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7149.4-1997
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Diagnosticcriteriaandprinciplesofmanagementofhairdamageinducedbycosme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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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C60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11.020
- 实施日期1998-12-01
- 文件格式PDF
- 文本页数4页
- 文件大小155.0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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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国家标准 G17149.4-1997 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Diagnosticcriteriaandprinciplesfmanagementof hairdamageinducedbycOsmetics 1998-12-01实施 1997-12-15发布201年3且23日起本标准转为推荐性 标准,编号改为GB/T17149.41997
发布 早默隔 i卫生部国家标准
根据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7 GB1714g.4- 野)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本标准自2017 年3月23日起,转为推荐性标准,不再强制执行
前 言 为配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实施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仅涉及化妆品引起的毛发损害
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南京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大连医学院第二附 属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兆庄、蔡瑞康、刘玮、赵辨、黄吹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国家标准 GB17149.4-1997 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Diagnosticcriteriaandprinciplesofmmanagementof hairdamageinducedbycosmeties 化妆品毛发损害是指应用化妆品后引起的毛发损伤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毛发损害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化妆品引起的毛发损害
诊断原则 有明确的毛发化妆品接触史,使用化妆品后发生毛发损害,停用化妆品后可以逐渐恢复正常
应除 外其他毛发病变,必要时对所用化妆品进行鉴定分析
诊断标准 3.1化牧品毛发颧害必须有发用化妆品接触史,如洗发护发剂.发扎.发胶,染发剂,生发本,描眉笔 眉胶、睫毛油等
3.2在使用上述化妆品后出现毛发脱色,变跑,分叉,断裂、脱落,失去光泽,变形等病变
3.4应除外其他原因引起的毛发损害,如头瓣,发结节纵裂、管状发、斑秃、男型秃发等 3.5停止使用毛发化妆品后可逐渐恢复正常
3.6必要时对毛发化妆品及损害之毛发进行分析检查以协助确定病因
处理原则 4.1停用原来使用的毛发化妆品
4.2清洁毛发,除去残留化妆品
4.3可做一般的护发处理,不需特别治疗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12-15批准 1998-12-01实施
GB17149.4一1997 附 录 提示的附录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A1 化妆品毛发损害与化妆品中所含成分(如染料、去污剂、表面活性剂、化学烫发剂以及其他添加剂 等)有关
A2非化妆品引起的毛发损害如头槲,发结节纵裂、管状发、斑秃、男型秃发等,应注意与化妆品毛发损 害区别
A3 取发样做显微镜下戒察,分辨毛发损害的状态,必要时做化妆品分析有利于确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