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5670.28-2017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第28部分: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

Toxicologicaltestmethodsforpesticidesregistration—Part28:Combinedchronictoxicity/carcinogenicity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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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B17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65.100
  • 实施日期2018-02-01
  • 文件格式PDF
  • 文本页数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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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第28部分: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


国家标准 GB/T15670.28一2017 部分代替GB/T15670一1995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 28部分: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 TIoxieologiealtestmethodsforpestieidesregistration- Part28:Combinedchronictoxieity/earcin0genicitystudy 2017-07-12发布 2018-02-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
GB/T15670.28一2017 本部分由农业部提出 本部分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捷、陶传江、李增刚宋宏宇,张丽英、曲赘赘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56701995
GB/T15670.28一2017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28部分;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 范围 GB/T15670的本部分规定了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为农药登记进行的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4925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慢性毒性chronictoxieity 动物在正常生命周期的大部分时间内反复接触受试物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 3.2 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水平noobservedadverseefrectlevel;NoAEL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用现有技术手段和检测指标,未能观察到与染毒有关的有害效应的受试物最 高剂量或浓度 3.3 观察到有害作用最低剂量水平 owestobseredadverseefreetlevel;LoAEL.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用现有技术手段和检测指标,观察到与染毒有关的有害效应的受试物最低剂 量或浓度 3.4 靶器官targetorgam 受试物引起机体出现显著毒性效应的器官 3.5 化学致癌作用 chemicalcarcinogenesis 化学物质引起肿瘤发生率和/或类型增加、潜伏期缩短的效应 3.6 化学致癌物chemiealearcinogen 能使机体产生肿瘤,肿瘤发生率增加或肿瘤潜伏期缩短的化学物质 试验目的 在动物的大部分生命周期内,将受试物反复给予实验动物,同时观察对实验动物的慢性毒性作用和
GB/T15670.28一2017 化学致癌作用,确定慢性毒性的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水平(NOAEL)、观察到有害作用最低剂量水平 LOAEL)和致癌的可能性 5 试验概述 实验动物在正常生命周期的大部分时间内反复经口、经皮或经呼吸道给予不同剂量的受试物,染毒 期间每天观察动物各种体征,定期称量体重和摄食量,并进行眼科,血液生化指标,血液学指标、尿液指 标、组织病理学检查指标等的测定,以评价受试物的慢性毒性,同时观察动物的肿瘤出现的数量,类型、 发生部位及发生时间,评价受试物有无致癌性 6 试验方法 6.1受试物 根据受试物的特性或试验目的,可将受试物混人饲料、饮水给予 开始试验前应有足够数量的受试 物,应使用同一批生产的受试物 如不能一次提供足够量的受试物,不同批次受试物的含量等要一致 如果受试物掺在饲料或饮水中染毒,要将受试物与水或饲料混匀并保证该受试物配制的稳定性,应 测定受试物在饲料或饮水中的含量或浓度、稳定性和均一性 浓度应在理论浓度的士15%以内 经皮和吸人途径染毒,常以原药形式染毒,如制备困难可加人赋形剂,但应考虑其毒性和刺激性,对 经皮染毒还应考虑赋形剂对受试物皮肤通透性的影响 6.2实验动物 6.2.1种属和等级 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可选用大鼠、小鼠等,首选大鼠,使用其他动物应说明理由 啃齿类实验 动物等级应为无特定病原体动物(speeificpathogenfreeanimal,SPF) 6.2.2动物性别,年龄,数量和试验期限 实验应选用雌雕、雄两种性别的动物 断乳后的健康动物,啮齿类动物周龄为4周6周 动物购买 后于试验前适应环境5d~7d,适应期应进行检疫观察 开始试验前应对动物的肿瘤自发率有一定了 解 大鼠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期限为104周,每组动物不少于160只,雌雄各半,应在26周、52周 和78周各剂量组计划解剖20只(雌雄各半) 小鼠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进行78周,每组动物不少 于140只,雌雄各半,应在26周、52周各剂量组计划解剖20只(雌雄各半) 每组动物体重差异不超过 同性别平均体重的士20% 试验结束时各剂量组每种性别的动物能满足统计学要求啮齿类动物每组 每性别动物应不少于10只. 如果低剂量或对照组动物存活率只有25%时,可以结束试验 如两性别死亡有明显差异,其结束 的时间可以不同 个别情况下因受试物毒性明显而造成高剂量组动物过早死亡,此时不应结束试验 6.2.3饲养环境设施条件 本试验应在屏障系统内(barriersystem)进行 实验动物的环境设施应符合GB14925对相应等级 动物的规定 每一房间只能饲养一种动物,每一房间只供一种受试物试验用(除非有证据表明不同受试物对动物 无影响),也应考虑受试物对对照组动物的影响 笼具等物品应便于消毒和清洁,约每2周更换一次 应避免使用消毒剂和农药等,特别是与动物有
GB/T15670.28一2017 密切接触的部位更应注意 饲料应满足动物营养需要,应定期分析饲料营养成分 如果受试物的毒性较低,则加人饲料的受试物比例较大,应注意混人饲料中的受试物不应超过 5%,否则会对动物正常营养产生影响 饮水应不含对试验有影响的污染物,应该对水质进行监测 饮水系统应定期消毒 6.3剂量及分组 至少应设三个剂量组及一个相应的对照组 剂量选择可参考急性毒性,短期重复染毒毒性,亚慢性 毒性和代谢研究等资料确定 剂量设计原则为: 高剂量组高剂量组动物可以出现某些较轻的毒性反应,如血清酶水平改变或体重碱轻等毒理参 a 数的改变,但不能明显缩短动物寿命(肿瘤引起的除外),高剂量组剂量设计不大于1000mg/kg 体重; 低剂量组低剂量组动物不应出现毒性效应,但剂量应高于人的实际接触水平; b 中剂量组;中剂量组动物可出现轻微毒性效应; c d 对照组;为溶剂对照组或介质对照组,溶剂或介质毒性已知,可仅设溶剂或介质对照组;溶剂或 介质毒性未知,应增设空白对照组 对照组除不给予受试物外,其余处理均与剂量组相同 6.4染毒途径 6.4.1选择原则 经口、经皮和经呼吸道吸人是三种主要染毒途径 选择何种途径要根据受试物的理化特性和对人 有代表性的接触方式 6.4.2经口染毒 可将受试物混人饲料或饮水,或采用灌胃法染毒 受试物混在饲料或饮水中应每周染毒7d;如采 用灌胃法,每周染毒5d或7d,染毒的第1个月每周按体重调整一次染毒量,以后每4周调整一次染毒 量,半年以后每13周调整一次 6.4.3经皮染毒 首次染毒开始前24h,将动物躯干背部染毒区的被毛去除,去毛时应小心不可损伤动物皮肤,以免 引起皮肤通透性的改变 此后视动物被毛生长情况,大约每周要对染毒部位去毛,各组的去毛时间和去 毛面积应相近 受试物应尽可能薄而均匀地涂敷于整个染毒区域,染毒部位的面积约相当于动物体表 面积的10%,应通过对动物体重的测定确定染毒部位的面积,若受试物毒性较大,可相对减小染毒区域 的面积 应使用玻璃纸和无刺激的胶带将受试物固定,以保证受试物与皮肤有良好的接触和防止受试 物脱落 每天染毒6h,每周染毒5d或7d 每周对染毒部位去毛- 染毒的第1个月每周按体重调整 一次 -次染毒量,以后每月调整一次染毒量,半年以后每3个月调整一次 6.4.4吸入染毒 采用动式染毒系统进行试验,口鼻式方法染毒 间歇暴露方式染毒时间每天6h,每周5d;连续暴露方式为每天22h~24h,留下约1h给动物喂 食和清理染毒柜,每周7d 染毒时间从染毒柜达到预定浓度开始计算 柜内空气中受试物浓度要求 恒定
GB/T15670.28一2017 染毒柜换气次数应达到12次/h~15次/h;柜内氧含量>19%;柜内受试物浓度均匀;对照组与染 毒组动物用柜的设计完全一致;染毒柜应保持一定的负压,以防受试物意外漏出 染毒柜物理参数应连续监测,保证管道通畅以及各个染毒柜条件相同 空气流量;需连续监测; a b 柜内受试物浓度:尽量保持恒定,定时测定; 柜内温湿度:温度(22士3)C,湿度30%~70%水性受试物染毒时除外),应连续监测; c d 粒径大小;粒子应是可吸人大小,空气动力学直径MMAD质量中值空气动力学直径)在 1m4Mm范围 应在动物呼吸带采样检测粒径 在气溶胶发生装置调试时要反复检测. 稳定后可定期检测 6.5试验观察和检查 6.5.1临床观察 应每天进行一次一般观察,定期进行一次详细的观察 观察至少包括皮肤,被毛眼、黏膜的改变和 呼吸系统、循环系统、神经系统、肢体活动、行为方式等变化发生的时间、程度和持续时间 对出现毒性 反应的动物进行连续详细观察 试验期内应每天观察动物的死亡和旗死情况,必要时还应增加观察次数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尽量减 少动物损失,对死亡动物应及时解剖,对濒死动物应及时处理 6.5.2体重、摄食和饮水量记录 前13周每周记录体重一次,此后每4周记录一次 在前13周每周记录一次摄食量,此后每4周记 录一次,如动物健康状况或体重无异常改变可13周记录一次 经饮水染毒时应记录饮水消耗量 6.5.3眼科检查 应在试验开始前和每次解剖前至少对高剂量组和对照组动物使用检眼镜进行内眼检查,若发现动 物有眼科变化,则应对所有动物进行检查 6.5.4血常规检查和其他血液指标检查 在染毒开始后每隔约6个月检查一次,试验结束时一次 试验中期大鼠每组每性别可检查10只 测定指标至少包括血红蛋白浓度、红细胞数、血球压积、白细胞总数及分类,血小板数、,凝血功能(凝血酶 原时间和激活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如果对血液系统有影响,应增加网织红细胞、骨髓涂片细胞学检查 6.5.5尿液检查 收集各组动物尿样进行分析,大鼠每组每性别可检查10只,每次检查的动物最好相同,检查时间间 隔与血常规检查一致 应检查下列指标;外观、比重、酸碱度,尿蛋白、葡萄糖和血细胞等 6.5.6血液生化检查 试验每隔6个月和试验结束时进行血液生化检查 试验中期大鼠每组每性别可检查10只 测定指标至少应包括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碱性磷酸酶 AL.P),尿素氮(BUN),肌(Cr),血糖(GLU),白蛋白(ALB)、总蛋白TP),总胆固醇(TCH)钾、钠 等,必要时测定y-谷氨酰转肽酶(GGT)、鸟氨酸脱梭酶(ODC),甘油三酯、胆酸、胆碱酯酶,激素、钙和磷 等指标
GB/T15670.28一2017 6.5.7病理检查 6.5.7.1 大体检查 所有动物,包括试验过程中死亡或濒死而被处死的动物,均应进行大体解剖 濒死动物解剖时应收 集其血样进行血液及生化检查 解剖时应对所有动物进行大体检查,包括体表、颅腔、胸腔、腹腔及其脏器 剖取脑脑垂体、心脏 主动脉、甲状腺和甲状旁腺、食道、肺/气管、胸腺、胃、十二指肠、小肠、大肠、肝、肾、脾、胰、肾上腺、卵巢、 睾丸、附睾,有代表性的淋巴结、脊髓(颈、胸和腰段)、子宫、前列腺、膀胱、坐骨神经、胸骨进行固定 必 要时(如果大体观察有病变)剖取乳腺、肌肉、股骨、泪腺、睡液腺皮肤和眼球进行固定 并称取脑、心 脏、胸腺、肾上腺、肝、肾、脾、睾丸、卵巢的重量,计算脏器系数 吸人染毒时,整个呼吸系统的组织器官 包括鼻、咽、喉等均应检查 如有必要还可进行其他方面的检查,其结果常可为病理检查提供重要提示 6.5.7.2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的原则为 高剂量组和对照组大体解剖检查所有固定保留的器官和组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aa 发现高剂量组病变后再对中、低剂量组相应器官和组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b 应对大体解剖检查肉眼可见的病变器官和组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d 试验过程中死亡或濒死动物,应对全部保留的组织和器官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如果数据显示高剂量组动物的生存期明显缩短,或产生一些影响肿瘤发生的毒作用时,则中剂 量组亦应按上述高剂量组一样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试验结果和评价 7.1试验结果 可通过表格形式总结试验结果,显示试验各时段各组动物数、出现病变的动物数、病变类型等 对 所有数据应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进行评价,统计学方法应在试验设计时确定 7.2试验结果的评价 7.2.1综合评价 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应结合前期试验结果,并考虑到毒性效应指标和解剖及组织病理学检查 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毒性评价应包括受试物染毒剂量与是否出现毒性反应、毒性反应的发生率及其程 度之间的关系 这些反应包括行为或临床异常、肉眼可见的损伤,靶器官、体重变化情况、死亡效应以及 其他一般或特殊的毒性作用 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在评价致癌性同时要尽可能地提出统计学上有 意义的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水平(NOAEL)和观察到有害作用最低剂量水平(LOAEL) 7.2.2肿瘤发生率 肿瘤发生率是整个试验终结时患肿瘤动物数在有效动物总数中所占的百分率,按式(1)计算 有效 动物总数指最早发现肿瘤时的存活动物总数 试验结束时患瘤动物总数 肿瘤发生率一 ×100% 有效动物总数
GB/T15670.28一2017 7.2.3致癌试验阳性的判断标准 采用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四条判断致癌试验阳性的标准 肿瘤只发生在染毒组动物中,对照组无该类型肿瘤; a b 染毒组与对照组动物均发生肿瘤,但染毒组发生率明显增高 染毒组动物中多发性肿瘤明显,对照组中无多发性肿瘤或只少数动物有多发性肿瘤" c d)染毒组与对照组动物肿瘤的发生率无显著性差异,但染毒组中肿瘤发现的时间较早 上述四条中,试验组与对照组之间的数据经统计学处理后任何一条有显著性差异即可认为该受试 物的致癌试验结果为阳性 染毒组和对照组肿瘤发生率差别不明显,但癌前病变差别显著时,不能轻易 否定受试物的致癌性 7.2.4致癌试验阴性结果的确立 致癌试验阴性结果确立的前提条件如下 a 任何一组因自溶或因管理问题所造成的动物损失都不能高于10% 小鼠在15个月,大鼠在18个月时,各组动物存活率不小于50%;小鼠在18个月,大鼠在24个 b 月时,各组动物存活率不小于25% 在上述条件下,如未见受试物的致癌性反应,才可认为该受试物在该种动物上没有致癌性 8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所有必要的信息,对试验过程和结果评价进行全面而准确的描述 试验报告至少 应包括以下内容 试验名称、,试验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报告编号; a 试验委托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样品受理日期和封样情况 b e 试验开始和结束日期、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日期; 试验摘要,摘要应对试验资料以及任何与对照组比较有异常的数据进行概括; d 受试物名称、有效成分美国化学文摘登录号(CAs号(如已知)、代码(如有),纯度(或含量入、 e 剂型、生产日期(批号),外观性状、配制所用溶剂和方法; 实验动物种属,品系、,级别、数量、体重、性别、来源(供应商名称,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号,实验 动物生 午证号 ,适应情况,实验动物饲养环境,包括温度、相对湿度、饲料、单笼饲养 或群饲、实验动物设施使用许可证号; 剂量和组别,包括选择剂量的原则或依据,剂量和组别,动物分组方式和每组每种性别动物数 日 试验条件和方法,包括主要 仪器设备、染毒途径、染毒方案、试验期限、观察指标等 h 试验结果;以文字描述和表格逐项进行汇总,包括临床中毒表现,体重,摄食量,各项指标、肿瘤 1 发生率的变化,大体解剖和组织病理学改变等,指出结果的统计处理方法 试验结论;给出明确的结论,如靶器官,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水平(NOAEL),观察到有害作 用最低剂量水平(LOAEL)和致癌性,必要时对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原始记录保存情况的说明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第28部分: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GB/T15670.28-2017

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农药的使用越来越受到关注。为了确保农药的安全性,每种农药在上市前都必须进行一系列的毒理学试验,其中包括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 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是评估化学物质慢性毒性和致癌性的一种重要实验方法。这种试验方法同时考虑了长期接触化学物质可能产生的慢性毒性和致癌性,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第28部分: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GB/T15670.28-2017》标准。 根据该标准,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应当在动物实验中进行。在实验中,应使用两个不同的动物品系进行试验,并将其分为试验组和对照组。试验组应接受农药处理,而对照组则不接受任何处理。在试验结束后,应对两组动物进行比较,以评估农药的慢性毒性和致癌性。 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是一种相对复杂的试验方法,需要考虑许多因素,如试验时间、剂量、频率等等。因此,执行该试验的实验室和人员应具备丰富的毒理学试验经验和专业知识,以确保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除了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外,该标准还规定了其他一些实验方法,如基因突变试验、染色体畸变试验等等。这些实验方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评估农药的慢性毒性和致癌性,提供更多的数据支持。 在执行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时,需要注意实验过程中的许多细节,如动物饲养、农药处理、观察记录等等。只有正确操作每一个环节,才能得到准确可靠的试验结果。 总之,《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第28部分: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GB/T15670.28-2017》是一项重要的农药毒理学试验标准,对于评估化学物质慢性毒性和致癌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该密切关注农药安全问题,同时也希望在未来,能够有更多的科学方法来评估化学物质对人类健康的影响。

和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第28部分: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类似的标准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第27部分:致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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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第29部分:代谢和毒物动力学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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