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23473-2009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规程

Quartantinerulesforthetransportofforestplantsandtheirproducts

本文分享国家标准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规程的全文阅读和高清PDF的下载,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规程的编号:GB/T23473-2009。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规程共有13页,发布于2009-09-012009-09-01实施
  •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B16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65.020
  • 实施日期2009-09-01
  • 文件格式PDF
  • 文本页数13页
  • 文件大小607.36KB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规程


国家标准 GB/T23473一2009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规程 Quarantinerulesforthetransportofforesplantsandtheirproduets 2009-04-01发布 2009-09-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蹬委员会国家标准
GB/T23473一2009 前 言 本标准中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局造林司、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 防治检疫局、湖南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晓华、胡学兵、郑华、赵宇翔、石进、王明旭、覃庆锋、谭宏利、郭斌
GB/T23473一2009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规程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国内调运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的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国内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国家林业局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林业植物forestplant 官方确定由林业部门管理的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 3.2 林业植物产品forestplamtproduet 来源于林业植物的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有害生物的产品 3.3 植物检疫plantqarantine 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和(或)扩散或确保其官方防治的一切活动 调运检疫transportquarantine 在植物及其产品流通(包括托运、邮寄自运、携带,销售等)过程中进行的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传播和(或)扩散的一切官方活动 3.5 有害生物pest 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微生物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 3.6 检验inspeetion 对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限定物进行官方的直观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有害生物和(或)是否符合植 物检疫法规 3.7 检疫性有害生物quarantinepest 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的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得到 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本标准中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 生物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国务院林业主管 部门或授权职能部门公布的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
GB/T23473一2009 3.8 zationoff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organiz forestplantquarantine 由官方设立负责执行国家的林业植物检疫任务的机构 3.9 tosanita 植物检疫证书phyt tarycertifieate 在经贸活动中,含有可确保货物不携带或基本不携带有害生物的必不可少的全部信息的文件 3.10 植物检疫法规phyteamtaryreehtion 为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人和或)扩散或者限制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经济影响而作出的官方 规定,包括建立植物检疫出证体系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程序 调出检疫 受理报检 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单位(人)向调出地县级以上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报 检,填写《林业植物检疫报检单见附录A) 省际间调运的,还应提供调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植 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林业植物检疫要求书》见附录B) 受理报检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根据调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林业 植物检疫要求书》,对《林业植物检疫报检单》进行审核,分析,确定检疫方案 需要实施现场检验的,确 定时间并通知报检单位(人 4.1.2现场检验 4.1.2.1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对照《林业植物检疫报检单》,详细核对调运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数 量等,查验是否与《林业植物检疫报检单》相符 不符的重新填写《林业植物检疫报检单》 4.1.2.2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实施现场检验 抽样数量及现场 检疫方法的具体内容见附录C 4.1.2.3不能通过现场检验作出可靠判断的,将抽取的样品连同现场检疫时发现的可疑有害生物及其 被害物一起带回室内检验,同时向报检单位(人)出具《采样凭证>(见附录D). 4.1.3室内检验 室内检验方法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规定执行,具体内容见附录C 4.1.4检疫处理 4.1.4.1被检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现场检查或室内检验发现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向报检单位 人)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见附录E) 4.1.4.2被检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现场检查或室内检验,未发现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或经除害处 理合格的,向报检单位(人)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参见附录F) 4.1.5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依据 4.1.5.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经检疫未发现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的种类、调出和调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中的种类、调人省 自治区、直辖市)出具的《林业植物检疫要求书》中要求检疫的危险性有害生物; -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 按照林业植物检疫法规有关规定换签的《植物检疫证书》. 4.1.5.2《植物检疫证书》应使用林业植物检疫管理系统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有关信息应通过林业 植物检疫管理系统传送
GB/T23473一2009 4.2复检 4.2.1对调人林业植物及其产晶,怀疑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时可进行复检 4.2.2现场检验、室内检验参照4.1.2.2、4.1.2.3、4.1.3 4.2.3复检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按4.1.4.1处理 4.3检查站检疫查验 4.3.1林业植物检疫检查站或负有检疫查验职能的木(竹)检查站对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 疫查验,查核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是否有《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 内、货证是否相符 4.3.2如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无《植物检疫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期超过规定时间,或货 证不相符,及时通知当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补检 4.4补检 在调人地或调运途中发现无《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或调运应施检 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与《植物检疫证书》不符的,应实施补检 4.4.2补检程序参照4.1 在调运途中实施补检后符合4.1.5规定,补发《植物检疫证书》. 4.4.3
GB/T23473一2009 附 录A 规范性附录 林业植物检疫报检单式样 表A.1 编号 调出日期 报检章编号 调运单位地址 调运单位(人 调运(承办)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收货单位(人) 收货单位地址 植物或植物产品来源 运输工具 运输起论 经 至 植物清单 植物或植物产品名称 品种(材种)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单价 货物总数量 总货值 检疫要求: 检疫结果: 签发人签名): 年 月 目 签发日期
GB/T23473一2009 B 附 录 规范性附录 林业植物检疫要求书式样 表B.1 编号 月 申请单位(个人 申请日期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调人地点 调人时间 植物清单 植物或植物产品名称 品种(材种) 备注 规格 单位 数量 要求检疫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 签发机关(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专用章 签发人(签名). 年 月 月 日 签发日期 签发日期 年 注l;本要求书无调人地省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专用章(或省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委托办理本要求书的植物检疫 机构检疫专用章)和检疫员签名无效 注2:调出单位(个人)凭本要求书向调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或受其委托办理出省《植物检 疫证书》)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报检
GB/T23473一2009 附 录c 规范性附录 调运检疫中的抽样与检验方法 根据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在调运检疫过程中的抽检数 量、方法及其现场检验和室内检验的方法如下 C.1抽样 C.1.1抽检数量 按照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现场检验 抽样以“批”为单位进行 本规程中的“批"是指来自同一地区、同一日期、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同一 品名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 C.1.1.1种子,果实(干、鲜果):按一批货物总数或总件数抽取,抽样数量为0.5%5% C.1.1.2苗木含试管苗,块根、块茎、鳞茎、球茎、砧木,插条、接穗、花卉等繁殖材料:按一批货物总 件数抽取,抽样数量为1%5% C.1.1.3生药材;按一批货物总件数抽取,抽样数量为0.5%5% C.1.1.4原木,锯材、竹材、藤及其制品(含半成品)和进境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再调运,按一批货物 总数或总体数抽取,抽样数量为0.5%~10% C.1.1.5散装种子,果实、苗木(含试管苗、块根、块茎鳞茎、球茎、生运材等:按货物总量的0.5% 5%抽查 种子,果实、生药材少于1kg,苗木含试管苗,块根、块茎、鳞茎,球茎、砧木,插条、接穗少于 20株,应全部检查 C.1.1.6其他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可参照上述各类办理,按照上述比例抽样检查的最低数量不得少于5 件;不足5件的,件件检查 c.1.1.7现场检验的样品是确定一批货物是否带有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的重要依据,怀疑带 有检疫对象或其他危险性病,虫时要扩大抽样数量,抽样数量应不得低于上述规定的上限 C.1.2抽样方法 c.1.2.1现场检查散装的种子,果实,苗木(含试管苗),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齐、中药材等时按 照抽样比例,从报检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中分层取样,直到取完规定的样品数量为止 现场检查原木锯材、竹材、藤等时,按抽样比例,视疫情发生情况从楞垛表层或分层抽样 C.1.2.2 检查 C.2检验 C.2.1现场检验 C.2.1.1种子,果实外部检验;将抽取的种实样品倒人事先准备好的容器内,用肉眼或借助扩大镜直 接观察种实外部有无伤害情况,把异常的种子、果实拣出,放在白纸上剖粒检查果肉、果核或经过不同规 格筛,选出的虫体,虫卵,病粒、菌核等,作初步鉴定 C.2.1.2苗木检验:将抽取的苗木(含试管苗)砧木、插条、接穗、块根、块茎、鳞茎、球茎等检验样品, 放在一块100cm×100cm的白布(或塑料布)上,逐株(根)进行检查,详细观察根、茎,叶,芽,花等各个 部位,有无变形,变色、溃疡、枯死、虫痿,虫孔、蛙屑、虫粪等,作初步鉴定 C.2.1.3枝干,原木,锯材、竹材、藤及其制品含半成品检验;现场仔细检查枝干,原木,锯材、竹材、 藤等外表及裂缝处有无溃疡、肿瘤,流脂,变色、虫体,卵囊、虫孔、虫粪、蛙屑等,作初步鉴定 C.2.1.4中药材,果品、野生及栽培菌类检验:用肉眼或借助扩大镜直接观察表面有无危害症状(斑
GB/T23473一2009 点,虫孔、虫粪等),并剖开检查内部,确定病虫种类、数量,作初步鉴定 C.2.2室内检验 C.2.2.1对现场检查不能作出可靠鉴定的,需再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作为室内检验样品,连同现场检 疫时发现的可疑病,虫一起做室内检验 C.2.2.2害虫检验 C.2.2.2.1对混杂在种子间的害虫,用回旋筛检验 对隐藏在种子内的害虫,可采用剖粒、比重、染色 或X射线透视、药物染色等进行检查 C.2.2.2.2对隐蔽在叶部或干、茎部的害虫,用刀、锯或其他工具剖开被害部位或可疑部位进行检查 剖开时应注意保持虫体完整 C.2.2.2.3借助于解剖镜、显微镜等仪器设备,参照已定名的昆虫标本、有关图谱、资料等进行识别 鉴定 C.2.2.2.4对一时鉴定不出的害虫,采取人工饲养方法,养至成虫期鉴定,或结合观察各虫态特征及 其生物学特性,作出准确鉴定 必要时送请有关专家鉴定 C.2.2.3病害检验 C.2.2.3.1病原真菌检验 采集一定数量症状典型的病害相寄主标本 b) 观察病害的危害病状、,病症特点及对寄主影响 用徒手切片或石蜡切片等方法,借助显微镜观察原真菌形态特征 c 用组织分离法或袍子稀释法分离致病真菌 必要时,进行生理生化测定及病原接种,进行识 dD 别鉴定 记载病原真菌特点、培养性状 e c.2.2.3.2病原细菌检验 观察寄主症状是否具典型细菌性病害的溢菌现象、是否有菌浓,并用显微镜检查病组织,观察 病健交界交否有大量细菌游出,初步确定是否为细菌病害 b)采用稀释分离法从病组织中分离培养病原细菌,并通过稀释或划线法获得纯培养菌株 用柯克氏法则进一步鉴定病原细菌的致病性,利用植物过敏反应快速筛选致病性细菌 d 从接种植物病组织中再分离获得细菌,并与原来病株上分离获得的细菌比较 e)根据细菌形态、大小特征、菌株生理生化特点,致病性等确定其种类 C.2.2.3.3寄生线虫检验 直接采取新鲜病变的组织、器官或根围土壤 a 采用贝尔曼法、浅盘法等方法分离线虫;如果是非转移型线虫,可直接用手剥离 D e分离后利用形态或分子检测等方法检查 需保存或用显微镜观察的线虫用固定液固定 C.2.2.3.4病毒检验 通过田间调查、症状观察,初步确定是否为病毒病害 a D) 采集病毒样品,并用摩擦接种观察接种后症状表现及变化是否与感病植物一致 用电镜观察病毒形态和进行细胞病理解剖,或用血清学、聚合链式反应等技术鉴定
GB/T23473一2009 D 附 录 规范性附录 采样凭证单式样 表D.1 编号 报检人单位 报检单编号 植物或植物产品名称 产地 数量 重量 采样量 怀疑带有 检查结果: 报检人(签字 检疫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日 月 注:本凭证一式两份,第一联交托运人,第二联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留存
GB/T23473一2009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检疫处理通知单 表E.1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旗)林检字[]号 受检单位(个人 通讯地址 植物或植物产品名称 数量(重量) 产地或存放地 运输工具 包装材料 经检疫检验,上列植物及其产品中发现有下列林业有害生物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 条 的规定必须按如下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签发机关盖林业植物检疫专用章 年 月 签发日期 林业植物检疫员 签名或盖章 注l: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交受检单位或个人,一份存签证机关 注2;数量单位;千克、立方米,株,件、公顷
GB/T23473一2009 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植物检疫证书式样 植物检疫证书(出省 见图F.1 植物检疫证 出省 S家林业万 监 制 林检字 调运单人及地址 调运承办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收货单位人)及地址 植物或植物产品来源 运输工具 运输起讫 经 至 有效期限 日至 第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物或物产品名称品名或材种 联 有 签 证 关 签发意见:上列调运的植物或植物产品,经 未发现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本省(区、市)和调人省(区、市)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调人省(区 市)林业检疫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列出的其他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同意调运 委托机关(省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专用章) 签发机关(植物检疫专用章》 检疫员签名 签证日期 年 月 注I.不证无调出地省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专用敢受委托办理本证的须加盖本机构植物检疫专用 章)和检疫员签名无效; 2 本证转让,涂改或重复使用无效 一车船)一证,全程有效 第二联随货同行 图F.1 10
GB/T23473一2009 F.2植物检疫证书(省内 见图F.2 植物检疫证书 省内 菜林业万 监制 林(检字 调运单位人)及地址 调运(承办)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收货单位人)及地址 植物或植物产品来源 运输工具 运输起论 经 至 日至 有效期限 年 第 单位 植物或植物产品名称品名或材种 规格 数量 备出 有 证 机 关 签发意见:上列调运的植物或植物产品,经 未发现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本省(区、市)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意调运 签发机关(植物检疫专用章 检疫员签名 签证日期 年 月 注:1本证无调出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专用章和检疫员签名无效; 2,本证转让,涂改和重复使用无效 一车船)一证,全程有效 第二联随货同行 图F.2

防护服装微波辐射防护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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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眼面部防护焊接防护第2部分:自动变光焊接滤光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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