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21670-2008采

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Technicalrequirementsandtestingmethodsforpassengercarbrakingsyst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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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T24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43.040.40
  • 实施日期2008-11-01
  • 文件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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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国家标准 GB21670一2008 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Ieehniealrequirementsandtestingmethodsfor passengercarbrakingsystems 2008-04-25发布 2008-11-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蹬委员会国家标准
GB21670一2008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与ECER13-H法规《乘用车制动系统型式批准的统一规定》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与 ECER13-H相比的技术差异和主要编辑性修改如下 -删除ECER13-H附件1、附件2有关型式批准的内容; 将ECERI3-H附件3、附件4、附件5和附件6的内容编人本标准正文部分; -鉴于部分最高设计车速较低的车辆受加速性能限制而不能达到规定试验车速,允许该类车辆 以试验时所能达到的最高车速进行发动机脱开的0-型试验 增加“车型批准和扩展”的要求; 提供完整的试验方法; 将本标准所涉及的符号和定义汇总作为本标准的附录A -将ECER13-H附件3-附录1作为本标准的附录B; 将EcER1H附件"作为本标准的附录c 将EcER1sH附件8作为本标准的附录D 在附录E中提供推荐性的试验报告及相关图表要求 新认证车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本标准,在生产车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12个月后开始执行 本标准 -199修订版实随之前,M类车辆可在本标准与GB1878一19间选择使用 在GB12676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华晨宝马 汽车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重庆汽车研究所、海南汽车试验研究所、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飞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约夫,王兆、刘地、谢晋中,耿磊、李普明、袁永斌、张善谦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汤跃进、高全均、高翔、宋、董波、陈振日、罗春燕、张华滨、万发明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业
GB21670一2008 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乘用车制动系统的结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GB/T15089规定的M类车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94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GB4094一1999,eq93/91/EEc(78/316/EEC)] GB/T5620道路车辆汽车和挂车制动名词术语及其定义(GB/T5620 -2002,idtIS(O61l: 1994 GB12981机动车辆制动液(GB129812003,ISO4925:1978,MOD) GB/T14168汽车制动液类别图形标志(GB/T14168一1993,eqvIso9128;1987) GB/T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17619 机动车电子电器组件的电磁辐射抗扰性限值和测量方法 GB18655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18655一2002,idtIEC CISPR25;1995) 术语和定义 GB/T5620中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基本术语和定义 3. 1.1 车型ethieleype 在以下主要方面不存在差异的车辆: 最大设计总质量; 轴荷分配; 最高设计车速; -制动装备的类型,特别是有无挂车制动系统,或有无电力制动系; 车轴的数目和布置; 发动机型式 变速器挡数与速比; 主传动比 轮胎尺寸 2 3.1 制动装备brmkingequipmet 使行驶中的车辆逐渐减速或停车,或使已经停驶的车辆保持静止状态的零部件组合,由控制装置、 传输装置和制动器本身组成
GB21670一2008 3.1.3 控制装置 ldeiee c0ntro 由驾驶员直接操纵向传输装置提供制动或控制所需能量的部件 这些能量可以是驾驶员的体力或 来自驾驶员控制的其他能源,也可以是不同能量的组合 3.1.4 传输装置transmissiondevice 处于控制装置和制动器之间并使二者实现功能连接的零部件组合 传输装置可为机械式、液压式、 气压式,电力式或混合式 制动力由驾驶员体力以外的能源提供或助力时,应将储能器视为传输装置的 -部分 传输装置具有两种独立的功能;控制传输和能量传输 本标准单独使用“传输”一词时,同时具有 “控制传输”和“能量传输”两种意义 3.1.4.1 控制传输装置controltransmistondeviee 传输装置中控制制动器工作的零部件组合,具有控制功能和必要的储能器 3.1.4.2 transmissiondevice 能量传输装置enery 向制动器提供其功能所需能量的零部件组合,包括制动器工作所需的储能器 3.1.5 制动器 brake 产生与车辆运动趋势相反的力的部件,包括摩擦式制动器(制动力由车上具有相对运动的两个部件 摩擦产生),电力制动器(制动力由车上具有相对运动但互不接触的两个部件间的电磁作用产生、液力 制动器(制动力由位于车辆的两个部件间,具有相对运动的液体产生)和发动机缓速器(通过人为增加发 动机制动作用并传递至车轮来产生制动力 3.1.6 ofrakimg 不同类型的制动装备dirrerent types equipment 在以下主要方面存在差异的制动装备 -零部件的特性不同 -零部件构成材料的特性不同,或零部件的外形或尺寸不同 零部件的组合方式不同 3.1.7 制动装备的零部件 componentoftherakingeguipment 可组装构成制动装备的单个零部件 3.1.8 渐进分级制动/可调节制动progressive iveandgraduatedbrakinm ing/modulatablebrakins 制动作用期间,驾驶员可在正常操纵范围内随意操纵控制装置,以足够的精度调整制动力大小,使 制动力随操纵幅度的大小而线性(单调函数)增加或减少 3.1.9 空载unladenceonditionm 整车整备质量加1l0kg 3.1.10 满载ladenconditionm 车辆装载至最大设计总质量,特殊说明除外
GB21670一2008 3.1.11 轴荷分配thedistributionofmassamongtheaxles 车辆及其装载质量的重力作用在车轴间的分配 3.1.12 轮/轴荷wheelV/axleload 在接触面内、路面对某车轴的一个/全部车轮的垂直静态反力 3.1.13 最大静态轮/轴荷maximmstationarywheel/axleloadl 车辆在满载条件下的静态轮/轴荷 3.1.14 储能式液压制动装备hydrawliebrakingequipment withstoredenery 由存储在储能器中的压力液体供能的制动装备,压力液体由装备限压装置的液压泵供给,限压值由 制造商规定 3.1.15 促动actuation 控制装置的作用和释放 3.1.16 电力再生式制动系eeetriecregeneratiebraking,RBs 在减速过程中将车辆的动能转化为电能的制动系 3.1.16.1 电力再生式制动控制装置eleectrieregenerativebrakingcontrol 调节电力再生式制动系制动作用的装置 3.1.16.2 A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eleetrieregenerativebrakingofceategoryA 不属于行车制动系的电力再生式制动系 3.1.16.3 B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eleetrieregenerativebrakingofcategoryB 属于行车制动系的电力再生式制动系 3.1.17 动力电池tractionbattery;powerbattery 用来存贮车辆驱动电机所需能量的动力电池组 3.1.18 荷电状态eleetriestateofcharge,sSoc 动力电池中的电能与该动力电池可以储存的最大电能的瞬时比 3.1.19 相位制动phaselbraking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制动源采用同一个控制装置时,通过延后其他制动源来给予某个制动源以优先 权,使其在其他制动源工作之前增加必要的控制动作 3.1.20 ateallycmmandtedhraking 自动控制制动 autOmat 当复合电子控制系统根据对车辆信息评价的结果断定达到“启动条件”时,无需驾驶员直接操纵,自 动操纵制动系或某车轴的制动器进行制动,使车辆减速
GB21670一2008 3.1.21 选择制动seleetiebraking 复合电子控制系统以自动方式对单个制动器进行制动,通过减速对车辆状态进行调整 3.1.22 标称值nominalalue 给各车辆制动系统的输人-输出传递函数分别赋值所得到的基准制动性能,用来表征车辆自身所能 产生的制动强度与制动输人变量水平之间的关系 3.1.23 车轮抱死wheellocking 在车速大于15km/h时,车轮的转速为零或车轮的滑移率为100%的持续时间大于等于100ms;对 在低附着系数路面上进行的AIs试验,该时间为500nms 3.1.24 横摆角yawangle 车辆停止行驶时的中心线与行驶基准线所构成的夹角 3.1.25 防抱制动系统antlockbrakingsystemm,ABs 制动过程中,能自动控制车辆的一个或儿个车轮在其旋转方向上的滑移程度的系统 3.1.26 传感器 senS0r 用于识别车辆的运动状态或车轮的旋转状态,并将这些信息传递给控制器的部件 3.1.27 控制器controller 用于处理传感器供给的信息,并发出指令给调节器的部件 3.1.28 调节器modulator 用于按收到的控制器指令调节产生制动力的制动压力的部件 3.1.29 直接控制车轮direetlycontrolledwheel 至少根据车轮自身传感器提供的数据来调节制动力的车轮 3.1.30 间接控制车轮indireetlycontrolledwhee 根据其他车轮的传感器提供的数据来调节制动力的车轮 3.1.31 全循环fuleyelng 防抱系统反复调节制动力以防止直接控制车轮抱死 在制动至停车过程中只进行一次调节的不符 合该定义 1.32 3 开启压力 cut-inpresSure 储能装置自动与能源接通以补充能量时的系统工作压力 高选控制的防抱系统可认为包括直接控制车轮和间接控制车轮 低选控制的防抱系统,其所有装备传感器的 车轮均视为直接控制车轮
GB21670一2008 3.1.33 关闭压力 cut-outpreSsure 储能装置自动断开能源以切断能量供应时的系统工作压力 3.2复合电子车辆控制系统术语和定义 3.2.1 安全概念safety concept 为确保在电路失效时仍能安全工作而在系统(如电子单元)设计时针对系统完整性所采取的措施 维持部分工作或为重要车辆功能提供备用系统都属于安全概念的范睦 3.2.2 电子控制系统electromiccontrolsystem 通过电子数据处理,协作实现预定车辆控制功能的单元组合 该系统通常由软件控制,由传感器 电子控制单元(ECU)和执行器等独立的功能部件构成并通过传输装置连接 该系统可包括机械、电子- 气压、电子-液压元件 3.2.3 复合电子车辆控制系统complexelectromicvehielecontrolsystem 遵循上层电子控制系统/功能可控制下层电子控制系统/功能进行超驰控制的控制体系的电子控制 系统;受控制的功能成为复合系统的 一部分 3.2.4 上层控制igher-levelcotrol 利用附加处理和/或感应装置命令车辆控制系统改变正常功能以调整车辆状态的系统/功能 这允 许复合系统根据感应情况决定优先顺序并自动改变其控制目标 3.2.5 单元unit 系统部件的最小部分,可组合构成可识别分析或更换的一个单独实体 3.2.6 传输连接transmissionlinks 为在分散的单元之间传送信号、工作数据或能量供应所采用的相互连接方式 该装置通常为电动 但某些部分也可以是机械式、气压或液压或光学的 3.2.7 控制范围rangeofeontrol 系统能实施控制的范围,是一个输出变量 3.2.8 有效工作范围boundaryoffunetionaloperation 系统能保持控制的外部物理界线的范围 结构和功能要求 制动装备 总体要求 4.1.1.1 制动装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保证车辆在正常使用中,无论受到何种振动,都能满足本标准 的要求 4.1.1. 2 制动装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使其具有抗腐蚀和抗老化能力 4.1.1.3制动摩擦衬片不应含有石棉 制动装备的效能不应受磁场或电场的不利影响
GB21670一2008 4.1.1.5在平板式或滚筒式制动试验台架上应能产生最大静态制动力 4.1.1.6在不降低制动性能的前提下,失效检测信号可短暂中断控制传输的指令信号,中断时间应小 于10ms 4.1.2制动装备的功能 4.1.2.1行车制动系 不论车速高低、载荷大小,车辆上坡还是下坡,行车制动系应能控制车辆行驶,使其安全,迅速、有效 地停驻;应保证驾驶员在其座位上、双手不离开转向盘就能进行可调节制动 4.1.2.2应急制动系 当行车制动系仅发生一处失效时,应急制动系应能在适当的距离内将车辆停驻;应保证驾驶员在其 座位上、双手不离开转向盘就能进行可调节制动 4.1.2.3驻车制动系 驻车制动系的工作部件由纯机械装置锁住,即使驾驶员离开,车辆也能在上、下坡道上保持静止状 态 驾驶员应能在其座位上实现制动操作 附录D的要求适用于所有复合电子车辆控制系统的安全方面,该系统提供或构成了包括利用 制动系进行自动控制制动或选择制动在内的制动功能的部分控制传输 对利用制动系实现更上层目标的系统或功能,只有当其对制动系产生直接影响时才须符合附录D 的规定 装备该类系统的制动系,在进行试验时不应关闭该系统 4.2制动系的特性 4.2.1车辆所装备的制动系应满足行车制动、应急制动和驻车制动系的要求 4.2.2满足下列条件时,行车制动,应急制动和驻车制动系可共用部件 4.2.2.1至少具备两个相互独立且驾驶员在正常驾驶位置易于操纵的控制装置 各控制装置应在解 除制动时完全回位 该要求不适用于靠机械方式锁止在制动位置的驻车制动控制装置 4.2.2.2行车制动系和驻车制动系的控制装置应相互独立 4.2.2.3行车制动系控制装置与传输装置各部件间的连接效能,不应在使用一段时间后降低 4.2.2.4驻车制动系应确保在车辆行驶时也能进行驻车制动 该要求可通过辅助控制装置利用全部 或部分行车制动系来满足 4.2.2.5在不违反4.1.2.3要求的前提下,如传输装置任何部分发生失效时仍能满足应急制动要求, 则行车制动系和驻车制动系的传输装置可共用部件 4.2.2.6除制动器和4.2.2.10所述零部件外的任何零部件发生断裂或行车制动系发生其他任何失效 故障、储存的能量部分或全部泄漏),未受失效影响的那部分行车制动系应能在规定的应急制动条件下 使车辆停驻 4.2.2.7当行车制动系由驾驶员体力在储能器助力下操纵时,即使助力失效,也应保证能由驾驶员体 力在未受失效影响的储能器(如有)助力下实现应急制动,但施加在行车制动控制装置上的力不应超过 规定的最大值 4.2.2.8当行车制动力及其传输仅由驾驶员控制的储能器提供时,至少应有两个完全独立且分别具有 独立传输装置的储能器 每个储能器可只作用于两个或几个车轮的制动器,其选择应确保在不影响车 辆稳定性的前提下达到规定的应急制动效能 此外,每个储能器都应安装4.2.14规定的报警装置 4.2.2.9当行车制动力及其传输仅由一个储能器提供时,如仅靠驾驶员体力操纵行车制动控制装置能 达到规定的应急制动性能并满足4.2.5的要求,则认为传输装置只需一个储能器即可 4.2.2.10制动踏板及其支架,主缸及其活塞、控制阀、制动踏板与主缸或控制阀之间的连接件轮缸及 其活塞、制动杠杆凸轮总成等零部件具有足够的强度且便于维护,并至少与转向连接件等其他重要零部 件具有相同的安全特征,应视为不易失效的零部件 这些零部件失效将导致车辆不能达到规定的应急 制动性能,应用金属材料或与金属材料性能相当的材料制造,且在制动系正常工作中不应产生明显
GB21670一2008 变形 4.2.3液压传输装置发生部分失效时,最迟应于主缸出口处测得的制动装备正常和失效部分的压差超 过1.55MPa时点亮红色报警信号,指示给驾驶员 作为替代,也可采用在储液罐的液面低于制造商规 定水平时点亮红色信号的报警装置 报警信号应保持点亮直至失效消失或点火开关关闭;报警信号即 使在白天也应清晰可见;驾驶员可很容易地在驾驶位置检查报警信号工作是否正常 报警装置的部件 发生失效时不应导致制动装备的效能完全丧失 进行驻车制动时也应指示给驾驶员,可采用同一个报 警信号 当利用除驾驶员体力之外的其他能源时,不必具有一个以上能源(液压泵、空压机等),但能源装 置的驱动方式应安全可靠 当制动系传输装置任何部分失效时,应继续向未受失效影响的部分供能,确保以规定的应急 制动效能使车辆停驻 该要求应利用在车辆静止时易于启动的装置或以自动方式来实现. 位于该装置下游的储能装置应确保在能量供应失效时,在5.4.1.2规定的条件下对行车制动 控制装置进行4次全行程促动后,进行第5次制动时仍能以规定的应急制动效能使车辆停驻 对储能式液压制动系,如满足5.4.1.3的要求,则认为符合上述规定 4.2.5应在不使用下述自动装置的情况下满足4.2.2、4.2.3和4.2.4的要求,该自动装置通常处于备 用状态、只在制动系失效时才起作用因而其失效经常被忽略 4.2.6行车制动系应作用于车辆的所有车轮并使制动力在车轴间合理分配 对装备B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的车辆,如满足下面两个条件,可适当延后其他制动能源的制动 4.2.7 输人,使电力再生式制动系单独起作用 只要满足5.1.3.2或5.6.3.3(包括电机接合的情形)中任意一条,由动力电池荷电状态变化 等所引起电力再生式制动系输出力矩的固有变化可通过适当的相位关系变化自动补偿 4.2.7.2考虑到实际的轮胎/路面附着条件,应在必要时自动对车辆的所有车轮进行制动,确保达到与 驾驶员制动操作相对应的制动强度 4.2.8行车制动系的制动力应在同一车轴(桥)的车轮之间、相对于车辆纵向中心面对称分配 对可能导致制动力分配不平衡的补偿和功能(如防抱死),应予以声明 4.2.8.1在所有载荷状态下,当电控传输装置对制动系故障或性能劣化的补偿超过下面的界限时,应 以4.2.21.1.2规定的黄色报警信号指示给驾驶员 4.2.8.1.1车轴的横向制动压力差 车辆碱速度>2m/s时,取较高值的25%; a b) 车辆碱速度<2m/、”时,取2m/时对应值的25% 4.2.8.1.2车轴的单个补偿值 车辆碱速度>2m/时,取标称值的50%; a D) 车辆碱速度<2m/、”时,取2m/时标称值的50%, 4.2.8.2只有在10km/h以上车速开始制动时才允许进行上述补偿 4. .2.9电控传输装置发生故障时不应违背驾驶员意图而进行制动 4.2.10行车制动、应急制动和驻车制动系应作用在通过具有足够强度的连接件与车轮相连接的制动 表面上 制动力由摩擦式制动系和B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共同提供的车轴,如摩擦式制动系能持久保持并 进行4.2.7.1的补偿,则允许断开电力再生式制动系 短暂断开的瞬间,不完全补偿也可接受;但在1s内应至少达到完全补偿值的75% 但在所有情况下,永久连接的摩擦式制动源都应保证行车制动和应急制动系能以规定的效能继续 工作 驻车制动系制动表面的脱开只能由驾驶员在驾驶位置通过一个不因泄漏而起作用的系统进行
GB21670一2008 控制 4.2.11制动器磨损应易于通过手动或自动调整装置来补偿 传输装置及制动器的部件和控制装置应 具有一定的储备行程,可在必要时以合适的方式进行补偿,确保在制动器发热或制动摩擦衬片磨损到- 定程度时仍能有效地制动,而无需立即进行间隙调整 4.2.11.1行车制动器的磨损应能自动调整 磨损自动调整装置应确保制动器加热冷却后仍能有效地 制动,特别是保证车辆能在5.1.5规定的试验(I型试验)后正常行驶 4.2.11.2行车制动系制动摩擦衬片的磨损应便于从车辆外部或车辆下部、利用适当的检查孔或其他 方法等车辆正常配备的工具或设备进行检查 检查时,允许拆除车轮 也可在摩擦衬片需要更换时通 过声学或光学报警装置指示给驾驶位置的驾驶员 可选用4.2.21.1.2规定的黄色信号作为报警信号 4.2.12对液压传输制动系,储液罐的加注口应易于接近;储液罐的设计和构造应确保无需打开储液 罐,即可很容易地进行液面检查;储液罐的最低容量应相当于靠储液罐工作的所有轮缸或制动钳活塞从 全新摩擦衬片/衬块,完全收缩状态移动到摩擦衬片/衬块完全磨损,完全作用状态所产生的液体体积 如不能满足最低容量要求,应在储液罐液面下降可能导致制动系失效时,通过4.2.21.1.1规定的红色 报警信号指示给驾驶员 液压传输制动系应按GB12981和GB/T14168标示相应的制动液级别标志和图形标志,并以 4.2.13 不易擦除的方式固定在储液罐加注口中心l00m范围内便于观察的位置 制造商也可提供其他 信息 4.2.14报警装置 4.2.14.1对依靠储能进行行车制动的车辆,如不利用储能就不能达到规定的应急制动性能,应安装报 警装置;当制动系任一部分储能下降至不论车辆载荷状态如何、在不给储能器补充能量的情况下,行车 制动系经过4次全行程促动后仍能进行第5次制动且达到规定的应急制动性能(制动系的传输装置无 故障且各制动器调节到最小间隙)所需的能量水平时,报警装置发出光学或声学信号 报警装置应与回 路直接、永久相连 当发动机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运转且制动系无故障时,除发动机起动后给储能装置充 能期间外,报警装置不应发出信号 应采用4.2.21.1.1规定的红色信号作为光学报警信号 4.2.14.2对只有满足5.4.1.3的要求方可认为符合 规定的车辆,报警装置除具有光学信号 外,还应安装一个声学信号 如这两个信号都满足上述要求,且声学信号不在光学信号之前起动,则不 要求这两个信号同时工作 应采用4.2.21.1.1规定的红色信号作为光学报警信号 4.2.14.3在驻车制动作用期间或自动变速器换挡杆处于“驻车”位置时,声学信号装置可不起作用 4.2.15在不违背4.1.2.3要求的前提 ,如辅助能源是制动系工作所必需的,则储能装置应保证;即 使发动机停机或能源的驱动方式发生失效,仍能使车辆在规定的条件下停驻 当驻车制动由驾驶员体力在伺服机构助力 下操纵时,应确保即使伺服机构失效也能进行驻车制动 必要时可采用独立于伺服机构的储能装置,可以是行车制动系的储能器 4.2.16对气压或液压辅助设备的能量供应应确保其工作时达到规定的减速度,即使在能源装置损坏 的情况下,辅助设备的工作也不会导致向制动系供能的储能器的能量下降至4.2.14规定的水平以下 4.2.17如乘用车允许牵引装备电力行车制动系的挂车,应满足下列要求 4.2.17.1乘用车供电系统(发电机和蓄电池)应有足够的容量向电力制动系供电 发动机以制造商推 荐息速运行并打开制造商作为车辆标准配置提供的所有电器设备,当电力制动系耗电量最大(电流为 15A)时,在连接端测得的电路电压不应低于9.6V 即使在过载时也不应发生电路短路 4.2.17.2乘用车行车制动系应由至少两个独立单元构成 发生失效时,未受失效影响的单元应能部 分或全部促动挂车制动器 4.2.17.3只有电力制动系的启动电路与制动灯并联且制动灯开关和电路能承受额外负载时,才允许 利用制动灯开关和电路启动电力制动系 4.2.18对装备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的车辆的附加要求
GB21670一2008 4.2.18.1装备A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的车辆,其电力再生式制动系只能通过加速踏板或在空挡位置 启动 4.2.18.2装备B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的车辆 4.2.18.2.1行车制动系不能通过除自动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部分或完全断开 这不宜视作违背 4. .2.10的要求 4.2.18.2.2行车制动系应只有一个控制装置 4.2.18.2.3行车制动系不应受电机脱开或所使用挡位的不利影响 4.2.18.2.4制动系电动部件的工作由行车制动控制装置发出的信息及由此产生的车轮制动力之间的 关系保证 该关系失效将导致不能满足5.5或5.6有关车轴间制动力分配的要求,最迟应在控制装置 起动时用光学信号指示给驾驶员;只要该故障存在且“接触”开关处于“运行”位置,报警信号应一直 点亮 4.2.18.3同时具有A型和B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的车辆应满足除4.2.18.1外的所有相关规定 在 此情况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可通过加速踏板或在空挡位置启动 此外,操纵行车制动控制装置时不应 削弱加速踏板松开所产生的制动作用 4.2.18.4电力制动系的工作不应受磁场或电场的不利影响.按GB/T17619的规定进行验证;同时 对制动装备进行骚扰试验时应符合 18655的规定 GB 4.2.18.5对装备防抱制动系统的车辆,由防抱制动系统控制电力制动系 4.2.18.6动力电池的荷电状态按附录B规定的方法确定) 4.2.19对装备电控传输装置的驻车制动系的特殊要求 在电控传输失效时,应防止因违背驾驶员意图而促动驻车制动系 4.2.19.1 4.2.19.2当电控传输内部、除供电线路外的电控单元外部线路发生损坏或控制装置失效时,仍能从驾 驶位置进行驻车制动并使满载车辆在8%的上、下坡道保持静止 如能达到上述性能且驻车制动一旦 作用便不受点火开关状态的影响 直保持工作状态,则允许在车辆静止状态下自动进行驻车制动;当 驾驶员重新开动车辆时,驻车制动应立即自动解除 可通过发动机/手动变速器或自动变速器(驻车挡 或在其辅助下达到上述性能 必要时,也可利用随车工具和辅助设备解除驻车制动 4.2.19.2.1电控传输内部线路损坏或驻车制动系控制装置失效时,应通过4.2.21.1.2规定的黄色报 警信号指示给驾驶员 由驻车制动系电控传输装置内部线路损坏引起的失效,应在失效发生时立即以 黄色报警信号指示给驾驶员 4.2.19.2.2控制装置失效或除供电线路外的电控单元外部线路发生损坏时,只要点火(起动)开关处 于“oN"运行)位置(包括关闭后至少10、内)且控制装置处于“驻车"状态,应通过4.2.21.1.1规定的 红色闪烁信号指示给驾驶员 如驻车制动通过满足4.2.21.2全部要求的、单独的红色信号指示,应采 用驻车制动信号代替闪烁信号指示上述失效 4.2.19.3如驻车制动系电控传输装置的能量足以在车辆正常的电力负荷下促动驻车制动系,可由驻 车制动电控传输装置向辅助设备供能 如行车制动系也使用该储能器,应满足4.2.20.6的要求 4.2.19.4关闭控制制动装备电能的点火/起动开关或拔掉钥匙后仍能进行驻车制动,但不能解除 制动 4.2.20装备电控传输装置的行车制动系的特殊要求 4.2.20.1解除驻车制动后,即使关闭点火/起动开关或拔掉钥匙,行车制动系应至少能产生与规定的 0-型试验要求相当的制动力 宜理解为行车制动系的能量传输装置具有足够的能量 4.2.20.2电控传输装置发生除能量供应外的单个暂时(<40ms)失效(如非传输信号或数据错误)时, 不应对行车制动性能产生显著影响, 21 经检测机构同意,如车载能源可对动力电池充电并调节其荷电状态,可不要求车辆进行荷电状态评价
GB21670一2008 4.2.20.3影响到本标准规定的系统功能和性能的电控传输装置不包括储能器)失效,应通过 4.2.21.1.l和4.2.21.1.2规定的相应红色或黄色信号指示给驾驶员 如失效导致车辆不能达到规定 的行车制动性能,应采用红色报警信号指示;对电路连续性受损导致的失效,应在失效发生时立即指示 给驾驶员;在失效状态下按5.2.2操纵行车制动控制装置,应能达到规定的应急制动性能 4.2.20.4电控传输装置能源失效时,从额定能量水平开始,对行车制动连续进行20次全行程促动后, 行车制动系仍能进行全行程制动 试验过程中,每次制动操作都应全行程制动20s,然后释放5s 宜 理解为传输装置的能量在上述试验过程中足以保证行车制动的完全作用 该要求并不违背5.4的 规定 4.2.20.5当动力电池电压下降至制造商规定水平时,应采用4.2.21.1.1规定的红色报警信号指示 在报警信号点亮后进行行车制动时,应能达到5.2.2规定的应急制动性能 当动力电池电压低于该水 平时,将不能保证规定的行车制动性能或导致双回路或多回路中的每条独立回路不能单独达到规定的 应急制动性能 宜理解为行车制动系的能量传输装置具有足够的能量 4.2.20.6如辅助设备和电控传输装置由同 个储能器供能,能量供应应能防止储能器在辅助设备工 作时放电或在电压超过4.2.20.5规定的临界水平时自动切断辅助装置的预定部分以防止储能器进 步放电,确保在发动机以不超过80%最大功率转速运行时达到规定的减速度;可通过计算或实际试验 进行验证 该条款不适用于不使用电能也能达到规定减速度的车辆 4.2.20.7当辅助装置由电控传输装置供能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4.2.20.7.1如车辆在行驶中发生能源失效,当操纵控制装置时,储能器的能量应足以促动制动器 4.2.20.7.2如在车辆静止且驻车制动状态下发生能源失效,储能器在制动期间也应有足够的能量用 于灯光信号装置 4.2.21以下条款规定了乘用车制动装备发生某些规定失效(或故障)时向驾驶员指示的光学报警信号 的一般要求 除4.2.21.5的规定外,这些信号仅用于本标准规定的用途 4.2.21.1乘用车应具有指示制动失效或故障的光学报警信号,且报警信号应符合GB4094和本标准 的规定 红色报警信号用于指示本标准规定的、导致不能达到规定的行车制动性能或使两条独立 4.2.21.1.1 行车制动回路中的至少一条不能工作的制动装备失效,例如 行车制动回路失效; a 制动液泄漏报警,包括压差报警和低液面报警, b c)控制装置失效或除供电线路外的电控单元外部线路发生损坏; d)当动力电池电压下降至制造商规定水平; 驻车制动 e 黄色报警信号可用于指示电子检测到的、但未用4.2.21.1.1所述的红色报警信号指示的 制动装备故障,例如 a 电控传输装置对制动系故障或性能劣化的补偿超过规定界限 b)制动摩擦衬片需要更换; c电控传输内部线路损坏或驻车制动系控制装置失效; D 影响到防抱制动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的电路失效或传感器工作不正常 制动力分配系统发生失效(机械式除外); B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发生失效 4.2.21.1.3必要时还应采用声学报警信号,例如 3 在统一的试验规程达成协议之前,制造商应向检测机构提供控制传输装置潜在失效及效果分析 这些信息应 经检测机构和制造商协商一致 10
GB21670一2008 制动摩擦衬片需要更换; a b)传输失效条件下不能满足继续供能要求的动力制动系 4.2.21.2报警信号即使在白天也清晰可见;便于驾驶员在驾驶位置检查信号的状态是否正常;报警装 置的部件发生失效,不应导致制动系统的性能损失 4.2.21.3除特殊说明外,本标准规定的失效或故障发生时,最迟应在相应的制动控制装置起动时,通 过报警信号指示给驾驶员;只要失效/故障存在且点火(起动)开关处于“开”运行)位置,报警信号应一 直指示(持续点亮而非闪烁 4.2.21.4上述报警信号应在车辆及制动系的电动设备通电时点亮 应在车辆静止时确认制动系未发 生失效或故障,然后熄灭报警信号 对车辆静止状态下未检测到的特定失效或故障,一旦检测到应予以 存储;只要失效或故障存在,报警信号应在发动机起动和点火开关处于“开”(运行)位置予以指示 4.2.21.5如满足下列条件,也可采用4.2.21.1.2的黄色信号指示本标准未规定的失效(故障)和有关 乘用车制动系或行走系的其他信息 4.2.21.5.1 车辆静止; 4.2.21.5.2制动装备首次通电后,信号显示按4.2.21.4所述的程序未检测到本标准规定的失效(或 故障); 4.2.21.5.3本标准未规定的失效或其他信息只能用闪烁报警信号指示 但报警信号应在车述首次超 过10km/h时熄灭 4.2.21.6制动灯点亮指令 4.2.21.6.1应在驾驶员促动行车制动系时发出指令使制动灯点亮 4.2.21.6.2通过自动控制制动系启动行车制动系时应发出上述指令 当车速大于50km/h时,如产 生的减速度小于0.7m/s,可不发出上述指令 4.2.21.6.3通过选择制动系启动部分行车制动系时不应发出上述指令 4.2.21.6.4在松开加速踏板时产生制动力的电力再生式制动系不应发出上述指令 试验条件及性能要求 试验条件 总体要求 制动系的性能是基于制动距离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规定的 制动系的性能应通过测定 试验中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和与制动初速度有关的制动距离来确定 5.1.1.2制动距离是指从驾驶员促动制动系控制装置开始至车辆停止行驶所驶过的距离 初速度是 指驾驶员开始促动制动控制装置时的车速 初速度不应低于相应试验规定车速的98%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英文缩写为MFDD,对应符号为d,见附录A)应根据车速从到 期 间行驶的距离平均减速度计算:dd 瓦S了其中,车速和距离应在规定试验车速下用精度为 士1%的仪器测定 也可用除测量车速和距离外的其他方法测定d.;在这种情况下,d的精度应在 士3%内 5 .1.2确定车辆制动性能的道路试验条件 5 1.2.1车辆的质量状态应符合各类试验的相应规定,并在试验报告中说明 5.1.2.2各类试验应按相应的规定车速进行;如车辆的最高设计车速低于试验规定车速,应以最高设 计车速进行试验 5.1.2. 3 试验期间,为达到规定的制动性能而施加在制动控制装置上的力不应超过规定的最大值 5.1.2.4除特殊规定外,试验路面应具有良好的附着性能 5.1.2.5试验应在风力不致影响试验结果的情况下进行 1l
GB21670一2008 5.1.2.6试验开始时,轮胎应为冷态且处于与车辆静止时车轮实际负载相对应的规定压力 5.1.2.7应在车速大于15km/h时未发生车轮抱死,车辆未偏离3.5m宽的试验通道、横摆角小于等 于15"且无异常振动的情况下达到规定的性能 5.1.2.8对完全或部分依靠与车轮永久连接的电机驱动的车辆,所有试验应在电机接合的条件下 进行 5. 1.2.9对5.1.2.8所述的车辆,如装备A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应在5.6.3.2.2规定的低附着系数 路面上按5.1.4.3.1的规定进行车辆状态试验;换挡或松开加速踏板的瞬间不应影响车辆状态 1.2.10在5.1.2.9规定的试验中,不允许车轮抱死;允许进行转向修正,但转向盘的转角在最初2s 5. 内不应超过120",总转角不应超过240” 5 .1.2.11如给电动行车制动器供能的动力电池(或辅助动力电池)只能从独立的外部充电系统充电, 则动力电池在制动性能试验中的平均荷电状态不应超过4.2.20.5规定的制动失效报警时荷电状态 的5% 如发生报警,可在试验过程中给动力电池充电,使其荷电状态保持在规定范围内 5.1.3制动中的车辆状态要求 5.1.3.1应在制动试验、特别是高速试验时对车辆的总体状态进行检查 5.1.3.2在低附着系数路面上制动时,车辆状态应符合5.5或5.6的有关规定 对4.2.7所述的制动系,如某车轴的制动由不止一种能源的制动力矩提供且每种能源都与其他能 源不同,车辆在其控制策略允许的所有关系下都应满足5.5或5.6的要求" 5.1.40-型试验冷态制动时的常规性能 总体要求 5.1.4.1 制动开始前,在制动摩擦衬片内部或制动盘或制动鼓的制动摩擦面上测得的最热的车轴的 5.1.4.1 行车制动器的平均温度应在65C100C之间 5.1.4.1.2试验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车辆满载,轴荷分配符合制造商规定 如有儿种不同的轴荷分配方案,则车辆最大设计 5.1.4.1.2.1 总质量的轴间分配应使各轴轴荷与其最大设计轴荷成正比 5.1.4.1.2.2还应在车辆空载条件下重复各项试验 除驾驶员外,前排座椅上可坐一人记录试验 结果 5.1.4.1.2.3对装备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的车辆,其要求视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的类型而定 A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如具有单独的控制装置,在0-型试验中不得使用该装置 B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所产生的制动力不应超过系统设计所保证的最低水平 如动力电池处于下 列荷电状态之一,则认为其满足条件: 制造商在车辆说明书中推荐的荷电状态 a b)如制造商未提供具体的推荐意见,荷电状态不应低于95%; c)车辆自动控制充电所能达到荷电状态的最高水平 5.1.4.1.2.4在空载及满载条件下进行试验时,车辆都应同时满足制动距离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两项要求,但不必对两项参数都进行实际测定 5.1.4.1.2.5道路应水平;除特殊说明外,包括熟悉车辆所需制动在内,每次试验最多进行6次制动 5.1.4.2进行发动机脱开的0型试验时,行车制动性能应符合表2中a)项规定 试验应以规定速度 进行,但允许试验车速与规定车速之间有一定的误差 车辆应达到规定的最低性能 5.1.4.3进行发动机接合的0-型试验时,行车制动性能应符合表2中b)项的规定 5.1.4.3.1试验应在发动机接合的情况下、以表2中b)项规定的车速进行 车辆应达到规定的最低 制造商应向检测机构提供自动控制策略所允许的制动曲线族 检测机构可对这些曲线进行验证 12
GB21670一2008 性能 如车辆最高设计车速<125km/h,则不进行该项试验 5.1.4.3.2应测定实际的最佳性能且车辆状态应符合5.1.3.2的规定 如最高设计车速高于 200km/h,试验车速应为160km/h 5.1.5 I -型试验衰退和恢复试验 5.1.5.1 加热过程 5.1.5.1.1车辆满载,在表1规定的条件下,连续进行“制动-解除制动”操作,对车辆的行车制动系进 行试验 表1加热试验条件 N/次 /(km/h 2/km/h A/s 45 80%um120 15 u 如因车辆特性而不能满足规定的.,可增大循环周期 在任何情况下,除车辆制动和加速 5.1.5.1.2 所需的时间外,每个循环还应留有10、的时间来稳定车迷们 5.1.5.1.3可预先进行两次试验以确定合适的控制力;试验时,应调整控制力使每次制动都能达到 3m/s的平均减速度 5.1.5.1.4制动期间,变速器应一直处于最高挡(超速挡除外) 5.1.5.1.5为在制动后恢复车速,应采用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以发动机和变速器所允许的最大加速度 加速至劝的挡位 5.1.5.1.6对不能独立进行制动器加热循环的车辆,应按规定车速进行第一次制动;此后相继进行的 每个试验循环,应以所能达到的最大加速度加速,在每个45循环周期结束时达到的车速下进行制动 对装备B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的车辆,动力电池在试验开始时的荷电状态应确保电力再 5.1.5.1.7 生式制动系产生的制动力不超过系统设计所保证的最低水平 如动力电池处于5.1.4.1.2.3所列的荷 电状态之一,则认为满足该要求 5.1.5.2热态性能 5.1.5.2.1I-型试验结束时,应在发动机脱开的情况下,以与0-型试验相同的条件(平均控制力不应 大于实际使用的平均控制力,温度条件可不同)测定行车制动系的热态制动性能 5.1.5.2.2热态性能不应低于规定性能的75%对应的制动距离为0.lu+0.0080,充分发出的平 均减速度为4.82m/s'),也不应低于发动机脱开的0-型试验数据的60% 对装备A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的车辆,制动期间应一直保持最高挡;如电力再生式制动系 具有单独的控制装置,试验时不应使用该装置 5.1.5.2.4对装备B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的车辆,按5.1.5.1.6完成加热循环后,如不能达到表2中 a)项规定的车速,应以制动器加热循环结束时车辆所达到的最高车速进行热态性能试验 为进行对比,还应在与热态试验相同的车速下进行冷态制动试验;应将动力电池荷电状态调整至适 当水平,使电力再生式制动系产生的制动力与热态试验接近 恢复过程和试验完成后,应允许进一步冷却制动摩擦衬片,然后进行第二次冷态试验,并对照 5.1.5.2.2或5.1.5." .5.2.5,将第二次冷态试验性能与热态性能进行对比 5.1.5.2.5对达到5.1.5.2.2所述发动机脱开的0-型试验性能60%、但达不到规定性能75%的车辆, 应以不超过5.2规定的控制力进一步进行热态性能试验 两次试验的结果都应记人试验报告 5.1.5.3热态性能试验结束后,立即在发动机接合的情况下,以3m/s的平均减速度、从50ktm/h的车 速进行4次停车制动 各次制动的起点之间允许有1.5km的距离 每次制动结束后,立即在最短的 时间内加速至50km/h并保持该车速直至进行下次制动 为完成恢复过程,装备B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的车辆可对动力电池充电或换装荷电状态符合 13
GB21670一2008 5.1.4.1.2.3规定的同型号动力电池 5.1.5.4恢复过程结束时,应在与发动机脱开的0型试验相同的条件温度条件可不同)下,以不超过 相应0-型试验的平均控制力测定行车制动系的恢复性能 恢复性能不应低于发动机脱开的0-型试验结果的70%,也不应高于150% 5.1.5.4.1装备B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的车辆应在无电力再生式制动部件参与制动即5.1.5.4所述 的条件下进行恢复试验 对制动摩擦衬片进一步磨合后,在没有电力再生式制动作用的条件下,采用与恢复试验相同的车速 进行发动机/电机脱开的0-型试验,并对比试验结果 恢复性能不应低于上述最后一次0-型试验结果的70%,也不应高于150% 5.2性能要求 5.2.1行车制动系 5.2.1.1应按表2所列条件对行车制动系进行试验 因最高设计车速限制而不能达到规定车速的车 辆,可以试验时所能达到的最高车速进行试验 表20-型试验条件 100km/h Ss 0.l+0.0060r 发动机脱开的0-型试验 d习 6.43m/s 65N500N 80%ua160km/h 7 0.lvu十0.006 b 发动机接合的0-型试验 5.76m/s 山.> 65N一500N 5.2.1.2对允许挂接无制动挂车的乘用车,列车在满载和空载条件下的最低0-型试验性能不应低于 5.4m/s 乘用车列车的制动性能应根据乘用车满载时在发动机脱开的-型试验下所能达到的最大制动性 能进行计算,面无需实际挂接无副动挂车进行试验,公式为;daei我=dw严爷厂 5.2.2应急制动系 5.2.2.1应急制动性能应以100km/h的初速度,按发动机脱开的0-型试验条件进行试验;作用在行 车制动控制装置上的力不应低于65N,也不应超过500N 因最高设计车速限制而不能达到规定试验 车速的车辆,可以试验时所能达到的最高车速进行试验 5.2.2.2应急制动的制动距离不应超过0.lv十0.0158rm),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不小于 2.44m/s(与制动距离公式的第二项对应 5. 2. .2.3应模拟行车制动系的实际失效状态进行应急制动效能试验 5 2.2.4装备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的车辆,还应在以下两种失效状态下检查制动性能 a)行车制动系输出的电动部件完全失效 b) 失效状态导致电动部件产生最大制动力 5.2.3驻车制动系 5.2.3.1驻车制动系应能使满载车辆在坡度为20%的上、下坡道上保持静止 5.2.3.2对允许挂接挂车的乘用车,其驻车制动系应确保列车能在12%的上、下坡道上保持静止 55 2. .3. .3 如采用手控装置,控制力不应超过400N. 5 .2.3.4如采用脚控装置,控制力不应超过500N 5 5.2.3. 允许通过多次促动驻车制动系来达到规定的性能 14
GB21670一2008 5.2.3.6采用满载车辆,以30km/h的初速度进行发动机脱开的0-型试验,对4.2.2.4的要求进行检 查 驻车制动作用期间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和停车前的瞬时减速度都不应小于1.5m/s',作用在驻 车制动控制装置上的力不应超过规定值 5.3响应时间 5.3.1行车制动系完全或部分依靠驾驶员体力以外的其他能源的车辆,应满足下列要求: 5.3.1.1紧急制动时,从开始操纵控制装置至最不利的车轴上的制动力达到表2规定制动效能所经历 的时间不应超过0.6s 3.1.2装备液压制动系的车辆进行紧急制动时,如车辆减速度或最不利的制动轮缸内的压力能在 5 0.6s内达到规定性能对应的水平,则认为其满足53.1.1的要求 5.4储能式液压制动系一关于能源和储能装置(储能器)的规定 5 储能装置储能器)的容量 4,1 5.4.1.1总体要求 如制动装备需要使用液压产生的储能,车辆应安装满足54.1.2或5.4.1.3容量要求的储 5.4.1.1. 能装置(储能器 .4.1.1.2如在制动系没有任何储能的情况下操纵行车制动控制装置至少能达到规定的应急制动性 5. 能,则不要求储能装置具有规定的容量 5. .4.1.1.3检查是否满足5.4.1.2,5.4.1.3和5.4.2的要求时,应尽可能将制动器间隙调小 进行 5.4.1.2的检查,全行程促动的频率应确保各次促动之间至少有60s的时间间隔 5. .4.1.2储能式液压制动系应满足下列要求 d 4.1.2.1对行车制动进行8次全行程促动后,在进行第9次制动时仍能达到规定的应急制动性能 S 5.4.1.2.2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试验 a)应从符合制造商规定但不超过开启压力的压力开始试验 b) 不应给储能装置补充能量,并断开辅助设备的储能装置 5. 1.3储能式液压制动系如不能满足4.2.4.1的要求,但满足下列要求,可视其满足4.2.4.1的 A 要求 4.1.3.1发生传输失效时,经过8次全行程促动后,在进行第9次制动时仍能达到规定的应急制动 5 性能 4.1.3.2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试验 o 能源静止或以与发动机怠速对应的速度运行,使传输装置失效 失效发生前,储能装置处于制 造商规定的压力,但不超过开启压力 b)应断开辅助设备及其储能装置 4.2液压能源的容量 5. 5. .4.2.1测量条件 在测定时间-的试验中,能源应以发动机最大功率转速或超速调节器允许的转速对应的流量 供能 在测定时间-的试验中,不应断开辅助设备的储能装置,自动断开除外 5.4.2.2结果说明 对所有车辆,时间o-都不应超过20s 5.4.3报警装置的特性 发动机静止,从符合制造商规定但不超过开启压力的压力开始,对行车制动进行2次全行程促动 后,报警装置不应报警 5 初始能量水平应在型式批准文件中说明 15
GB21670一2008 5.5车轴间的制动力分配 未安装防抱制动系统的车辆应满足本条款的全部要求 如采用专门装置,该装置应能自动工作 5.5.1制造商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绘制满载和空载条件下前轴和后轴的附着系数利用曲线 、 前轴:f一= 尸十Z××PXg 后轴:f= P一Z× 0.1十0.7(k-0.2)(见图1) 作为生产一 致性检查时的替代要求,当制动强度在0.150.8之间时,后轴曲线应位于直线又=0.9以下 见图2). 1.0 0.8 :>0.1+0.7x(k一0.2 0.6 0.4 0.2 0.0 0.2 0.4 0.6 0.8 1.0 1.0 0.8 -=0.9 0.6 0.4 0.2 0.0 0.2 0.4 0.6 0.8 1.0 图2 5.5.3制动力分配系统失效时应满足的要求 对通过专门装置(如由车辆悬架机械控制系统)满足制动力分配要求的车辆,当该装置的控制系统 失效(如断开控制连接)时,在发动机脱开的0-型试验条件下仍能以不超过0.lu+0.0100i(m)的制动 16
GB21670一2008 距离和不低于3.86m/、的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使车辆停驻 5.5.4车轮抱死顺序试验 5.5.4.1本试验的目的是确保在制动强度处于0.15~0.80之间发生车轮抱死的路面上进行试验时, 两个前轮发生抱死时的减速度小于两个后轮 其中,前轮和后轮同时抱死是指当车速大于30km/h时 后轴最后一个(第二个)车轮抱死和前轴最后一个(第二个)车轮抱死的时间间隔小于0.1s 5.5.4.2车辆状态 车辆载荷:满载和空载 a b 变速器位置;发动机脱开 5.5.4.3试验条件和规程 a)初始制动器温度;最热的车轴上平均温度在65C100C之间 试验车速;制动强度<0.50时为65km/h; b) 制动强度>0.50时为100ktm/h c) 控制力 1由熟练驾驶员或机械式制动踏板促动装置来施加和控制控制力 2)控制力应以线性速度增加,确保第一次踩下制动踏板后不少于0.5s但不超过1.5s内发 生第一根车轴抱死; 3)当第二根车轴抱死或控制力达到1kN或第一根车轴抱死时间达到0.1s这三种情形中 任何一种先发生时即松开踏板 车轮抱死;只考虑车速超过15km/h时发生的车轮抱死 d 试验路面;在制动强度处于0.15~0.80之间发生车轮抱死的路面上进行试验 数据记录;应在整个试验过程中自动连续同步记录下列信息,使各变量按时间顺序实时对应 1) 车速; 2 通过对车速微分得出的)车朝瞬态副动强度, 3)制动控制力(或液压管路压力); 4) 各车轮的角速度 各试验应重复进行一次以确认车轮的抱死顺序,若其中一次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应在相同 条件下进行第3次试验来最终决定其是否符合要求 5.5.4.4性能要求 当车辆制动强度在0.15一0.8之间时,两个后轮不应在两个前轮抱死之前抱死 a 在按上面规定的程序进行试验时,若在车辆制动强度处于0.15~0,80之间时车辆符合下列情 b 形之-,则认为其满足车轮抱死顺序的要求 无车轮抱死; 1 2 前轴两个车轮抱死,后轴没有或只有一个车轮抱死; 33 两个车轴同时抱死 如车轮在制动强度小于0.15或大于0.80时开始抱死,则试验无效,宜另选路面重新进行 试验 不论车辆满载或空载,若在制动强度处于0.150.80之间时后轴两个车轮抱死但前轴没有或 只有一个车轮抱死,则未通过车轮抱死顺序试验 对此类情况,应进行扭矩轮试验以确定计 算附着系数利用曲线所需的客观制动器外部因数 5.5.5扭矩轮试验 本试验的目的是测定制动器外部因数并据此确定制动强度范围在0.150.80之间时前轴和后轴 的附着系数利用率 17
GB21670一2008 5.5.5.1车辆状态 a)车辆载荷:满载和空载 b) 变速器位置;发动机脱开 5.5.5.2试验条件和规程 初始制动器温度;最热的车轴上平均温度在65C100C之间 a) b试验车速:100km/h和50km/h 控制力在100km/h试验车速下,控制力以100N/s一150N/、的速度线性增加;在50km/h 试验车速下,控制力以100N/s~200N/s的速度线性增加,直至第一根车轴抱死或控制力达到 1kN这两种情形之一发生 制动器冷却;两次制动期间,以最高100km/h的速度行驶直至达到5.55.2a)规定的初始制 动器温度 试验次数;车辆空载时,分别以100km/h和50km/h的车速进行5次制动试验,两种车速试验 交替进行;车辆满载时,以每种车速连续进行5次制动试验,一种车速试验结束后再进行另 车速试验 试验路面:在能提供良好附着条件的路面上进行试验 应记录的数据:下列信息应在整个试验过程中自动连续同步记录,使各变量按时间顺序实时 g 对应 车速; 1 2) 制动控制力 3) 各车轮的角速度; 各车轮的制动力矩; 4 各制动回路的液压管路压力,包括位于比例阀或限压阀下游的至少一个前轮和一个后轮 5 上的传感器 6 车辆减速度 h)取样速度:;所有数据采集和记录设备在所有通道内都应至少达到40Hz的取样速度 确定前轴与后轴制动压力比;确定在整个管路压力范围内前轴与后轴的制动压力比 除具有 可变制动比例系统的车辆外,应通过静态试验确定 如车辆具有可变制动比例系统,应在车 辆满载和空载条件下进行动态试验 分别在每种载荷条件下按本附录规定的相同的初始条 件以50km/h的车速进行15次紧急制动 5.5.5.3数据推导 在各数据通道内,用5点中央平移法对5.5.5.2e)规定的各次制动的数据进行筛选 a 对5.5.5.2e)规定的各次制动,确定最能描述各制动车轮上测得的力矩和作用在该车轴上的 b 管路压力之间函数关系的线性最小二乘法方程的斜率制动器外部因数)和压力轴截距制动 器释放压力) 进行回归分析时仅采用车辆减速度在0.15g~0.80g范围内收集的数据所得 出的输出力矩 对5.5.5.3b)的试验结果进行平均,计算前轴平均制动器外部因数和各次制动的制动器释放 压力 对5.5.5.3b)的试验结果进行平均,计算后轴平均制动器外部因数和各次制动的制动器释放 压力 利用5.5.5.2i)确定的前后制动器管路压力关系和动态车轮滚动半径计算各车轴的制动力与 前轴制动管路压力间的函数关系 利用下面的公式计算车辆的制动强度与前轴制动管路压力的函数关系 18
GB21670一2008 =贵 其中,、为给定前轴制动管路压力下的制动强度; T、T 与前轴制动管路压力相对应的前轴和后轴制动力 P为车辆质量 利用下列公式计算各轴利用的附着系数与制动强度的函数关系 f /2= P EXX PX 十 P 一 P h 绘制满载和空载条件下和与:的函数关系,即车辆的附着系数利用曲线,应满足5.5.2 的要求 5 装备防抱制动系统的车辆的试验要求 6 5.6.1防抱制动系统的类型 1类防抱制动系统 装备1类防抱制动系统的车辆应满足5.6的全部有关要求 2类防抱制动系统 装备2类防抱制动系统的车辆应满足5.6中除5.6.3.3.5外的全部有关要求 3类防抱制动系统 装备3类防抱制动系统的车辆应满足5.6中除5.6.3.3.生和5.6.3.3.5之外的全部有关要 求 在这些车辆上,没有直接控制车轮的车轴应符合5.5对附着系数利用和车轮抱死顺序的 规定,而非5.6.3.2对附着系数利用的要求 如附着系数利用曲线的相对位置不能满足5.5.2 的要求,应在5.5.2规定的有关制动强度和载荷条件下检查确认至少一根后轴的车轮未在前 轴车轮之前抱死 这些要求可通过调节行车制动控制力在高附着系数(约为0.8)和低附着系 数(最大为0.3)路面上检查 5.6.2 一般要求 5.6.2.1任何影响到5.6规定的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的电路失效或传感器工作不正常,包括供电线路、 控制器的外部线路、控制器和调节器的失效,应通过4.2.21.1.2规定的黄色报警信号指示给驾驶员 5.6.2.2对在静态条件下不能检测到的传感器异常,应在车速超过10km/Ah之前进行检测 但由于 静态条件下车轮不转动,传感器不能产生车速信号,为防止发出错误的报警信号,可推迟检测但应在车 速超过15km/h之前确认传感器工作正常 5.6.2.3当车辆静止、防抱制动系统通电时,电控的压力调节阀应至少循环一次 5.6.2.4只影响防抱制动功能的单个电路功能失效发生时,应通过上述黄色报警信号指示,且行车制 动性能不应低于发动机脱开的0-型试验规定性能的80%,其对应的制动距离为0.lu十0.0075r(m).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为5.15m/s 5.6.2.5防抱制动系统的工作不应受磁场或电场的不利影响”,按GB/T17619的规定进行验证;同 时,对制动装备进行骚扰试验时应符合GB18655的规定 5.6.2.6不应用手动装置来切断或改变防抱制动系统的控制模式 若不存在故障,在车速达到10km/h或15km/h之前报警信号熄灭,当车辆静止时报警信号可能重新点亮 6 7 在统一的试验规程达成之前,制造商应向检测机构提供其试验规程和结果 如改变控制模式后能满足车辆所装备的防抱制动系统所属类型的全部要求,则认为改变防抱制动系统控制模 8 式的装置不受5.6.2.6的限制 19
GB21670一2008 5.6.3特殊规定 5.6.3.1能量消耗 装备防抱制动系统的车辆应采用下列试验来验证行车制动系能在长时间全行程制动时保持其 性能 5.6.3.1.1 试验条件 储能装置的初始能量水平应符合制造商规定 至少能保证车辆满载时达到规定的行车 5.6.3.1.1.1 制动效能 应断开气压辅助设备的储能装置 5.6.3.1.1.2在附着系数小于等于0.3"的路面上,用满载车辆以不低于50km/Ah的初速度全行程制 动,在整个制动时间内,间接控制车轮消耗的能量应考虑在内,且所有直接控制车轮应处于防抱制动 系统的控制下 5 6.3.1.1.3使发动机停止运转,或切断对储能装置的供能 在车辆静止状态下,对行车制动控制装置连续进行4次全行程促动 5.6.3.1.1.5应保证满载车辆在进行第5次制动时至少能达到规定的应急制动性能 附加要求 应按5.6.6.1.1所述方法用试验车辆测量路面附着系数 制动试验应在发动机脱开且以息速运转的情况下,用满载车辆进行试验 5.6.3.1.2.2 5.6.3.1.2.3制动时间=一,/不应小于15s.u上限为160km/h. 5.6.3.1.2.4如一次制动的时间达不到值,允许最多分4个阶段进行制动 各阶段制动之间不应补 充能量 从第2阶段起,对应于开始制动时的能量消耗,从5.6.3.1.1.4、5.6.3.1.1.5和5.6.3.1.2.5 规定的4次全行程促动中减去1次;该规定对5.6.3.1.1规定试验的第2,3、4各阶段制动均适用 5.6.3.1.2.5在车辆静止状态下进行4次全行程促动后,如储能装置内的能量大于等于满载车辆应急 制动所要求的能量水平,应认为满足5.6.3.1.1.5规定的性能要求 5.6.3.2附着系数利用率 5.6.3.2.1防抱制动系统的附着系数利用率应考虑实际制动距离要超过理论最小值 若满足e>0.75 这一条件,则认为防抱制动系统符合要求,e为5.6.4.1.2定义的附着系数利用率 5.6.3.2.2附着系数利用率e应在附着系数小于等于0.3和约为0.8(干路面)的两种路面上以 50km/Ah的初速度进行测定 为消除制动器温度不同的影响,建议先测定:M再测定人 5.6.3.2.3测定附着系数的试验程序和附着系数利用率 的计算公式见5.6.4 5.6.3.2.4装备1,2类防抱制动系统的车辆,应对整车的附着系数利用率进行检验,装备3类防抱制 动系统的车辆,只要求至少装备一个直接控制车轮的车轴(桥)满足这一要求 5.6.3.2.5应在车辆满载和空载两种状态下,检验e>0.75这一条件 在高附着系数路面上进行满载试验时,如规定的控制力不能使防抱制动系统实现全循环,可省略该 试验 对空载试验,如全力'制动时不能实现全循环,可将控制力增加到1000N;如超过1000N还不足 以使系统全循环,可省略该试验 5.6.3.3附加检查 应在发动机脱开,车辆满载和空载两种条件下进行下列附加检查 9 在这样的路面普遍适用之前,可采用磨损到限值的轮胎,附着系数最高可为0.4由负责型式试验的检测机构 斟酌决定,并记录实际值、轮胎型号及路面情况 10)在制定统一的试验规程之前,为确定车辆自动功能提供的不同的制动力分配方案的效果,本条款要求的试验 应在装备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的车辆上重复一次 1“全力"是指第5章规定的该车型的最大控制力;如要求使防抱系统工作,可采用更大的力 20
GB21670一2008 5.6.3.3.1在5.6.沉.2.2规定的路而上.以40km/h和v=0.8w<120km/h的初迷度全力制动时 由防抱制动系统直接控制的车轮不应抱死 5.6.3.3.2在试验车轴从高附着系数(k)路面驶向低附着系数路面(kL)时全力制动,直接控制车轮 不应抱死,其中AS0.5且A/A>2 行驶车速和进行制动的时机应确保防抱制动系统能在高附着 系数路面上全循环,车辆以5.6.3.3.1规定的高、低两种初速度从高附着系数路面驶人低附着系数 路面 在车辆从低附着系数(k)路面驶向高附着系数(k)路面时全力制动,车辆的减速度应在 5.6.3.3.3 合适的时间内上升到一个适当大的值,同时车辆不应偏离原来的行驶路线,其中kH>0.5和kn/k>2 行驶车速和制动时机应确保防抱制动系统能在低附着系数路面上全循环,车辆以大约50km/h的速度 从一种路面行驶人另一种路面 5.6.3.3.4对装备1,2类防抱制动系统的车辆,当其左右两轮分别位于附着系数不同(k和k.)的两 种路面时,以50km/h的初速度突然全力制动,直接控制的车轮不应抱死 其中,k1>0.5且kn/k 5.6.3.3.5此外,装备1类防抱制动系统的满载车辆,在5.6.3.3.4规定的条件下,应满足5.6.5规定 的制动强度 5.6.3.3.6在进行5.6.3.3.1一5.6.3.3.5规定的试验时,不允许车轮抱死 当车速低于15km/h时 允许车轮抱死;间接控制车轮在任何车速下都允许抱死,但不应影响车辆的行驶稳定性和转向能力;车 辆的横摆角小于等于15°且不应偏离3.5m宽的试验通道 在进行5.6.3.3.4和5.6.3.3.5规定的试验时,允许进行转向修正,但转向盘的转角在最 初2s内不应超过120",总转角不应超过240" 试验开始时,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应通过高低附着系数 路面的交界线 试验期间,车轮的任何部分均不应越过交界线 5.6.4附着系数利用率 5.6.4.1测量方法 附着系数(6)的测定 5.6.4.1.1 5.6.4.1.1.1附着系数应在无车轮抱死的前提下,由最大制动力除以被制动车轴(桥)的相应动态载荷 的商来确定 5.6.4.1.1.2以50km/h的初速度,只对试验车辆的单根车轴桥)进行制动 为达到最大制动性能 制动力应在该车轴的车轮间均匀分配 当车速处于20km/h40km/h之间时防抱制动系统应脱开或 不工作 5.6.4.1.1.3应逐次增加管路压力的方法进行多次试验来确定车辆的最大制动强度了m 每次试验 时,应保持输人力不变 制动强度应根据车速从40km/h降到20km/h所经历的时间'计算;这= 0.566/t 当车速低于20km/h时车轮允许抱死 a b 从!的最小测量值1开始,在f包括t)和1.05t之间选择3个'值,取其算术平均值 0.56o 如不能取得3个!值,可用代替.)来计算最大制动强度;== 5.6.4.1.3的要求 仍适用 5.6.4.1.1.4制动力应根据测得的制动强度和未制动车轮的滚动阻力来计算,驱动桥和非驱动桥的滚 动阻力分别为其静载轴荷的0.015倍和0.010倍 5.6.4.1.1.5车轴《桥)的动载轴荷应按5.5的公式给出 5.6.4.1.1.6值应四舍五人为3位小数 12)k是高附着系数,k是低附着系数 21
GB21670一2008 5.6.4.1.1.7然后,按5.6.4.1.1.1 1.1.6的规定对其他车轴重复进行试验 5.6,4, 5.6.4.1.1.8例如,对后轮驱动的双轴车,前轴(1)制动时,附着系数由下式算出 015× F A=五凶P-片二丛 月+ ×Zm×P× 片 5.6.4.1.1.9由前轴确定k值,由后轴确定值 5.6.4.1.2附着系数利用率(e)的确定 5.6.4.1.2.1附着系数利用率e的定义为防抱制动系统工作时的最大制动强度(c)和附着系数(ku 的商,即e=又N/kuMd 5.6.4.1.2.2应在防抱制动系统全循环的情况下,按照5.6.4.1.1.3测定在55km/h的初速度下、,速 度从45km/h下降至15km/h时的时间,根据3次试验的平均值,计算最大制动强度(2 0.849 RAM. A×F十XF 5.6.4.1.2.3附着系数k,应以动态轴荷加权确定;h一 P×s 式中:F=F ×定儿×尸×鸟 Fa=F z儿×P×g" +十会 音父" 对于装备l.2类防抱制动系统的车辆,=x值应在防抱制动系统工作时对整车进行测定 5.6.4.1.2.4 附着系数利用率(e)由5.6.4.1.2.1中的同一个公式算出 5.6.41.2.5对装备3类防抱制动系统的车辆将对至少有一个直接控制车轮的每根车轴(桥)测量 文、值 例如,对防抱制动系统只作用在后轴(桥)(2)上的后轮驱动双轴车,附着系数利用率(e)由下式 算出 ZL×PXg-0.010F e2 -×ZAL×P× A(-" 应对至少有一个直接控制车轮的每根车轴(桥)进行计算 5.6.4.1.3e值应四舍五人为2位小数 如e>1.00,应重新测量附着系数 允许误差为10% 5.6.5在不同附着系数路面上的制动性能 5.6.5.15.6.3.3.5所述的制动强度可参照在进行试验的两种路面上测得的附着系数来计算 这两 种试验路面应满足5.6.3.3.4规定的条件 5.6.5.2高、低附着系数路面的附着系数(k和kL)应按5.6.4.1.1测定 5. .6.5.3满载车辆的制动强度(cwMus)应为 >0.75十 ,之MAsk 之MAIs 5.6.6低附着系数路面的选择方法 5.6.6.1应按5.6.3.1.1.2的规定向检测机构提供所选路面附着系数的详细情况 5.6.6.1.1数据应包括车速约为40km/h时的附着系数-滑移率(0100%)曲线 5.6.6.1.1.1曲线的最大值以k表示,滑移率为100%时的值以ka表示 5.6.6.1.1.2尽为A与A的比值,R- e 5.6.6.1.1.3R值应四舍五人为1位小数 5.6.6.1.1.4试验用路面的R值应在1.0一2.0之间 5.6.6.2试验之前,应确认所选择的路面符合要求,并记录 13)在这样的试验路面普遍应用之前,比值R达到2.5是可接受的,但需经检测机构同意 22
GB21670一2008 R值的测定方法; 车型; -铀荷和轮胎(采用不同的载荷状态和轮胎试验,检测机构将根据试验结果判定其是否可以代表 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 5.6.6.2.1R值应在试验报告中说明 每年至少用代表车型对路面标定一次,以检验R的稳定性 车型批准和扩展 车型批准 对于申请批准的一组车型,选择具有下列特征的一辆或者多辆车辆作为其代表,进行本标准规定的 全部试验 质量参数 a 在最大设计总质量中选择具有最大值的车辆; b)对于允许挂接挂车的乘用车,还应在最大允许挂接质量中选择具有最大值的车辆(考虑转移 到乘用车上的垂直载荷). 6.1.2 空载轴荷 选择前轴荷/后轴荷之比最大的车辆 6.1.3悬架型式 选择具有不同类型悬架的车辆(对于零件不同、具有相同型式的悬架视为相同类型) 轴距和轮距 选择具有最小轴距及最小轮距的车辆 6.1.5最高车速 选择能达到发动机接合的0-型试验车速和I-型衰退试验所需车速的车辆 6.1.6发动机 选择装备最小制动作用发动机的车辆 6.1.7传输系统及总传输比 选择装备使发动机制动作用最小的传输系统的车辆 6.1.8制动系 a)选择具有最长管路系统(包括每条管路)的车辆; b 选择具有不同制动器类型的车辆 e) 选择采用不同制动力传递和控制方式的车辆 选择具有不同制动回路布置方式的车辆 d 6 1. 储能装置容量 9 a)充能试验时选择储能装置容量最大的车辆 b) 其他试验时选择储能装置容量最小的车辆 6. .1.10能量来源 选择具有最小能源供给或/和最小助力的车辆 6d 1.11轮胎 选择轮胎滚动半径最大的车辆 a b)选择轮胎断面宽度最小的车辆 已批准车型的扩展 6 2.1对已批准车型进行了与制动系统相关的更改,应申请扩展 6 2 已批准车型的扩展符合6.1的原则时,应准予扩展 3 6.2. 已批准车型的扩展超出6.1规定的范围时,应重新进行试验 23
GB21670一2008 试验方法 本标准要求先进行静态检查、后进行动态试验 动态试验时,推荐先进行空载试验、后进行满载试 验 I-型试验应在其他所有动态试验项目完成后进行 在静态试验和动态试验开始前,可根据制造商的意见对自动磨损补偿装置进行手动调节,但在动态 试验项目过程中不应进行手动调节 无论何时,制动器调整都不应导致其在非制动状态下发生摩擦或 粘合 试验前,应按制造商规定对车辆进行磨合行驶 如制造商未对磨合行驶做具体规定,可按下列方法 进行磨合 a 车辆满载,从最高车速的80%(小于等于120km/h)作为初速度,以3m/的减速度开始制 动,当速度降至初速度的50%时,松开踏板,将车速加速至初速度,重复试验 b)磨合总次数为200次 如因条件限制不能连续完成200次,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试验次数 试验场地和试验设备 试验场地应具有附着系数约为0.8的高附着系数路面和附着系数小于等于0.3的低附着系数 a 路面 为进行ABS试验,还应具有对开路面和对接路面; 驾驶员在试验过程中可随时检查车速.、瞬态碱速度和控制力(或管路压力) b 控制力测量仪器/传感器,精度不低于2%;测定和记录车速,制动距离(二者均精确到土1% 减速度、控制力(或管路压力)和时间的设备; d)管路压力表/传感器,精度不低于2% 各制动器测量摩擦衬片温度的仪器设备,确保在试验过程中(至少)能将最热的车轴上的制动 器温度显示给驾驶员,精度不低于5%; 质量测量装置,精度不低于2%; f 轮胎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 g 时间测量及显示装置,精度不低于1s;其中反应时间测量装置的精度不低于0.01s; h) 7 距离测量装置,精度不低于1% 发动机转速表,精度不低于2% 对装备电控传输装置的车辆进行试验时,还应准备伏特表 7.2试验车辆 确认试验车辆符合6.1的要求 7.3静态检查 7.3.1资料及文件检查 a)检查制造商有关制动摩擦衬片不含石棉的声明" 确认制造商对失效模拟及其影响进行了说明 D) e)检查制造商有关复合电子车辆控制系统安全方面的说明 与本标准规定相关的其他资料 d) 7.3.2部件检查 7 .3.2.1对制动系进行外观检查,确认行车制动踏板与传输部件间的连接效能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 降低 7.3.2.2确认制动踏板及其支架,主缸及其活塞、控制阀、制动踏板与主缸或控制阀之间的连接件、轮 缸及其活塞,制动杠杆凸轮总成等零部件具有足够的强度且便于维护 7.3.2.3确认行车制动作用在所有车轮上 检查系统为双回路并记录其实现方式,确认液压回路的储 液罐也是分立的 7.3.2.4确认行车制动、应急制动和驻车制动器表面与车轮永久连接 如可断开,应确认只能在换挡 214
GB21670一2008 等情况时短暂断开 对驻车制动系,仅当驾驶员在驾驶位置通过一个不因泄漏而起作用的系统控制时 才允许断开 如行车制动或应急制动器可以断开,应在动态试验期间确认断开时仍能达到规定的性能 7.3.3制动器磨损及调节检查 7.3.3.1确认行车制动器符合磨损自动调整的规定 如应急制动系和驻车制动系采用单独的部件,应 具有手动或自动磨损调整装置;对手动调整,检查其便于维护且无须拆解即可进行调整 检查踏板杠杆 比与踏板行程相适应,确认所有制动器调整紧密 7.3.3.2确认行车制动系制动摩擦衬片的磨损便于从车辆外部或车辆下部、利用适当的检查孔或其他 方法等车辆正常配备的工具或设备进行检查 检查时,允许拆除车轮,但不应拆除制动系统的任何部 件 也可安装在摩擦衬片需要更换时指示给驾驶员的声学或光学报警装置,可采用4.2.21.1.2规定的 黄色信号 7.3.4制动系统结构检查 7.3.4.1行车制动系检查 确认驾驶员在佩戴固定式安全带、双手握住转向盘的情况下能从驾驶位置促动行车制动踏板;确认 行车制动与驻车制动控制装置相互独立;行车制动控制装置在解除制动时能完全回位. 7.3.4.2驻车制动系检查 确认驾驶员在佩戴固定式安全带的情况下能从驾驶位置促动驻车制动控制装置;确认驻车制动可 通过纯机械装置锁止,且在解除制动(如脱开锁止装置)时控制装置能完全回位 应急制动系检查 7.3.4.3 模拟行车制动失效,确认驾驶员在佩戴固定式安全带,双手握住转向盘的情况下能从驾驶位置全行 程促动行车制动踏板 7.3.5台架试验 7.3.5.1车辆满载,储能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将不参加制动作用的车轮固定;逐次增加控制力、管路 压力或操纵幅度,并模拟必要的“失效”状态,对各轴进行试验,检查各车轮均能在试验台架允许的条件 下取得最大制动力 其中,液压动力制动系应在解除驻车制动的条件下进行试验 7.3.5.2检查倒车时也能有效地进行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 7.3.5.3对采用电控传输制动系的车辆,确认其储能器恢复正常工作状态;松开驻车制动控制装置,关 闭点火开关或拔出钥匙以切断对电控传输装置的供能,对行车制动进行全行程促动,检查各车轮均能达 到7.3.5.1测定的最大制动力 7.3.5.4根据台架试验的结果,判断行车制动作用对称分布并在车轴间合理分配,确认行车制动和应 急制动都是可调节的 7.3.6补偿装置 如车辆装备防抱制动系统或牵引力控制系统等可能导致制动力分配不对称或无须驾驶员直接控制 而进行制动作用的补偿装置,应检查制造商对此的声明 7.3.6.1确认车速小于等于 10kmh h时电控传输装置不会进行补偿 在所有载荷条件下,当电控传 输对制动系故障或性能劣化进行补偿导致下列情况时,黄色报警信号点亮 车轴的横向制动压力差;在车辆减速度>2m/、时,取较高值的25%;在车辆减速度<2m/s 时,取2m/<时值的25% b)车轴的单个补偿值;在车辆减速度>2m/s时,取其标称值的50%;在车辆减速度<2m/s 时,取2m/s时标称值的50% 7.3.6.2对照设计文件进行检查,确认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EBD)或防抱制动系统等制动力补偿装置 发生失效时能通过相应的报警信号指示给驾驶员;导致不能达到规定的行车制动性能的失效,应通过 4.2.21.1.1规定的红色信号指示;否则,可采用4.2.21.1.2规定的黄色信号指示 25
GB21670一2008 7.3.7检查控制力与管路压力比例关系 以合理的增幅对管路压力/控制力进行检查,确保涵盖最大允许控制力;分别记录助力模式和无助 力模式下的数据 对助力系统,应在每次促动开始时将储能装置的压力调节至开启压力,正确调整阀 门,记录空载条件下比例阀前后的管路压力 7.3.8电力再生式制动系检查 7.3.8.1对装备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的车辆,确认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的类型 如电力再生式制动系是行 车制动系的一部分,则属于B型;如电力再生式制动系不是行车制动系的一部分,则属于A型 7.3.8.2检查A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只能通过加速踏板和/或在空挡位置启动;检查B型电力再生式 制动系通过行车制动踏板启动,确认不会因摩擦制动而降低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的制动作用 7.3.8.3对装备B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和同时具有A型和B型的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的车辆,检查确 认行车制动系只有一个控制装置,且不能通过除自动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部分或完全断开行车制动系 如电机可断开,应通过动态试验进一步确认电机断开不会降低行车制动效能;此外,还应检查行车制动 性能与变速器挡位无关 检查电力再生式制动系控制装置受行车制动控制装置的操纵幅度和车轮制动力对应关系的控制 确认检查该关系失效导致不能满足5.5和5.6的相关要求时,最迟在控制装置启动时通过光学报警信 号指示给驾驶员;只要失效存在且“接触”开关处于运行位置报警信号将一直指示 7.3.8.4对制造商提供的试验规程和试验结果进行检查,确认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的工作不受电磁场的 不利影响 装备防抱制动系统的车辆确认由防抱制动系统控制电力再生式制动系 7.3.8.5 挂接具备电力制动系挂车的乘用车 7.3.9.1对挂接具备电力制动系挂车的乘用车,应在发动机怠速运行且所有电器设备工作的条件下, 操纵挂车制动系,使其产生最大电流(15A)消耗,确认挂车连接线路的电压不低于9.6V;对照设计文 件进行检查,确认制动系电路在过载的情况下也不会发生短路 7.3.9.2确认乘用车制动回路发生失效时,未失效的部分仍能使挂车电力制动系工作 7.3.9.3对利用制动灯开关启动的挂车电力制动系,检查启动电路与制动灯开关并联且制动灯开关和 电路能承受额外负载 7.3.10采用电控传输的驻车制动系 以下条款适用于通过电控传输实现控制装置和制动器之间功能连接的驻车制动系,也适用于电控 传输与其他传输方式并存的情形 7.3.10.1通过断开信号线等方式)确认电控传输失效不会导致驻车制动系误动作 7.3.10.2通过断开电缆等方式)确认电控传输线路损坏时,仍能从驾驶位置进行驻车制动,使车辆在 规定坡度上保持静止;如不满足上述要求,可通过发动机和手动变速器或利用自动变速器的驻车挡达到 规定的性能 检查失效发生后可解除驻车制动,如需利用辅助装置,应予记录并注明使用方法 7.3.10. 3 通过断开相关电缆等方式确认电控传输装置的供电发生损耗或线路损坏时通过 4.2.21.1.2规定的黄色报警信号指示 7.3.10.4由驻车制动电控传输装置给辅助设备供电的车辆,打开开关并使所有辅助设备工作,确认能 进行驻车制动并予以解除 7.3.10.5关闭控制制动装备供电的点火/起动开关(必要时拔掉钥匙,检查仍能进行驻车制动但不能 解除制动 7.3.11具有电控传输装置的行车制动系 以下条款适用于通过电控传输实现控制装置和制动器之间功能连接的行车制动系,也适用于电控 传输与其他传输方式并存的情形 7.3.11.1 电控传输装置潜在失效影响分析 26
GB21670一2008 确认制造商提供了电控传输装置潜在失效影响分析的资料,并对单个短暂失效(时间<40ms)和持 续失效(时间>40ms)进行专门检查,确认分析结果能证明 a 单个暂时失效(非传输信号或数据发生错误)不会明显影响行车制动性能" b)持续失效导致不能达到规定的行车制动性能时,采用4.2.21.1.1规定的红色报警信号指示给 驾驶员 电控传输中断导致的失效,应在失效发生时立即通过报警信号指示 发生持续失效但不妨碍达到规定的行车制动性能时,通过4.2.21.1.2规定的黄色报警信号指 示给驾驶员 对照设计文件进行检查或根据制造商提供的资料判断失效检测信号是否能中断电控传输的 指令信号 如能中断,确认只是短暂中断(<10ms)且不会影响制动性能 7.3.11.2 电控传输能源失效 确认电控传输的电能水平处于制造商声明的标称值,可将该值作为动力电池额定电压 在发动机 运转但不给动力电池充电的情况下全行程促动行车制动20次 每次制动时,应全行程制动20s,释放 5s,然后再进行一次制动,检查传输装置剩余的电能足以全行程促动行车制动器 对液压传输与电控 传输并存的制动系,还应对液压能源失效和储能进行检查 7.3.11.3检查制造商对不能保证行车制动性能或至少两个独立的行车制动回路不能达到应急制动性 能的动力电池最高电压做了声明 通过使动力电池部分放电或连接台式电源来代替动力电池;逐渐降 低动力电池电压并记录4.2.21.1.1规定的红色报警信号点亮时的实际电压 使用台式电源时,应确认 其具有足够的功率;利用车辆现有电线时,移除动力电池端子进行供电并检测输出电压 实际的记录电 压不应高于动力电池额定电压 此外,还应在该电压水平下进行动态试验,确认行车制动电控传输装置 中剩余的电能足以达到应急制动性能 7.3.11.4如辅助设备或驻车制动系的电能来自行车制动系的电控传输的储能装置,应进行下列检查 发动机转速能维持电控传输的电能水平但不高于80%最大功率转速;打开开关,使上述所有辅助 设备工作;记录发动机运转和辅助设备工作时的动力电池电压 需通过动态试验验证在该电压水平(见 下注)下仍能达到规定的行车制动性能;动力电池(储能装置)放电以后,应进行动态试验来验证在不使 用电能的情况下仍能达到规定的减速度 也可通过计算进行检验 7.3.11.5如辅助设备的电能来自行车制动电控传输的储能装置,应在车辆静止,发动机运转但动力电 池不充电的情况下,检查车辆处于驻车制动状态,对行车制动进行全行程制动,确认制动灯保持指示状 态且所有车灯(前照灯、前后雾灯、转向灯)在制动期间都正常工作 7.3.11.6对照设计文件进行检查,确认行车制动电控传输发生故障不会导致违背驾驶员意图而进行 制动 7.3.12储液罐/主缸检查 7.3.12.1检查确认储液罐易于接近,通过采用透明材料、安装低液面指示器或其他方式实现在不打开 储液罐的情况下即可对液面进行检查 如采用透明材料,应确认所有颜色的液体都清晰可见 7.3.12.2确认车辆装备在液压传输失效或储液罐液面低于规定水平时向驾驶员指示的红色报警信 号,检查报警信号即使在白天也清晰可见,便于在驾驶位置对报警信号的工作状态进行检查 此外,还 应确认车辆装备驻车制动指示信号 7.3.12.3为对工作状态进行检查,模拟行车制动失效和制动液泄漏,确认报警信号最迟在制动踏板作 用时指示,检查报警装置的零部件发生失效不会导致制动性能的完全丧失,只要失效/故障存在且点火 开关处于“开”运行)位置上,报警装置将一直点亮 7.3.12.3.1对压差报警装置,在主缸的两个出口各连接一个压力表/传感器(一个在主制动回路,另一 个在应急制动回路) 模拟行车制动的一条回路失效,记录报警信号点亮时两个出口的压差;确认压差 不超过1.55MPa 模拟另一条回路失效,重复该过程 7.3.12.3.2对液面报警装置,确认报警信号在储液罐的任一部分液面下降至制造商规定的水平时予 心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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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电器电量监控器
本文分享国家标准低压电器电量监控器的全文阅读和高清PDF的下载,低压电器电量监控器的编号:GB/T21705-2008。低压电器电量监控器共有32页,发布于2008-12-01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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