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28060-2011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检疫管理准则

Guidelinesforphytosanitaryregulatingwoodpackagingmat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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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B16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65.020.01
  • 实施日期2012-06-01
  • 文件格式PDF
  • 文本页数16页
  • 文件大小386.68KB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检疫管理准则


国家标准 GB/T28060一2011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检疫管理准则 Gudelinesforphytosantaryregulatngwoolpackagingmaterial 2011-12-30发布 2012-06-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监检疫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花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
GB/T28060一20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71)提出并归口 本标淮起草单位;天津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华人民共 和国云南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庆林、杜宇、楼旭日、刘永胜、魏亚东、刘波、詹国平、葛建军、程瑜
GB/T28060一2011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检疫管理准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处理,标识的加施和检疫监督管理的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2371木质包装热处理操作规程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1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木质包装材料wondpackagingmaterial 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 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1.2 垫木dunnage 用于固定或支撑货物、但与货物无关的木质包装材料 3.1.3 去皮dtarkins 将原木上的树皮除去,用DB表示 3.1.4 熏蒸fumigation 用以完全或主要呈气态的化学药剂对商品进行处理的过程 3.1.5 热处理heattreatment 对木质包装材料加热直到该材料在最短时间内达到最低处理温度为止的过程 3.1.6 化学加压浸透ehemealpressureimpregnaton 用化学防腐剂通过加压过程对木材进行处理 3.1.7 库内烘干kilnr-dirytimg 为达到要求的湿度而在封闭环境中通过加热和(或)湿度控制对木料进行干燥处理的过程
GB/r28060一2011 3.1.8 标识 mark 适用于木质包装材料证明其植物检疫状况的、国际上认可的官方戳记或印记 3.1.9 实时监测regularmonitoringbyinternet 利用网络技术等手段对木质包装材料检疫除害处理过程中的温度和浓度数据进行远程监督检测的 过程 3.1.10 熏蒸库fummigationchamber 用于木质包装材料检疫熏蒸处理的固定密闭设施 3.1.11 热处理库heattreatmmentechamber 利用热处理技术杀灭木质包装材料中有害生物的固定密闭设施 3.1.12 紧急措施 emergenCymeaSure 在新的或意料之外的植物检疫情况下紧急确立的一个植物检疫条例或程序 一项紧急措施可以是 或不是临时措施 3.2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MB;标识中嗅甲婉熏燕处理 HT;标识中热处理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PlantProtectionConvention) 基本要求 对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处理和监督管理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各地主管部门对进出境货物的木质包装材料实施检疫监督管理 本标准中所称的木质包装材料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 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 的木质材料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材料的,应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IPPC的要 求进行检疫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 检疫处理方法和标识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应按照本标准中列明的检疫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要求加施IPPc 标识; 从事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除害处理的组织应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考核认可并获得资格 证书: -经过认可的进出境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处理方法有澳甲烧熏蒸和热处理 其他检疫处理方法 应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认可; -对木质包装材料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单位(以下简称标识加施单位),应向所在地主管 部门提出资格申请,经考核合格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并应接受该主管部门的日常 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监管的有效性,应进行实时监测,有条件的可参见附录A进 行视频监控
GB/T28060一2011 热处理 热处理库的技术要求 热处理库的技术要求参见附录B. 5.2技术指标 5.2.1应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min以上 5.2.2 中心温度测定的方法和加热时间的确定应符合SN/T2371的规定 5.2.3库内烘干、化学加压浸透或其他处理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视为热处理 澳甲烧熏蒸库熏蒸 熏蒸库的技术要求 熏蒸库的技术要求参见附录c 技术指标 常压下.对进出境木质包装材料的腹甲绽黑燕处理指标见表1 表1澳甲常压熏蒸处理指标 最低浓度要求 温度 剂量 密闭时间 g/m g/m 2h 12h 24h 4h 48 36 31 >21 28 24 >16 56 42 24 36 32 28 64 >11 48 42 36 32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标识管理与合格评定 应按照下述要求对进境货物的木质包装材料进行检疫处理,IPPC标识管理以及合格评定: -对已按本标准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材料,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准予人境; -对已按本标准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材料但截获活的有害生物的,可以采取除害处理 措施; -对未按本标准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材料,可以采取除害处理和销毁处理措施 违规情 况严重的作退运处理; 过境货物带有未达到本标准要求的木质包装材料的,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实施检疫处理,以确保 木质包装材料不会产生不可接受的风险; -进境船舶、飞机使用的垫舱木料卸离运输工具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不卸离运输工具的应接受 进境地主管部门的检疫监管; -旅客携带物的木质包装材料未加施IPPC标识的,且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准予人境;截获活的
GB/r28060一2011 有害生物应按照本标准对木质包装材料进行检疫处理 -对进出口商和输出国家或地区木质包装材料标识加施单位应建立诚信档案,实施动态的诚信 管理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检疫处理标识要求见附录D.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标识管理与合格评定 应按照下述要求对出境货物的木质包装材料进行检疫处理、IPPC标识管理以及合格评定 -木质包装材料检疫处理过程和IPPC标识加施应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对于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材料应重新处理并重新加施标识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检疫处理结束后,经所在地主管部门确认处理合格的,标识加施单位按 照规定加施标识,出具处理结果报告; 标识加施单位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材料应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以防止有害生物 再次侵染,同时建立木质包装材料销售、使用记录及核销制度; 货主或其代理人需要使用木质包装材料的,可以从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识加施单位购买木 质包装材料,并要求标识加施单位提供处理合格证明文件; 输人国家或者地区对木质包装材料有其他特殊检疫要求的,按照输人国家或者地区的规定 执行; 主管部门对相关出口组织和木质包装材料标识加施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实施动态的诚信管理,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检疫处理标识要求见附录E -每件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应加施防伪溯源码,防伪溯源要求参见附录F
GB/T28060一2011 附 录A 资料性附录 处理过程的实时监测与视频监控 A.1概述 通过网络、传感器和计算机组成的系统可以实现对木质包装材料检疫处理(包括热处理、熏蒸处理 的实时监测功能,达到更加直接的实时监管的目的,并可以实现全过程的视频监控 A.2熏蒸处理过程中熏蒸剂浓度和温度实时监测 通过安装在熏蒸处理库中的温度和熏蒸剂浓度传感器,采集熏蒸库内温度和熏燕剂气体浓度,通过 网络将实时温度和浓度数据传输并记录 在循环熏蒸的条件下,投药结束后要连续循环30min,澳甲炕熏蒸浓度只检测熏蒸空间内的一 个点 热处理过程中温度实时监测 通过安装在热处理库中的温度传感器,采集热处理库内干球温度、湿球温度或木材材心温度,通过 网络将实时温度数据传输并记录 A.4视频监控 通过安装在木质包装材料生产,除害处理以及标识加施工作现场和成品库的视频系统,实现对木质 包装材料的生产,处理和存放等多个关键控制点的全程监控
GB/r28060一2011 B 附 录 资料性附录 热处理库的技术要求 B.1一般要求 热处理库应具备良好的密闭和保温性能,配备供热设备、调湿设备、水分检测仪器及气体循环系统、 气体排放系统、温湿度自动检测系统、恒温恒湿自动控制系统,并符合消防和环保的要求 B.2热处理库的附属供热装置 热处理库的附属供热装置包括蒸汽锅炉、导热油炉和干热风燃烧炉等)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 保、劳动、消防等部门的要求 配置压力蒸汽锅炉的,应取得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锅炉使用许可证;供应 热源的燃烧炉应配备除尘除火星设备 B.3木材含水率检测仪表 为了解热处理过程中木质包装材料含水率的变化以及满足对木质包装材料进行干燥的需要,应配 置备木材水分检测仪或便携式木材测湿仪(精度士0.5%,测量范围0%60%). B.4热处理库的容积 根据处理量的需要确定热处理库的容积,最小应不小于50m B.5温度检测设备 热处理库应配备温度自动检测系统,用于监测和记录热处理过程中库内干,湿球或木材材心温度变 化情况 温度检测系统应具有巡回多点检测,定点定时监测和检测数据网络传输功能 温度传感器检 测精度在士0.5C,并经国家标准计量检定合格 干,湿球温度传感器应置于库内气流循环良好的地方 安装于库内一侧墙壁的中部,距地面1.3m 的地方,干,湿球温度感温头相距8cm~10cm,湿球感温探头距水面3cm一5em 热处理库投人使用前需对库内空间温度是否分布均匀进行定点检测 若各检测点之间温度相差 >2C的,应及时调整库内相关设备以使库内各点的温度一致 B.6热处理库的升温性能要求 根据木质包装材料热处理时对温度和湿度的实际需要,评定木质包装材料热处理库升温性能是否 符合要求、设备功率是否匹配,参见如下指标 在冬季气温低于10C时,是否能使热处理库升温达到干球温度65C以上和湿球温度60以 上,或者干球温度75C以上; b 在夏季时,热处理库升温可否达到干球温度70C以上和湿球温度65C以上,或干球温度 80以上
GB/T28060一2011 B.7热处理库的建筑要求 B.7.1 -般要求 建筑热处理库需按照国家建设部门的相关要求勘查设计.,同时还需满足密闭,保温与防腐蚀的 要求 B.7.2基础 -般用块石浇混凝土造成 基础深度应当低于冻结线10em B.7.3地面 地面应结实,防止陷落 地面一般由四层组成;最下一层为素土夯实,第二层为10cm厚的碎石垫 层(或石灰、碎石、炉渣三合土垫层),第三层为12cm厚的混凝土层,最上一层为2em厚的水泥砂浆抹 面层 地面坡度宜为2%,以便排水 B.7.4墙壁 热处理库的墙壁,一般宜采用双墙壁结构、用砖砌成,中间填充珍珠岩等保温材料,墙厚 0.5m0.8m;也可采用单墙结构,再使用玻璃纤维等保温材料和不锈钢板或铝板在内壁加上保温层 B.7.5库顶 -般为预制的钢筋混凝土板,厚度10cm即可 上面使用炉渣、珍珠岩等保温材料做保温层 B.7.6库门 库门应不透水汽,热传导小,经久耐用,开启方便 目前广泛采用金属双扇门门嘲用角铁和槽钢做 成骨架,两面包上厚1.5mm~2.0mm的铝板,两扇铝板之间填以玻璃棉或珍珠岩,作为保温层;门边 四周和门框贴上耐热橡胶压条,以关门时能压紧密闭为准 观察用小门的建造与此相似 B.7.7热处理库的防腐处理 热处理库的内墙应涂防腐蚀涂料层,既能起到抗腐蚀作用,又可防止水汽向墙壁渗透 B.8库内循环设备 为确保热处理室内的温度、湿度均匀分布,以保证热处理效果和木材干燥质量,应根据热处理库容 积的大小,安装匹配的正反向风机,风机的装机容量每30m不小于1000w B.9热处理自动控制系统 热处理库应安装自动控制系统,通过该系统,可对热处理过程的加热升温、排气降温和调节湿度等 过程进行自动控制,使整个热处理过程中室内干球温度、湿球温度一直维持在所设定的热处理技术指标 要求之内,以保证木质包装材料的热处理质量,防止温度低于热处理技术指标,或防止温度过高引起木 材扭曲变形或开裂,实现对木质包装材料的有效检疫处理,维持木质包装材料的正常使用功能
GB/r28060一2011 B.10热处理库的验收 热处理库建成后应运行所有设备,使其达到本标准中规定的热处理技术指标,经现场验收并做好验 收记录后,方可投人使用
GB/T28060一2011 附 录c 资料性附录 澳甲熏蒸库的技术要求 c.1一般要求 熏燕处理库应具备良好的气密和保温性能,配备温度、熏蒸气体浓度实时检测和网络传输系统、自 动投药、自动循环、自动排放和回收系统,并符合消防和环保的要求 熏蒸库与生活和工作区的距离不 少于200m C.2熏蒸库的附属供热装置 附属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等部门的要求 附属供热装置应能保证熏蒸期 间的温度不低于11C c.3熏蒸库的容积 根据处理量的需要确定熏燕库的容积,最小应不小于50m 浓度和温度检测设备 配备温度、熏蒸气体浓度实时检测和网络传输系统 温度检测传感器的检测精度士1C并有经国 家标准计量检定的合格标志 熏蒸气体浓度检测系统应经主管部门定期校准 c.5熏蒸库的气密性能要求 熏蒸库的气密性要求从200Pa降至100Pa的时间不低于10s C.6库内循环设备 为保证熏蒸库内的温度、药剂均匀分布,应根据熏蒸库容积的大小,安装匹配的强制循环风机 风 机的风量应保证每3nmin循环一次 熏蒸库的建筑要求 建筑熏蒸库需按照国家建设部门的相关要求勘查设计,同时还应满足气密,保温与防腐蚀的要求 C.8排放设备 溴甲烧的排放应满足环保要求
GB/r28060一2011 C.g熏蒸处理自动控制系统 熏蒸库应实现自动投药,循环和检测等功能 C.10熏蒸库的验收 熏蒸库建成后应运行所有设备,使其达到本标雅中规定的熏燕处理技术指标要求,经现场验收并做 好验收记录后,方可投人使用 10
GB/T28060一2011 附 录D 规范性附录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检疫处理标识要求 D.1标识式样 标识式样见图D.1 -000 IPPC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2个字母国家编号 XX 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木质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编号; 000 YY 确认的检疫处理方法,如澳甲烧熏蒸为MB,热处理为HT 图D.1标识式样 D.2标识要求 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或木质包装材料生产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信息,如去除 树皮以DB表示 标识应加施于木质包装材料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能移动 标识应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1
GB/r28060一2011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检疫处理标识要求 E.1标识式样 标识式样见图E.1 CN-000 YY-ZZ IPPc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2个字母国家编号 000 主管部门批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编号; YY 确认的检疫处理方法,如澳甲烧熏熊为MB,热处理为HT ZZ 主管部门或木质包装材料生产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信息,如去阶除树皮以DB表示 图E.1标识式样 E.2标识要求 标识应加施于木质包装材料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能移动 标识应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12
GB/r28060一2011 参 考 文 献 [1]ISPM第1号标准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物检疫原则 [2]1sPMI第5号标准植物检疫术语表 31IsPM第13号标准违规和紧忽行动通知准则 1I第15号标准国际复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5 3166-1-ALPHA-2CODEELEMENTs国际标准化组织 []sN/T1l43一2002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黑蒸操作规程 [7 木质包装热处理操作规程 SN/T23712009 14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检疫管理准则GB/T28060-2011

在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特别是在进出口贸易中。然而,这些木质包装材料中可能会携带一些害虫和病菌,如果不进行严格的检疫管理,将对国家和地区的植物健康安全造成威胁。

为了加强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管理,保障国家和地区的植物健康安全,我国制定了《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检疫管理准则GB/T28060-2011》,该准则于2012年1月1日实施。

1. 适用范围

该准则适用于以下情况的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管理:

  • 进出口货物中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
  • 通过邮递、快递或其他方式寄送的木质包装材料;
  • 经过加工的木质包装材料,如托盘、栈板等。

2. 检疫要求

根据该准则,各地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于进出境货物中的木质包装材料应当进行检疫,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接受申报:进出境货物中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应当在入境或出境前向海关申报,申报时必须附上符合相关标准的检疫证书或者检疫声明。
  • 检查取样: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木质包装材料进行现场检查和取样检测,以确定是否存在害虫和病菌。
  • 处理措施:对于存在害虫和病菌的木质包装材料,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理。未通过检验证书或检疫声明的木质包装材料不得入境或出境。

3. 标准要求

该准则明确了进出境货物中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的标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植物检疫要求:木质包装材料不得携带任何活体害虫;
  • 卫生要求:木质包装材料表面应清洁,不得附着任何有害物质;
  • 标识要求:木质包装材料应当标注生产国家或地区、材质、加工方式等信息。

4. 合格证明

进出境货物中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或者检疫声明。这些证书和声明应该由符合法定资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以证明该木质包装材料已经通过了检疫。

5. 重要性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检疫管理准则GB/T28060-2011》的实施,确保了进出口货物中木质包装材料的健康安全,有效保障了我国的植物健康安全。对于提高我国的国际贸易水平、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因此,在进行国际贸易时,我们需要严格遵守该准则的规定,从源头上防范携带害虫和病菌的木质包装材料进入我国,保障我国的植物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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