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25015-2010
移船绞车
Ship-shiftingwi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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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U22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47.020.50
- 实施日期2010-12-01
- 文件格式PDF
- 文本页数7页
- 文件大小291.39KB
移船绞车
国家标准 GB/T25015一2010 移 船绞车 Ship-shiftingwineh 2010-09-02发布 2010-12-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
GB/T25015一2010 前 言 本标准由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3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远、常仲明、陈建锋、王亚钧、潘良高
GB/T25015一2010 移 船 绞 车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移船绞车(以下简称“绞车”)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 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打桩船、挖泥船等工程船舶用绞车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893造船及海上结构物甲板机械术语和符号(GB/T38932008,IsO/FD1s3828: 2007,IT) GB/T89182006重要用途钢丝绳(IsO3154:1988,Strandedwireropesfortminehoisting Technicaldeliveryrequirements,MOoD) 术语 GB/T3893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右式绞车right-handwineh 当位于绞车操纵侧,面对出绳方向,卷筒驱动装置在卷简右侧的绞车
3.2 左式绞车lef(-handwineh 当位于绞车操纵侧,面对出绳方向,卷筒驱动装置在卷筒左侧的绞车
分类 4.1型式 根据原动机布置方式的不同,绞车分为左式绞车和右式绞车,参见图1
b)右式绞车 左式绞车 图1绞车示意图 4.2标记 4.2.1绞车的型号编制方法如下
GB/T25015一2010 容绳量,单位为米(m 公称速度,单位为米每秒(m/s 卷简负载,单位为千牛AN 左式绞车 二大二 型式代号 -右式绞车 -电动 P二 驱动型式代号 液压 4.2.2标记示例 液压驱动,卷简负载为80kN,公称速度为0.25m/s,容绳量为200m的右式绞车标记为 移船绞车GB/T25015一2010YR80-0.25-200.
要求 5.1基本要求 5. .1.1绞车的轻载速度应至少为公称速度的2倍
5 1.2绞车的公称速度应为0.1m/s,0.15m/s,0.2m/s,0.25m/s四者之 5.1.3绞车的支持负载应不小于卷简负载的2.7倍
5 .1.4绞车所用钢丝绳的最小破断负载应不小于1.25倍的支持负载
5.2设计与结构 5 .2.1绞车应具有在单卷筒上操作,保持和储存钢丝绳的功能
55 .2.2绞车应具有独立的原动机驱动,且能倒转 5. .2.3绞车应具有最少以卷筒负载连续工作60min的能力
5. 2 卷筒所用钢丝绳应为符合GB/T8918一2006的抗拉强度为不小于1670N/mm的圆股钢 丝绳
卷筒直径应不小于绳索直径的16倍 5.2.5 卷筒长度应能储存全部钢丝绳而不超过5层
当全部钢丝绳卷绕在卷筒上时,卷筒凸缘超出外层钢丝绳的高度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5.2.7 如果绞车有排绳装置,则可不受本条限制
卷筒上的钢丝绳应相互正叠,不应有半个绳索直径偏置于两个邻层之间 电动纹车应配备自动控制制动装置.液压绞车应配备自动控制停车装置,当操作手柄或手轮移 到停止或制动位置或纹车无动力时,控制制动(停车)装置应自动起制动作用 5.2.10绞车应设置卷筒制动装置,且应为常闭式,脱开方式手动与自动均可,其最大保持力为支持 负载 操纵装置的运动方向应设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当手轮顺时针转动或手柄拉向操作者为收绞 5.2.11 钢丝绳,反之为放绳
除非用户与制造厂另有协议,不论采用何种动力,当人工控制时,操纵手柄应能自动回到制动 5.2.12 或停止位置
5.2.13可在绞车上安装自动排绳装置
5.2.14当用原动机额定力矩计算传动装置及其他受影响零件的应力时,受力零件的应力不应超过材 料屈服强度的40%
5.2.15在恶劣工况条件下原动机以最大扭矩作用时,计算受影响零件的应力不应超过材料屈服强度
GB/T25015一2010 的90%
5.2.16绞车在支持负载作用下,计算受影响零件的应力不应超过材料屈服强度的90%.
5.3性能 5.3.1卷筒制动装置应能承受绞车的支持负载,且制动后卷筒不应转动
5.3.2电动绞车所配备的自动控制制动装置应能承受1.25偕的卷简负载,并能在最大转浊下停止卷 筒转动而不发生故障
5.3.3液压绞车的自动控制停车装置应能承受1.25倍的卷简负载,且每分钟的滑移量不应超过1l" m
对于有自动张力的绞车,回收负载应不小于卷简负载的50% 5.3.4 5.3.5对于有自动张力的绞车,放出负载应不大于卷简负载的2倍
试验方法 轻载 试验时,绞车正反向各运转15 mln
在试验期间应检查下列项目 轻载速度
a b)电动绞车测量电动机的电流、电压;液压绞车测量马达进出口压差,轻载速度可通过换算来 求得
有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e 6.1.3结果应符合5.1.1的要求
6.2卷筒负荷 6.2.1型式检验时,以绞车额定负荷的50%、75%分别连续运转15min,以额定负荷连续运转30min
6.2.2出厂检验时,以绞车额定负荷的50%、75%分别连续运转10min,以额定负荷连续运转15min
6. .2.3在试验期间应检查下列项目: a)公称速度 b 电动机的电流、电压或马达进出口压差; 减速器,液压系统的油温及有无漏油现象 c) d)卷筒离合器(若有)及制动器操纵手柄(手轮)是否灵活轻便 a 有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排绳装置(若有)的工作情况(没有带载运转的条件,可用空运转代替)
对于试验期间所测公称速度的数值,结果应符合5.1.2的要求
6. 支持负载 6. 3 刹紧卷简刹车,以适当的方式加载2min,检查卷简制动装置和卷筒转动情况
结果应符合5.3.1 的要求
o 控制制动(停车)装置" 绞车在公称速度下运行时停止操作,检查控制停车装置(液压绞车/自动控制制动装置(电动绞车 的工作情况
结果应符合5.3.2或5.3.3的要求
6 5 回收负载 对于有自动张力的绞车,将原动机调定在自动控制最大转矩,在卷筒上仅缠绕单层钢丝绳,启动绞 车,以适当的方式加载,当卷简开始向收绳方向转动时,检测卷简出绳处绳索的拉力
结果应符合 55 .3.4的要求
6.6放出负载 对于有自动张力的绞车,将原动机调定在自动控制最大转矩,在卷简上仅缠绕单层钢丝绳,启动绞 车,以适当的方式加载,当卷筒以相反于施加驱动力矩方向开始放出钢丝绳时,检测卷简出绳处绳索的
GB/T25015一2010 拉力
结果应符合5.3.5的要求
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绞车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2型式检验 7.2.1绞车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产; a b正式生产后,若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长期停产恢复生产; c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7.2.2绞车的型式检验项目见表1
表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序号 要求章条号 试验方法章条号 轻载 5,1.! 6. 卷筒负载 5.1.2 6.2 支持负载 5,3." 6.3 控制制动(停车)装置 5.3.2、5.3.3 回收负载 6.5 5.3.4 放出负载 5.3.5 注;、必检项目. 7.2.3绞车的型式检验的样品数量为一台
7.2.4绞车全部检验项目符合要求,判为型式检验合格
若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加倍取样复验 若复验符合要求,仍判定绞车型式检验合格;若复验仍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则判定绞车的型式检验不 合格
7.3出厂检验 舒台绞车均应进行出厂 7.3.1 检验
7.3.2出厂检验项目见表1
7.3.3全部检验项目符合要求的绞车,判定出厂检验合格
若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允许修复后进行 复验
若复验符合要求,仍判定该台绞车出厂检验合格;若复验仍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则判定该台绞 车出厂 检验不合格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绞车应在明显位置设置铭牌,铭牌应标明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 b 产品型号; e)出厂编号 主要技术参数; d 质量; e f 检验印记;
GB/T25015一2010 制造日期 g h 制造厂名称 8.2绞车各零部件的包装应可靠,装箱应牢固
8.3绞车在运输过程中应固定并具有防腐蚀、防潮等措施 8.4绞车应贮存在干燥通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