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33914-2017
饲料原料喷雾干燥猪血浆蛋白粉
Feedmaterials—Spray-driedporcineplasmapow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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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B46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65.120
- 实施日期2018-02-01
- 文件格式PDF
- 文本页数7页
- 文件大小455.0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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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原料喷雾干燥猪血浆蛋白粉
国家标准 GB/T33914一2017 饲料原料喷雾干燥猪血浆蛋白粉 FeedmaterialsSpray-driedporeineplasmapowder 2017-07-12发布 2018-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利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疙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
GB/33914一2017 饲料原料喷雾干燥猪血浆蛋白粉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喷雾干燥猪血浆蛋白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 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饲料原料喷雾干燥猪血浆蛋白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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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5009.44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5917.1饲料粉碎粒度测定两层筛筛分法 GB/T6432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6435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6438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 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 GB10648饲料标签 GB/T13079饲料中总呻的测定 GB/T13080饲料中铅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13091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检测方法 GB/T13092饲料中霉菌总数的测定 GB/T13093饲料中细菌总数的测定 GB/T14699.1饲料采样 GB/T18246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 GB/T18869饲料中大肠菌群的测定 饲料中免疫球蛋白lgG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21033 GB/T21313动物源性食品中8-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农业部令第53号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喷雾干燥猪血浆蛋白粉spray-driedporeimeplasmapowder 以屠宰生猪得到的无疫病且未变质的新鲜血液分离出的血浆为原料,经灭菌、喷雾干燥获得的 产品
GB/T33914一2017 要求 4.1感官指标 白色、淡黄色或淡粉色,色泽一致,具有动物血液制品固有气味将无腐败变质气味、无杂质、无块状 物,不得含有猪血浆以外的其他成分
4.2技术指标 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技术指标 指标 项 70.0 粗蛋白质/% 粗灰分/% 14.0 水 分/% 8.0 赖氨酸 /9% 5.5 >15.0 免疫球蛋白G(Ig(G,以占样品粗蛋白百分数计/% 水可溶物/% 88 挥发性盐基缸/(mg/100珍) 35 粒度[筛上物,60目筛(孔径0.3mm)]/% 0.1l 4.3卫生指标 产品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卫生指标 项 指标 细菌总数/(CFU/g) 2×10 大肠菌群/(MPN/1o0g) 1X10" 霉菌总数/CFU/g 二3×10" 沙门氏菌(25g样品中 不得检出 <0.5 铅/mg/kg 总神ms/Ae 0.5 g受体激动剂 不得检出 4.4其他要求 产品不得含有《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的一类、二类和三类猪传染病病原
GB/33914一2017 试验方法 试验中所有试剂和水,在未注明其他要求时,均使用分析纯试剂和GB/T6682中规定的三级水
5.1感官指标 取100只样品放人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视、鼻嗅
5.2粗蛋白质 按GB/T6432规定执行
5.3粗灰分 按GB/T6438规定执行
5.4水分 按GB/T6435规定执行
5.5赖氨酸 按GB/T18246规定执行
5.6免疫球蛋白GIgG) 按GB/T21033规定执行,结果以占样品粗蛋白百分数计
5.7水可溶物 5.7.1试剂 消泡剂(硅油)
5.7.2仪器设备 5.7.2.1离心管:50mL
5.7.2.2烧杯:50ml 5.7.2.3称量皿:铝皿或玻璃皿
5.7.2.4离心机
5.725电子天平 5.7.2.6电磁搅拌器 5.7.2.7 干燥箱
5.7.3测定方法 称取样品2.5g(准确至0.01g)于50ml烧杯中,加人25.0ml蒸僧水(25C),电磁搅拌器搅拌溶 解30min,加人一滴消泡剂(5.7.l)
将溶液倒人两个离心管中
将离心管置离心机中,以适当的转速 (4000r/min)离心20min,使不溶物沉淀
倾去上清液,并用棉栓擦净管壁
再加人水约10.0ml 25),加塞,上、下摇动,使沉淀悬浮
再置离心管中离心10min,倾去上清液,用棉栓擦净管壁
用 少量水将沉淀冲洗人已知质量的称量皿,先在沸水浴上或在80C干燥箱中将皿中水分蒸干,再移人
GB/T33914一2017 105C烘箱中干燥至恒重(最后两次质量差不超过2mg).
5.7.4结果计算 样品中水可溶物含量X以质量分数表示,数值以%计,按式(1)计算 m2一m X=100 ×100 77 式中 -称量皿和不溶物干燥后质量,单位为克(g) 称量皿的质量,单位为克(g); 7 样品的质量,单位为克(g)
mn 测定结果以两次平行测定的算术平均值表示
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2%
5.8挥发性盐基氮 按GB/T5009.44规定执行(半微量定氮法)
5.9粒度 按GB/T5917.1规定执行
5.10细菌总数 按GB/T13093规定执行
5.11大肠菌群 按GB/T18869规定执行
5.12霉菌总数 按GB/T13092规定执行
5.13沙门氏菌 按GB/T13091规定执行 5.14铅 按GB/T13080规定执行
5.15总碘 按GB/T13079规定执行
5.16-受体激动剂 按GB/T21313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组批 以同一批次原料、以同样工艺和条件,同一班次生产且经包装的同一产品名称,规格和同一质量证 明书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GB/33914一2017 6.2采样 按照GB/T14699.1的规定进行
6.3出厂检验 感官指标,粗蛋白质、水分、粗灰分、免疫球蛋白G,水可溶物、挥发性盐基氮和细菌总数为出厂检验 指标
出厂检验由企业检验化验室进行
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检验合格证
6.4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企业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有下 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生产工艺及设备有重大变更时 a 所用原料有重大变化时; b) 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5判定规则 以本标准的有关试验方法和要求为依据
如果检验结果中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 同批产品两倍数量的包装单元中采样复检,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整批产品不合格
微生 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定为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按GB/T191规定执行
7.2标签 按GB10648规定执行
7.3包装 包装采用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塑料编织袋或复合纸袋进行包装
7.4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高温、防止包装破损,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 7.5贮存 应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无毒害的库房内,产品堆放时应加垫,不得直接与地面接触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