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34413-2017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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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A11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03.060
  • 实施日期2018-05-01
  • 文件格式PDF
  • 文本页数12页
  • 文件大小848.57KB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


国家标准 GB/T34413一2017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 erieespeifeatonsforpaymenlofemplyeebsieoeuge insurancebenefits 2017-10-14发布 2018-05-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
GB/34413一2017 目 次 前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待遇核定 5 待遇支付 6 * 资格认证 信息管理 8 档案管理 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附录A资料性附录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 附录B(资料性附录)出境定居待遇领取人员健在确认表
GB/34413一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山西省社会保 险局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江苏省淮安市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山东省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 管理中心、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志远、赵俊峰、孙志坚、李明亮徐晓艳、王鹏、陈英、刘琳、新海云、杨卫东、 余建球、胡建明、陆玉红、范国卿、万科
GB/34413一2017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的术语和定义、待遇核定、待遇支付、资格认证、信息管 理、档案管理、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支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提供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的机构和组织可参照应用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7768社会保险服务总则 GB/T31594 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 GB/T31596.1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通用 GB/T31596.2社会保险术语第2部分;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GB/T31599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总则 GB/T32621 GB/T34414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 术语和定义 GB/T27768,GB/T31596.1及GB/T31596.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待遇核定 4.1基本要求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以及无雇工 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在达到规定条件时,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储存额)、病残津贴等基本养老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 审核其领取资格,核定待遇金额 4.2基本养老金核定 4.2.1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条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可依法申请领取基本 养老金 4.2.2有用人单位的参保人,由参保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GB/T34413一2017 4.2.3申请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并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的退休审批文书原件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备查)及复印件; -职工档案原件备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4.2.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应退还全部资料,并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内容,待补正后再进行受理 4.2.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出生时间、退休时间、缴费年限、缴费记录和享受特殊待遇情况 等,核定基本养老金,出具核定结果 4.2.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知领取核定结果,并告知以下内容 -如对核定结果不服,可依法申请复查或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领取待遇的次年起,应按规定进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如逾期未完成资格认证,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将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 4.3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4.3.1参保人死亡,符合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规定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依法申请领 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申请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并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4.3.2 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4.3.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参保人为离退休人员的,应做养老金停发 处理 4.3.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内容,待补正后 再行受理 4.3.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核定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出具核定 结果 4.3.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知领取核定结果,并告知如对核定结果不服,可依法申请复查或行政复 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账户余额(储存额)核定 4.4.1参保人死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丧失国籍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足15年等 原因,符合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储存额)规定的,可依法申请个人账户余额储存额 次性支付,其中,参保人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为个人账户余额;其他情形的,为个人账户储 存额 4.4.2参保人员死亡的,申请人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他情形的,为参保人员本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 4.4.3参保人死亡的,申请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并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4.4其他情形的,申请时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证明其符合个人账户余额(储存额)一次性支付规定条件的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4.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
GB/34413一2017 -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内容,待补正后再进行受理 4.4.6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丧失国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足15年等其他情形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书面告知参保人相应权利以及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其本 人书面确认后,进人办理程序 对不符合个人账户余额(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说明原因,并退还全 4.4.7 部资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变更参保状态,终止个人账户 4.4.8 4.4.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核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储存额)一次性支付金额,出具核定 结果 4.4.1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知领取核定结果,并告知如对核定结果不服,可依法申请复查或行政复 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5病残津贴核定 4.5.1参保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领取病残津贴规定 条件的,可依法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4.5.2申请时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符合病残津贴领取条件的相关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4.5.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 -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内容,待补正后再进行受理 4.5.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核定病残津贴待遇,出具核定结果 4.5.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知领取核定结果,并告知如对核定结果不服,可依法申请复查或行政复 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6待遇变更、调整 4.6.1经复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应予调整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 复查结果或生效法律文书,重新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6.2参保人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有关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或有误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 相关原始档案依据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批资料,重新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6.3参保人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有关的缴费信息发生变化或有误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 相关原始依据,重新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6.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5 待遇支付 5.1基本要求 核定养老待遇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将养老待遇按时足 额发放到位 在出现停发、续发、补发情形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待遇的停发、续发、补发 保证参保人权益,保证基金安全 5.2待遇发放 5.2.1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自待遇核定后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或其他代发 机构(以下简称“代发机构”),按规定时间发放到参保人个人储蓄账户或社会保障卡,实行社会化发放
GB/T34413一2017 5.2.2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储存额)一次性支付金额,在待遇核定后的次月,由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委托代发机构发放到权益人填报的储蓄账户 5.2.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应根据上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情况、本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 员的新增和减少情况、本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待遇维护情况等,生成本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应支付人数和金额,进行待遇支付月结算 5.2.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支出户划拨到代发机构,并按规定传递待遇发放加密电子数据明细 代发机构每月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数据 5.2.5 5.2.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代发机构应建立对账制度,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情况进行核对 对发放不成功的,及时会同代发机构查找原因,妥善解决,并再次发放 5.3待遇停发、续发、补发 5.3.1参保人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期间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 其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 5.3.2参保人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期间,出现按规定应停发或暂停发放情况的,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应停发或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停发或暂停发放情况消失的,按规定予以续发、补 发,其中,对已领取的死亡待遇,按规定予以追回 5.3.3参保人被查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 或病残津贴,对重复领取部分按规定予以追回后,再行恢复发放 5.3.4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其基 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o 资格认证 6.1基本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对离退休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进行核 对,针对本地居住、异地居住以及出国(境)定居,在港澳台定居离退休人员提供相应的资格认证服务,并 根据认证结果进行基本养老金发放的相应处理 6.2认证发起 6.2.1离退休人员在首次申领基本养老金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到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社会化管理有关信息,并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建立必要的生 物特征信息 6.2.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至少应开展一次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具体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 6.2.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以信丽、短信、报纸、广播、电视或网上公告等方式,告知离退休人员资格认 证时间和要求 6.3本地居住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 6.3.1本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到居 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机构进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6.3.2因年老体弱或患病等原因,离退休人员不能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机构进行资格认证的,
GB/34413一2017 可申请上门服务,或按规定采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认证 6.3.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机构应核对离退休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确认其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 6.3.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针对本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开展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应推行联网 认证方式,并向社会公布相关认证工作点的地址,联系方式 6.4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 6.4.1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到居 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并填写《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参见 附录A中表A.l. 6.4.2纳人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异地退管系统”)的地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告知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参加异地退管系统认证的途径和方法 因年老体弱或患病等原因,离退休人员不能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证的,可申请上门 6.4.3 ,或按规定采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认证 服务, 6.4.4申请人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核对离退休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确认其基本养老金领取 资格 核对确认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上签 6.4.5 章;参加人工认证的,其协助认证表一份存档备查,份交离退休人员本人;参加异地退管系统网上认证 的,协助认证表由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6.4.6资格认证后,参加人工认证的,离退休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 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格寄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异地退管系统网上认证的 由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网上传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6.4.7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证明或者通过异地退管系统下载认证信息后,确 认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 6.5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 6.5.1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离退休证等有效证件到驻 定居国使领)馆申请,并填写《出境定居待遇领取人员健在确认表参见附录B中表B.1) 6.5.2因年老体弱等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前往使(领)馆申请办理,离退休人员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代理人应提交本人有效证件和申请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离退休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及委托公证书,其 中,无委托公证书的,可提交申请人书面委托及信誉可靠的华侨华人社团证明 6.5.3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离退休人员,可到驻该国有关机构如商代处等)按 上述程序申请办理生存证明 6.5.4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健在确认表格加盖驻所在国使(领)馆或生存证明印章后,离退休人员应在 规定时间内寄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6.5.5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证明后,确认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 6.6赴港澳(台)居住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 6.6.1在香港,澳门地区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有效护照、离退休证等有效证件到 外交部驻港(澳)外交部特派员公署申请,并填写《出境定居待遇领取人员健在确认表参见附录B中 表B.1) 6.6.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台湾地区民事法院认可的公 证机构申请办理生存证明 6.6.3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健在确认表格加盖特派员公署印章或取得生存证明后,离退休人员应在规
GB/T34413一2017 定时间内寄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6.6.4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证明后,确认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 资格 6.7结果应用 6.7.1离退休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格认证,经审核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应继续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6.7.2离退休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资格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 金 对通过资格认证,经确认仍具有领取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基本 养老金 6.7.3对长期处于暂停发放状态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生存状况 根据核实情况进行基本养老金停发或恢复发放、补发处理 6.8联动认证 6.8.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关联各险种之间参保、待遇发放数据,做好资格认证关联核查 6.8.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争取公安法院、民政、卫计等部门的配合,交换需资格认证对象的信 息,开展联动认证 6.8.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开展跨统筹区资格认证工作,加强省际间资格认证协作 信息管理 7.1基本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各业务环节的数据进行记录、维护,保证及时、准确 完整,并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服务 7.2数据记录 7.2.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各业务环节的数据信息,数据 质量应符合GB/T31594的规定 7.2.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系统授权管理制度和系统安全认证体系,确保经办人员严格 按管理权限操作,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数据安全 7.3信息维护 7.3.1参保人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无关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信息 变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申请,在业务系统中办理基础信息维护 参保人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有关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重新核定 7.3.2 其待遇标准的同时,在业务系统中进行相应基础信息维护,并备注变更原因,变更时间、经办人等信息 7.4查询服务 7.4.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网上查询电话查询、自助终端查询等便捷方式,供参保人查询其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情况 7.4.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查询窗口,供参保人或其委托人免费查询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 参保人本人查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查看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委托他人查询的,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应查看书面委托材料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GB/34413一2017 7.4.3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因履行工作职责,依法查询特定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的,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查看查询单位丽件和查询人员有效工作证件,按规定提供有关查询信息 档案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完备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业务档案,并提供业务档案的利用服务,业 务档案管理应符合GB/T31599的规定 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9.1服务监督 9.1.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服务质量考评,严控岗位风险点,实行内部 监督 9.1.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实行服务信息公开,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依据、程序,时限、投诉渠道等信 息,接受群众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支出和结余情况,接受 9.1.3 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9.2服务评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按照GB/T32621的规定执行 其质量评价应采取 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方式,以服务对象满意测评为核心要素组织进行,充分考虑服务对象对所执 行的政策不满意的情况,并按照GB/T34414的规定执行 9.3服务改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不断完善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手段、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提高服务对 象的满意度,并考虑社会的长远发展和需求
GB/T34413一2017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 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见表A.1 表A.1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 异地居住人员基本信息 出生年月 姓 性 别 居民身份号码 个人编号 社会保障号码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以下内容由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抛伙 是否健在 是口 否口 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鉴证 年 日 经办人 加盖公章) 如异地居住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请本人填写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此表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涂改和伪造 协助认证机构应是待遇领取人员居住地的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 心(所) 本表中需选择的栏目,请在口中打“、”
GB/34413一2017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出境定居待遇领取人员健在确认表 出境定居待遇领取人员健在确认表见表B,.1和表B.2 表B.1出境定居待遇领取人员健在确认表(存根联》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联系电话 护照号码 居留证: 有 无 提交证件 无 情况 离退休证;有 其他证件; 现居住地址 代理人情况 姓名: 证件及号码 限委托人办理时填写 申请人(或代理人 填表日期 签名 经办人签名 审核人签署 使领馆人员填写 使领馆人员填写) (此处加盖骑缝章) 表B.2出境定居待遇领取人员健在确认表(下联 编号 填表日期 姓 性别 国籍 出生日期 护照号码 本人申办 联系电话 办证情况 委托办理: 离退休地或单位 现居佳地址 确认机构公章

休闲主体功能区服务质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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