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5677-2010
金属镧
Lanthanummetal
![本文分享国家标准金属镧的全文阅读和高清PDF的下载,金属镧的编号:GB/T15677-2010。金属镧共有5页,发布于2011-11-012011-11-01实施,代替GB/T15677-1995](/image/data/31591_1.gif)
-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H65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77.120.99
- 实施日期2011-11-01
- 文件格式PDF
- 文本页数5页
- 文件大小508.05KB
金属镧
国家标准 GB/T15677一2010 代替GB/T15677一1995 金 锏 属 Lanthanummetaal 2011-01-14发布 2011-11-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首家标准化管难委员会国家标准
GB/T15677一2010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T15677一1995《金属锏》
本标准与GB/T15677一1995相比,主要有如下变动 -删除了La/RE不小于90%的牌号; -对部分非稀土杂质含量的考核指标进行了调整; -对仲裁取样件数进行了调整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9)归口
本标准由包头稀土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冕宁县方兴稀土有限公司、甘肃稀土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宏许涛陈国华、解萍,侯复生庞思明廖亮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5677一1995
GB/T15677一2010 金 属 锏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锏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熔盐电解法制得的,主要用作特种钢、有色金属合金、贮氢材料的重要添加剂或合 金化元索,也可作为制取其他稀土金属还原剂的金属钢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2690所有部分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GB/T14635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稀土总量的测定 GB/T18115.1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锏中、错、钛、钞将镇、钊、钛、 镐、钦、饵、锯、镐、铬和亿量的测定 要求 化学成分 3.1 产品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需方如对产品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
表1 产品牌号 14030 14025 14020 RE,不小于 99,5 99 98 99.9 99 99.5 L.a/RE,不小于 稀土杂质/RE 0.1 0.5 l.0 Fe 0.10 0.20 0. .30 Si 0.03 0.03 0.05 C 0,01 0.02 0.02 化学成分 质量分数/% Mg 0,02 0.05 0.05 杂质含量, 05 Al 0.02 0
0.07 非稀土 不大于 杂质 0.03 0.05 0.05 0.01 0.02 0.01 0.01 Zn 0.01 0.03 0.03 0.03
GB/T15677一2010 3.2外观 3.2.1产品为铸态银灰色金属
3.2.2产品表面应洁净,无明显机械夹杂物
试验方法 4.1稀土总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4635的规定进行
4.2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8115.1的规定进行
4.3非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2690的规定进行
4
数值修约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
4 4.5产品外观用目视检查
检验规则 5.1检查与验收 5.1.1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 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 方共同取样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检验
取样与制样 5.4.1化学成分分析的仲裁取样件数按表2的规定进行
表2 每批重量/kg s1o >1050 >50~100 >100一200 >200500 >500 10 取样件数/块 5.4.2化学成分分析的仲裁取样方法按下述规定进行;取样时,首先将试样打磨干净
用直径5mm~ 0mm的钻头在合金锭上下两面等距离处各钻取3点,弃去距锭块表面0.5mm一1.0mm的钻屑,然 后钻取试样,取样量不少于10g,将所得试样迅速混匀缩分至所需数量,立即放人带盖的磨口瓶中密封 C 保存
5.5检验结果判定 5.5.1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样锭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 复试验,如仍有一项结果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GB/T15677一2010 5.5.2产品外观检验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6.1标志,包装 6.1.1包装桶箱)外应有不褪色标志,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重、毛重、出厂日期及 “防潮”等标志或字样
6.1.2产品应采取防氧化措施密封装人铁桶中,如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2运输、贮存 产品运输时严防受潮,应需存放干燥处,不得露天放置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注明 D供方名称 产品名称 b 牌号、批号净重、毛重、件数; c d)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供方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本标准编号, e 检验日期 f g)出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