与相关单位共同做好灾 难恢复演练,确保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安全 5.11.8数据分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适当的统计分析方法对经办业务过程产生的数据进行分析,并形成结论,为微 观上经办管理和宏观上政策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5.11.8.1问题分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拟分析解决的问题进行详细解读和调研,确定所需样本数据的期别、数据指标 以及最终的计算结果和展现形式,形成分析报告 5.11.8.2数据抽取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经办业务数据库中抽取分析所需的样本数据,并按主要指标进行分类统计,形 成样本构成情况报告 5.11.8.3数据清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数据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检查,发现并按一定的清洗规则纠正数据文件中可 15
GB/T35617一2017 识别的错误,并对无效值和缺失值等进行处理,确保数据一致性、合理性和代表性 5.11.8.4分析挖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利用统计学原理,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构建分析模型,包括模型的建立、训练、完善 和定期调整,输出相关的计算结果 5.11.8.5撰写报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计算结果撰写分析报告,分析报告一般包括样本构成说明,运算结果、主要 结论和工作建议 5.11.8.6数据备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主要业务数据进行同步备份,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查询复用 5.11.9电子社保 5.11.9.1网上经办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网厅一体化、业务档案一体化、业务财务一体化、查询咨询多样化的要求,依 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服务平台及其基础设施,为参保单位、参保人提供多种形式的网上服务 或自助服务 5.11.9.2数字认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用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确保网上经办、数据安全可信和 具有法律效力 5.11.10应急管理 5.11.10.1应急机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相关单位共同制定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工作机制 5.11.10.2定期演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相关单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5.11.10.3问题整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平时或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5.11.11文档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信息系统建设、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用户文稿、管理文稿进行整理、归档 5.12杜会保险业务咨询查询 5.12.1社会保险业务咨询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服务窗口、电话、信函、网络、媒体等方式提供社会保险咨询服务 5.12.2社会保险业务查询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参保人提供社会保险权益信息查询 查询方式包括窗口查询、网上 16
GB/35617一2017 查询、自助设备查询等 5.12.3投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处理参保单位、参保人的举报投诉 5.12.4社会保险证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参保人申请,为其出具参保、缴费、享受待遇证明 业务分类代码 业务分类代码见表1 表1业务分类代码 分类代码 分类名称 说明 见5.1 社会保险关系管理 01 0101 社会保险登记 见5.1.1 o1o101 见5,1.1. 单位登记 01010101 参保登记 见5.1.1.l.l 01o10102 变更登记 见5.1.1.1.2 01010103 注销登记 见5.1.l.l.3 010102 个人登记 见5.1.1.2 01010201 参保登记 见5.1,1.2.1 o01010202 变更登记 见5.1.1.2.2 01o10203 社会保险关系终止 见5.1.1.2.3 0102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见5,1,2 见见 010201 5,1,2. 转出 010202 转人 见5.1.2.2 跨制度关系衔按 见5.1.2.3 010203 02 社会保险费征缴 见5.2 020 缴费基数确定 则 5.2. 020101 工资总额审核 见5.2.1.l 020102 缴费基数核定 见5.2.1.2 020103 缴费基数调整 见5.2.1.3 0202 费率,费额确定 ! 5.2.2 020201 费率、费额核定 见5,2.2.1 020201o1 见5,.2.2.1.1 费率核定 02020102 费额核定 见5.2.2.1.2 020202 见5.2.2.2 费率,费额调整 02020201 费率调整 见5.2.2.2.1 02020202 见5.2.2.2.2 费额调整 17
GB/T35617一2017 表1续 分类代码 分类名称 说明 见5.2.3 社会保险费核定 0203 020301 应缴额核定 见5.2.3. 020302 见5.2.3.2 缓缴额核定 020303 补缴核定 见5.2.3.3 退费 见5.2.3, 020304 0204 征收 见5.2.4 020401 制定征收计划 见5.2.4.1 020402 征缴社会保险费 见5.2.4.2 欠费管理 见5.2.5 0205 020501 建立欠费台账 见5.2.5.l 020502 欠费处理 见5.2.5.2 社会保险待遇给付 03 见5.3 0301 领取待遇资格核定 见5.3.1I 030101 领取待遇资格条件核准 见5.3.1. 030102 医疗登记 见5.3.1.2 030103 工伤登记 见5.3,l.3 030104 生育登记 见53.1.4 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心 030105 5,3.1.5 0302 待遇审核 见5.3.2 W 03020 待遇计发 .5,3,2.l 03020101 基本养老保险 见5.3.2.1.1 03020102 见5.3.2.1.2 工伤保险 03020103 失业保险 见5.3.2.1l.3 见5.3.2.1. 03020l04 生育保险 03020105 职业年金 见5.3.2.1.5 见5.3.2.2 待遇调整 030202 03020201 政策性调整 见5.3.2.2.1 03020202 更正调整 见5.3.2.2.2 030203 待遇停止和恢复 见5.3,2.3 03020301 基本养老保险 见5.3.2.3.1 03020302 基本医疗保险 见5.3.2.3.2 03020303 工伤保险 见5.3.2.3.3 03020304 失业保险 见5.3.2.3.4 030204 待遇终止 见5.3.2.4 03020401 基本养老保险 见5.3.2.4.1 03020402 工伤保险 见5.3.2.4.2 18
GB/35617一2017 表1续 分类代码 分类名称 说明 见5.3.2.4.3 失业保险 03020403 03020404 职业年金 见5.3.2.4.4 0303 见5.3.3 费用结算 030301 直接结算 见5,3.3.l 03030101 见5,.3.3.1.1 基本医疗保险 03030102 工伤保险 见5.3,3.1,2 03030103 见5.3.3.1.3 生育保险 030302 零星报饷 见5.3.3.2 基本医疗保险 03030201 见5,3.3.2.1 03030202 工伤保险 见5.3.3.2.2 03030203 见5.3.3.2.3 生育保险 待遇拨付 0304 见 5.3.4 030401 制定拨付计划 见5.3.4.l 见5.3.4.2 030402 待遇发放 04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服务 见5,4 个人账户 见 0401 5.4.1 040101 建账 见5,4.1.l 记账 040102 则 5. .4.1.2 040103 记息 见5.4.l.3 040l04 结转 见5.A.1. 040105 调整 见5.4.1.5 5.4.2 个人权益记录服务 则 0402 040201 信息采集 见5.4.2.1 040202 权益记录单 见5.4.2.2 个 04020201 生成数据 见5.4,2.2.1 o4020202 发放 见5.4.2.2.2 04020203 维护 见5.4.2.2.3 05 见5.5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管理 0501 社会化服务 见5.5,1 050101 见5.5.1.l 社区信息管理 050102 退休人员信息管理 见5.5.l.2 050103 见5.5.1.3 社会化管理 0502 定点机构管理 见5.,5,2 050201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见5.5.2.l 05020101 考察评估 见5.5,2.1.1 05020102 签订协议 见5.5.2.1.2 19
GB/T35617一2017 表1续 分类代码 分类名称 说明 见5.5.2.1.3 信息变更 05020l03 05020104 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 见5.5.2.l.4 05020105 见5.5.2.1.5 付费方式管理 05020106 医疗服务监控 见5,5.2.1.6 050202 见5.5.2.2 保障范围管理 05020201 基本医疗保险 见5.5.2.2.1 05020202 见5.5.2.2.2 工伤保险 05020203 生育保险 见5.5.2.2.3 见5.6 社会保险计划统计 06 0601 社会保险统计 见5.6.l 060101 建立台账 见5.6.1.1 统计报表 060l02 见5.6.1.2 06010201 常规统计 见5.6.1.2.1 06o10202 专项调查 见5.6.1.2.2 060103 统计分析 见5.6.1.3 常规分析 06010301 见5.6.l.3.1 06010302 专项分析 见5.6.1.3.2 统筹计划管理 见5.6.1.4 060104 06010401 指标确定 见5.6.l.4.1 见 0600402 工作调度 5,6.1l.4.2 06010403 指标考核 见5.6.1.4.3 见5.6.2 社会保险精算 0602 060201 制定方案 见5.6.2. 见5.6.2.2 060202 确定模型 060203 数据采集 见5.6.2.3 见5.6.2.4 精算评估 060204 060205 编制报告 见5.6.2.5 见5.7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07 0701 基金预算 见5.7.1 070101 预算编制 见5,7.1. 070102 预算执行 见5.7.1.2 070103 预算调整 见5.7.1. 0702 基金筹集 见5.7.2 0703 基金支出 见5.7.3 0704 财政专户 见5.7.4 0705 会计核算 见5.7.5 20
GB/35617一2017 表1续 分类代码 分类名称 说明 0706 基金决算 见5.7.6 0707 信息披露 见5.7.7 0708 调剂金管理 见5.7.8 070801 基金上解 见5.7.8.l 070802 基金下拨 见5.7.8.2 0709 票据管理 见5.7.9 070901 见5,7.9.l 票据申领 070902 票据核饷 见5.7.9.2 071o 投资运营 见5,7.10 见5.7.11 071 银行账户管理 08 社会保险稽核内控 见5.8 见5.8.1 080 稽核 080101 制定计划 见5.8.1.l 见5.8.1.2 08o102 稽核检查 080103 稽核处理 见5.8.1.3 稽核台账 见见 080104 5,8,1.4 0802 内部控制 见5,8,2 风险评估 080201 则 .8.2. 5. 080202 制定计划 见5.8.2.2 080203 见 内控检查 5,8.2.3 080204 内控处理 见5.8.2.4 080205 5.8.2.5 内控台账 则 09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见5.9 5.9. 0901 档案生成 见! 090101 收集整理 见5,.9.1.l 090102 立卷 见5.9.1.2 090103 归档 见5.9.1.3 见 0902 5.9.2 档案管理 090201 保管 见5,9,2.l 090202 鉴定 见5.9.2.2 090203 销毁 见5.9.2.3 090204 统计 见5.9,2.4 090205 移交 见5.9.2.5 0903 电子化管理 见5.9.3 0904 档案利用 见5,9,4 0 社会保障卡应用 见5.10
GB/T35617一2017 表1续 分类代码 分类名称 说明 见5.10.l 发卡 l001 1002 应用 见5,10,2 1003 挂失与解挂 见5.10.3 100301 临时挂失 见5,10.3.1 100302 解除临时挂失 见5.10.3.2 100303 正式挂失 见5,.10.3,3 见5.10. 004 补换卡 1005 密码重置 见 5.10.5 1006 见5.10,.6 注销 见5.11 八 土会保险信息化应用 1l1 l101 编制方案 见5.l1.l 业务需求 . ll02 见5.l1. l103 需求管理 见5.ll.3 1104 用户测试 见5,l1.4 1105 系统管理 见5.11.5 1106 质量管理 见5,11.6 数据安全 1107 见5,11.7 1108 见5.11.8 数据分析 110801 见5,11.8.1 问题分析 见5.11.8.2 数据抽取 1l0802 数据请洗 1l0803 见5.l1.8.3 1l0804 分析挖掘 见5.l1.8,4 110805 撰写报告 见5.ll.8.5 110806 数据备份 见5.ll.8.6 ll09 电子社保 见5.ll.9 110901 网上经办 见5,11.9,1 数字认证 见5,11.9,2 110902 110 应急管理 见5.11.10 见 111001 5.11.10.1 应急机制 见5.11.10.2 定期演练 1l1002 问题整改 111003 见5.11.10.3 文档管理 lllm 见5.l1.lm 12 社会保险业务咨询查询 见5.12 1201 社会保险业务咨询 见5.12.l 1202 社会保险业务查询 见5.12.2 1203 投诉 见5.12.3 社会保险证明 1204 见5.12.4 22
GB/35617一2017 参考文 献 GB/T27768一201l社会保险服务总则 [2] GB/T31596.1一2015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通用 [3]GB/T31596.2一2015社会保险术语第2部分;养老保险 [4]GB/T31596.4一2015社会保险术语第4部分;医疗保险 [5幻 GB/T31596.5一2015社会保险术语第5部分;工伤保险 [们 GB/T31596.6一2016社会保险术语第6部分;生育保险 [7 GB/T31597一201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8]GB/T31599一2015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9]会计法(主席第24号令 10]社会保险法(主席第35号令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C1999]第258号令 [1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C1999]第259号令 2010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1999]第375号令) [13 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务院(国发[c20022号] 14] [15]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国发[2014]8号] [16]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的 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3]16号 17]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66号 [[18]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第1号令) [19]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第8号令) [[20]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C2000]第14号令) [[21]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0]第15号令) [[2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第16号令) [[23]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1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 [2003]20号 [[2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7]2号] [[25]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c2009]第3号令) [[26]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2009]161号] [[27]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 [2009]191号] [[28]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第13号令) [[29]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211号 [[3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 部发[2012]40号] [[31]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人 社部发[2012]70号] [[3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第20号令 [[33]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精算工作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3]50号] [34]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14]17号] [3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4打] 23
GB/T35617一2017 23号] [36]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 [2014钉54号] [37]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 发[2014]93号刀 [38]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理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 [2015198号刀 [39]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财会字[1996]19号门] [40]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字[1999]20号] [41]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政部(财社字[1999]60号] [42]会计控制规范[财政部(财会字[2001]41号] 24

社会保险业务分类与代码GB/T35617-2017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险业务的种类也越来越多,需要一套统一的分类标准来规范各项业务的管理和操作,便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为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颁布了《社会保险业务分类与代码》(GB/T35617-2017)标准。

GB/T35617-2017标准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该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社会保险机构内部业务的分类和代码体系,明确各项业务的具体定义和范围,方便相关人员进行业务操作和管理。同时,该标准还可以为政府部门的监管、社会评价等提供更加精确的数据支撑。

GB/T35617-2017标准的主要内容

该标准主要包括社会保险业务的分类和代码体系。标准规定了社会保险业务的大类、中类、小类和业务代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一级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 二级分类: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三级分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一级分类:失业保险
  • 二级分类:失业保险金
  • 三级分类:失业保险补助

标准还规定了各级分类的具体定义和业务范围,以及相应的业务代码。

GB/T35617-2017标准的意义

《社会保险业务分类与代码》(GB/T35617-2017)标准的发布,对于规范社会保险机构内部业务的管理和操作,提高社会保险服务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此外,该标准的实施还将促进社会保险服务的标准化和信息化,提高社会保险行业的整体水平,为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和实现民生保障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社会保险经办岗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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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基本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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