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41015-2021

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产物技术要求

Technicalrequirementsforsolidwastevitrificationprodu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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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Z70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13.030.10
  • 实施日期2022-07-01
  • 文件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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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产物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 GB/T41015一2021 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产物技术要求 Ieehniealrequirementsforsolidwastevitrificationproduet 2021-12-31发布 2022-07-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涯花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
GB/41015一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产品回收利用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15)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标准化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南 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浙江风登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航天源动力工程有 限公司、中广核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国环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天楹股份有限公 司、天津壹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中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明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申联 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中节能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源永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航天神禾(北京)环保有限公司、新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凤登环保有限公司、浙江特力再生资源 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国梁、王秀腾、韦洪莲,林翎,郑祥,胡华龙、马兵、黄爱军、伸伟聪、华伟,郭涛 张春飞.高东鲜.,张后虎、王明霞.优油糕、李要建,杨华,王治军.粟娇伟,舒小明、李静,吴健.杨卜,陈建、 何洪、陆杰、来海桥,章磊、汪春霞,黄河、陈培培
GB/41015一2021 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产物技术要求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产物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运输与 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固体废物进行玻璃化处理后产物玻璃态的判定,以及玻璃化处理产物的环境安全和 质量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14684建设用砂 GB/T14685建设用卵石、碎石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7850所有部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喷射清理用非金属磨料的技术要求 GB/T18046一2017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T30810一2014水泥胶砂中可浸出重金属的测定方法 GB34330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HU/T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U55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 JTGF40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solidwaste 固体废物 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 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 质 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3.2 itrificationtreatment 玻璃化处理 将固体废物与一定的熔剂和助剂混合,在高温条件下形成均匀的熔融态物质,然后冷却形成具有无 定形结构的产物的过程
GB/T41015一2021 3.3 玻璃化处理产物yitriftationprudnct 对固体废物进行玻璃化处理,其无机熔融态物质经冷却后形成的固化物 3.4 aeiddisolautiom 酸溶失率 l0Ssratioon 物质经醋酸/醋酸钠缓冲溶液溶解处理后损失的质量占溶解前质量的百分数 -般要求 4.1应根据固体废物的性质特点选择适合的玻璃化处理技术,确保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4.2应根据玻璃化处理技术特点和固体废物特性,对待处理固废和辅料进行科学配伍,使固体废物玻 璃化处理后能形成环境稳定性较高的玻璃态物质 4.3玻璃化处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工艺稳定,得到的产物满足相关要求 4.4固体废物进行玻璃化处理过程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应符合相关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 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 4.5玻璃化处理产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应根据其环境属性分别执行相关环境管理的 要求 4.6玻璃化处理产物用作替代材料时,其检验规则及包装,运输与贮存等可参照相应替代材料的管理 要求 5 技术要求 5.1玻璃态物质的判定要求 5.1.1玻璃体含量 判定为玻璃态物质的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产物,其玻璃体的质量分数应不小于85% 5.1.2酸溶失率 判定为玻璃态物质的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产物,其酸溶失率应不大于3% 5.2环境安全质量要求 5.2.1玻璃化处理产物按照7.3规定的方法,对其水浸出液中有害物质进行检测,相应指标的含量应满 足表1中关于水浸出的限值要求 5.2.2玻璃化处理产物按照7.4规定的方法,对其酸浸出液中有害物质进行检测,相应指标的含量应满 足表1中关于酸浸出的限值要求 5.3应用技术要求 5.3.1玻璃化处理产物用作公路沥青路面集料、建设卵石、碎石、建设用砂、喷射清理用非金属磨料及 其他建材的替代材料时,除应满足5.1和5.2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标准及相应工程技术要求,并具有 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 用作公路沥青路面集料的替代材料时,应满足JTGF40等的规定 a b 用作建设用卵石、碎石的替代材料时,应满足GB/T14685等的规定 用作建设用砂的替代材料时,应满足GB/T14684等的规定 c
GB/41015一2021 d)用作喷射清理用非金属磨料时,应满足GB/17850(所有部分)等的规定 e 用作其他建材的替代材料时,应满足相应用途的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标准规定 5.3.2玻璃化处理产物用作替代材料生产的混凝土不应用于民用建筑,且仅限用于C35及以下等级混 凝土生产,不应用于预应力混凝土,地基、主要结构部件和建筑用预制混凝土部件等用途 表1玻璃化处理产物水浸出和酸浸出有害物质含量限值 限值/mg/L) 序号 有害物质项目 水浸出 酸浸出 铜 <1.0 1.0 锌 1.0 S1.0 S0,005 0.03 铅 0.01 0.3 <0.2 能 六价铬 <0.05 汞 S0.001 镀 <0.002 钏 0.7 镍 10 <0.2 0.02 碘 0.01 0. 12 晒 s0,01 13 s0.1 <1.0 14 <1.0 氟化物 注: -”表示该项目不需要检测 玻璃化处理产物管理技术要求 6.1满足5.1全部要求的玻璃化处理产物判定为玻璃态物质不满足5.1全部要求的玻璃化处理产物 为非玻璃态物质 非玻璃态物质应重新进行玻璃化处理,或按其环境管理属性进行管理 满足5.1但不满足5.2要求的玻璃化处理产物,可重新进行玻璃化处理或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管理要求进行鉴别,并根据其环境管理属性进行相应管理 6.3满足5.1,5.2和5.3要求的玻璃化处理产物,按GB34330的规定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相应的 产品管理 6.4满足5.1和5.2但不满足5.3要求的玻璃化处理产物,具有较高的环境稳定性,其利用和处置方式 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试验方法 7.1玻璃体含量 将玻璃化处理产物研磨成粉末,按G;B/T18046一2017附录C规定的X射线衍射法测定其玻璃体
GB/T41015一2021 含量 7.2酸溶失率 酸溶失率的检测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 7.3水浸出有害物质含量 玻璃化处理产物木浸出液按u87的规定制备,水浸出液中有害物质含量拨GB/T14848的规定 进行检测 7.4酸浸出有害物质含量 将玻璃化处理产物样品作为干燥后的试体,按GB/T30810-2014中6.2和第7章规定的方法制备 酸浸出液,有害物质含量按GB/T30810的规定进行 7.5应用技术指标 玻璃化处理产物用作相应用途的替代材料时,具体指标按相应替代材料的检测方法进行 8 检验规则 8.1出厂编号 玻璃化处理产物作为产品进行资源化利用时,出厂前应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 按照单线年生产能力的不同,按如下规定进行编号 年生产能力大于10万t的,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 年生产能力大于1万t同时小于10万t的,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年生产能力小于1万t的,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当散装运输工具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数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 玻璃化处理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或者生产中断前后生产的玻璃化处理产物应单独进行编号 8.2出厂检验 8.2.1玻璃化处理产物需经企业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按本文件要求进行检验,符合第5章中检验项目要 求的玻璃化处理产物方可出厂 8.2.2玻璃化处理产物出厂检验项目为5.1和5.2全部指标,5.3规定的检测项目可与使用方协商 确定 8.3取样方法 取样按HU/T20规定进行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也可在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 品,总量至少20kg 试样应混合均匀,按四分法缩分出比试验所需量大一倍的试样 8.4判定规则 8.4.1检验结果符合第5章技术要求的为合格品 8.4.2若其中任意一项不符合要求,应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复检,评定时以复检结果为准 8.5检验报告 玻璃化处理产物出厂时应附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和联系方式、使用方名称和
GB/41015一2021 联系方式,产品名称、编号,取样方法、检测结果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包装,运输与贮存 g.1包装 玻璃化处理产物进行利用时可袋装或散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9.2运输与贮存 玻璃化处理产物作为替代材料进行利用时,其运输与贮存应符合相应用途替代材料的要求
GB:/T41015一2021 附 录 A 规范性 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产物酸溶失率的测定方法 A.1 方法原理 以醋酸-醋酸钠缓冲溶液为浸提剂,溶解玻璃化处理产物,通过酸溶后玻璃化处理产物的质量损失 判断产物的玻璃化程度 A.2试验用试剂和材料 A.2.1试验用水;应符合GB/T6682规定的三级水 A.2.2冰醋酸:分析纯 A.2.3醋酸钠:分析纯 A.2.4氢氧化钠;分析纯 A.2.5浸提剂:醋酸-醋酸钠缓冲溶液,分别取1.0mol/L 的醋酸钠与1.0mol/L的醋酸按体积比 49:51混合,混合后缓冲溶液的pH值为4.64.8 A.3仪器设备 A.3.1破碎设备;飘式破碎机、锤子,研磨器或其他具有相同功能的破碎研磨工具 A.3.2密封浸出瓶;耐腐蚀的玻璃、高密度聚乙烯或聚丙烯瓶,具有适当的形状和容量以便最大限度地 减少空间 其中,玻璃瓶必须配备惰性材料瓶塞 A.3.3pH计:在25C时,精度为士0,.05pH A.3.4室温温度计;精确至士0.5C A.3.5实验天平;可以称量100g,精确至0.01g A.3.6过滤器;孔径为0.454m的微孔滤膜 A.3.7搅拌器;翻转式或摇摆式搅拌,20r/min. A.3.8鼓风干燥箱:可控制温度(110士5C A.3.9干燥器;内装变色硅胶 A.4试验步骤 A.4.1样品采集与保存 按照8.3的规定进行取样,按照H/T20的相关规定进行样品的保存 A.4.2破碎与筛分 样品破碎前需要进行干燥 对于粒径大的颗粒通过飘式破碎机、锤子或研磨器降低粒径,确保样品 颗粒至少95%质量可以通过1mm孔径的筛网 如果超过该粒径的材料部分大于5%的质量,则应将 大于1mm的整个部分分离并再次破碎,选取125Am以上的样品进行检测 A.4.3混匀与称量 将通过1mm筛的样品混合均匀,然后将样品置于鼓风干燥箱中,温度设置为(110士5C,时间
GB/41015一2021 2h,干燥后取出移人干燥器冷却至室温,称重 重复上述步骤进行检查性烘干,每次加热30min,直至 恒重(指连续两次称量之差不大于0.02g) 滤膜的干燥过程同样品 称取恒重的试验样品质量为(100士5)g,精确至0.01g 其中,试验样品干质量记为ma,滤膜的干 质量记为mi A.4.4浸出步骤 首先将密封浸出瓶清洗干净并干燥,称取试验样品放人浸出瓶中,向浸出瓶加人1L浸提剂,浸提 剂pH值介于4.64.8,然后将密封的浸出瓶置于翻转式或摇摆式搅拌器上,搅拌(6士0.5h,搅拌完毕 后静置等待过滤 试验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浸出剂的pH值并记录该值,建议在浸出阶段开始后 30min,60min,180min以及试验结束时检查pH值 其中,至少在浸出阶段开始后30 1及试验结 min 束时进行两次pH值检查 为了使试验有效,浸出阶段pH值应控制在4.55.5,通过添加醋酸溶液或氢氧化钠溶液调节 pH值 A.4.5液-固分离 利用真空或加压过滤的方式,经0.45m的微孔滤膜,通过过滤分离包含在浸出瓶中的固相和液 相 转移浸出瓶中残留固相时,应使用浸提剂冲洗 当浸出瓶中的残留固体全部被转移到滤膜上,分别用100mL试验用水冲洗滤膜上的残留固体 3次,冲洗完毕后,将含有残留固体的滤膜放人鼓风干燥箱中,温度设置为(110士5C,时间2h,干燥 后取出移人干燥器冷却至室温,称重 重复上述步骤进行检查性烘干,每次加热30min,直至恒重,称 量 其中,含残留固体的滤膜干质量记为m A.5酸溶失率计算 酸溶失率按式(A.1)计算 m 一(m2一m1 PM一 ×100% A.1 no 式中: PM -玻璃化处理产物酸溶失率 玻璃化处理产物试验样品干质量,单位为克(g)3 1o 酸溶试验前滤膜的干质量,单位为克(g): 71 酸溶试验后滤膜及残留固体的干质量,单位为克(g). 71"

GB/T41015-2021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产物技术要求

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是一种有效的固体废物处理方法。该方法通过高温下将固体废物转变为固态玻璃,从而达到减少废弃物体积、提高稳定性、减轻环境负担的目的。与传统的填埋和焚烧处理方式相比,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更加环保、经济、可持续。

根据《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产物技术要求》标准,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产物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 原料要求

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原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同时需要经过筛分、磁选等处理。原料中应不含易挥发性有机物、易氧化物、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废物。

2. 玻璃化工艺要求

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的工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玻璃化温度应达到850℃以上,玻璃化时间应大于1小时。玻璃化过程中应保证氧气气氛下反应无水汽生成,同时保持适量还原气氛。

3. 产物质量要求

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产物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主要指标包括:

  • 密度:≥2.4g/cm³
  • 溶出度:<10%
  • 抗压强度:≥50MPa
  • 热膨胀系数:≤9×10⁻⁶/℃

4. 产物检测要求

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产物应进行必要的检测,确保产物质量符合要求。检测项目应包括密度、溶出度、抗压强度、热膨胀系数等主要指标。

总之,《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产物技术要求》标准的发布,将进一步规范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产物的质量和生产过程中的技术要求,为固体废物治理提供更加可持续和环保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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