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28223-2011

救助管理站服务

Serviceofadministrationandreliefshel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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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A16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03.080
  • 实施日期2012-04-01
  • 文件格式PDF
  • 文本页数9页
  • 文件大小333.35KB

救助管理站服务


国家标准 GB/T28223一2011 救助管理站服务 Serviceofadministrationandreliefshelters 2011-12-30发布 2012-04-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监检疫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花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
GB/r28223一2011 目 次 前言 范围 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配备 2.1 2.2职业资质 2.3培训 设施设备 生活设施 3.l 安全设施 3.2 医疗设施 3.3 办公设施设备 3.5后勤保障设施设备 服务程序 4.1接待和人站 4.2站内基本服务 4.3站内特殊服务 4.4离站服务 附录A(资料性附录)受助人员基本信息表 附录B(资料性附录受助人员救助情况表 附录c资料性附录求(受)助人员交接表
GB/T28223一20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成都市救助管理站、北京市救助管理事 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波、高月玲、王宏丽,吴越富、杨路,寒伟健、荣道清、杜润涛、袁慧敏、杨祥、 王燕
GB/T28223一2011 救助管理站服务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资质、设施设备配备要求以及服务程序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与服务 工作人员 2.1工作人员配备 2.1.1救助管理站应配备行政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人员 2. 1.2工作人员任职和职务调整应符合相应的岗位资质要求,暂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应经培训并考 核合格后任职 2.2职业资质 2.2.1行政管理人员宜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2.2.2财会,医生、社工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2.2.3驾驶员炊事员、水电工等技能人员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 2.2.4其他工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2.3培训 2.3.1培训内容 救助管理站对从业人员应开展以下方面的培训 相关法律法规; a) 救助管理的规章制度 b) e)公共行政管理能力; d) 专业知识与业务技能; e)职业道德 2.3.2培训方式 培训方式应包括以下方面: a)集中培训 b)考察,交流 设施设备 3.1生活设施 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生活设施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4m',单人单床,床上用品根据季节配备; b)设有卫生间,配备蹲便器、坐便器,有残疾人辅助扶手、卫生纸、纸篓等;
GB/r28223一2011 设有洗浴间,更衣室,配备热水洗浴设施,防滑垫、扶手和拖鞋等; c 设有洗漱间,配备脸盆、牙刷、,牙膏、肥皂、毛巾等基本的个人生活用品 d) e)设有餐厅,餐厅设施符合国家相关卫生防疫标准; f 设有活动室,配备桌椅和电视,文体器材; 设有阅览室,配备桌椅和图书、报刊,杂志、文具; g h设有无障碍设施; 有室外活动场所 3.2安全设施 救助管理站安全设施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设有值班室,配备桌椅、文件柜; b 设安全检查门,配备金属探测器; e)设有物品保管室,配备物品存放柜(架); d)配备消防栓,灭火器,定期检查、补充,更换消防器材; 公共活动区域安装监控设备,视频资料宜保留10天;有争议的特殊情况和突发事件的视频资 e 料应保存2年 设有警务室的,配备计算机、桌椅等 3 医疗设施 3 救助管理站医疗设施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设有观察区,内设紧急呼叫铃,配备急教箱、防护服、紫外线消毒灯 b设有医务室的,配备诊疗床、常用药品、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等 3.4办公设施设备 救助管理站办公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设立接待室,配备桌椅,计算机,电话机,扫描仪、饮水设备,助行器、担架身高体重测量仪、老 花镜等; 设立办公室,配备桌椅、计算机、传真机、电话机、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宜配备摄像机; b 设立会议室,配备桌椅,茶水柜,宜配备音控、投影设备 c d)设立档案资料室,配备档案资料柜、计算机 e)配置互联网设备 3.5后勤保障设施设备 救助管理站后勤保障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设置食堂,配备就餐桌椅、消毒柜,冰箱、冰柜,厨具、餐具,宜配备送餐车; b)配备救助专用车和工作用车; e设有洗衣房,配备洗衣机,烘干机 d)设立物资储备库房,配备置物柜(架. 服务程序 4.1接待和入站 4.1.1对来站求助人员,应进行甄别和查询服务 4.1.2为受助人员建立个人信息记录(见附录A、附录B)
GB/T28223一2011 4.1 为受助人员进行物品登记,提供物品存放凭据 3 4.1.4为受助人员进行人站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4.1.5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应直接送定点医院 对艾滋病人应及时报当地卫生防疫 部门 4.1.6发现涉毒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及时报公安机关 4.1.7对求助的境外人员,应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 4.1.8对护送来站,协作救助人站的受助人员,应及时核对信息,办理交接手续,填写(求)受助人员交 接表(见附录C). 4.2站内基本服务 按照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的饮食,实行分餐制,餐具应及时清洁消毒 4.2.1 4.2.2按照性别、身体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居住;女性受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提供服务 为受助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4.2.3 受助人员床上用品至少应每周清洗.消毒一次 离站人员床上用品及时更换、清洗、消毒 4.2.4 4.2.5为受助人员提供洗澡、,理发服务 4.2.6为受助人员联系亲属或者有关单位提供通讯服务 4.3站内特殊服务 4.3.1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提供照顾服务 4.3.2对站内突发急重病症、传染病的受助人员,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 4.3.3对带有不满6周岁幼儿的受助人员,为其照顾幼儿提供便利 4.3.4疑似精神病、传染病、情绪异常等受助人员进人观察区,由专业人员进行访谈,交流、评估,并提 供转介服务 4.3.5针对受助人员的心理特征给予必要的心理疏导与鼓励 4 离站服务 4. 4.4.1为无经济能力自行返乡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 4.4.2对无行为能力自行返乡的受助人员,护送其返乡,提供接送离站服务 4.4.3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受助人员,提供安置服务 4.4.4对离站受助人员退还其存放物品 4.4.5对于死亡的受助人员,由法定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通知死者亲属、单位 无法查明死者真实情况 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4.4.6接领人,带离人拒绝签字的,不应移交受助人员
GB/r28223一2011 附 录A 资料性附录 受助人员基本信息表 填表时间: 表格编号 填表单位 填表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职业 身高 cm 文化程度 体重 kg 出生日期 自述年龄 户 籍类型 证件类型 城市 农村 不详 证件号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 求助内容 饮食 衣物 住宿 洗理 通讯 乘车凭证 其他 求助理由 自身无法解决食宿 其他 情况 处置 经初少检视,求助人的身体状况 安排人站,接受救助 口 口 基本健康 明显外伤 肢体残疾 行动困难 立即送定点医院 身体状况 严重抑郁 躁动不安 智力障碍 患梢 立即通报卫生防疫部门 口 口 传染病 疑似传染病 精神病 疑似精神病 安排进人观察区 备注 联系方式 与当事人关系 姓名 性别 备注 亲友 自行来站 护送来站 协作救助人站 跨省接送人站 其他 来站方式 护送人姓名 证件类型 联系方式 证件号码 谋生方式 乞讨 捡拾 卖艺 打零工 其他 求助历史 流浪经历起始时间 来向: 去向: 无力自行解决食宿,生活无着,符合救助条件,依法提供救助服务 具备以下情形,不符合救助条件,对于求助申请依法不予满足 瓶别情况 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口 经查明,属于虚构流浪,乞讨事实,骗取救助 n 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 未发现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帮助受助人员登记和保管其随身携带的物品 发现易燃易爆物品,有毒,腐蚀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违禁出版物,予以没收 随身物品 发现锐(利)器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品,代为保管 处理 发现违禁药(物)品,放射性物质,联系有关部门处理 备注
GB/T28223一2011 B 附 录 资料性附录 受助人员救助情况表 填表时间: 表格编号 填表单位 填表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饮食习惯 基本健康 明显外伤 肢体残疾 口 行动困难 严重抑郁 口 躁动不安 智力障碍 身体状况 患病 传染病 疑似传染病 精神病 疑似精神病 床位号 站内编号 在站时间 站内服务情况 发放物品登记 个人卫生服务 饮食供应标准 饮食供应情况 医疗救治情况 通讯联系情况 资助返乡情况 特殊服务情况 违法违纪处理 突发事件处理 离站 自愿离站 终止救助 救助期满 擅自离站 口 放弃救助 口 离站原因 接领离站 跨省返乡口死亡 安置 司法机关带离 接领带离人单位核查情况 姓名 与当事人关系 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身份证 军官证 警官证 证件号码 颁证单位 核对结果 核对人 接领(带离人证明资料 出具单位 材料类型 户口本 书面材料 核对结果 材料证明 证书摘要 其他证明材料 擅自离站 食物中毒 事件类别 放弃救助 死亡 受伤 其他 出具单位 出具时间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证明材料 内容摘要
GB/r28223一2011 c 附 录 资料性附录 求(受)助人员交接表 填表时间: 表格编号 填表单位 填表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 人基本情况档案 个 求(受)助人员交接情况 交接时间 交接地点 交接原因 离站去向 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护送(接领,带离)人基本情况 姓名 与当事人关系 单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颁证单位 核对结果 接领带离人证明材料 出具单位 材料类型 书面证明 核对结果 户口本 证明材料内容摘要 受助人签字 护送(接领,带离)人签字 承办人签字

救助管理站服务

救助管理站作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救助的机构,其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受助者的利益得失。为确保救助管理站服务的质量和效率,GB/T28223-2011制定了以下相关要求:

  • 救助管理站应当依法承担救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员给予必要的生活补贴和物资救助;
  • 救助管理站应当建立健全的志愿者管理制度,开展志愿者培训和管理工作,确保志愿者服务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 救助管理站应当根据需要提供心理疏导、医疗卫生、法律援助等多样化服务,帮助受助人员解决实际困难;
  • 救助管理站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受助人员的全程跟踪和管理;
  • 救助管理站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救助工作;
  • 救助管理站应当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救助管理站的认识度和关注度。

GB/T28223-2011规定了救助管理站服务的相关要求,这些要求的落实将有助于提高救助管理站的服务质量,促进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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