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0833-2015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

Marinesewagetreatmentequipmentspec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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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U47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47.020.30
  • 实施日期2015-12-01
  • 文件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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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


国家标准 GB/10833一2015 代替GB/T10833一1989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 Marinesewage" treatent equipmemtspeifeationm 2015-09-11发布 2015-12-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
GB/T10833一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08331989《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T10833一1989相比,主要有以下技术变化 增加了灰水、耐热大肠杆菌的定义; a) b)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和粉碎消毒设备的倾斜要求由15"改为22.5”; 根据MEPC.159(55)决议要求,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排放水水质标准、性能试验负荷系数、 排放水的分析试验进行了修改 D 增加了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各类污水的水量水质参考值; 对鉴定检验增加了清水动作试验; e 增加了产品资料章节,对安装操作和维护手册,培训教材提出要求 fD 本标准由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船用机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37)归口 本标准由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四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晓华,王忆秦,钟涛,刘锋华,吴国凡、林巍、李海峰、,陈清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0833一1989
GB/I10833一2015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船舶及水上固定或移动工作平台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CB”3250船舶辅机电气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CB3328(所有部分)船舶污水处理排放水水质检验方法 MEPC.107(49)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Revisedguidelinesand specifeationsforpolautionpreventionequipmentformachineryspacebilgesofships) MEPC.I5a(55》经修订的实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出物标准和性能试验导则(Revisedgudeline onimplementationofefluentstandardsandperformancetestsforsewagetreatmentplants)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Seage etreatmemtequipment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生活污水粉碎消毒设备和贮存柜的统称 3.2 生活污水 sewage 主要指船上以下四种排出物 a)任何型式的便器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 b)从医务室(药房、病房)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出孔的排出物 e)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d)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 注,生活污水也称“黑水" 采用真空收集系统收集的生活污水称为真空黑水,采用常规重力收集系统收集的生活 污水称为重力黑水 3.3 灰水greywater 除黑水外的其他生活废水,包括洗碟水、淋浴水、,洗衣水,洗澡水以及洗脸水等,不包括货舱排水、 垃圾 注:因受污染程度不同,灰水分为厨房灰水和洗涤灰水 厨房灰水是指洗碟水,包括人工或自动洗涤碗碟和烹任用 具的排水 洗涤灰水指除厨房灰水以外的洗漱水,洗衣水等
GB/T10833一2015 3.4 colifo 耐热大肠杆菌 thermotolerant form 在44.5C下,48h内可分解乳糖产生气体的大肠杆菌群 注:这些微生物有时也被称为“粪便大肠杆菌”,但由于这些微生物并非完全来自粪便,因此现在称其为“耐热大肠 杆菌” 3.5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sewagtreatmentplamt 除了用稀释法外,以生化、物化等手段降低生活污水中大肠菌群、悬浮固体和生化需氧量等指标的 装置 3.6' 生活污水粉碎消毒设备sewagecinutinganddisinfeetingequpment 具有能粉碎生活污水中悬浮固体颗粒及对流出物进行消毒的设备 3.7 贮存柜sewagestoragetank 用于收集和贮存生活污水的柜子 技术要求 4.1环境条件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生活污水粉碎消毒设备和贮存柜在下列情况下应能正常工作: a)从其垂直工作位置向任何方向倾斜22.5°; b环境温度为0C55C,冲洗水温度为5C一30C; c)相对湿度不大于95% 4.2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水水质标准 耐热大肠杆菌群 4.2.1 在试验时取得的排放物中的耐热大肠杆菌的几何平均值不应超过100个/100mL 4.2.2悬浮固体 悬浮固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a)陆上试验时,在试验期间采集的排放水试样的总悬浮固体的几何平均值不应超过35g/L b)船上试验时.在试验期间采集的排放水试样的总悬浮固体的几何平均值(35十X)mg/L,其中 X为冲洗水的总悬浮固体 4.2.3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试验期间采集的排放水试样,其5d生化需氧量(BOD.)的几何平均值不应大于25mg/I 4.2.4化学需氧量(coD. 试验期间采集的排放水试样,其化学化需氧量(coD,)的几何平均值不应大于125mg/L 4.2.5pl值 试验期间采集的排放水试样,其pH值应在68.5
GB/T10833一2015 4.2.6余氯 当采用氯作为杀菌剂时,试验期间采集的排放水试样,其余氧的几何平均值不应大于0.5mg/L 4.3生活污水粉碎消毒设备排放水水质标准 4.3.1大肠杆菌群 在排放水中大肠菌群的最近似数不应超过1000个/100mL 4.3.2粉碎要求 将1L排放水样通过具有1.了m筛孔的一块R40/3筛网,在103一105C烘箱内烘干至恒重 后,残留在涉网上的物质质量不应超过总悬浮固体的10%.且不大于50r tmg 4.4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性能 在额定处理量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排放水应符合4.2.1一4.2.6的排放要求 4.5粉碎消毒设备的性能 在额定处理量时,生活污水粉碎消毒设备的排放水应符合4.3.1和4.3.2的排放要求 4.6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及粉碎消毒设备一般要求 4.6.1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及粉碎消毒设备的结构应该能承受住船上运行期间可能遇到的机械和环境 的影响 4.6.2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及粉碎消毒设备应设有自动操作及误动作的报警设施 4.6.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及粉醉消毒设备应有各种尺寸合适的孔,用作排空、清洗、检查和维修 4.6.4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及粉碎消毒设备应设有通向大气的透气管接口 4.6.5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及粉碎消毒设备应布置成便于从污水排放口取样 4.6.6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及粉碎消毒设备应设有应急溢流口 4.6.7电气设备应符合CB3250的要求 4.7贮存柜的要求 4.7.1贮存柜应设有报警器或某些其他适当装置,并当贮存柜充满到80%容积比时进行报警 4.7.2贮存柜应有各种尺寸合适的孔,用以排空、清洗、检查和维修 4.7.3贮存柜应设有目视装置 4.7.4贮存柜应设有冲洗和排空用设施 4.7.5贮存柜应制成承受可能发生的最大压力 4.7.6贮存柜应有应急溢流孔 4.8其他 4.8.1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应有有效的防腐蚀措施 4.8.2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应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图纸进行制造 4.8.3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组装前,配套用的外购件应检查合格后方可组装
GB/T10833一2015 试验方法 5.1 原污水质量 试验用原污水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装置在陆上试验时用于试验的生活污水应是由粪便、尿,便纸和厕所冲洗水组成的新鲜污水, 试验应考虑系统的类型如生活污水是重力收集还是真空收集),以及处理前可能加到生活污 水的任何冲洗水或灰水 必要时应加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残渣以维持最低的悬浮固体量 500mg/L,有机物浓度BoD不小于500mg/儿L 当有灰水加人时也需满足该条件 装置应 满足实际使用人数的需求 人均产生的污水水量和污染物浓度除有特别规定外,应按表1进 行计算 表1各类污水的水量水质参考表 有机物 水量 污水类型 L/人d gBOD/人d 真空黑水 >10 35 >50 重力黑水 35 >30 厨房灰水 30 >50 洗涤灰水 b)在船上试验时,流人物可由船上正常条件下产生的污水组成 污水粉碎消毒设备试验尽可能在船上进行 5.2 试验持续时间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试验时达到稳定状态工况后,试验持续时间不少于10d 污水粉碎消毒设备,试 验持续时间至少应为2d 5.3负荷系数 装置按照制造厂规定的平均,最小和最大容积负荷进行试验,负荷曲线应满足MEPC.159(55)的规 定,排放水能符合4.2的规定 设备按照制造厂规定的平均、最小和最大容积负荷进行试验,排放水能 符合4.3的规定 5.4采样次数和方法 5.4.1采样的方法和次数应能代表排放水的质量,采样的次数应根据流人物在设备内滞留的时间而 定 装置一般至少取40个排放水试样,才能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几何平均值、最大值、最小值和 方差 5.4.2对于污水粉碎消毒设备应采集10个排放水试样 5.4.3为确保试验原污水质量满足要求,试验期间每天采集1个进水样进行分析 5.5水质的分析测试 5.5.1除了应做大肠菌群,悬浮固体,BOD.,CODerpH及余氯的分析外,还可适当考虑做排放水的总 固体、挥发性固体,可沉淀固体、挥发性悬浮固体、浊度、总磷、总有机碳、总大肠杆菌和粪便型链球菌等
GB/T10833一2015 分析 5.5.2对于污水粉碎消毒设备,仅需测试粪便型大肠菌群和悬浮固体 5.5.3进水做悬浮固体和BOD的分析 5.5.4排放水水质检验方法应符合CB3328或其他等效测试标准 5.6残余杀菌剂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应尽量使用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最小的杀菌剂 当用氯作为杀菌剂时,排放水 质应符合4.2.6的要求 盐度和温度 试验应在制造厂规定的整个温度和盐度范围内进行,温度与盐度范围应宽于污水处理装置实际所 遇到的范围,应当记录任何对运行条件的限制 污水粉碎消毒设备不按此条考虑 5.8倾斜和振动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在陆上试验时,进行固定倾斜22.5°的试验 对控制设备和传感元件应按 CB3250进行振动试验 5.9渗漏试验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中的各水密腔室应逐个灌满水,不应有漏泄 5.10水压试验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应作压力为2.lm水柱的水压试验,压时1h,应无泄漏 系统内的管路,应以管 路设计压力的1.25倍做水压试验 5.11清水动作试验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在额定的电压下用清洁水进行试验,检查系统各部件运转是否正常 5.12主要尺寸检查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主要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5.13外观质量检查 装配完工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外表面的漆膜应均匀,不应有气泡和剥落等缺陷 5.14控制和传感组件 控制和传感组件应通过按MEPCc.107(49)决议附则的第3部分的试验规定环境测试,以验证其适 于船用 检验规则 6.1 型式检验 6.1.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型式检验 申请国家型式试验认可证书时;
GB/T10833一2015 b首制产品,包括转厂生产的首制产品; 因产品的结构、工艺或主要材料的更改影响产品性能时; c d)每隔4年的批量生产产品 6.1.2型式检验项目和要求按表2 6.2出厂检验 每台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出厂前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和要求按表2. 表2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方法及要求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检验方法及要求 外观质量检查 5.13 主要尺寸检查 5.12 渗漏试验 5.9 水压试验 5.10 清水动作试验 5.11 性能试验 5.1一5.8 注 必检项目;一不检项目 产品资料 应提供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和粉碎消毒设备的安装操作和维护手册,培训教材等随机资料,并在其中 列出适用于此污水处理装置或粉碎消毒设备运行的化学品和材料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8.1.1铭牌 每台产品应在醒目的部位设置耐蚀铭牌,其上应标明 a)制造厂名称 系统的名称和型号; b 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型式试验认可证书编号或印章; c d)制造日期及出厂编号; 系统的额定负荷 8.1.2安全警示牌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牌,明确污水排放的限制和安全操作、维修产品等的 注意事项 8.1.3示意图牌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应设置流程示意图牌,便于使用人员操作使用和维修
GB/T10833一2015 8.2包装 8.2.1每台出厂产品应携带下列文件,并封存在不透水的口袋内 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认可证书复印件 a b)产品合格证; 产品使用说明书; d)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总图 专用泵总图; f 电控箱总图、原理图和外部接线图; 产品装箱清单; g h产品备件清单 包装应能使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免受损伤和丢失附件及文件 8.2.2 8.3 贮存 产品的存放应能防止腐蚀和损坏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GB/T10833-2015解析

随着全球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制定相关法规和标准,以规范船舶产生的废水排放。而对于船用生活污水的处理,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GB/T10833-2015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

标准适用范围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GB/T10833-2015适用于所有使用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商船、客船、渔船等。该标准对于具有一定污水处理能力的设备同样适用,例如超小型船只使用的小型处理设备。

基本要求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GB/T10833-2015对于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提出了一系列基本要求:

  • 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 设备应具有适当的处理能力,确保达到排放标准;
  • 设备应具有良好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 设备应易于操作和维护;
  • 设备应具有一定的防腐、耐用性。

技术参数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GB/T10833-2015还对于设备的技术参数做出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设备处理能力:按照船员数量或者设计排污量来规定;
  2. 处理效果:设备应当满足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如COD、BOD、SS等浓度要求;
  3. 设备占地面积:要求尽可能小,但应考虑到实际需要;
  4. 设备运行噪音:应符合国家要求;
  5. 设备设计寿命:应不少于15年;
  6. 设备重量:应尽可能轻便,方便安装和移动;
  7. 设备环境适应性:应能够适应船舶航行、停泊等不同的使用环境。

结语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GB/T10833-2015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行业进入了一个规范化的发展阶段。希望我们的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制造商能够按照该标准的要求,生产出更加符合环保要求、质量稳定可靠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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