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5235-2007采

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Photometriccharacteristicsofreversinglampsforpower-drivenveh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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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T38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43.040.20
  • 实施日期2008-06-01
  • 文件格式PDF
  • 文本页数5页
  • 文件大小446.90KB

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国家标准 GB15235一2007 代替GB15235一1994 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Photometriecharacteristiesofreversinglampsfopowerdiriven vehiclesandtheirtrailers 2007-11-01发布 2008-06-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蹬委员会国家标准
GB15235一2007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232002《关于机动车及挂车倒车灯认证的统一规 定》,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删除了管理条款 删除了“制造商生产一致性控制方法的最低要求”附件; 删除了“检验员抽样的最低要求”附件; 增加了检验规则 主要技术要求,如;一般要求,配光性能,光色,试验方法等,则与上述法规一致 本标准代替GB152351994《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与前版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由前版《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改为本版《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修改了前版第2章“引用标准”和“术语” 修改了前版第4章的“倒车灯同一型式规定”,改为本版第4章的“倒车灯的不同型式" 删除了前版第6章“倒车灯使用的灯泡要求”,将“倒车灯使用的灯泡要求"进行修改,列人新版 第5.3条 修改了前版的第7章,增加以下内容 )对于指定只成对安装在车辆上的倒车灯,其配光性能测量时,向内的水平方向角只到30'"为 止(即25cb 2)增加h-h水平一5°以下最大发光强度应不大于8000cd: 3)增加了有关多光源倒车灯和使用不可更换光源倒车灯的要求 -修改了前版第8章“试验方法”和第9章“检验规则” 增加了与光源模块相关的内容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15235一1994废止 新申请型式检验的汽车及挂车倒车灯必须符合本 标准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要求;对于本标准实施前已通过型式检验的汽车及挂车倒车灯,给予24个月的 过渡期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蔼明,卜伟理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B4151一1985 -GB15235一1994
GB15235一2007 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M、N和0类车辆使用的各种类型倒车灯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599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15766.1道路机动车辆灯丝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GB/T15766.1一2000,idtIEC60809 1995 ECER37关于机动车及其挂车灯具认证用灯丝灯泡认证的统一规定 术语和定义 GB4599,GB4785和GB15766.1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倒车灯的不同型式 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的倒车灯 -商标名称或商标; 光学系统的特性(光强等级,光分布角,灯丝灯泡或光源模块的类型等 但是,灯丝灯泡颜色及配光镜颜色的改变不影响型式的变化 技术要求 5.1一般要求;倒车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证满足使用要求和符 合本标准规定 5.2在图1所示的区域内,倒车灯的光色应为白色,其色度特性应符合GB4785规定 在该区域外, 倒车灯光色无明显变化 5.3可更换光源的倒车灯应使用符合GB15766.1或ECER37规定的灯丝灯泡 5.4光源模块 5. .4.1光源模块即使在黑暗中也应能将其安装在正确位置上 5. .4 应有特定的结构或装置固定光源模块,使其不会松动 2 5.5配光性能 5 .5.1倒车灯在其基准轴线和基准轴线外不同方向上的最小发光强度,应不小于图1所示的数值(单 位为 cd 5.5.2对于指定只成对安装在车辆上的倒车灯,其配光性能测量时,向内的水平方向角只测量到30° 为止(即图1中25cd位置》. 5.5.3在h-h水平面及其以上的任何测量方向上最大发光强度应不大于300cd;在h-h水平面以下至
GB15235一2007 -5°的测量方向上最大发光强度应不大于600cd,一5°以下最大发光强度应不大于8000cd. 5.5.4在图1所示区域内,发光强度应无明显的局部变化,即在任何两个测量方向之间测量的发光强 度,应不小于该两个测量方向中较低发光强度的50% -10 -5" -0? 10 0 45” 30 10 30" 45° 图1发光强度分布范围 5.5.5对于多光源的单灯,当任何一个光源失效时,仍应满足最小发光强度的要求;当所有的光源均点 亮时,应不大于最大发光强度 试验方法 6.1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4599规定 6.2配光性能测量应使用相应类型的标准灯丝灯泡,并在规定的试验光通量下进行 若不符合要求 时,允许使用另一个标准灯丝灯泡重新测量 6.3配光性能测量前,应将光源以测量时的电压点亮,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6.4 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倒车灯配光性能测量,应各自在13.5V或28.0V电压下进行测量 6.5对于多光源的倒车灯的配光性能测量: 6.5.1对于不可更换光源或其他光源的倒车灯 必要时,制造商应提供为此类光源所需的电光源控制装置,并在制造商规定的电压下进行测量 6.5. 2 对于可更换光源的倒车灯 当使用灯丝灯泡,在13.5V或28.0V电压下进行测量时,必须修正所产生的发光强度值 规定的 或28.0V)下的光通量平均值之比是修正系数 应使用每个实测光通 试验光通量与试验电压(13.5 士5%的灯丝灯泡;或者,可以在每一个灯丝灯泡位置上,依次使用标准灯丝灯 量与其平均值偏差不大于士5 泡,在规定的试验光通量下进行测量,并将每个位置上的测量结果相加. 6.6配光性能的测量距离,应保证能应用光度学中的距离平方反比定律 6.7从灯具基准中心观察时,测试设备应保证其接收器的张角是介于10'至1"之间 6.8在图1中任何一个方向上测量时,其角度偏差应不大于15' 6.9测量角度的量度以基准轴线(由制造商确定)为基准 6. .10色度检验应使用标准光源A色温2856K) 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倒车灯,则应各自在13.5V 或28.0V电压下进行测量 检验规则 7.1倒车灯的不同型式按本标准第4章规定判定 7.2倒车灯应进行型式检验和生产一致性检验 符合以下7.3或7.4相应规定的,则认为该产品通过 型式检验或一致性检验
GB15235一2007 7.3型式检验 7.3.1制造商应提供: 7.3.1.1足以识别该型式倒车灯的图纸一式三份,并标明基准轴线(H=0',V=0'),基准中心和安装 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 7.3.1.2一份简明的技术说明书 除了不可更换光源的倒车灯外,应规定所使用的灯丝灯泡类型 7.3.1.3样灯两只(对于可更换光源的倒车灯,包括灯丝灯泡). 7.3.2每只样灯应符合本标准5.1.5.3和5.4规定 按本标准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时,每只样灯应符合本标准5.2和5.5规定 生产一致性检验 7.4.1对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用从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的样灯来判定其生产一致性 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本标准5.1,5.3和5.4规定 按本标准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时,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本标准5.2规定 按本标准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时,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本标准5.5要求,其中 4 最小发光强度不小于本标准5.5.1规定值的80%; 最大发光强度不大于本标准5.5.3规定值的120%

钢制管法兰用金属环垫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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