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Standardforidentifyworkability—Gradationofdisabilitycausedbywork-relatedinjuriesandoccupatiaonaldise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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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C60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11.020
  • 实施日期2015-01-01
  • 文件格式PDF
  • 文本页数60页
  • 文件大小3.1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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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国家标准 GB/T16180一2014 代替GBGI80-20o6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等级 Standardforidentifyworkabilty-Gradatonofdisabiltyeasedy work-relatedinjuriesand0eeupationaldiseases 2014-09-03发布 2015-01-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
GB/T16180一2014 目 次 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总则 4.1判断依据 4.2晋级原则 4. 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门类划分 4. 4 4.5条目划分 4.6等级划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一级 二级 55 2 5 三级 3 5.4四级 . 五级 .5 55 6 六级 10 5.了七级 12 八级 14 5.8 16 九级 . 9 1" . .10十级 附录A规范性附录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19 A.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19 21 A.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2: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A 3 AA.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2r 2: A.5职业病内科门 A.6非职业病内科疾病的评残 3 34 系统治疗的界定 3 A.8等级相应原则 35 附录B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35 B.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36 B.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38 B.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39 B.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40 B.5职业病内科门
GB/T16180一2014 附录c规范性附录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 37 图B.1手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 37 图B.2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 2: 表A.1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参考表 22 表A.2盲及低视力分级 25 表A.3视力减弱补偿率表 表A.4视力减弱补偿率与工伤等级对应表 表A.5无晶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 26 表A.6纯音气导阂的年龄修正值 表A.7肝功能损害的判定 表A.8肺功能损伤分级 表B.1手、足功能缺损分值定级区间参考表 37 表B2手,腕部功能障碍评估参考表 表c.!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表C.2 表c.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表c.4普外,胸外,泌尿生殖科门 50 表c.5职业病内科门 54
GB/T16180一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GB/T16180- 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人相应等级标准头条 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 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 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 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 -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 附录A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 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 -完善了对癫痛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 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 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 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 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 增加“骶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 增加“四肢大关节肌雕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 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 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 伤残条目由572条调整为530条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道莅、张岩、杨庆铭、廖镇江、曹贵松、畦述平、叶纹、周泽深、陶明毅、王国民、 程瑜、周安寿,左峰、林景荣、姚树源、王沛、孔翔飞、徐新荣、杨小锋,姜节凯,方晓松,刘声明,章艾武、 李怀侠,姚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6180一1996,GB/T16180-2006. m
GB/T16180一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眼业病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854(所有部分)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 GB/T7341(所有部分听力计 GB/T75822004声学听阅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 声学纯音气导听阔测定保护听力用 GB/T7583 GB11533标准对数视力表 GBZ4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5职业性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 GBZ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GBZ9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 GBZ1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GBZ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GBZ35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职业性三前基甲莱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45 GBZ49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GBZ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 GBZ60职业性过敏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 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 GBZ70尘肺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 GBZ 职业性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 GBZ83职业性呻中毒的诊断 GBZ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95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96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97 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101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T16180一2014 GBZ106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GBZ107放射性性腺疾病的诊断 GBZ109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 G;BZ110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T238职业性爆震聋的诊断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劳动能力鉴定identifyworkabilitsy 达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惠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 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3.2 医疗依赖medicaldependence 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 3.3 生活自理障碍abilityoflivingindependence 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总则 4.1判断依据 4.1.1综合判定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 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4.1.2器官损伤 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3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 严重程度相关 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 象逐个确定 4.1.4医疗依赖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特殊医疗依赖;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 a b -般医疗依赖: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GB/T16180一2014 4.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依靠他人帮助; c) 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D 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e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三级 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4.2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者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 进行鉴定 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 为依据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 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 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工伤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 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本规则 4.4门类划分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间相互关联的原则,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5个门类 a)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b) 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e)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d)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职业病内科门 4.5条目划分 按照4.4中的5个门类,以附录C中表C.1~C.5及一至十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 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530条 4.6等级划分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间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 最重 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GB/T16180一2014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 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 理障碍 5.1.2 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救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极重度智能损伤 2)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 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ll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小肠切除>0% 12)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5 全胰切除; 6)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CO一5.3kPa(之40mmH)7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CPO.<5 3kPa (40 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CPO<5.3kPa(<40mmHg)];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酥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酥水平持续 707mol/L(8mg/dL) 5.2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GB/T16180一2014 重度智能损伤; 1) 2) 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截瘫肌力<2级 4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全身重度搬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全面部疲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0 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以上缺失; 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4个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 -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7 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8) -侧上颁骨及对侧下颁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cm'; 19) -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皿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痿或空肠造痿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合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4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尘肺武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5.3kPa(40mnmHg)] 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肝清除率持续<25mL/min,或血浆肌水平持续>450Amol/ L(5mg/dL); 职业性膀胱癌; 38 39 放射性肿瘤
GB/T16180一2014 5.3三级 5.3.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2三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3.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三级 1)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偏瘫肌力3级; 3) 截瘫肌力3级 4 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5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全身重度癫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 面部搬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9 -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0 1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 -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 13)双、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4)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侧、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7 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 -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19)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 -侧眼球摘除或眼内容物剃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1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2)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23)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4) -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30cm 25)舌缺损>全舌的2/3; 26) -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7) -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28) -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29) -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 30)度房室传导阻滞; 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 32 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3 34)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偻;
GB/T16180一2014 36膀胱全切除 37)尘肺叁期; 38)尘肺武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9)尘肺武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粒细胞缺乏症 42)再生障碍性贫血 43)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5)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L. 46)呻性皮肤癌; 47)放射性皮肤癌 5.4 四级 5.4.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 活自理障碍 5.4.2四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4.1或下列条款之 一者均为工伤四级 中度智能损伤; 2 重度癫痛 37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 单肢瘫肌力<2级; 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面部中度毁容; 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8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 -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 -侧肘上缺失; 13) 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 侧膝以上缺失 15) 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 -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 -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双耳听力损失>91dB; 19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20cm; 21 22 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20cm;
GB/T16180一2014 23)双侧颓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em*;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 -侧肺移植术; 心瓣膜置换术后; 31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全胃切除 34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小肠切除3/4; 36 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育部切除 37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偻;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痿;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双侧肾上腺缺损: 50尘肺武期; 51尘肺壹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52)尘肺壹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4)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5)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5五级 5.5.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5.2五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直级 1 四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GB/T16180一2014 3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5 6) 完全运动性失语; 7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7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9 全身癫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癫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中的一项; 1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12) -侧前臂缺失 13) -手功能完全丧失; 14肩,肘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 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双前足缺失或双前是寂粮时形,功能党全丧尖 7 8 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搬痕形成,反复破溃; Dy 一(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D0 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a1 一侧膝以下缺失; 空9 第皿对脑神经麻痹; 23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 24 -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a5 -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236 -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7 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8 双耳听力损失>81dB; 9) 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0吞暇用难,仅能进半流食" 31) 又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双 32) -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损伤>10cm,但<20cm; 33)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enm'; 34) -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5)双肺叶切除术; 36)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 37隆凸切除成形术; 38)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39)食管气管或支气管揍; 40)食管胸膜痿; 41胃切除3/4 42)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分; 43)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痿 44肝切除1/2; 45 胰切除2/3
GB/T16180一2014 46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7) -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 -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9)尿道痿不能修复者; 50)两侧睾丸,附睾缺损; 51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2)阴茎全缺损 53)双侧卵巢切除; 54)阴道闭锁; 55)会阴部癫痕李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56)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7)莫氏I型I度房室传导阻滞; 58)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巾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L)并有出血倾向; 59 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之3×10'L(<3000/mm')或粒细胞含量<1.5×10'I 60 1500/mm); 61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62)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酥清除率持续<501 ml/min,或血浆肌酥水平持续>1774mol L(2mg/dL) 63)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64)慢性重度磷中毒; 65)重度手臂振动病 5.6六级 5.6.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6.2六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6.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 1)癫宿中度 2)轻度智能损伤; 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三肢瘫肌力4级; 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S 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一手全肌瘫力3级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8 9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10)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 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12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3)面部癫痕或植皮>1/3; 10o
GB/I16180一2014 14)全身疲痕面积>40%; 15)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7 18) -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D0 -侧踝以下缺失;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 -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前足缺失,另- s 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4 -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5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疲痕形成,反复破溃; 2 -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8) 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9 30) -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1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2)第N或第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3)双耳听力损失>71dB; 3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5)单侧或双侧颗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度; 36) -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cem; 37)面部软组织缺损>20em,伴发涎痿 38)舌缺损>舌的1/3,但<舌的2/3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0双侧下额骨跟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度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1一侧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3》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4支气管(或气管)胸膜搂 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06y 大血管重建术; 47)胃切除2/3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S 50)肝切除1/3; 5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2)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3)胰切除1/2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 肾损伤性高血压; 11
GB/T16180一2014 57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 58)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9)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60)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1)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2)阴茎部分缺损; 63)女性双侧乳房切除或严重搬痕畸形; 64)子宫切除; 65)双侧输卵管切除 66)尘肺壹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7)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白血病完全缓解; 69 70)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71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2 73)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4)减压性骨坏死果期; 75)中度手臂振动病; 氧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重度中毒 76 5.7七级 5.7.1 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7.2七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7.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七级 1 偏瘫肌力4级; 截瘫肌力4级; 2) 3) 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5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深感觉障碍, 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 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8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 10)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中的两项者 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 11 12)颈部癫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13)全身瘢痕面积>30% 14)面部疲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5)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骼关节分离 12
GB/T16180一2014 16) -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8)肩肘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9)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 -足1一5趾缺失; 1 -前足缺失; 2) 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3》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29 下肢伤后短缩>2cm,但<4cm者; 5 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867 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7 28) -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y -眼矫正视力0.1 1,另眼娇正视力>0.4 30) 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1)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 32) 双耳听力损失56dB; 33)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5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6)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肺叶切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39)气管部分切除术; 40食管重建术后伴反流性食管炎 n 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胃 切除1/2 42) 小肠切除1/2 4 结肠大部分切除; 6 肝切除1/4: 0)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7 脾切除 8》质切除1/3 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0)一侧肾切除 51膀胧部分切除 52轻度排尿障碍, 53)阴道狭窄; 54)尘肺壹期,肺功能正常; 55)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56轻度低氧血症; 57 心功能不全一级; 58)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13
GB/T16180一2014 59)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L(4000/mm=); 60)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10'/L(2000/mm'); 61)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62)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瞥清除率<70mL/min; 63)三度牙酸蚀病 5.8八级 5.8.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2八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 单肢体瘫肌力4级; 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 3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面部烧伤植皮>1/5; 8) 9) 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0)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1全身搬痕面积>20% 12) -侧或双侧眼脸明显缺损; 13)脊椎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脊椎不稳定性骨折; 14) 3 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5) -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6) -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7) -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8) -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 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20) 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1) 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2) 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4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25》急性放射皮肤损伤N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6放射性皮肤溃扬经久不愈者; 27) 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9)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30 -侧或双侧脸外翻或脸闭合不全者; 14
GB/T16180一2014 31上脸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2)脸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3)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4)双耳听力损失>41ldB或一耳>91dB 35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6)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困难; 37)牙槽骨损伤长度>6e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者; 87 舌缺损<舌的1/3; 39双侧鼻腔或鼻明部闭锁; 40>双侧颧下额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度 N 上、下颁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82双制熊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3肺段切除术; 44支气管成形术 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G 46)鹏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7 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8)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肺功能轻度损伤 T 0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51胃部分切除; 52)小肠部分切除; 53)结肠部分切除; 54肝部分切除 53) 腹壁缺损面积一腹壁的1/4 67 脾部分切除; 7 胰部分切除; 8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9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60)尿道修补术 61) -侧睾丸、附睾切除; 62) -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脊髓神经周围神经损伤,或盆腔、会阴手术后遗留性功能障碍 64) -侧肾上腺缺损; 65)单侧输卵管切除; 66)单侧卵巢切除 G7)女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搬痕畸形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中度中毒 72)减压性骨坏死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15
GB/r16180一2014 74 二度牙酸蚀 5 九级 1 5.9. 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1) 癫寐轻度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浅感觉障碍 2) 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3 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N 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5 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发际边缘搬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8 9)全身搬痕占体表面积5%; 0 面部有>8cm或3处以上>1cm的瘢痕; 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13)樵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14)12节脊柱内固定术; 15) -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6) 手食指23节缺失; 17) -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18)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癫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酣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怅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 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24)骶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25)第V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 -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29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 32 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 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16
GB/T16180一2014 35) -侧下颌骨骰状突颈部骨折 36) -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胆囊切除; -侧卵巢部分切除 40 4l1)乳腺成形术; 42)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5.10十级 5.10.1 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群或轻度功能障砾,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话 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1 2 面部有癫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 全身搬痕面积<5%,但>1% 3 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 -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癫痕1cnm'以上); 手 -背植皮面积>50cm,并有明显搬痕; 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8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9 10)足背植皮面积>100cm;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度及I度以上者 15) -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娇正视力<0.8; 17) -侧或双侧脸外翻或脸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脸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脸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一I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 外伤性瞳孔放大 17
GB/T16180?2014 26???; 27)??>26dB,?>56dB 28)?????,???; 29)?(??); 30)??; 31)??,1?2 32) -°???,?1; 33)?δ?; 34)??? 5и 36) -???; 37)?е?,?? 38)??? 39? 40)??; 41ж; 42)?жж; 43)??; 44)???I -? 45 46)???β 18
GB/T16180一2014 附 录A 规范性附录 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A.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A.1.1智能损伤 A.1.1.1智能损伤的症状 智能损伤具体症状表现为: a)记忆减退,最明显的是学习新事物的能力受损, b 以思维和信息处理过程减退为特征的智能损害,如抽象概括能力减退,难以解释成语、谚语, 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或判断力减退 e情感障碍,如抑郁、淡漠,或敌意增加等; 意志减退,如懒散、主动性降低; d) e)其他高级皮层功能受损,如失语,失认,失用,或人格改变等; 无意识障碍 f 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6个月方可诊断 A.1.1.2智能损伤的级别 智能损伤分5级 a)极重度智能损伤 1 记忆损伤,记忆商(MQ)0~19; 2 智商(IQ)<20; 37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重度智能损伤 记忆损伤,MQ20~34; 1 2 lQ2034 33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中度智能损伤 1 记忆损伤,MQ35~49; 2) 1Q35一49; 3 生活能部分自理 轻度智能损伤 d 1 记忆损伤,MQ50~69; lQ5069 2) 3)生活勉强能自理,能做一般简单的非技术性工作 边缘智能 1记忆损伤,MQ7079; 2) IQ7079 3)生活基本自理,能做一般简单的非技术性工作 19
GB/T16180一2014 A.1.2精神障碍 A.1.2.1精神病性症状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突出的妄想 D 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 e)病理性思维联想障碍; 紧张综合征,包括紧张性兴奋与紧张性木僵; 情感障碍显著,且妨碍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功能、社交功能及职业和角色功能 e A.1.2.2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 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 a)精神障碍的发病基础需有工伤、职业病的存在; b精神障碍的起病时间需与工伤,职业病的发生相一致 e)精神障碍应随着工伤、职业病的改善和缓解而恢复正常; 无证据提示精神障碍的发病有其他原因(如强阳性家族病史) d A.1.3 人格改变 个体原来特有的人格模式发生了改变,人格改变需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下列特征,至少持续6个月 方可诊断: a)语速和语流明显改变,如以赘述或粘滞为特征 b)目的性活动能力降低,尤以耗时较久才能得到满足的活动更明显 认知障碍,如偏执观念,过于沉滴于某一主题(如宗教),或单纯以对或错来对他人进行僵化的 分类; d 情感障碍,如情绪不稳、欣快、肤浅、情感流露不协调,易激惹,或淡漠; 不可抑制的需要和冲动(不顾后果和社会规范要求) e A.1.4癫病的诊断 癫宿诊断的分级包括: a)轻度;经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榈发作者; 中度;各种类型的癫病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一年后,全身性强直一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 b 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失 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重度:各种类型的癫癣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一年后,全身性强直一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 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失神发作和 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A.1.5面神经损伤的评定 面神经损伤分中枢性(核上性)和外周性(核下性)损伤 本标准所涉及的面神经损伤主要指外周性 病变 -侧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面神经的5个分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 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a 2o0
GB/T16180一2014 b眼脸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 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溢 c 不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面神经颧枝损伤或下颌枝损伤或颗枝和颊枝损伤者 A.1.6运动障碍 A.1.6.1肢体瘫 肢体瘫痪程度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具体级别包括 0级;肌肉完全瘫痰,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D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低 f 5级:正常肌力 A.1.6.2非肢体瘫痪的运动障碍 包括肌张力增高、深感觉障碍和(或)小脑性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 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 影响程度划分为轻度、中度、重度 a)重度: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中度;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b c)轻度;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A.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A.2.1颜面毁容 A.2.1.1重度 面部搬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任意四项者 a) 眉毛缺失; b双脸外翻或缺失; 外耳缺失; c d 鼻缺失 上下唇外翻、缺失或小口畸形 e f 颈粘连 A.2.1.2中度 具有下述六项中三项者: a)眉毛部分缺失; b)眼脸外翻或部分缺失 c)耳廓部分缺失; d)鼻部分缺失; e 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颈部瘢痕畸形 21
GB/T16180一2014 A.2.1.3轻度 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两项者 A.2.2瘾痕诊断界定 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A.2.3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A.2.3.1轻度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4 A.2.3.2重度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A.2.4高位截肢 指脑骨或股骨缺失2/3以上 A.2.5关节功能障碍 A.2.5.1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非功能位关节僵直、固定或关节周围其他原因导致关节连枷状或严重不稳,以致无法完成其功能 活动 A.2.5.2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关节僵直于功能位,或残留关节活动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一,较难完成原有劳动并对日常生活有 明显影响 A.2.5,3关节功能中度障碍 残留关节活动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二,能基本完成原有劳动,对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 A.2.5.4关节功能轻度障碍 残留关节活动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二以上,对日常生活无明显影响 A.2.6四肢长管状骨 指脑骨、尺骨、桃骨、股骨、胫骨和啡骨 A.2.7脊椎骨折的类型 在评估脊椎损伤严重程度时,应根据暴力损伤机制、临床症状与体征,尤其是神经功能损伤情况以 及影像等资料进行客观评估,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可判断为脊椎不稳定性骨折: a 脊椎有明显骨折移位,椎体前缘高度压缩大于50%,后凸或侧向成角大于30'; b)后缘骨折,且有骨块突人椎管内,椎管残留管腔小于40%; 脊椎弓根,关节突、椎板骨折等影像学表现 上述情形外的其他情形可判断为脊椎稳定性骨折 22
GB/T16180一2014 A.2.8放射性皮肤损伤 A.2.8.1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V度 初期反应为红斑、麻木,瘙痒、水肿,刺痛,经过数小时至10天假愈期后出现第二次红斑、水庖、坏 死、溃疡,所受剂量可能>20Gy A.2.8.2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度 临床表现为角化过度、骇裂或皮肤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 A.2.8.3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皿度 临床表现为坏死、,溃疡,角质突起,指端角化与融合,肌随挛缩,关节变形及功能障碍(具备其中一项 即可 A.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A.3.1视力的评定 A.3.1.1视力检查 按照GB11533的规定检查视力 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记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方式 (详见表A.1 表A.1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参考表 旧法记录 0(无光感 1/(光感) 0.001(光感 5分记录 旧法记录,cm 12 15 5 45 10 20 30 35 40 手指/em) 5分记录 2.2 2.3 2.5 2.6 2.7 2.8 2.85 2.9 2.95 .2m1.5m2m2.5m3m3.5m4m 走近距离 4.5m 50em60cmm80emlm 小数记录 0.01 0.0120.015 0.02 0.025 0.03 0.04 0.05 0.06 0.07 0.08 0.09 3,85 3.95 5分记录 3.0 3.1 3.2 3.3 3.5 3.6 3.8 3.9 小数记录 0,12 0,15 0.2 0.25 6 0.7 0.l 0.3 0.4 0.5 0. 0.9 0.8 5分记录 4.85 4.95 4.0 4.5 4.6 小数记录 1.0 1.5 2.0 2.5 3.0 4.0 5.0 6.0 80 0.0 5 5分记录 5.0 5.1 5.3 5,5 5.6 5.8 5.9 A.3.1.2盲及低视力分级 盲及低视力分级见表A.2 23
GB/T16180一2014 表A.2盲及低视力分级 最佳矫正视力 类别 级别 --级盲 <0.02一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 二级盲育 <0,050.02,或视野半径<10 -级低视力 <0.10.05 低视力 二级低视力 0.30.1 A.3.2周边视野 A.3.2.1视野检查的要求 视野检查的具体要求: a)视标颜色;白色 b)视标大小;3mms e)检查距离:330mm: d)视野背景亮度;31.5asb 视野缩小的计算 A.3.2.2 视野有效值计算方法为 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 实测视野有效值 ×100% 500 A.3.3伪盲鉴定方法 A.3.3.1单眼全盲检查法 全盲检查方法如下 视野检查法;在不遮盖眼的情况下,检查健眼的视野,鼻侧视野>60"者,可疑为伪盲 a b)加镜检查法:将准备好的试镜架上(好眼之前)放一个屈光度为十6.0oD的球镜片,在所谓盲眼 前放上一个屈光度为+0.25D的球镜片,戴在患者眼前以后,如果仍能看清5m处的远距离视 力表时,即为伪盲 或嘱患者两眼注视眼前一点,将一个三棱镜度为6的三棱镜放于所谓盲眼 之前,不拘底向外或向内,注意该眼球必向内或向外转动,以避免发生复视 A.3.3.2单眼视力减退检查法 视力减退检查方法如下 加镜检查法;先记录两眼单独视力,然后将平面镜或不影响视力的低度球镜片放于所谓患眼之 a 前,并将一个屈光度为十12.00D的凸球镜片同时放于好眼之前,再检查两眼同时看的视力,如 果所得的视力较所谓患眼的单独视力更好时,则可证明患眼为伪装视力减退 视觉诱发电位(VEP)检查法(略) A.3.4视力减弱补偿率 视力减弱补偿率是眼科致残评级依据之一 从表A.3中提示,如左眼检查视力0.15,有眼检查视 力0.3,对照视力减弱补偿率,行是9,列是7,交汇点是38,即视力减弱补偿率为38,对应致残等级是七 24
GB/T16180一2014 级 余可类推 表A.3视力减弱补偿率表 有眼 6/12 6/186/24 左眼 6/6 6/9 5/9 6/36 6/60 4/603/60 0.5 0.15 1/151/201/20 0.90.8 0.6 0.6 0.4 0.3 0.2 0.1 6/6 9 12 16 20 23 25 27 0. 5/6 0.8 10 14 18 22 24 26 28 16 24 6/9 0.7 12 20 26 28 30 10 19 5/9 0,6 14 22 26 29 32 35 12 7 40 6/12 0.5 22 25 28 32 36 10 2 331 35 16 45 6/18 0.4 12 20 28 40 10 12 422 52 6/24 0.3 14 17 20 25 33 38 47 60 9 12 19 47 60 75 6/36 0.2 14 16 22 25 33 55 67 80 55 0.15 16 18 20 22 25 28 38 63 70 78 83 83 6/60 224 60 80 95 20 22 26 28 31 42 70 80 90 4/60 1/15 23 24 26 29 32 35 47 67 78 85 92 95 98 3/60 1/20 25 26 28 32 36 40 52 75 83 90 95 98 100 95 1/20 27 28 30 35 40 45 60 80 88 98 100 100 表A.4视力减弱补偿率与工伤等级对应表 致残等级 视力减弱补偿率/% -级 二级 三级 100 四级 86~99 五级 76~85 六级 41一75 七级 25一40 八级 16一24 九级 815 十级 注1:视力减弱补偿率不能代替《工伤鉴定标准》,只有现条款不能得出确定结论时,才可对照视力减弱补偿率表 得出相应的视力减弱补偿率,并给出相对应的致残等级 注2视力减弱补偿率及其等级分布不适用于一,二级的评定和眼球摘除者的致残等级 25
GB/T16180一2014 A.3.5无晶状体眼的视觉损伤程度评价 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眼晶状体摘除,除了导致视力障碍外,还分别影响到患者视野及立体视觉功 能,因此,对无晶状体眼中心视力(矫正后)的有效值的计算要低于正常晶状体眼 计算办法可根据无品 状体眼的只数和无晶状体眼分别进行视力最佳矫正(包括戴眼镜或接触镜和植人人工晶状体)后,与正 常晶状体眼,依视力递减受损程度百分比进行比较,来确定无晶状体眼视觉障碍的程度,见表A.5 表A.5无晶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 无晶状体眼中心视力有效值百分比/" % 视力 品状体眼 单眼无晶状体 双眼无晶状体 50 75 00 1.0 00 50 75 0,8 95 47 71 0.6 90 45 67 64 0.5 85 42 37 0.4 75 56 65 32 0.3 49 0.25 45 60 30 37 0.20 50 25 40 0.15 20 30 0.12 30 22 0.l 20 A.3.6听力损伤计算法 A.3.6.1听闻值计算 0岁以上受检者在计算其听阔值时,应从实测值中扣除其年龄修正值(见表A.6)后,取 GB/T7582一2004附录B中数值 表A.6纯音气导闭的年龄修正值 频率/Hz 男 女 年龄/岁 500 2000 1000 500 1000 2000 30 40 50 60 12 l1 11 70 10 19 l0 l6 26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了解职业伤害等级评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评估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健康损害程度,并确定其劳动能力等级。而GB/T16180-2014规定的职业伤害等级评定标准,则是针对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的评定标准。

职工工伤等级

根据GB/T16180-2014标准,职工工伤等级分为五个等级:

  • 一级:指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生命或者全残;
  • 二级:指因工作原因导致认定为一级伤残标准未达到,但限制劳动能力程度达到四级及以上的伤残;
  • 三级:指因工作原因导致限制劳动能力程度达到三级及以下的伤残;
  • 四级:指因工作原因导致限制劳动能力程度达到二级及以下的伤残;
  • 五级:指因工作原因导致限制劳动能力程度达到一级的伤残。

职业病致残等级

根据GB/T16180-2014标准,职业病致残等级分为六个等级:

  • 一级:指因职业病导致丧失生命或者全残;
  • 二级:指因职业病导致认定为一级伤残标准未达到,但限制劳动能力程度达到十级及以上的伤残;
  • 三级:指因职业病导致限制劳动能力程度达到九级至八级的伤残;
  • 四级:指因职业病导致限制劳动能力程度达到七级至六级的伤残;
  • 五级:指因职业病导致限制劳动能力程度达到五级至四级的伤残;
  • 六级:指因职业病导致限制劳动能力程度达到三级至一级的伤残。

职工权益保障

了解职业伤害等级评定标准,可以更好地维护职工的权益,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劳动能力。同时,也可以帮助用人单位更好地履行职业安全生产的责任,加强对职工健康和安全的保护。

总之,GB/T16180-2014规定的职业伤害等级评定标准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制度。通过了解和应用该标准,可以更好地评估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健康损害程度,并给予相应的赔偿和保障。同时,也可以帮助用人单位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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