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31117-2014

船用辅锅炉安全技术要求

Safetyspecificationformarineauxiliaryboiler

本文分享国家标准船用辅锅炉安全技术要求的全文阅读和高清PDF的下载,船用辅锅炉安全技术要求的编号:GB/T31117-2014。船用辅锅炉安全技术要求共有8页,发布于2015-07-012014年第21号公告根据2017年第7号公告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自2017年3月23日起,该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不再强制执行。
  •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U41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47.020.20
  • 实施日期2015-07-01
  • 文件格式PDF
  • 文本页数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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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辅锅炉安全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 GB31117一2014 船用辅锅炉安全技术要求 Safelyspeeifeatnformarineausilarybler 自2017年3月23日起,本标准转为推荐性 标准,编号改为GBT31117-2014. 2014-09-03发布 2015-07-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
根据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7 号》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本标准自2017 GB31117一2014 年3月23日起,转为推荐性标准,不再强制执行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3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船用锅炉厂有限公司、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船级社青岛 分社、江苏盐城市远洋水泵厂,青岛凯能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玉东、魏华兴、刘行玲,管玉玲、车锐、单群,王波
GB31117一2014 船用辅锅炉安全技术要求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辅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的安全技术状态要求、安全技术管理要求及安全检验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介质为水和饱和蒸汽的锅炉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1037船用锅炉及压力容器强度和密性试验方法 船用辅锅炉及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煤接技术条件 GB/T11038 GB/T14649 船用辅锅炉性能试验方法 船用辅锅炉通用技术条件 14650 船用辅锅炉水质要求 GB 24947 船用辅锅炉微启式安全阀 CB3111 3161船用辅锅炉控制箱技术条件 3347船用辅锅炉油漆、绝热、包装技术条件 船用锅壳式辅锅炉本体总装技术条件 3348 3596船用辅锅炉膜式水冷壁 CB 船用辅锅炉联箱 3597 3752船用机械压力式燃烧器 CB 船用辅锅炉螺纹管 CB 3920 CB/T3921船用辅锅炉人孔装置 CB/T3922船用辅锅炉主要受压元件制造技术条件 CB/ 3923船用辅锅炉手孔装置 CB/ 3924船用锅炉原材料人厂检验 /T CB/T3967船用蒸汽雾化式燃烧器 CB/T4105船用辅锅炉针形管 CB/T4222船用转杯式燃烧器 安全技术状态要求 3.1锅炉设计 3.1.1锅炉的设计应符合船级社规范及GB/T14650的要求 3.1.2锅炉的强度计算应按船级社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 3.1.3蒸汽锅炉最低水位一般应符合如下规定 水管锅炉的最低水位高出最高受热面100mm,汽筒的下降管作为受热面; a
GB31117一2014 b卧式烟管锅炉的最低水位高出燃烧室或烟管顶部不小于75mm,对多次回程的烟管锅炉可适 当减小 组合式锅炉的最低水位高出热水管不小于50mm; C” d 立式竖烟管锅炉最低水位不低于1/2烟管高度 e) 当船舶横倾4"时,最低水位仍符合上述要求 3.1.4锅炉的水位控制、压力控制、温度控制及燃烧控制均应符合船级社规范及GB/T14650的要求 3.1.5锅炉本体上应设置必要的人孔和手孔装置 3.1.6锅炉底座的设计应适应锅炉的热膨胀 3.1.7锅炉本体上应设置适于吊装及固定的吊耳 3.1.8锅炉本体的外表面应按CB/T3347的要求进行绝热包扎,使锅炉连续运行时的外壁温度一般不 超过60C 3.1.9锅炉应能在以下船舶倾斜的条件下满足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 a)横向;横倾15",横摇22.5"; b纵向;纵倾5”",纵摇7.5 3.2锅炉原材料 3.2.1锅炉受压元件用材料及焊接材料均应符合相应材料标准和船级社规范,并具有完整的质量保 证书 3.2.2锅炉受压元件用材料及焊接材料的人厂检验应符合CB/T3924的要求 3.2.3锅炉受压元件材料的代用应满足强度和结构要求,经技术部门同意,并报船级社批准 3.2.4采用新材料试制锅炉受压元件之前,锅炉制造厂商应对新材料进行煤接工艺评定,并报船级社 批准 3.2.5锅炉制造厂商应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锅炉受压元件用材料应有标记 用于受压元 件的钢板下料前,应作标记移植,且便于识别 3.2.6对于锅炉用焊接材料,锅炉制造厂商应建立存放、烘干,发放和回收管理制度 3.3锅炉制造和焊接 3.3.1锅炉受压元件的制造应符合CBy/T3922的要求 3.3.2锅炉针形管的制造应符合CB/T4105的要求 3.3.3锅炉螺纹管的制造应符合CB/T3920的要求 3.3.4锅炉膜式水冷壁的制造应符合CB/T3596的要求 3.3.5锅炉联箱的制造应符合CB/T3597的要求 3.3.6锅炉人孔装置的制造应符合CBy/T3921的要求 3.3.7锅炉手孔装置的制造应符合CBy/T3923的要求 3.3.8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及热处理应符合GB/T11038的要求 3.3.9锅炉本体总装应符合CB/T3348的要求 3.3.10锅炉油漆,绝热及包装应符合CB/T3347的要求 3.3.11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时,制造厂商应制定焊接工艺规程并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经船级社认可后方 可用于生产 3.3.12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煤工,应取得相应船级社煤工合格证书,且只能担任与其证书类别相应的 焊接工作 3.3.13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应打上低应力的焊工代号钢印 3.3.14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气体流量计等仪表应定期进行校准 上述仪表失灵时,不应进行 焊接
GB31117一2014 3.3.15当焊接环境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若无有效防护措施,不应施焊: a)手工焊时风速大于10m/s,气体保护焊时风速大于2m/s:; b 相对湿度大于90%; e)雨,雪天室外作业 3.3.16锅炉制造过程中,当焊件温度低于0C时,若无预热措施,不应进行焊接 3.3.17锅炉受压元件焊缝返修应作好返修记录,记人质量证明书中;除局部缺陷焊缝返修可用手工焊 补,整条焊缝的返修,应采用原焊缝的焊接工艺;焊缝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一般不应超过两次 3.3.18锅炉受压元件焊后热处理一般应进行整体热处理 若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整体热处理时,可 允许分段热处理,但应保证焊缝的全长均受到热处理,纵缝热处理重叠部分至少为1500mm,炉外部分 应有绝热措施减小温度梯度 3.4锅炉检验和试验 3.4.1锅炉受压元件的全部焊缝均应进行外观检验,表面质量应符合设计图样和GB/T11038的相关 要求 3.4.2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应进行无损检测 检测方达、检测比例和部位应符合设计图样和GB/T11038 的相关要求 3.4.3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船级社认可的资格证书 3.4.4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时应按GB/T11038的要求制作焊接试板并进行试样的力学性能试验 3.4.5锅炉本体总装后应进行1.5倍锅炉设计压力的液压强度试验,试验方法按GB/T11037的规定 3.4.6锅炉附件安装后应进行1.25倍锅炉设计压力的液压密性试验,试验方法按GB/T11037的 规定 3.4.7锅炉强度和密性试验时周围环境应整洁,环境温度一般应不低于5C 3.4.8锅炉强度和密性试验用介质的温度应保持高于周围空气露点的温度,但应不高于70C 对低 碳钢试件,试验用介质的温度应不低于5C;合金钢试件,试验用介质的温度应高于该钢材的脆性转变 温度 3.4.9锅炉机组应按GB/T14649的规定进行性能试验 3.4.10锅炉的安全保护和报警试验应符合CB/T3161的有关规定 3.4.11锅炉机组性能试验时,配套设备和附件应经检验合格 3.4.12锅炉机组性能试验时,使用的测试仪器、仪表应在计量合格有效期内 3.5锅炉附件 3.5.1安全阀 3.5.1.1锅炉上应至少装有两只安全阀,对于设计压力不超过0.78MPa,燕发量不超过1t/h的锅炉 以下简称“小型锅炉”)上可仅装有一只安全阀 3.5.1.2锅炉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大于锅炉的工作压力,但应小于锅炉的设计压力 3.5.1.3安全阀与锅炉连接的通路面积,应不小于安全阀的排汽总面积 安全阀排汽管的通路面积,对 微启式安全阀应不小于安全阀排汽总面积的1.1倍,对于全启式安全阀应不小于安全阀排汽总面积的 2倍 安全阀应有手动开启装置 3.5.1.4 3.5.1.5微启式安全阀应符合CB3111的要求 3.5.1.6锅炉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并尽可能装在锅炉本体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炉本体之间,不应设 置其他阀门
GB31117一2014 3.5.1.7烟管锅炉在蒸汽阀关闭和炉内充分燃烧的情况下,锅炉压力在安全阀开启后15min内所能达 到的最高值应不超过锅炉设计压力的1.1倍;水管锅炉在上述同样情况下,锅炉压力在安全阀开启后 7min内所能达到的最高值应不超过锅炉设计压力的1.1倍 3.5.2压力表及压力控制器 3.5.2.1每台锅炉一般应设置两个表面直径不小于100mm,精度等级不低于2.5级的压力表,且应安 装在锅炉前面容易看到的位置 3.5.2.2压力控制器的数量设置应与锅炉的负荷控制及报警要求相匹配 3.5.2.3压力表量程应为锅炉工作压力的1.5倍一2.0倍 3.5.2.4 压力控制器量程应为解炉工作压力的1.0信一20信 3.5.2.5压力表应由红线标明锅炉工作压力 3.5.2.6压力表安装前应校验,且应有校验接口 3.5.3水位表及水位控制器 3.5.3.1每台锅炉应设置两个平板玻璃水位表 水位表上应有明显的水泵起停、高低水位及过低水位 标记 3.5.3.2水位表可直接设置在锅炉本体上或设置在内径不小于50mm的管柱上,管柱用连接管与锅炉 连通;连接管应尽可能短,其结构应有足够的刚性;连接蒸汽部分的连接管,应无可积聚燕汽凝水的低陷 处或弯头 3.5.3.3水位控制器用连接管连接至锅炉本体时,锅炉本体上应设置截止阀 3.5.3.4水位表应设有吹洗装置 3.5.3.5水位控制器的控制和报警点应与水位表相对应 3.5.4燃烧器 3.5.4.1机械压力式燃烧器应符合CB/T3752的要求 3.5.4.2燕汽雾化式燃烧器应符合CB/T3967的要求 3.5.4.3转杯式燃烧器应符合CB/T4222的要求 3.5.5控制箱 控制箱应符合CB/T3161的要求 3.5.6给水阀 3.5.6.1每台锅炉上应装设两套独立的给水阀;小型锅炉可装设一套 3.5.6.2给水阀由截止阀和止回阀组成 截止阀应直接装设在锅炉本体上,止回阀应尽可能与截止阀 相邻 3.5.7蒸汽阀 蒸汽阀应直接设置在锅炉本体上 当两台或两台以上锅炉共用燕汽管路时,燕汽阀应采用截止止 回阀 3.5.8排污阀 3.5.8.1每台锅炉应设置下排污阀,上排污阀根据需要设置 排污阀通径应不小于25mm,但应不大 于40 mm
GB31117一2014 3.5.8.2锅炉内的上排污漏斗应安装在高出最低水位25mm至低于正常水位25mm的范围内 漏斗 的数量和安装位置应使其能将全部蒸发面上的污物排除 安全技术管理要求 4.1安全标识 4.1.1锅炉应在炉前明显位置处装有固定的金属铭牌,铭牌上一般应标明下列内容: 名称及型号; a) 设计压力,兆帕(MIPa); b 工作压力,兆帕(MIPa); c d试验压力,兆帕(MPa); 额定蒸发量,吨每小时(t/h); 干重,千克(kg); g产品编号 h) 制造日期 检验标志及编号 制造厂商名称 4.1.2锅炉上主要阀件应有标有名称及开启方向的金属铭牌,检测仪表上应有整定值标志 4.2包装,运输和贮存 4.2.1包装 锅炉包装应符合CB/T3347的有关规定 4.2.2运输 锅炉运输时应捆扎牢固,防止剧烈振动、倾倒和跌落 4.2.3贮存 锅炉应贮存在相对湿度不大于80%、无腐蚀性气体的室内场所 4.3安装与试验 4.3.1锅炉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照制造厂商提供的安装使用说明书进行 4.3.2底座安装时,应保证必要的膨胀裕量 4.3.3锅炉在布置时,锅炉外壳离燃油舱壁距离应不小于450mm 600 4.3.4锅炉人孔前应至少留有500mm" nmm的操作空间,手孔前应至少留有300mm的操作空 间,燃烧器前应至少留有700mm的操作空间 4.3.5锅炉烟囱布置应减少弯头,弯头的弯曲半径应不小于管子直径的2倍 4.3.6锅炉仪表板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锅炉附近易于观察的位置,并应有足够的照明 4.3.7锅炉控制箱应布置在锅炉附近易于维护操作的位置 4.3.8锅炉安装后的系泊和航行试验应按照船级社认可的试验大纲进行 4.4安全操作 4.4.1锅炉管理和操作人员应掌握锅炉的安全知识,按规定作业
GB31117一2014 4.4.2锅炉运行时,操作人员应执行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4.4.3锅炉手动点火时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并应保证扫气时间和控制点火时间 4.4.4锅炉运行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a)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 锅炉水位下降时,不断加大给水,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b e) 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d)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有效向锅炉给水; 压力表、压力控制器,水位表或安全阀失效 f 燃烧装置出现故障影响安全保护功能; g油分浓度和盐度超过规定值; h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烟管严重积灰、受热面金属超温而又无法恢复正常等其他危及 炉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或故障 4.4.5当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停炉后不能立即向锅炉给水 4.4.6锅炉使用过程中水位表应每天至少冲洗一次 水位表冲洗应在锅炉低压时进行 4.4.7锅炉使用过程中应执行排污制度 排污应在低负荷下进行,同时应监视水位 4.4.8锅炉使用过程中应每月拉动安全阀手动开启装置进行一次排汽,拉动安全阀手动开启装置应在 锅炉内有压力时进行 4.5维护与保养 4.5.1应按照锅炉各辅机使用说明书,定期对燃烧器,给水泵等辅机进行检修 4.5.2应定期检查锅炉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及其他阀门仪表 4.5.3应定期检查锅炉自动控制系统,特别是安全报警系统 4.5.4电极式水位控制器应定期检查和打磨水位电极表面的污物 4.5.5应定期检查和清除炉胆,烟管等传热元件两侧的烟垢和水垢 4.5.6锅炉停炉时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停炉保养 4.6锅炉水质 锅炉一般应配备加药装置或水处理装置,其给水和炉水水质应符合GB/T249417的要求 4.6.1 4.6.2锅炉一般应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设备 安全检验要求 5.1在用锅炉应按船级社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和内部检验 5.2在用锅炉一般应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5年至少进行两次内部检验,且两次检验间隔周期最 长不超过3年 5.3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同在1年进行时,应先进行内部检验,再进行外部检验 5.4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可采用1.25倍偕锅炉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予以代替 5.5除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部检验: a)移装锅炉投运前; 锅炉停止运行1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b e)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1年后 锅炉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应按GBy/T11037的规定进行水压试验 5.6 锅炉的检验报告应存人锅炉技术档案,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5.7

船用辅锅炉安全技术要求GB/T31117-2014

船用辅锅炉是指船舶上为满足船舶机组燃料消耗需求而设置的辅助锅炉,主要负责给船舶提供蒸汽、热水等能源。然而,在航行中,船用辅锅炉所面临的环境条件非常苛刻,需要具备高度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为了保障船用辅锅炉在船舶上的正常运行,国家制定了GB/T31117-2014标准,明确了船用辅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1.锅炉的设计和制造

船用辅锅炉的设计和制造必须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并应具备良好的性能和质量。在锅炉材料的选取、结构的设计、制造工艺的选择、试验和检验等方面,都需要符合相关要求。

2.锅炉的安装和调试

在安装船用辅锅炉时,应按照制造厂商提供的说明书进行施工,并严格控制水位、压力等参数,确保安装质量,同时进行必要的试运行和调试。

3.锅炉的操作与维护

船用辅锅炉的操作和维护应该由专业的人员进行,定期对锅炉进行检查、清洗和保养,及时排除故障隐患,保持锅炉的正常运行状态。

4.应急措施和事故处理

出现突发事件时,船员应该熟悉应急措施和事故处理方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态扩大。

总之,船用辅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必须得到高度重视和认真执行。只有在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保证船舶上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货物的安全运输。

和船用辅锅炉安全技术要求类似的标准

船用辅锅炉水质要求

信息技术通用多八位编码字符集蒙古文名义字符与变形显现字符48点阵字型孝经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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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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