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31596.6-2016
社会保险术语第6部分:生育保险
Socialinsuranceterminology—Part6:Maternity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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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A22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01.040.01
- 实施日期2016-11-01
- 文件格式PDF
- 文本页数7页
- 文件大小256.0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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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术语第6部分:生育保险
国家标准 GB/T31596.6一2016 社会保险术语第6部分:生育保险 Socinlinsuraneeterminology一Par'6.Matermity insurance 2016-04-25发布 2016-11-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
GB/T31596.6一2016 社会保险术语第6部分:生育保险 范围 GB/T31596的本部分界定了生育与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服务管理、 生育保险待遇管理等方面的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适用于生育保险领域的管理、服务,学术研究和国际交流
生育与生育保险 2.1 生育proereation 女性妊娠、分娩及哺育的过程 2.2 生育保险 matermityinsuranee 国家立法实施,通过用人单位激费等筹资形成基金,对参保者因生育和计划生育,按规定给予经济 补偿和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GB/T31596.12015,定义2.6时 生育保险基金 3.1 生育保险费matermityinsurancepremium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2.2)缴纳的费用
3.2 生育保险基金maternitinsuraneefundl 按照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3.1)及其产生的利息收人和依法纳人的其他资金汇 集而成的,用于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专项资金
生育保险待遇 4.1 生育医疗费用medlielepensesf roereationm O 生育的医疗费用(4.1.1).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4.1.2)和法律,法规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3.2)支付 的其他医疗费用的总称
4.1.1 生育的医疗费用medicealexpensesofbirth-giving 女职工因妊娠,分娩发生的,按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3.2)支付的医疗费用
4.1. medical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lespensesoffamilyplamninge 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按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3.2)支付的医疗费用
GB/T31596.6一2016 4.2 生育津贴maternityaowance 职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4.2.1 in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melimitofmatermityallowaneepayment 职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生育津贴(4.2)的天数
生育保险服务管理 5.1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 administrationofmaternityinsurance 负责承办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管理和支付、提供咨询服务等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2 生育保险协议管理agreementmanagement ofmaternityinsurance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5.1)通过与相关机构签订协议,用于规范生育保险服务的管理方式
5.2.1 生育保险服务协议servicesagreementofmaternitinsuranee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5.1)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的,用于规范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处理等办法的专 门合约
5.2.2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contractelmedicnlinstitutionofmaternityinsuraee 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5.1)签订生育保险服务协议(5.2.1),为参保人提供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相关 医疗服务的机构
5.2.3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付费方式paymentmethodsofmaternityinsurance'mediealepenses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5.1)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5.2.2)根据不同医疗服务的性质和特征,将 医疗服务划分为不同的付费单元并确定付费标准的措施 生育保险待遇管理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管理 6.1 6.1.1 生育保险待遇申报elaimof" maternityinsuraneebenefit 参保人或参保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5.1)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行为
6.1.2 生育保险待遇登记regtstertormaterntyinswraeebeeit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5.1)根据参保人和参保单位的相关信息,确认参保人享受待遇的行为
6.1.3 生育保险待遇审核veririeationofmaternityinsurancebenerit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5.1)依照法律、法规对参保人或参保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 生育保险基金应支付参保人的生育医疗费用(4.1),生育津贴(4.2)等相关待遇的行为
GB/T31596.6一2016 6.1.4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pymentofmatermtyinsuraebenefit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5.1)依法向参保人给付生育保险待遇的行为
6.2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管理 6.2.1 insurance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dstfmutenmiy 保证生育保险参保人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基本治疗需要,由生育保险基金(3.2)支付费用的药品 范围
6.2.2 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dliegeaussadteumealtamernatyinwrane 保证生育保险参保人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基本诊疗需要,由生育保险基金(3.2)支付费用的诊疗项 目和医用耗材的范围
6.2.3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standardontaelttestrmedlicalserviesfmatermityinsuranee 保证生育保险参保人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基本医疗需要,由生育保险基金(3.2)支付费用的医疗服 务设施范围及标准
GB/I31596.6一2016 索 引 汉语拼音索引 3.2 生育保险基金 5.1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 4.1.2 5.2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协议管理 5.2.2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 6.2.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生育 5.2.3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付费方式 生育保险 2.2 6.2.3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生育保险待遇登记 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6.2.2 生育保险待遇申报 生育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6.1.3 生育津贴 4.2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6.1.4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生育保险费 3.1 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服务协议 5.2.1
GB/T31596.6一2016 英文对应词索引 administrationofmaternityinsurance 5. 5.2 agreementmanagementofmatermnityinsurance claimofmaternityinsurancebenefit 6.1.1 5.2.2 cOntractedmedicalinstitutionofmaternityinSurance 6.2.2 diagnosisandtreatmentlisofmaternmityinsurance druglistofmaternityinsurance 6.2.1 4.2 maternityallowance 2.2 nSurancG 3.2 T 3.1 mmatenityinsurancepremmium medicalepensesofbirth-givin 4.1.1 medicalexpenmsesoffamilyplannming 4.1.2 mediealexpensesofprocreationm paymentmethodsofmatermnityinsurance'medicalexpenses 5.2.3 6.1.4 paymentofaternityinsurancebhenefit procreation * 2.1 6.1.2 registerformatermityinsuraneebenefit 5.2.1 servicesagreementofmmaternityinsurance standardonfacilitiesformmedicalservicesofmmaternityinsurance 6.2.3 tielimitofaternityallowancepayment 4.2.1 6.1.3 verifieationofmaternityinsurancebenefit
生育保险GB/T31596.6-2016解读
一、生育保险概述
生育保险是指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护理和营养需要,规定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保险金的制度。生育保险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女职工的生育率,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生育保险适用范围
根据GB/T31596.6-2016的规定,生育保险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女性:
- 在城镇、农村或其他地区就业的女职工;
- 参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从事劳动活动的女工人;
-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女性;
-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女性。
三、生育保险费率和计算方法
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是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GB/T31596.6-2016的规定,生育保险的费率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的比例之和,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50%。
生育保险的缴费期限为每个月一次,缴费基数以当月职工工资或收入为准,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生育保险费用=生育保险费率×缴费基数
单位应缴纳生育保险费用=职工个人应缴纳生育保险费用×1.5
四、生育保险的待遇和申领条件
根据GB/T31596.6-2016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在参保期内生育的女职工;
- 由于流产等原因需要住院治疗的女职工;
- 在分娩中死亡或者在分娩后42天内死亡的女职工;
- 与个人缴费累计满12个月的女职工,在缴费期内未生育,经医学鉴定确诊不孕不育的;
- 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的女职工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护理和营养补贴等。其中,基本医疗费用包括分娩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等。护理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时的陪护费用、产后康复护理费用等。营养补贴是指在孕期和哺乳期给予的适当补贴,以满足女性在这一阶段的特殊需求。
五、结语
生育保险GB/T31596.6-2016是我国推行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女职工提供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护理和营养保障。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缴费标准,并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同时,女职工也应积极参与生育保险缴费,保障自身权益,促进个人和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