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000.2-2008采

灯具第2-22部分:特殊要求应急照明灯具

Luminaires-Part2-22:Particularrequirements-luminairesforemergencyl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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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K72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29.140.40
  • 实施日期200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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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第2-22部分:特殊要求应急照明灯具


国家标准 GB7000.2一2008/IEC60598-2-22:2002 代替GB7000.2一1996 灯具第2-22部分 特殊要求应急照明灯具 Luminaires一Part2-22:Particularrequirements一 Luminairesforemergeneylighting IEC60598-2-22:2002,IDT 2008-04-11发布 2009-01-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蹬委员会国家标准
GB7000.2一2008/IEC60598-2-22;2002 前 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7000系列灯具国家标准共有19个部分,到本部分出版之日,已出版的GB7000系列标准如下 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7000.12007 灯具第2-22部分;特殊要求应急照明灯具 GB7000.22008 1996庭院用的可移式灯具安全要求 3 GB7000. 7000. 19灯具第2-10部分;特殊要求儿童用可移式灯具 7000. 2005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的安全要求 灯具第2-6部分特殊要求带鸽丝灯用内装式变压器或转换器的灯具 7000. 2008 7000. 2005投光灯具安全要求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安全要求 7000. 1997 第220部分;特殊要求 7000. 2008灯具 灯串 7000. 1999固定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7000. 1999可移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7000. 1999嵌人式灯具安全要求 7000. 1999手提灯安全要求 7000. 2000通风式灯具安全要求 GB7000.15一2000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安全要求 GB7000.16一2000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安全要求 GB7000.17一2003限值表面温度灯具安全要求 GB7000.18一2003钨丝灯用特低电压照明系统安全要求 GB7000.192005照相和电影用灯具(非专业用)安全要求 本部分是GB7000系列标准的第2部分 本部分等同采用EC60598-2-22.2002灯具第222部分特殊要求应急照明)及2002年的第 1号修订件 本部分对原文作了下述编辑性修改 -用小数点“”代替原文中作为小数点用的“,” -原文中的引用标准IEC61046已被IEC6l347-2-2替代,本部分将IEC61347-2-2对应的国标 GB19510.3列为引用标准 -原文中的引用标准IEC60928已被IEC61347-2-3替代,本部分将IEC61347-2-3对应的国标 GB19510.4列为引用标准 原文中的引用标准IEC60924已被IEC61347-2-4、IEC61347-2-5、IEC61347-2-6和 IEC61347-2-7替代,本部分将其中与应急灯具相关的IEC标准所对应的国家标准GB19510.5和 GB19510.8列人引用标准 由于原文中的IEC60742的第1部分已被IEC61558-1替代,等效采用IEC61558-1的国家标 准是GB19212.l,原文中的引用标准IEC60742改为GB19212.1,分条款19.2中“符合 IEC60742第4.12和4.13规定的有关要求”改为“符合GB19212.1中5.12和5.13规定的有 关要求” 在第10章加上原文漏了的第一段“应用GB7000.1的第5章和下述10.1的规定 ”
GB7000.2一2008/IEc60598-2-22:2002 本部分代替GB7000.21996(《应急照明灯具安全要求》,本版标准与GB7000.21996《应急照明 灯具安全要求》的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关于引用文件,增加了相关条款,即规范性引用文件(1.1),共有14个引用标准 关于定义,增加了最大过充电率(3.19),遥控抑制装置(3.20)和遥控抑制模式(3.21)等3个 定义 -关于灯具分类,除了按GB7000.1以外,还应按本部分的附录B. 关于标记 5.5,由于相关要求在GB7000.1中已有规定,本版已删除了前版5.5的要求,故本版5.5 a 的内容已经更新 b)5.6,前版中应急工作时间标记规定由本版的5.2规定,故本版5.6的内容已经更新 c 本版增加5.15,5.16和5.18,内容涉及灯具光学参数表达准确性的规定、使用灯具前准 备工作的说明,插头插座连接灯具的警告 关于结构 a制去前版中涉及鸽丝灯应急灯具的光源数量规定的6.5. 删去前版的6.12,该条由本版中的第20章规定,内容涉及模拟正常供电故障的试验装置 b 及其开关型式等 本版增加凡.5和6.15.,内容涉及自容式应忽灯具的正常电鄙线路和充电线路的带电部件 之间的隔离要求,以及带有遥控抑制装置的自容式灯具在应急模式工作时不应受遥控装 置接线短路或接触接地影响的规定 与前版比较,本版中6,8,6.18和6.19的要求有变化,本版6.8规定用附录A的规定来 检验蓄电池;本版6.18规定铅酸蓄电池在休止模式下灯具蓄电池耗用的电流的限值增大 了;本版6.19钨丝灯应急照明的自容式应急灯具中,灯泡电压的测定时机由原来的20% 额定应急模式工作时间后改为30%额定应急模式工作时间 关于外部和内部接线,增加了10.1,规定除了有额外保护或警告以外,灯具的电气连接件应有 防止断开的措施 关于灼热丝试验,本版标准第15章规定的试验对象扩大到应急照明灯具的外壳,试验时灼热 丝温度提高至850C 关于安全功能,在前版光度学性能的基础上,本版提出了光输出比和灯具的光强分布的合格判 定方法(16.3),规定了应急疏散照明灯具内光源的显色指数(16.4)和应急安全信号在应急模 式下的照度和亮度 -增加了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分别涉及了应急灯具用蓄电池、灯具分类及表达、亮 度测量和休止模式和抑制模式装置 本部分应与GB7000.1《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一起使用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是规范性附录,附录D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4)灯具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晨辉照明有限公司,上海时代之光照明电器检测有限公司,广东拿斯特(国 际)照明有限公司,江门雷恩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照明学会灯具专业委 员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施晓红,陈超中,赵国松,陆光明,钟桂生,陈晓媛,陶玖祥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7000.21996
GB7000.2一2008/IEC60598-2-22;2002 灯具第2-22部分 特殊要求应急照明灯具 适用范围 GB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应急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使用电光源的应急照明灯具的要求 GB7000的本部分不涉及非应急电压降低对高压气体放电灯灯具的影响 对于含有诸如遥控器、指示器和转换器等附加特性的控制装置,本部分也包括GB19510.5和 GB19510.8规定的相关要求以及应实施并符合的试验 1.1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700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4025人-机界面标志标识的基本和安全规则指示器和操作器的编码规则(GB/T4025 2003,IEC60073;1996,IDT) GB7000.1灯具第一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7000.1一2007,IEC60598-1:2003,.IDT) GB/T11013碱性两次电池和电池组圆柱密封镍可充单体电池(GB/T11013一1996,idtlEc 60285:1993 GB19212.12003电力变压器、电源装置和类似产品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试验 (IEcC61558-1:;1998,MOD) GB19510.3灯的控制装置第3部分:钨丝灯用直流/交流电子降压转换器的特殊要求 (GB19510.3一2004,IEC61347-2-22000,IDT) GB19510.4灯的控制装置第4部分: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GB19510.4 2005,IEc61347-2-3;2000,IT 灯的控制装置第5部分;普通照明用直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GB1510.5; GB19510.5 2005,IEc61347-2-4:2000,ITy GB19510.8灯的控制装置第8部分;应急照明用直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GB19510.8 2005,IEC61347-2-7:2000,lIDT GB20550 费光灯用解光启动器(GB250 -2006,idtIEC60155:1993 安全色和安全信号 ISO3864 用于爆炸性气体场所的电气装置 lEC60079 EC603645-56建筑物的电气设备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6章;安全工作 IEC60896-2固定型铅酸蓄电池一般要求与试验方法第2部分:阀控型 IEC61056-1可移式铅酸电瓶和电池阀控型第1部分;一般要求、功能特性试验方法 一般试验要求 应用GB7000.1第0章 GB7000.1的各章所规定的试验应按本部分规定的顺序进行 按本部分要求对组合式应急灯具进行试验时,试验应限于灯具中提供应急照明的灯具部件 灯具 中用于正常照明的元件和部件应符合GB7000系列相关灯具标准的要求例如,对嵌人式灯具,应按嵌 人式灯具标准的要求进行试验)
GB7000.2一2008/IEc60598-2-22:2002 如果应急灯具中一些元件位于灯具的主要部件附近(电缆长度1m以内),那么包括互联装置在内 的所有这些部件都应符合本部分的相关要求 定义 应用GB7000.1第1章的定义,还有相关IEC照明出版物内的定义和下述定义 3.1 应急照明emergeneylighting 正常照明的电源故障时使用的照明,包括应急疏散照明、高危险工作区域照明和备用照明 应急疏散照明emergeneyescapelighting 应急照明的一部分,它为人员安全地离开一个区域或撤离一个区域前努力终止一个危险进程提供 照明 3.3 备用照明standbylighting 应急照明的一部分,它使正常活动能大体上不变地进行 高危险工作区域照明high-risktask-arealighting 应急照明的一部分,为确保有潜在危险过程或情况中的人员的安全,以及为了工作人员和房屋的居 住者能恰当地终止工作程序而提供照明 3.5 持续式应急灯具maintainedemergeneyluminaire 在需要正常或应急照明时,灯具中的应急照明光源都工作的灯具 non-maintainedemergencyluminaire 非持续式应急灯具 只有当正常照明的电源故障时,灯具中的应急照明光源才工作的灯具 组合式应急灯具eombinedemergeneylumnaire 灯具含有2个或更多光源,其中至少一个光源由应急照明电源供电,其他光源由正常照明电源供 电 一个组合式应急灯具可以是持续式或非持续式的 3.8 自容式应急灯具self-containedemergeneyluminaire -种提供持续式或非持续式应急照明的灯具,灯具中的所有部件,例如电池,光源、控制元件以及试 验和检查装置(如有的话,都被包容在灯具内或靠近灯具(1m电缆长度以内). 3.9 中央供电式应急灯具eentrallysuppliedemergeneyluminaire 种持续式或非持续式灯具,它由一个中央应急电源系统供电,该电源系统不含在灯具内. 3.10 复合自容式应急灯具commpoundself-containedemergeneyluminaire -种自容式应急灯具,除了提供持续或非持续应急照明以外,还为附属灯具工作提供应急电源 3.11 附属应急灯具satelliteemergeneyluminaire 从复合自容式应急灯具中得到应急工作电源的一种持续式或非持续式灯具
GB7000.2一2008/IEC60598-2-22;2002 3.12 控制元件 cOntrolunit 个元件或组件,包括电源转换器和电池充电器,必要时还包括试验装置 注:对管形荧光灯具,包括灯的控制装置 3.13 正常供电故障normalsupplyfailure 正常照明不再能为应急疏散目的提供最低照度,同时应急照明必须工作的状态 3.14 应急灯具额定流明输出emergeneyluminaireratedlumenoutput 灯具制造厂声称的正常供电故障后60s(对高危险工作区域的照明灯具为0.25s)持续到额定应急 工作时间结束的流明输出 3.15 额定应急工作时间rateldurationofemergeneyoperation 制造厂声称提供额定应急流明输出的时间 3.16 正常模式normalmode 正常供电时自容式应急灯具准备以应急模式工作的状态 一旦正常供电故障,自容式灯具自动转 换到应急模式 3.17 应急模式emergeneymode 正常供电故障时,自容式应急灯具由其内部电源供给能量提供照明的状态 3.18 休止模式restnmode 正常供电关断时,自容式应急灯具已被有意熄灭的状态,而且当正常供电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正 常模式 3. 19 最大过充电率nmaximumoerehargerate 可能加到一个充满电的蓄电池上的最大连续充电率 20 3 遥控抑制装置 inhibitingfaeility remote 遥控地抑制一个灯具连接到一个应急照明系统的装置 3.21 remoteinhibitin 遥控抑制模式 ingmode 正常供电开着以及一旦正常供电故障时,在远距离装置的控制下,自容式应急灯具抑制工作、不转 换到应急模式的情况 灯具的分类 应急照明灯具应按GB7000.1第2章的规定分类,例外的是,所有应急照明灯具应分类为适宜于 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F-标记). 应急照明灯具还应按附录B分类 标记 应用GB7000.1第3章及以下5.1至5.19的要求
GB7000.2一2008/IEc60598-2-22:2002 5.1灯具应清楚地标明额定电源电压或电压范围 5.2灯具应清楚地标明根据第4章所作的分类(见附录B) 5.3灯具应在换灯泡时看得见的地方详细标明正确更换光源的有关内容,这样可以保证达到应急额定 流明输出 注,正确更换灯泡的有关内容可能包括灯泡的数量,型式,额定电压和额定功率等 5.4必要的话,除了 标记以外,还需在灯具上或在制造商随灯具提供说明书内标明环境温度范围 5.5使用可更换熔断器和(或)可更换指示灯泡的应急灯具应标记熔断器的额定参数和(或)指示灯泡 的细节 5 6 如果提供模拟正常供电故障的试验装置的话,应有明显的标记,使该标记在常规试验时看得见 5.7自容式灯具应清楚地标明正确更换蓄电池的详细内容,包括蓄电池型式和额定电压 5.8自容式灯具内的蓄电池上应标有制造蓄电池的年和月或年和星期,以及此后蓄电池处理的正确 方法 注:蓄电池处理的有关标记信息见IEC61429 蓄电池标贴上应提供空间,允许安装者或授权工程师标记蓄电池可以使用的日期 5.g组合式应急灯具应为所有光源标记正确更换光源的相关细节 如果在应急回路中使用的灯泡与 在正常供电线路中所用的不同,灯泡的型式应能被清晰地辨别 组合式灯具中应急照明灯泡的灯座应该用一个直径至少5mm绿点作标记,而且在换灯泡的时候 要看得见 5. .10制造商应在自容式应急灯具的说明书中声明,当自容式灯具不再能达到额定工作时间时,应更换 蓄电池 5.11在制造商随灯具提供的说明书中,应提供与灯具一体的或与灯具分开的试验装置的说明 说明 中应包含试验程序的细节 5.12在随灯具提供的说明书中,在一个复合自容式应急灯具和一个附属灯具之间使用的连接引线应 提供详细说明 应规定电缆的最大长度,它受3%电压降的限制 在随灯具提供的说明书中,制造商应提供应急模式时额定应急流明输出的详细内容 5.13 5. .14在自容式应急灯具提供的说明书中,制造商应提供改变工作模式的所有装置的详绸说明 制造商应使灯具达到第16章规定的光度数据 5.16在制造商提供的安装说明书中应声明使用灯具的所有的一般准备程序 准备工作应在型式试验 前实施 5.17在5.1和5.2中要求的标记应处于灯具安装后看得见的位置 注:对于嵌人式灯具,这些标记可以标在灯具内部,使灯具的控光罩被拆卸后,这些标记能被看见 5.18灯具打算用外部插头和插座连接,而且没有防止意外断开措施时,安装说明书应提供警告“该灯 具仅可安装在能防止插头和插座不允许断开的地方 ” 用目视法检验5.1至5.18的合格性 5.19 结构 应用GB7000.1第4章及以下61至6.19的规定 应急灯具内提供应急照明的荧光灯不应借助于QB2276规定的辉光启动器来启动应急模式 在 应急模式电路中不应有这种启动器存在 内装辉光启动器的荧光灯不应用来提供应急照明 用目视检验合格性 6 应急光源工作用的灯的控制装置和应急灯具内的控制元件应符合GB19510.3,GB19510.4和 1 IEC61429:1995带有ISO7000-1l35国际回收符号的二次电池或电池组
GB7000.2一2008/IEC60598-2-22;2002 GB19510.8的要求 合格性用这些标准有关章规定的试验加以检验 6.3连接于一个电路中的任一灯具的故障不应影响连接于相同电路中的其他灯具 注:在每个灯具中使用熔断器,继电器或其他保护装置可以满足此要求,或在灯具线路/元件中设计内部保护来防 止过大故障电流 用目视检验合格性 6 应急灯具进行GB7000.1中4.13机械强度试验时,对所有外部部件的最小冲击能量应为 0.35Nm. 6. 5 自容式应急灯具连接到电源相线时,正常电源和蓄电池充电线路中的带电部件之间应充分隔离 如果有暴露的带电部件,可以使用双重绝缘、加强绝缘、接地屏蔽或其他类似的方法 另外,如蓄电池充电线路中存在裸露触点,应使用安全隔离变压器 当安全隔离变压器用作正常供 电线路与蓄电池充电线路间的绝缘时,蓄电池充电线路内的绝缘应至少由基本绝缘组成 合格性用目视以及第7章和第14章的试验来检验 6.6在中央供电的组合式应急灯具中,应通过双重绝缘、加强绝缘、接地屏蔽或其他相当的方法来保证 正常电源与应急电源之间的电气隔离 注,两条电路仅用基本绝缘或正常供电线路用双重/加强绝缘是满足本要求的 两条电路连接到一个接线端子座 它留下一个不连接接线端子来得到要求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使线路间不会造成连接,是可以接受的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6.7对于自容式应急灯具,在邻近灯具处或灯具内部应装有由正常电源给蓄电池充电的装置,以及一 个正常使用时清晰可见的指示器(例如一个灯泡)来显示以下情况 蓄电池正在充电; a b) 通过应急照明灯泡鸽丝的线路连接着,如果适用的话 使用电光源指示器时 它应符合GB/T4025的颜色要求 如果用一个单独指示器提供两种功能 红色或绿色是可以接受的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自容式应急灯具应使用符合附录A的蓄电施.该着电他应至少正常工作《年 当灯具或阳属灯 6.8 具起应急有关的功能时才应使用这些蓄电池 合格性由目视和附录A的试验来检验 为避免自容式应急灯具的内部接线和电子线路在各种故障状态下可能产生的过大放电电流应在 蓄电池和电子线路之间装一个安全装置 用目视检验合格性 注:检验本要求合格性的试验正在考虑之中 6.10自容式应急灯具中,除了转换装置以外蓄电池和应急照明光源之间应没有开关 自容式应急灯具和中央供电式应急灯具不应含有将应急电路与电网电源隔开的手动或非自复位开 关.休止模式或抑制试验装置除外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6. 11 自容式应急灯具中,一个或多个应急照明光源的故障不应中断蓄电池的充电电流,也不应产生损 害蓄电池工作的过载 合格性由12.7模拟光源故障的试验期间来检验 6.12使用铅酸蓄电池的所有自容式应急灯具,以及使用3个或3个以上串联颚镍电池的自容式应急 灯具,应有避免个别电池极性颠倒的保护 应使用一个限制蓄电池过度放电的电气系统来实现保护,当 蓄电池电压降至下述b)确定的V时,应限制蓄电池过度放电至下述a)规定的电流 铅酸电池;10xC.a(A),其中cs是20h恒定电流放电的电池容量,单位为安培小时
GB7000.2一2008/IEc60598-2-22:2002 镍电池:0.0015xCA),C 是5h恒定电流放电的电池容量,单位为安培小时; bV=Xn 其中n是电池的数量; 对铅酸电池 小于或等于1h期间,X=1.6V 大于1h期间,X=1.7V 对镐镍电池 所有时间段,.x =0.8V 该保护系统应防止光源或逆变器引起的蓄电池进一步放电,即使由于自然再生引起电池电压升高 也是如此,直到恢复正常供电 合格性由12.7的应急状态周期试验时测量电池电压和放电电流来检验 电池电压不应降至低于 V,而且放电电流不应超过上述的规定 自容式应急灯具在应急模式的工作不应受正常供电线路中的短路、触及接地或中断的影响 合格性由12.7的应急模式周期试验时模拟这些供电线路故障来检验 试验期间灯具应正常工作 6.14带有休止模式装置的自容式应急灯具应提供一个控制装置或一个连接遥控装置的方法,用于应 急模式和休止模式之间的相互转变 要使用遥控抑制装置的自容式应急灯具应提供连接到遥控抑制电路的装置 用目视检验合格性 6 15带有遥控抑制装置的自容式灯具在应急模式工作时,不应受遥控装置接线短路或触及接地影响 合格性由6.13模拟这些线路故障的试验来检验 6.16带有休止模式或遥控抑制装置灯具,遥控装置的工作应与灯具的蓄电池和正常电源无关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6.17带有休止模式装置的自容式应急灯具,其应急模式的工作不应受遥控控制转换装置接线短路、触 及接地或中断的影响 合格性由6.13模拟这些接线故障的试验来检验 .18带休止模式或抑制装置的自容式应急灯具中,休止模式下灯具蓄电池耗用的电流不应超过: o 铅酸蓄电池:4×10-5xC,A,C为20h连续放电的蓄电池容量,单位安培小时 锅镍蓄电池:0.0015XC.,(A),C 为5h连续放电的蓄电池容量,单位安培小时 合格性由12.7的试验期间测量自容式灯具休止模式下蓄电池的放电电流来检验 19 由鸽丝灯提供应急照明的自容式应急灯具,在经过30%额定应急模式工作时间后,灯电压不应 6 超过额定光源电压的1.05倍 合格性由12.1耐久性试验最初10个周期期间测量灯电压来检验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应用GB7000.1的第11章的规定 接地规定 应用GB7000.1的第7章的规定 接线端子 应用GB7000.1的第14章和第15章的规定 10 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 应用GB7000.1的第5章和下述10.1的规定
GB7000.2一2008/IEC60598-2-22;2002 10.1与主电源的电气连接、分开的灯具部件(例如遥控装置盒)之间的电气连接以及灯具元件之间 电气连接应有防护,防止它们有意外断开的危险 电气连接应是永久性的或者有防止意外断开的措施 如果能防止直接的接近(通过一个罩子提供防护,该罩子用一只手通过简单动作不能移动),内部插头和 插座连接没有防断开措施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灯具提供了5.18要求的警告,外部插头和插座连接没有 防止意外断开措施是可以接受的 注,法国和丹麦的安全照明规范要求有水久连接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防触电保护 1 应用GB7000.1的第8章 12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应用GB7000.1的第12章和下列12.1至12.7的规定 IP分类高于IP20的灯具应按本部分的第13章的规定,在GB7000.1中9.2试验后、9.3试验前进 行GB7000.1中12.4、12.5和12.6的试验 12.1自容式应急灯具的耐久性试验应按GB7000.1第12章中12.3.1进行,但c)项和d)项的要求用 下列要求代替 灯具应在箱内试验共390h,它由最高额定电源电压下10个36h连续周期和最后一个30h的正常 工作组成 10个周期的每个36h中,灯具应在最高额定电源电压下正常工作30h,在应急模式下工作 6h 合格性由GB7000.1第12章12.3.2的要求检验 此外,在耐久性试验后,在50次电源电压开关操作期间灯具应能满意的工作 每次开关操作应包 括将灯具连接到正常额定电源60s,然后切断该电源20s 由目视检验合格性 注1,短额定工作时间的灯具或带有一个内装继电器的灯具,在恢复正常电源后及应急光源熄灭前,50次开关操作 试验应当作如下修正,以保证在试验完成前蓄电池不会全部放电完毕 电源断开 =20s; -电源合上 =delay十(20十delay)×ldmax}(0,65×le) =延迟时间[灯 delay 最大放电电流[A],根据A.4.2的d小)项, -充电电流[A] 内装继电器的灯具,20s后可以用适当装置关闭应急灯泡例如.休止模式装置、开关、按钮等 注2:耐久性试验结束时第11次30h充电的目的是使50次开关操作试验开始时帮电池充满电 否则不能期望灯 具用放过电的蓄电池满意地完成工作 12.2GB7000.1中12.4和12.5规定的热试验应在正常工作模式和应急照明模式两种模式下进行 半透明部件上有图像文字的灯具应使那些图像文字处于最不利热影响的位置上 12.3灯具在应急模式的试验条件应遵循 自容式应急灯具;从接通应急模式至完成蓄电池放电的所有时间内都要应用GB7000.1第12 章的温度限值 -组合式应急灯具:;两个线路应一起试验,灯具结构明显是设计成两个电路不同时工作的除外 12.4根据本部分12.3,蓄电池应按表1指示值完成放电 注;给出值的环境温度为(20士5)c
GB7000.2一2008/IEc60598-2-22:2002 表1放电时间不超过声称的蓄电池寿命终了的电压限值 放电条件/(V/每节蓄电池 蓄电池类型 持续时间小于或等于1h 持续时间大于1h 解镍 l.0 1.75 1.80 铅酸 12.5对蓄电池的温度限值,GB7000.1第12章中12.4.2a)第一句规定的5C温度允差应减为2c 12.6自容式应急灯具应按GB7000.1第12章中12.5的规定进行附加的热试验,但异常工作条件应 是短路链跨接蓄电池充电器的输出端替代内部蓄电池 灯具应能符合GB7000.1中12.5.2的要求 不会变得不安全,而且在移去短路链、重新连接蓄电池,必要时更换熔断器后,灯具应正常工作 12.7热试验完成后(即按12.4完成蓄电池放电),应允许自容式应急应灯具冷却至其额定环境温度 (,)或25C,两者取高者,然后在0.9倍的额定电源电压下进行一个24h的充电周期,之后装上试验光 源,灯具应在额定工作时间终了提供额定流明输出 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 13 应用GB7000.1第9章的规定 IP分类高于IP20的灯具,GB7000.1第9章规定的试验顺序应按 照本部分第12章的规定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14 应用GB7000.1第10章的规定 耐热、耐火和耐起痕 15 应用GB7000.1第13章及下述要求 应急照明灯具的外壳应能承受GB7000.1中13.3.2规定的试验,但试验温度是850C 16 安全功能 所有应急灯具在应急模式期间应提供制造厂声称的额定流明输出 此外还应符合下述要求 16.1 正常供电故障后5s,应急模式下工作的应急照明灯具应能提供制造厂声称额定流明输出的50% 60s应达到全额定流明输出,并持续到额定应急工作时间结束 用于高危险工作区域照明的应急灯具应提供必需的灯电流,使得正常供电故障后最多0.25s内达 到制造厂声称的应急模式下工作的额定流明输出,并持续到额定应急工作时间结束 合格性通过测量和下述试验检验 -对自容式灯具,在0.9倍最小额定电压充电24h后,应急模式下由内装蓄电池供电工作期间 对中央供电式灯具,当达到热稳定条件后,在0.85倍最小额定电源电压下工作期间 对自容式灯具和中央供电式灯具的测量都应该用新光源 注;当测量中央供电式灯具的流明输出时,最小额定电源电压应降低到包括电缆电压跌落的余量 16.2制造商应提供应急模式工作灯具的光度分布数据 考虑到下述综合因素造成的最小光通量 牛,该数据应进行修正 条 " 表1规定的最小放电电压或由制造商规定的关断电压; a b包括中央供电式灯具的电缆电压跌落在内的最小工作电压,正常供电中断后60s(对高危险工 作区域照明灯具为0.25s)和随后直至应急照明系统声称的工作时间结束的连续工作期间 16.3灯具的光度学测量应符合CIE(国际照明委员会)有关出版物的要求 合格性由以下的测量检验
GB7000.2一2008/IEC60598-2-22;2002 a)光输出比 b)灯具的光强分布表,在C-平面的C 和C上以5'y间隔构成,每个测得的值至少应是制造厂 声称值的95% 注:光学特性测量期间,到了额定工作时间的结束阶段,可能需要一个电源为灯具提供与蓄电池相同的电压/电流 16.4为了识别安全颜色,应急疏散照明灯具内光源的显色指数最小值的应为R>40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16.5内部照明的应急安全标志在应急模式下应满足下述照度和亮度的规定 颜色;颜色应符合IsO3864的规定 亮度:在所有观察方向上,在标志的安全颜色的任何区域的亮度应至少为2cd/m 注:下面的数值目前正在考虑之中 白色或安全色的l/L亮度比; -L/L亮度比 失能眩光 根据附录C检验其合格性 转换操作 1 17.1从正常模式到应急模式的转换应在不低于0.6倍额定电源电压时发生,它不应在高于0.85倍额 定电源电压时发生 注:在日本,上述数值现在不被接受 合格性由17.2规定的试验检验 17.2适用时,按照12.4完成蓄电池放电后,灯具应在其正常照明模式下进行24h,0.9倍额定电源电 压下的充电 此后,应在0.5s内使灯具的供电电压降低至0.6倍额定电压,应急光源应随即工作并持续工作直 到60s后应达到所声称的灯具额定应急流明输出,或对提供高危险工作区域照明灯具来说,应在0.25、 后提供灯电流 然后,灯具电源断开和接通500次,每次包括2、断开和2、接通(在0.85倍额定电源电压) 这些 循环后,电源电压再一次降低至0.6倍额定电压,60s后灯具应提供额定流明输出,或对高危险工作区 域照明灯具应在0.25、后达到相关的灯电流 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灯具应良好地工作 注:短额定工作时间的灯具或带有一个内装继电器的灯具,在恢复正常供电后及光源熄灭前,500次开关操作可能 不得不调整,以保证在试验完成前蓄电池不会全部放完电 这可以在开关操作期间另外充电来满足要求,见 12.1的注1 17.3带有休止模式装置的自容式应急灯具,从休止模式向正常模式的转换应在不大于0.9倍额定电 压时自动发生 合格性由17.2所述的试验检验,但500次开关循环试验期间,在2s关断电源进行到一半时,使自 容式灯具进人休止模式 在根据17.2测量最终流明输出以后,应使自容式应急灯具进人休止模式,然后将电源缓慢地升高 到0.9倍额定电压 从休止模式到正常模式的转换动作应自动发生 18 高温操作 应急模式下环境温度70C时,应急灯具应能良好工作,至少应达到1/2额定工作时间 合格性由满足下列试验来检验 21 失能眩光(disabilityglare)是指未必引起不舒适但会降低物体可见度的眩光
GB7000.2一2008/IEc60598-2-22:2002 应比较灯具应急模式下在 和环境温度70C工作时的相对光输出 蓄电池应在额定电源电压下充电24h 然后应将灯具放进试验箱,试验箱内装一个与灯具建立确 定几何关系的遥控光度计 箱内环境温度,,灯具应与电源断开,电源中断后60s测量相关的光输出 将灯具移出试验箱,并在额定电源电压下充电24h 试验箱应预热至箱内环境温度达到70C 应 急灯具应放到与前面试验相同的试验位置 1h后灯具应在应急电源下工作 从60s到二分之一额定 工作时间,灯具的光输出不应降低到初始60s光输出的50%以下 中央供电系统的电压被认为是不变的,且蓄电池可能被一个电源代替 注:光度计应有一个在壳体外的探头,这样它就不会受环境温度的影响 用一块透明玻璃、光导纤维导光管等可以 达到此目的 19 自容式应急灯具的蓄电池充电 在额定环境温度范围内,并在0.9倍额定电源电压和1.06倍额定电源电压范围内,蓄电池充电 器应提供蓄电池制造商规定额定充电参数(见附录A)在24h内对蓄电池充电 合格性由试验和测量来检验 19.2装在自容式应急灯具内用于蓄电池充电的变压器应符合GB19212.12003中5.12和5.13规 定的有关要求 20应急工作试验装置" 20.1为了模拟正常供电故障,自容式应急灯具应提供一个整体式试验装置,或提供与遥控试验装置连 接的装置 人工操作试验开关应是自动复位或钥匙操作式的 应按照制造商的操作说明书对该装置进行试验 20.2除了进行试验以外,与应急照明灯具相连的任何遥控试验装置不应影响灯具的正常工作 20.3指示器的颜色应符合GB/T4025的规定 合格性由目视并根据制造商使用说明书内的规定操作试验装置来检验 10
GB7000.2一2008/IEC60598-2-22;:2002 附 录A 规范性附录 应急灯具用蓄电池 A.1在应急照明灯具内的蓄电池应是下列类型之 a)密封镍蓄电池; 阀控铅酸蓄电池 b) 注:符合有关安全和性能标准以及本部分有关规定的其他类型蓄电池也可以使用 为符合6.8的要求,应满足下述两方面的要求;首先蓄电池应符合其相关的标准,其次为了在其 设计寿命内蓄电池能维持要求的性能,灯具应在规定的允差内工作 A.3为了使灯具在换蓄电池前达到其额定的应急工作时间,应选择蓄电池的容量 合格性由下述A.4和A.5的试验检验 密封镐镍蓄电池 蓄电池应符合 cB/T1o3对要在高温下持久充电电池的要求 灯具内的蓄电池应能在下述极限条件下工作 在距离灯具电池腔内的蓄电池5mm、但不触及蓄电池的位置,用热电偶测得的最高连续环境 空气温度应为50C b)最大连续过充电率应为0.08C.(A)(在1.06倍额定电源电压下) 灯具内蓄电池的最低连续环境温度应为5c偶尔到0C) 1h最大放电率应为;0.6C,(A),而对3h最大放电率应为;0.25C,(A)(最初的启动阶段除 d 外) 其他时间段的最大放电率可以是这些值的插人值 A.5阀控型铅酸蓄电池 A.5.1灯具内的蓄电池应符合IEC60896-2或IEC61056-1的相关要求 A.5.2在下述限值条件下灯具内的蓄电池应工作 a)距离灯具电池腔内蓄电池5mm,但不触及蓄电池的地方,使用热电偶测得的最高连续环境空 气温度应为 1 30C,浮充电压的温度补偿在一3mV/节/C到一4mV/节/C之间,或根据制造商的推 荐,或 2) 25C,无温度补偿 25C时的浮充电压应是2.22V/节到2.4V/节之间的制造商的推 荐值 b)最大再充电电流应是0.4Ca; c 1h最大放电率应为0.4C0,3h最大放电率应为0.17C(最初的启动阶段除外) 其他时间 的最大放电率可以是这些值的插人值 d 最大脉动电流有效值应不大于0.1C'n; 近灯具内蓄电池但不触及蓄电池处的最低连续环境温度应为5C偶尔到0C). A.6灯具内蓄电池的环境空气温度应从再充电48h后测量 如蓄电池在A.4和A.5给出的限值范围以外工作,蓄电池制造厂应提供其他工作参数和蓄电池 4年设计寿命的证据 1l
GB7000.2一2008/IEc60598-2-22:2002 B 附 录 规范性附录 灯 具 分 类 应急照明灯具应按其结构作如下分类和标记 指明类型、工作模式、含有的装置和灯具额定工作时间的唯一性标记应清晰地附着在灯具上 标记由一个分成3段或4段的矩形组成,每段含一个或多个位置 与结构相关的位置有一个字母 或图形,或一个点(如果未给出指示) 应急照明灯具标记的型式如下: 区段和位置必须是完整的,由指示预期结构的字母和图形组成 第一段含有一个位置:类型 xX自容式 Z中央供电式 b)第二段含有一个位置;工作模式 0非持续 l持续 2 组合非持续 3组合持续 4复合非持续 5复合持续 6附属 第三段含有4个位置;装置 适宜时,在安装时完成 A包含试验装置 B包含遥控休止模式 C包含抑制模式 D高危险工作区域灯具 d)第四个区段含有3个位置 对自容式灯具,以分钟为单位表示的应急模式最短持续时间 *10指持续10min 光60指持续1h 20指持续2h 180指持续3h 两个标记的例子说明了一个选择 关B关D 关60 X 意义;含有遥控休止模式的自容式持续灯具,适宜高危险工作区域工作,并且持续工作时间为 60min 关关 意义;中央供电式持续灯具 12
GB7000.2一2008/IEC60598-2-22;:2002 c 附 录 规范性附录 亮 度 测 量 C.1对比度:在一个10mm直径的区域表面的法线方向、对符号的每个有色表面测量亮度 测量区域 内的最大和最小亮度,对有色背景测量每种颜色时,10nmm宽界线以外的区域不在测量范围之内 为 了测量两个相邻颜色的亮度比,应在两种颜色的每边、距离交界点15mm处测量亮度.如果颜色的区域 小于30mm,10mm直径的测量区域应减小 图c.1测量位置的典型例子 定点光度试验;所有照度谢量应使用响应的校准表,所有亮度测量应使用响应V的校准表 C.2 表的误差应不大于10% 所有测量值应不小于本部分中规定的数值 13
GB7000.2一2008/IEc60598-2-22:2002 D 附 录 资料性附录 休止模式和抑制模式装置" 应急灯具需要这样一个不转换的供电.当正常照明灯具的电源被关断时,应急灯具不转换而且电池 保持着与电源的连接并继续充电 为了避免不需要的放电,当正常供电发生故障但那时又不需要应急 照明(或当电池是包含在灯具内而且在安装前已储存)时,可以提供休止或抑制模式装置(见第4章)来 保护电池的完整 对这两种装置,遥控控制装置必须通过适当接线来安装 休止状态的主要特性是 a)它仅在正常供电故障时才工作,当不需要时能将不需要的电池容量储藏起来; D 遥控控制接线不能安全地防止短路、触及接地或中断 正常供电恢复时,灯具回复到正常状态 注:在短时间内,休止状态工作的遥控控制装置不是标准化的 抑制状态的主要特性是: 它可以独立于正常供电的状态设置,因此当建筑物不使用时,电源故障或不连接不会导致不需 要的放电 为避免到遥控控制的接线中断,应该由一个符合IEC60364-5-56关于安全工作的相关接线规 则的适当设施来提供保护,例如 安全服务的回路应该独立于其他线路 1 注;这个意味着系统中一个电气故障或任何干预或改变不会影响任何其他线路的正确功能 防火隔板、不同 的路径或外壳可能是必要的隔离 全服务的线路不应经过暴露于有着火危险的场所,除非它们是防火的 任何情况下,这 个线路不应暴露于有爆炸危险的区域 过载保护可以省略 3 避免一条线路中过流损害安全服务的其他线路的正确工作,应使用过流保护装置 5 有资格的人员才能触及的地方,开关装置和控制装置应清楚的指明和分组 警告装置应清楚的指明 6 注,如果服务装置提供抑制输出,它们必须符合这些要求 1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紫外线和红外线辐射皮肤器具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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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第2-6部分:特殊要求带内装式钨丝灯变压器或转换器的灯具
本文分享国家标准灯具第2-6部分:特殊要求带内装式钨丝灯变压器或转换器的灯具的全文阅读和高清PDF的下载,灯具第2-6部分:特殊要求带内装式钨丝灯变压器或转换器的灯具的编号:GB7000.6-2008采。灯具第2-6部分:特殊要求带内装式钨丝灯变压器或转换器的灯具共有9页,发布于2009-01-01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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