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4294-2010

氢氧化铝

Aluminiumhydroxide

本文分享国家标准氢氧化铝的全文阅读和高清PDF的下载,氢氧化铝的编号:GB/T4294-2010。氢氧化铝共有5页,发布于2011-11-012011-11-01实施,代替GB/T4294-1997
  •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H61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77.150.10
  • 实施日期2011-11-01
  • 文件格式PDF
  • 文本页数5页
  • 文件大小265.39KB

氢氧化铝


国家标准 GB/T4294一2010 代替GB/T4294一1997 氢 氧 化 铝 Aluminiumhydroxide 2011-01-14发布 2011-11-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
GB/T4294一2010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T4294一1997《氢氧化铝》 本标准与GB/T4294一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了AH3牌号; -牌号AH-1标注了用作干法氟化铝的生产原料的要求,即“水分(附着水)<6%,小于45Am 粒度的质量分数<15%” 牌号AH-2中的Fe.O含量由<0.03%改为<0.02%,Na,O含量由<0.5%改为<0.40% 烧失量(灼减)由<35%改为(34.5土0.5)%; 水分附着水)由<14%改为<12%; -增加重金属元素定期监控分析要求,即u(Cd+Hg十Pb+Crt十As)<0.010% 本标准由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河南未来铝业有眼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林海、钟沂妹、蒋涛、杨开国、李福强、李红、高洁 本标准所代替版本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GB/T4294一1984; -GB/T4294一1997
GB/T4294一2010 氢 氧 化 铝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氢氧化铝[A(oH)]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无机铝盐、阻燃填料及生产其他特种氧化铝制品用原料氢氧化铝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6609.22氧化铝化学分析方法和物理性能测定方法取样 GB/T6609.23氧化铝化学分析方法和物理性能测定方法试样的制备和贮存 GBy/T6609.28氧化铝化学分析和物理性能测定方法小于60m的细粉末粒度分布的测定 湿筛法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Ys/T534(所有部分氢氧化铝化学分析方法 Ys/T667.1化学品氧化铝化学分析方法第1部分填料用氢氧化铝及拟薄水铝石中、铬、钯 电感稠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含量的测定 YS/T667.2化学品氧化铝化学分析方法第2部分;填料用氢氧化铝及拟薄水铝石中呻,永、铅 含量的测定氢化物发生-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要求 产品牌号 氢氧化铝按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分为两个牌号;AH-1,AH-2 3.2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 氢氧化铝的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中数值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修约和 判定 表1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物理性能 牌号 杂质含量,不大于 烧失量 水分(附着水)/% Al.O. 不小于 灼减 不大于 SiO Feg(O NaO AH-1"" 34.5士0.5 余量 0.02 0.02 0.40 12 12 AH-2" 0.04 0.02 0,40 34.5士0.5 余量 用作干法氟化铝的生产原料时,要求水分(附着水)不大于6%,小于45m粒度的质量分数<15% 化学成分按在110C士5c下烘干2h的干基计算 A.O含量为100%减去表中所列杂质含量总和以及灼减后的余量 重金属元素w(Cd+Hg十Pb+Cr中十As)<0.010%,供方可不做常规分析,但应监控其含量
GB/T4294一2010 3.3外观质量 氢氧化铝为白色粉状或砂状晶体,不应有夹杂物 3.4其他要求 需方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 试验方法 4.1化学成分 氢氧化铝中SiO.,Feg.O.、Na,(O,烧失量灼减)按YS/T534.2534.5的规定进行测定 4.1.2氢氧化铝中重金属元素Pb,Cd,Hg,Cd,Cr+,As按Ys/T667.1一667.2的规定进行检验 4.2物理性能 4.2.1水分附着水)按YS/T534.1的规定进行检验 4.2.2小于45Mm粒度的质量分数按GB/T6609.28的规定进行检验,但试料烘干温度改为110C士 4.3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采用目视法检验 检验规则 检查和验收 5.1.1氢氧化铝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 证明书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 产品之日起1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共同进行 5.2组批 氢氧化铝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每批重量不应超过2000t 5.3检验项目 每批氢氧化铝应进行化学成分、物理性能及外观质量的检验 5.4取样 5 4.1生产取样 供方可在生产过程中选取代表性样品,并作为出厂检验依据 5. .4.2仲裁取样 氢氧化铝仲裁取样和制样按GB/T6609.22和GB/T6609.23的规定进行 5.5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化学成分、物理性能检验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判定该批不合格 5.5. 外观质量不合格时由供需双方协商 .2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 标志 包装袋上应标明 a)产品名称 b)标准编号 产品批号 c d)净重; 生产厂名称及地址 e
GB/T4294一2010 6.2包装 包装袋用复合塑料编织袋 需方对产品包装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3运输 产品发运时,车厢内应清扫干净并铺衬防污染材料 不同牌号的产品不得混装 贮存 产品应分批堆放在清洁、干燥的仓库内,不得污染 6.5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生产厂名称; a) 产品名称和牌号 D 批号、净重 c 分析检验结果及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d e)本标准编号; 生产日期 合同内容 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货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 b)牌号 e)净重 d)本标准编号 e)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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