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36105-2018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操作规范

Codeallocationspecificationoftheunifiedsocialcreditidentifierforlegalentitiesandotherorganiz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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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A20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35.020
  • 实施日期2018-07-01
  • 文件格式PDF
  • 文本页数10页
  • 文件大小657.61KB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操作规范


国家标准 GB/T36105一2018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赋码操作规范 Codealoeationspeeifieationoftheunifiedisoeialcreditidentifier forlegalentitiesandotherorganizations 2018-03-15发布 2018-07-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
GB/T36105一2018 次 目 前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赋码原则 赋码模式 赋码操作流程 操作规范 附录A规范性附录统一代码信息回传数据项
GB/36105一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0)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标准化研 究院、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哈尔滨市标准化研究院、黑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孙镇、柯志勇、赵捷、周钢、钱晓东、袁辉、周莉、何宜鸣、严畅、于辉,尹艳、朱会彦、 马宇飞、冯晓静、孙泰、李晨飞、范瑞锋、金江,袁岚、张冬青、刘佳、王傲巍、侯博、杨扬、王波、邓祥武 孟炬、史林、徐晓东,李一峰,施晓林
GB/36105一2018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赋码操作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简称统一代码)的术语和定义、赋码原则、赋码模 式、赋码操作流程、操作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赋予统一代码的操作与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件 GB32100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GB/T36104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数据元 术语和定义 GB3210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码段 codesegment 由国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分配和管理的多个连续组织机构代码统一代码的9位主 体标识码)组成的集合 3.2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 organizationcdeadministrationm 负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统一代码资源,建设和运行维护统一代码数据库,为各部门提供信息服 务,对统一代码赋码后的信息进行校核的管理部门 3.3 登记管理部门 registrationadministration 负责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并将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及时提供给组 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的有关部门 赋码原则 4.1唯一性 统一代码包括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 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 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 主体注销后,该统一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4.2及时性 各级登记管理部门赋码后,应将统一代码及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及时回传至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
GB/T36105一2018 管理部门 4.3准确性 登记管理部门回传的信息应准确无误,与部门登记档案及公示信息保持一致 4.4稳定性 -经赋予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主体信息即使发生任何变化,统一代码及其9位主体标识 统一代码一 码(组织机构代码)均保持不变 5 赋码模式 统一代码赋码采用源头赋码的模式,即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注册登记时,由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统一 代码,标注在注册登记证(照)上 赋码操作流程 G 赋码操作包括码段总体管理、码段内部划分、赋码管理、信息采集、信息回传、省级数据校核、国家级 复核、信息公示、校验应用,赋码操作流程详见图1,数字表示先后顺序 8统一代码 反饿码段不一致或未达到要求数据 信息公示 达到 码段划分 要求 国家登记管理部门 国家组织机构 全国统一社会 7国家级复诊 5信息回传 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部门 代码管理部门 信用代码数据库 达到要求 全国信用 信息 省级含副省级市 共享平台 6教数据校校 计划单列市组织机构 C吗段校核及 校彻 代码管理部门 地方信用信息 共享平台 5信息回传 反馈未达到 2登记管理部门 要求数招 内部码段划分 省级及以下 登记管理部门 3登记注 4信息采集 册及赋码 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人和其他组织 9统一代码 在国家级登记管理 在省及省以下登记管理 核验应用 部门申请注册的 部申请注册的 赋码操作流程图
GB/36105一2018 操作规范 7.1码段总体管理 7.1.1码段申请 登记管理部门应按照业务需求测算所需码段资源数量,向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码段 资源管理应科学合理 7.1.2码段分配 国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对全国统一代码码段资源进行管理和分配 7.2码段内部划分 登记管理部门依据各省登记情况进行内部码段划分 统一代码码段在省级及省级以下的划分应尽 可能采用自动分配方式,以确保码段使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7.3赋码管理 7.3.1统一代码的发放和标注 各级登记管理部门应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标注在注册登记证(照)上,形成 准人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机制,确保统一代码覆盖至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 7.3.2存量转换 对已登记且有组织机构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延用原有组织机构代码并将其转换为统一代码 各级登记管理部门将统一代码并标注在注册登记证照上,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政务信息平台或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等平台实现信息的共享交换,及时将新旧代码对照表交 换给各使用部门 S 7.3.3唯一赋码 各级登记管理部门应保持统一代码的唯一性,应建立查重、防止重错码的工作机制 一个主体只能 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给一个主体 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应被留存,用于回溯查询,不 再赋予其他主体 7.3.4赋码方式 各级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按照GB32100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时、流水、自动赋予统 -代码 7.4信息采集 各级登记管理部门在赋码时,应同步采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7.5信息回传 7.5.1原则 各级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设立、信息变更、换证(照、年检(报)注(吊/撤)销后,应将法人和其他组
GB/T36105一2018 织的统一代码及相关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回传(信息回传内 容见附录A),并与其他部门共享 其中,编制部门回传数据实行由中央编办将全国数据统一归集,集中 回传方式 7.5.2要求 国家级登记管理部门应将本级注册登记产生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等信息回传至国家组织 机构代码管理部门. 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登记管理部门应将本级及以下注册登记产生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 变更情况等信息汇总后,回传至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 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回传信 息汇总后,上报至国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 7.5.3周期 信息回传周期采取分类管理方式,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回传周期不多于1个工作日,不具 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部门回传周期不多于7个工作日 7.6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数据校核 7.6.1码段校核 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对登记管理部门赋出的统一代码与所分配 码段的一致性进行校核,以检查码段使用情况实现码段资源的有序管理 7.6.2赋码校核 7.6.2.1 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应进行数据校核,包括但不限于 新赋统一代码存在重错码情况 新赋统一代码中主体标识码的唯一性与稳定性情况; 已登记且有组织机构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主体标识码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的情况 7.6.2.2 审核通过的,写人省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并上报至国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 审核不通过的统一代码及相关信息,及时反馈到同级登记管理部门,由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核验 7.7国家级复核 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将统一代码数据、校核情况每日上报国家组 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 国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对统一代码数据及校核情况进行复核 经复核达到要求的数据,进人 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 7.8信息公示 便于社会和政府部门广泛使用统一代码,统一代码及基本信息应在全国和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 单列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进行信息 公示
GB/36105一2018 7.9校验应用 在各类社会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应将统一代码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标识和实名制基础,并核 验统一代码的真实性
GB/T36105一2018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统一代码信息回传数据项 统一代码信息回传数据项按表A.1规定(表A.1中的基础数据元符合GB/T36104的要求) 表A.1统一代码基础数据元 序号 数据元中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行政区划代码 经营范围 注册资金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件号码 10 1 成立日期 12 登记业务类型 13 核准日期 14 最后更新日期 15 状态 16 生产经营地址 生产经营地址行政区划代码 17 18 货币种类 注册号 19 20 行业分类代码 经济类型代码 21 2 登记管理部门名称 23 登记管理部门代码 24 主管单位 25 主管单位代码 26 联系电话
GB/36105一2018 表A.1续 序号 数据元中文名称 职工人数 27 28 联系人 29 有效期自 30 有效期至 31 股东或投资人名称 32 是否公开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操作规范GB/T36105-2018解析

一、什么是社会信用代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信用代码”)是指依据《企业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由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编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唯一识别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是国家标准GB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中规定的由18位字符组成的唯一识别代码。统一代码将原来的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等证照编号整合为一个新的统一代码,实现了不同证照之间的信息互通。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申请社会信用代码和统一代码?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填写申请表时应当填写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其中,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应当填写法人代表姓名、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信息;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应当填写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经营者姓名(自然人)、经营场所等信息;申请其他组织代码证书的,应当填写组织名称、组织机构类型、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当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将给予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颁发相应的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其中,颁发的证照中包含了对应的信用代码或统一代码。

三、GB/T36105-2018操作规范介绍

GB/T36105-2018《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操作规范》是国家标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适用于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在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核发、税务登记等业务中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的具体操作。

规范中详细阐述了各种情况下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方法和要求,包括:基本信息赋码、变更信息赋码、注销信息赋码等。具体来说,要求在赋码时必须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重复使用统一代码;

此外,规范还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校验方法进行了详细说明,以确保赋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避免出现错误或违规情况。

四、正确赋码的重要性

正确赋码是保障企业和其他组织合法经营的重要环节。首先,在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业务中,需要提供相应的证照编号,如果赋码错误或不规范,可能会影响到业务的办理。其次,在与银行、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往来时,也需要提供相应的信用代码或统一代码。如果赋码错误,可能会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甚至影响到企业的信誉度。

五、总结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操作规范GB/T36105-2018》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赋码流程,提高赋码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有利于保障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因此,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相关规范,确保赋码操作正确无误。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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