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31725-2015

早期教育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forearlychildhoodeducationandcare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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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A12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03.080
  • 实施日期2016-01-01
  • 文件格式PDF
  • 文本页数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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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教育服务规范


国家标准 GB/T31725一2015 早期教育服务规范 Speeifieationforearychildhoodedueationandcareserviees 2015-06-02发布 2016-01-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
GB/I31725一2015 目 次 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服务提供者 服务人员 服务场所 服务设施 学习资料 服务实施 服务质量评价 l0 附录A(规范性附录)服务人员健康要求 附录B(规范性附录)服务场所安全要求 附录c(资料性附录服务场所、服务设施、学习资料部分预防性消毒方法 附录D(资料性附录)婴幼儿专用盥洗和卫生设施建设参数 参考文献
GB/T31725一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教育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4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非、柳成洋、曹俐莉、王世川曾毅、李涵、杨朔、张雨辰
GB/T31725一2015 早期教育服务规范 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早期教育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服务人员,服务场所,服务设施、学习资料、服务实施、服 务质量评价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早期教育服务的管理,实施与评价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24613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26997非正规教育与培训的学习服务术语 GB/T27689 无动力类游乐设施儿童滑梯 GB27952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的卫生要求 GB28007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28231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 GB/Z28828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术语和定义 GB/T2699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早期教育服务earlycehildhe hoodeducationandcareservices 在托儿所、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之外,面向0岁至6岁婴幼儿及其家长,由相应组织提供,旨在促进 婴幼儿身心发展的一系列教育活动与过程 注:家长包括监护人及监护人委托人 3.2 服务提供者serviceprovider 依法登记注册、提供早期教育服务(3.1)的组织 3.3 顾客 custOmer 早期教育服务(3.1)的接受者和购买者
GB/T31725一2015 服务提供者 4.1 基本要求 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独立固定的服务场所,具有与所提供服务匹配的专职服务人员,建立服务管理制 度并有效实施 4.2服务管理要求 4.2.1服务活动管理 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以下原则开展服务活动 促进婴幼儿身心发展 以游戏活动为主要形式,注重趣味性; 面向全体婴幼儿,重视个别差异 坚持鼓励、启发,诱导等正面教育 4.2.2人力资源管理 4.2.2.1服务提供者应聘用符合第5章要求的服务人员 4.2.2.2服务提供者应定期对全体服务人员进行职业培训 注;职业培训包括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沟通技巧等 4.2.2.3服务提供者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服务人员体检 在服务实施过程中,服务提供者宜将常规学习活动内的教学人员与婴幼儿人数比例控制在 4.2.2.4 1;8及以内 4.2.3顾客信息管理 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顾客信息管理制度,按照GB/Z2882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管理顾客信息 4.2.3. 4.2.3.2服务提供者应在顾客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使用顾客信息,所收集的顾客信息应是满足服务需 求的最少信息(例如顾客姓名与联系方式、婴幼儿接受早期教育服务的经历) 服务提供者应保护顾客信息安全,防止顾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 4.2.3.3 失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不应以出售等形式非法向他人提供顾客信息 4.2.4安全管理 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安全与应急设备用品 4.2.4.1 对服务人员、顾客进行安全培训 服务提供者应使用符合GB24613等相关标准安全要求的服务场所、服务设施、学习资料 4.2.4.2 服务提供者对于服务人员、服务场所、服务设施、学习资料,服务实施的安全管理应符合第5 4.2.4.3 章.第6章,第7章,第8章,第9章的相关要求 4.2.5卫生管理 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并实施卫生管理制度 4.2.5.1 4.2.5.2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使用符合GB27952等相关标准要求的卫生消毒用品 4.2.5.3服务提供者对于服务人员、服务场所、服务设施、学习资料的卫生管理应符合第5章、第6章、 第7章,第8章、第9章的相关要求
GB/T31725一2015 服务人员 5.1 基本要求 5.1.1服务人员包括教学人员和其他服务人员 5.1.2服务人员的健康状况应符合附录A规定,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服务人员的工作语言和行为应 5.1.3 文明,健康、礼貌、得体; -符合婴幼儿年龄特点; 能够引导,帮助婴幼儿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言语习惯和意志品质 服务人员的工作服饰应 5.1.4 柔软,安全、无毒,无安全隐患; 卫生、干净、整洁,无异味; 符合婴幼儿审美特点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美观、大方、得体 便于服务实施 在室内实施服务时服务人员应穿着干净,卫生,柔软的袜子,袜套或鞋套,不应赤足;非一次性 5.1.5 袜子,袜套和鞋套应每日清洗、消毒、更换 5.1.6服务人员应定期参加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沟通技巧等培训,持续提高服务能力 5.2教学人员 5.2.1教学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学历,或学前教育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用于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 补修考试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完成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学习或接受过从事早期教育服务活动的 系统培训 5.2.2教学人员应对早期教育服务具有正确理解与认识,认同早期教育服务教学人员的专业性和独特 性,关爱婴幼儿,关注婴幼儿身心健康,重视婴幼儿生命安全 5.2.3教学人员应掌握以下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关于婴幼儿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示例:《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 不同年龄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规律和促进婴幼儿发展的策略与方法 安全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意外事故和危险情况下婴幼儿安全防护与救助的基本方法; -其他满足早期教育服务正常开展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5.3其他服务人员 5.3.1其他服务人员主要负责咨询接待、反馈处理、活动场所与设施检修,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工作 5.3.2其他服务人员应具备支持早期教育服务顺利实施的工作能力,其中从事需有国家统一资格要求 职业的其他服务人员,应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GB/I31725一2015 服务场所 6.1 基本要求 6.1.1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独立的、满足早期教育服务需求的固定服务场所 6.1.2服务场所内应设置婴幼儿学习活动场所、咨询接待场所、鞋和衣物更换场所等不同功能区域,形 成相对独立的功能空间,宜设置婴幼儿卫生间,并可根据需求设置母婴哺乳场所、备餐场所,顾客休息场 所等功能区域 6.1.3在早期教育服务实施过程中,婴幼儿人均所占有的实际学习活动场所面积不应小于4m' 注,服务实施过程中,婴幼儿人均所占有的实际学习活动场所面积=实际使用的婴幼儿学习话动场所面积/同时接 受服务的婴幼儿数量 6.1.4服务场所应全面禁烟 6.2安全要求 服务场所安全应符合附录B规定 6.3环境与卫生要求 6.3.1服务场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卫生、整洁,环境、空气和物体表面等经检测应符合GB/T18883等 相关标准的卫生要求,预防性消毒参照附录C规定的方法和频率实施 6.3.2服务场所应采光充足,通风良好,远离噪声与电磁干扰,符合GB309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服务场所中应设置防蚊,蝇、虫、鼠等设备,并放置于婴幼儿无法接触到的地方 6.3.3 6.3.4服务场所的设计、布置应有利于激发婴幼儿好奇心和求知欲,符合婴幼儿审美观 服务设施 7.1基本要求 7.1.1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满足不同服务场所功能和服务需求,其大小,高度等应与婴幼儿身高、坐高、 手臂、跨度相符合 7.1.2服务设施应定期维护,及时更新、数量充足,功能完善,满足正常服务交付的需求 7.2安全要求 服务设施应光滑、牢固,无尖锐棱角、锋利切面、毛边、倒刺、零件脱落、绳索等安全隐患 7.3 卫生要求 服务设施应卫生、无毒,符合GB28231等相关标准的卫生要求,预防性消毒参照附录c规定的方 法和频率实施 7.4婴幼儿盟洗和卫生设施 服务场所宜参照附录D的要求,设置婴幼儿专用盥洗和卫生设施
GB/T31725一2015 7.5专用设施 专用设施应能满足特定服务需求,规格、性状、安全性等符合GB/T27689等相关标准要求 注:专用设施包括滑梯、秋千、婴幼儿游泳池、沙池等 7.6服务家具 服务家具应符合GB28007等相关标准要求 学习资料 8.1 基本要求 8.1.1服务提供者应根据服务内容、目标与特点,配备满足服务需求的学习资料,建立学习资料库并适 时更新 8.1.2学习资料的引进、更新、研发,应经过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论证,并进行试点试验 教学人员所用学习资料应突出科学性、专业性,能帮助教学人员创设服务氛围、组织学习话动 8.1.3 婴幼儿所用学习资料应符合婴幼儿心理发展规律和认知特点,颜色,画面,形状等应符合婴幼儿 8.1.4 心理特征,趣味性强,能够激发婴幼儿好奇心和求知欲;并特别突出操作性,便于婴幼儿实施学习和操作 行为,帮助婴幼儿集中注意力,深人参与学习活动 8.1.5家长所用学习资料应通俗易、科普性强,能够传递科学的早期教育知识和理念,指导家长有效 参与学习活动,强调家庭对于婴幼儿发展的重要性,引导家长对婴幼儿科学实施早期教育,共同巩固早 期服务效果 8.2安全要求 8.2.1学习资料应由安全材料制成,不具有安全隐患或引发安全事故风险的可能性 注,婴幼儿所用学习资料安全隐患或引发安全事故风险的可能性包括表面不光滑,带有尖锐棱角和锋利切面,带有 绳索,小于婴幼儿口腔直径,组零件或电池易拆卸,含毒或重金属,可能引发窒息(如面具),可能引发爆炸或燃 烧(如氢气球),易碎,易散落、面料或填充料不合格等 8.2.2服务实施前,学习资料的安全性应得到检查确认,未通过安全性检查的学习资料不应被使用 8.2.3服务实施过程中,教学人员应对顾客说明学习资料的正确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做好安全 保护措施,并对学习资料使用情况进行实时观察,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示例:及时收集清理游戏过程中破裂的玩具碎片 8.3卫生要求 学习资料均应定期清洁,消毒,预防性消毒参照附录C规定的方法和频率实施 服务实施 服务信息提供 9.1 g.1.1服务提供者应为顾客提供服务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服务提供者基本情况; -服务内容,活动安排; -教学人员基本情况; 所采用的学习资料
GB/T31725一2015 全部费用及明细,以及支付变更规定; -服务变更手续; -服务承诺和风险提示 9.1.2服务提供者应为顾客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对顾客希望了解的服务相关事宜进行解释说明;咨询 渠道应方便、快捷、畅通 9.1.3服务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具有时效性,与实际的服务交付一致,以顾客能够理解的方式例 如符合婴幼儿年龄特点的语言、婴幼儿易理解的图片等)提供 9.2 需求与特征分析 服务提供者应对顾客的需求进行分析,包括希望婴幼儿获得的身心健康,习惯养成、智力发展等方 面的发展目标,以及顾客期望早期教育服务所采用的方式与形式,服务时间与长度等,并对婴幼儿的年 龄,性别、曾接受早期教育服务的经历,以及现有发展水平等进行特征分析 9.3服务方案确定 服务提供者应根据需求与特征分析的结果确定服务目标 9.3.1 9.3.2服务提供者应以服务目标为依据,为顾客选择设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等,形成服务 方案 9.3.3服务方案的内容和实施条件应得到顾客认可 9.4服务协议订立 9.4.1服务提供者应与顾客订立书面服务协议 9.4.2服务协议应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时间与地点,全部费用及明细,服务变更手续、投诉与纠纷解决 方法、隐私保护,风险警示,以及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同时应对影响服务质量的其他关键要 素进行约定 9.4.3服务协议应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订立 9.4.4服务提供者应履行告知义务,提醒顾客注意协议中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告知形式包括口 头告知、书面告知、公示告知等 9.5支付 9.5.1服务提供者应向顾客说明支付的有关信息并达成一致,主要包括 全部费用及明细; 支付方式 支付出现问题时的解决措施 9.5.2服务提供者应为顾客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当选用某种支付方式将产生额外费用时,应在支付前 向顾客说明 g.5.3在支付完成后,服务提供者应向顾客提供支付凭证 9.6服务交付 9.6.1服务提供者应确保实际服务交付的内容与服务协议约定的一致 9.6.2在服务交付过程中,服务人员应: -维护婴幼儿正当权益,尊重婴幼儿人格和自尊心,保护婴幼儿隐私,将保护婴幼儿安全放在 首位; -不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婴幼儿;
GB/T31725一2015 -引导顾客注意服务交付过程的安全卫生,提示顾客注意安全隐患,降低安全风险 -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方法和应急处理预案处理应急事件; 其中,教学人员亦应: -充分利用学习活动场所,组织开展满足服务需求、符合婴幼儿特点的活动; -注意培养婴幼儿生理、心理审美和品德素质,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习惯养成和智力发展 -关注、尊重婴幼儿个体差异,根据婴幼儿的具体需求与特点提供服务,帮助婴幼儿按照自身的 速度和方式获得全面发展; -保障服务交付适合婴幼儿的总体发展水平和需求,使全体婴幼儿都有成功的活动体验 9.7 效果评价 9.7.1 概述 服务提供者应在服务交付过程中和完成后,对婴幼儿参与早期教育服务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价,判断 服务目标的完成情况,及时调整服务项目与安排 9.7.2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婴幼儿身心健康、习惯养成、智力发展等方面的学习发展水平与所约定服务目标的比对情况 婴幼儿在学习活动中的表现等 9.7.3评价方法 观察,交流、测试、调查等 9.8沟通与反馈 9.8.1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沟通管理机制,明确反馈时限,按时答复、安排处理顾客诉求 9.8.2服务提供者应为顾客提供沟通渠道并保证渠道畅通、平等、公开 9.8.3在与婴幼儿沟通交流时,服务人员应尊重婴幼儿,关注婴幼儿年龄特征,使用婴幼儿易于理解的 语言,选择与婴幼儿年龄和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词汇 9.8.4在与家长沟通交流时,服务人员应 及时告知关于婴幼儿的信息 传递科学的早期教育知识和理念; 强调家庭对于婴幼儿发展的重要性 与家长建立平等、尊重、信任、富有建设性的合作关系,引导家长有效配合、共同促进儿童发展 l 服务质量评价 10.1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服务评价管理机制,定期收集来自内外部的评价信息并加以分析 10.2服务提供者可根据不同评价目标,依据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8章,第9章内容,从服 务提供者、服务人员,服务场所、服务设施、学习资料、服务实施等方面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具体评价 活动 10.3服务提供者应分析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制定整改措施,持续改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GB/I31725一2015 附 录A 规范性附录 服务人员健康要求 A.1服务人员不应患有以下疾病(史): -精神病(史);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应从事早期教育服务的疾病(史). A.2当患有以下疾病时,服务人员应立即暂停参与早期教育服务活动 -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 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 -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应暂停参与早期教育服务活动的其他疾病 A.3当出现以下症状时,服务人员宜暂停参与早期教育服务活动 发热、腹泻等症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宜暂停参与早期教育服务活动的其他症状
GB/T31725一2015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服务场所安全要求 B.1概述 B.1.1服务场所应设置于符合GB50016等相关标准安全要求的建筑 B.1.2服务场所宜设于三层及以下,不应设置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B.2安全出口和紧急疏散通道 服务场所应按照GB2894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管理、使用安全出口和紧急疏散通道,并告知顾客位 置和使用方法 B.3地面与墙面 B.3.1服务场所地面与墙面应采用暖性、弹性材料,不应使用尖锐、易碎毛边等可能造成安全隐惠患的 建筑与装饰配件,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墙面应采用光滑材料 墙角.窗台,暖气翠.窗口竖边等阳角部位应设置为平带圆角形状 B.3.2 B.4楼梯与台阶 服务场所内不宜设置楼梯和台阶 门 B.5 B.5.1服务场所内,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影响疏散通行;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 棱角 B.5.2婴幼儿使用的功能区域内,应设置双扇平开门,不应设置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应设施金属 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门下不应设置门槛;门附近应张贴防夹手足安全警示,宜进行防夹手足 处理 B.6窗户,玻璃与镜面 B.6.1服务场所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距地面1.50m内不应设平开窗 B.6.2窗台距地面高度低于0.90m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室内地面计算不应低于0.90m B.6.3在距地面1.20m以下,不应安装易碎玻璃,镜面 B.7扶手与栏杆 B.7.1服务场所应根据需求设置婴幼儿扶手,扶手高度应不大于0.60 mm
GB/T31725一2015 B.7.2服务场所内,外廊、阳台、平台等临空部位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牢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采用 防止幼儿攀爬的构造,荷载能力应满足服务需求 B.7.3栏杆从地面计算净高不应小于1.10m,0.60m以下应采用实体护栏;采用垂直杆件设置的栏杆 其杆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lm B.8其他 B.8.1服务场所应使用安全型插座,婴幼儿使用的功能区域内插座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0nm B.8.2具有婴幼儿手触安全风险的建筑材料,装饰物等距地面距离不应低于1.70" m 具有婴幼儿头触安全风险的建筑材料、装饰物等距地面距离不应低于1.0t B.8.3 m 绿化装饰不应选用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B.8.4 10o
GB/T31725一2015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服务场所,服务设施,学习资料部分预防性消毒方法 早期教育服务的服务场所、服务设施、学习资料部分预防性消毒方法如表C.1所示 表c.1服务场所、服务设施、学习资料部分预防性消毒方法汇总表 消毒对象 物理消毒方法 化学消毒方法 备注 开窗通风每日 至少2 在外界温度适宜、空气质量较好、保障安全性 次;每次至少10min 的条件下,应采取持续开窗通风的方式 15min 不具备开窗通风空气消毒条件时使用;应使用 空气 采用紫外线杀菌灯 移动式紫外线杀菌灯,按照1.5Ww/m计算紫外 进行照射消毒每日1次. 线杀菌灯管需要量;禁止紫外线杀菌灯照射人 每次持续照射时间 体体表;采用反向式紫外线杀菌灯在室内有人 60minm 环境持续照射消毒时,应使用无臭氧式紫外线 杀菌灯 用洗涤剂清洗干净 后,置阳光直接照射下暴 暴晒时不应相互叠夹,暴晒时间不低于6h 晒干燥 煮沸消毒15min或 煮沸消毒时,被煮物品应全部浸没在水中;蒸 燕汽消毒10 汽消毒时,被蒸物品应疏松放置 0min 毛巾类织物 使用浓度为有效氯使用符合《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 250mg/儿一400mg/儿的范》规定的次叙酸钠类消毒剂;消毒时将织物 次叙酸钠类消毒剂浸泡全部浸没在消毒液中,消毒后用生活饮用水将 消毒20min 残留消毒剂冲净 煮沸消毒15min或 煮沸消毒时,抹布应全部浸设在水中;燕汽消 蒸汽消毒10min 毒时,抹布应疏松放置 使用符合《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 抹布 使用浓度为有效氯范》规定的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消毒时将抹布 400mg/L的次氯酸钠类全部没没在消毒液中,消毒后可直接控干或晾 消毒剂浸泡消毒20min 干存放;或用生活饮用水将残留消毒剂冲净后 控干或晾干存放 使用符合《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 使用浓度为有效氯 范》规定的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可采用表面擦 门、龙头等 100mg/几一250mg/L的 拭、冲洗消毒方式;餐桌消毒后要用生活饮用 物体表而 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消毒 水将残留消毒剂擦净;家具等物体表面消毒后 10min30min 可用生活饮用水将残留消毒剂去除
GB/T31725一2015 表C.1(续 消毒对象 物理消毒方法 化学消毒方法 备注 每两周至少通风晾 适用于不能湿式擦拭,清洗的物品;暴晒时不 得相互叠夹 暴晒时间不低于6h 晒一次 使用浓度为有败氯 玩具,图书 100mg/L~250mg/I的使用符合《次氧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 次叙酸钠类消毒剂、表面范)规定的次叙酸钠类消毒剂;根据污染情况 擦拭、浸泡消毒10min~ 每周至少消毒1次 30min 使用符合《次叙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 便盆、坐便器 使用浓度为有效氧 范》规定的次氧酸钠类消毒剂;应清洗后消毒; 与皮肤接触部 400mg:/儿L一700mg/L的 ,# 浸泡消毒时应将便盆全部浸没在消毒液中; 位、盛装吐污 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浸泡 毒后用生活饮用水将残留消毒剂冲净后控干 物的容器 或擦拭消毒30nin 或晾干存放 使用75%80%乙 体温计 醇溶液浸泡消毒3min一 5min 12
GB/T31725一2015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婴幼儿专用盟洗和卫生设施建设参数 D.1服务场所内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装置,婴幼儿专用盥洗池距地面高度宜为0.50m一0.55m,进深宜 为0.40m~0.45m,水龙头的间距宜为0.35m~0.40m 一0.18m,坐式大便器高度宜为0.25m~0.30m,每个 婴幼儿专用沟槽式大便器宽度宜为0.16m- D.2 大便器之间应设置隔板,并安装高度不超过0.6m的婴幼儿扶手 13
GB/T31725一2015 参 考 文 献 [1]GB/T20002.1-2008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第1部分:儿童安全 [2 GB/T26158一2010未成年人人体尺寸 [3]JGJ3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中作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行号 is 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 [7 教师法.主席令第15号 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13号 am 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草案).卫生部妇幼卫生局 0 -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教育部.教基二[2012]4号 2g 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 13]幼儿园教育指导缎要(试行)教育部教基c3D0号 au托儿所劲儿阅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卫生部令第70号 u托儿所劲儿园卫生像继工作规花.卫生派.卫妇社发c12559 LI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育部.教师co131号 出 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国家教育委员会.1992 LI8灯7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参照标准.卫生部.309 [19]教育部师范教育司,教育部考试中心.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及大纲(试行).北 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0]次氧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卫生部.为监督发[2007]265号 14

如何规范早期教育服务?——解读GB/T31725-2015标准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家长对早期教育需求的增加,早期教育市场逐渐壮大。然而,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教育机构的不规范经营、教师素质参差不齐、课程内容缺乏科学性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早期教育服务的质量。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发布了《早期教育服务规范GB/T31725-2015》标准,旨在规范早期教育服务,提高教育服务质量。

一、标准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0~6岁儿童早期教育服务活动,包括学前教育、早期综合发展、早期专项技能培养等。

二、标准要求

该标准共分为10个章节,包括:范围、术语和定义、机构设置与管理、师资队伍、课程体系、教学环境、家长参与、健康与安全、收费与合同和服务评估。

其中,机构设置与管理、师资队伍、课程体系、教学环境、家长参与等方面是保障早期教育服务质量的关键点。

1.机构设置与管理

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确保教育服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职业操守,保护儿童权益。

2.师资队伍

教师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具备爱心、耐心、责任心等素质,能够满足儿童的学习和成长需求。机构应当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3.课程体系

课程内容应当符合儿童的认知和发展水平,科学、系统、全面地覆盖各个领域。同时,应当注重激发儿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其全面发展。

4.教学环境

教学环境应当安全、卫生、整洁、美观,能够满足儿童的学习和成长需要。同时,应当注重打造具有浓厚文化氛围的教育场所,为儿童提供更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5.家长参与

机构应当加强家长教育,提高家长对早期教育的认识和参与度。同时,应当积极与家长沟通交流,了解儿童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共同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

三、标准实施效果

自《早期教育服务规范GB/T31725-2015》标准发布以来,各地教育机构积极响应,根据标准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各项指标均取得了明显的改善,早期教育服务质量得到了有效提升。

例如在师资队伍方面,各地开展了大量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了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在教学环境方面,各地逐步建立了安全、舒适、富有创意的教学场所,提高了儿童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四、结语

早期教育是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阶段,规范早期教育服务、提高教育服务质量是社会的共同责任。《早期教育服务规范GB/T31725-2015》标准的出台和实施,为早期教育服务的规范化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也为儿童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风能资源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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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标准化工作指南
本文分享国家标准农业综合标准化工作指南的全文阅读和高清PDF的下载,农业综合标准化工作指南的编号:GB/T31600-2015。农业综合标准化工作指南共有24页,发布于2015-06-02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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