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22498-2008

粮油储藏防护剂使用准则

Grainandoilstorage-Protectantsapplicationguide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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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B17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65.100
  • 实施日期2009-01-20
  • 文件格式PDF
  • 文本页数4页
  • 文件大小466.78KB

粮油储藏防护剂使用准则


国家标准 GB/T22498一2008 粮油储藏防护剂使用准则 Grainandoilstorag一Proteetantsapplieationguideine 2008-11-04发布 2009-01-20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蹬委员会国家标准
GB/T22498一2008 前 言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河南工业大学、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南京财经大学、国家粮食储备局成都 粮食储藏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旭光、严晓平、赵英杰、宋伟、袁小平、万忠民、郭道林
GB/T22498一2008 粮油储藏防护剂使用准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储粮防护剂的相关术语和定义,防护剂的使用、残留限量和检测方法及安全使用的防 护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储藏的粮食和油料虫害防治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5009.20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110植物性食品中氯菊酯、氮戊菊酯和嗅氮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7794职业性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10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Ls/T1211粮油储藏技术规范 Ls1212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防护剂proteetant -类持效期较长,通过触杀、胃毒、忌避等方式防治储粮有害生物的高效低毒化学药剂 3.2 安全间隔期pre-outloadinginterval 防护剂最后一次使用后至其在粮食中的残留量降至卫生标准要求的最大限量以下所经历的时间 3.3 应用剂量appleationdose 单位空间或单位质量粮食中防护剂的用量 以有效成分用量计 防护剂的使用 4.1要求 4.1.1用于储粮的防护剂应取得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 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4.1. 防护剂用于原粮中虫害的防治,不得用于成品粮 2 4.1.3使用防护剂的粮食应符合LS/T121l规定的基本无虫粮标准,粮食水分含量应符合安全水分 的要求 4.2防护剂种类 4.2.1 马拉硫磷;原药纯度97%以上
GB/T22498一2008 4.2.2杀螟硫磷;原药纯度93%以上 4.2.3甲基密唁硫磷(虫螨磷 4.2.4澳菊醋:含增效酥(澳菊醋:增效酥为1;10) 4.2.5上述药剂的其他剂型或混配剂型 4.2.6其他经国家法定程序批雅的防护剂 4.3应用剂量 43.1马拉硫磷;粮堆有效剂量一般为10mg/ .Ig 20mg/kg,最高不得超过30mg/kg 15 4.3.2杀螟硫磷:粮堆有效剂量一般为5mg/ 小g mg/kg,最高不得超过20mg/kg. 4.3.3甲基嗜磷;粮堆有效剂量一般为5mg/kg~10mg/kg,最高不得超过15mg/kg 澳氮菊酯;粮堆有效剂量为0.4mg/kg0.75mg/kg,最高不得超过lmg/ks 施用混配药剂时,应用剂量应符合4.3.1、4.3.2、4.3.3和4.3.4的要求 安全间隔期 4.1 载体拌粮法没有安全间隔期,但施药的粮食须将带药载体清除后方可使用 喷雾拌粮的安全间隔期 马拉硫磷;使用剂量10nmg/kg一15mg/kg,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3个月;使用剂量 15mg/kg一20mg/kg,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8个月;使用剂量20mg/kg~30mg/kg,安全间隔期不得 少于10个月 杀蜓硫磷使用剂量10mg/kg以下,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8个月;使用剂量10mg/kg~ 4.4.2.2 15mg/kg,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15个月;使用剂量15mg/kg20mg/kg,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 18个月 4.4.2.3甲基唁髋磷;使用剂量8mg/kg以下,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8个月;使用剂量10mg/kg 15mg/Akg,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12个月 潦菊酯:使用剂量0.75mg/kg以下者,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4个月;使用剂量 4.4.2. 0.75mg/Akg一1mg/kg者,安全间隔期不得少于10个月 残留限量和检测方法 5.1在粮食使用之前,马拉硫磷、杀螟硫磷、甲基喀啶磷的残留应符合GB2763的最大残留限量,检测 方法按照GB/T5009.20执行 5.2在粮食使用之前,祺氮菊酯的残留应符合GB2763的最大残留限量,其检测方法按照 GB/T5009.110执行 5.3其他经国家法定程序批准的防护剂在粮食中的残留限量及检测方法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安全使用的防护原则 防护剂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按照LS1212执行 6 有机磷类防护剂的中毒诊断和处理按照GB7794执行 6. 2 3 6. 拟除虫菊酯类防护剂的中毒诊断和处理按照GB11510执行

超市销售生鲜农产品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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