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29304-2012

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

Safetyguideforexplosionprotectioninexplosivehazardousareas

本文分享国家标准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的全文阅读和高清PDF的下载,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的编号:GB/T29304-2012。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共有30页,发布于2013-06-012012年第41号公告
  •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K35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29.260.20
  • 实施日期2013-06-01
  • 文件格式PDF
  • 文本页数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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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


国家标准 GB/T29304一2012 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 Safetyguideforexplosionprotection inexplosivehazardousareas 2012-12-31发布 2013-06-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监检疫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花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
GB/T29304一2012 目 次 前言 引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总则 对危险场所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要求 危险场所划分及设备和防护系统选型规定 设备、防护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确定设备类别及其保护级别的准则 设备、防护系统设计和结构的防爆安全基本要求" 检验和评定 l0 附录A(规范性附录)主要符合性基础标准 附录B(规范性附录除煤矿瓦斯气体和/或易燃煤粉环境之外的其他爆炸性危险场所划分原则 2r 附录c规范性附录)I类、川类设备和防护系统选型原则 附录D(资料性附录)矿井危险环境条件分级概念及其设备和防护系统的选择 22 附录E规范性附录)改进潜在爆炸性环境危及工作人员安全和健康保护的特殊要求 224 附录F(规范性附录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场所的警示标志
GB/T29304一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在编写格式上参考了GB19517一2009(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在技术内容上参考了 欧洲防爆指令的相关内容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9)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南阳助煤电气研究所,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煤发科学研究 总院上海分院、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方永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河南省济源市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锦铭科技有限公司、新黎明防 爆电器有限公司、镇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军、张刚、徐建平,刘姐云、付淑玲、李斌、王云生、李书朝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张汝鸿、信长瑜、黄双虎、郑振晓,吴旭东
GB/T29304一2012 引 言 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实现在人、爆炸危险场所和防爆设备、防护系统之间的安全总水平得到最佳平 衡,使爆炸危险场所用设备在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害的风 险,并达到可接受的水平 特别是要格外保护场所中的人员免遭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设备和系统所产 生的危害 本标准规定了爆炸性危险场所业主对工作人员安全和健康保护的要求,以及爆炸危险场所用设备 和防护系统共性安全要求,具体产品和危险场所防爆安全要求由防爆设备的专业标准规定,两者配合 使用 本标准由以必备安全要素为技术主体的正文和列有主要符合性标准的规范性附录A构成,其正文 与规范性附录A的关系是要求与符合、被认可的关系 随着技术的日益进步,附录A的内容将相应补 充和完善 本标准仅提出防爆安全必备要素中的数据、限值或允许值、技术要求及防范措施等共性的原则要 求,而具体详尽的要求和措施在列人规范性附录A中的主要符合性标准中补充、完善 共性必备安全要素中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措施等由列人规范性附录A中的主要符合性基础标 准规定 根据实际需求,符合性标准在不降低防爆安全的总体水平条件下,只要科学,适当合理,规范性附 录A中列人的符合性标准可以增减
GB/T29304一2012 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 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 包括各类爆炸性危险场所业主对工作人员安全保护 要求,以及设备和防护系统在设计,制造、检验、销售、安装、使用、检修和维护时的共性防爆安全技术 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爆炸危险场所业主对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工人)安全保护,以及爆炸危险场所用 设备和防护系统 可作为爆炸危险场所业主对工作人员安全保护的最低要求,以及各类爆炸危险场所 设备和防护系统防爆安全内容的结构基础,和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设计、制造、检验、销售、安 装和使用的技术基础 拟在爆炸危险场所之外使用,但是对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和防护系统的安全功能有关联或者对安 3 全功能起作用的那些安全装置、控制装置和调节装置,亦包含在本标准范围之内 在境内的爆炸危险场所的业主应遵循本标准要求;在境内设计、 制造,销售,使用的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 执行 1.5若其他法律、法规对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以及业主对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安全保护 还规定了其他方面的安全要求,则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以及业主对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安 全保护也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以及业主对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安全保护特殊要 求应在相应专业标准中具体化,并通过相应的论证、验证,补充技术数据加以规定 1.6本标准暂不适用于下列设备和防护系统,以及该环境下工作人员的安全保护;爆炸危险完全是由 于爆炸性材料物质或不稳定的化学物质所引起的那些设备和防护系统;医学环境的医用设备;由物质与 大气中除氧气外的其他氧化剂反应产生的爆炸或者由其他危险反应或非大气条件产生爆炸的场所的设 备,防护系统和元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900.35电工术语爆炸性环境用设备(GB/T2900.35一2008,IEC60050-426;2008 IDT GB3836.1 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一2010,IEC60079-0:2007. MOD 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1月25日发布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关于修改《煤矿安 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术语和定义 GB/T2900.35和GB3836.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GB/T29304一2012 爆炸性环境esplosieatmspheres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或粉尘状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传播至整 个未燃混合物的环境 3.2 危险场所hazardousareas 爆炸性环境出现或预期出现的数量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预防措施的 区域 3.3 爆炸性环境用设备equipmentforuseinesplosiveatmospheres 单独或组合使用在爆炸性环境、能防止由于自身的潜在点燃源而引起爆炸的电气防爆设备和非电 气防爆设备的总称 例如,在能量的产生、传输、储存、测量、控制、转换和/或材料处理环节,由于自身的 潜在点燃源可能引起爆炸的机械,器械,固定式或移动式装置、控制单元、仪器及探测或防护系统等 3.4 爆炸性环境用防护系统proteetivesystesforuseinexplosiveatmospheres “防护系统”系指一些设计单元,能够立即停止刚发生的爆炸,和/或限制爆炸火焰和爆炸压力的有 效范围 防护系统可以装配到设备上,或作为自主系统单独投放市场 3.5 爆炸性环境用元件componentsforuseinexplosiveatmspheres 指对设备和防护系统的安全功能至关重要但无自主功能的任一器件 3.6 设备类别和保护级别equipmentgroupsandproteetionlevel 3.6.1 设备类别equipmentgrops 爆炸性环境用设备根据适用的爆炸性环境分为I类、类和皿类 I类设备;用于煤矿瓦斯气体和/或易燃煤粉环境的设备; I类设备;用于除煤矿瓦斯气体 卜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的设备 类设备:用于除煤矿以外的可燃性粉尘环境的设备 注1:】类和川类设备按照其拟使用的爆炸性 环境的种类或特性可进一步再细分类 注2:设备和防护系统可设计用于某一特定爆炸环境 在此情况下,应相应地做出标记 3.6.2设备保护级别 rotectionlevel;EPL equipmentpr" 根据设备成为点燃源的可能性和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及煤矿甲婉爆炸性环境所具有 的不同特征而对设备规定的保护级别 注:确定所需设备的保护级别EPL.)见第8章 3.7 规定用途intendeluse 根据设备的类别和级别,并考虑制造商提供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安全运行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使 用设备、防护系统和1.3规定的装置 3.8 工作设备 wrking eguipment 工作中使用的任何器械、设备、工具或装置
GB/T29304一2012 3.9 useofworkinm 使用工作设备 ngequipmenmt 与工作设备有关的任何活动,例如对设备的启动、停止,使用、搬运、修理,改造、维护、养护,尤其包 括清洁 总则 对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安全和健康保护的最低要求,以及各类爆炸危险场所用设备和防护系统、 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评定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注;在实际应用中,可将本标准中的必备安全要素,结合各类危险场所或产品的特点,补充相应数据,规定和专用 要求 列人附录A中的标准是爆炸危险场所设备,防护系统,爆炸危险评定等防爆安全方面的主要符合 性基础标准,本标准与其共同构成爆炸危险场所必备防爆安全要素 对危险场所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要求 5.1概述 本章是对业主责任的最低要求 注:本章的要求对煤矿危险场所除外,煤矿危险场所应按照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如;国家《煤矿安全 规程》. 5.2爆炸预防和爆炸防护 为了预防爆炸和提供爆炸防护,业主应按优先顺序和下列基本原则,采取与业务活动相适用的技术 和/或组织措施 -预防形成爆炸性环境,或者业务活动性质不允许形成爆炸性环境 -避免点燃爆炸性环境; 减少(潜在)爆炸对工作人员健康和安全的影响 如果需要,这些措施应加人和/或补充其他防止爆炸传插的措随,并且应定期及在发生显著变化时 对这些措施进行核查和评定 5.3爆炸危险评定 5.3.1至少应从下列方面考虑,对爆炸性环境造成的特定危险进行评定 爆炸性环境出现的可能性及持续的时间; -所有点燃源出现、激活和成为有效点燃源的可能性 -设备、使用的物质、操作方法及其相互作用 预计的影响范围规模 应全面评定爆炸危险 5.3.2进行爆炸危险评定时,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场所或通过通孔与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场所连 接的地方,应予以考虑 5.4通用责任 为了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危险评定的基本原则及5.2提出的原则,业主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保证: -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量可能危及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的地方,工作环境应能保证
GB/T29304一2012 工作安全进行; 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量可能危及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环境中,要按照危险 评定的要求,通过采用适当的技朴排施.保证工作人员在工作现场时有适当的安全监控 5.5合作责任 同一工作场所有不同企业的工作人员时,每个业主应对其负责范围内的所有事务负责 在每个业主的独立责任不产生冲突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法律和/或实际情况,负责工作场所的业主 应协调执行与工作人员健康和安全有关的所有措施,并应在5.7规定的防爆安全文件中列出协调的目 标,以及执行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 5.6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场所 5.6.1应按附录B的要求,把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场所进行分区 5.6.2应保证5.6.1涉及的场所达到附录E和附录C规定的最低要求 5.6.3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量可能危及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的场所,需要时应按附录F的要求,在人 口处做出标志 适用时,还可设置针对危险场所分区范围的标识,以及包含危险场所相关防爆安全检验 信息(如检验频次间隔、检验机构等)的现场检验标志 5.7防爆安全文件 为了执行5.4规定的责任,业主应保证制定文件(以下称为防爆安全文件)并及时更新 防爆安全文件应详细阐明: 已确定和评定过的爆炸危险; -为满足本标准的要求采取的完善的措施; 按照附录B分区的场所 -附录E和附录C提出的最低要求适用的场所; 工作场所、工作设备,包括报警装置,充分考虑安全进行设计,操作和维护 -对安全使用工作设备进行的安排 应在工作开始之前制定防爆安全文件,并在工作场所、工作设备、或工作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扩建或 改造时,对文件进行修订 制、修订防爆安全文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获得授权 业主可将已有的爆炸危险评定文件或其他法律法规下的等效报告合并加人新制定的防爆安全文 件中 5.8对工作设备和工作场所的特殊要求 5.8.1已经使用,或在本标准实施前首次投人企业或工程使用的、用于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场所的工 作设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如果没有其他标准适用或者仅有部分适用,应符合附录E规定的最低 要求 5.8.2在本标准实施之后首次在企业或工程上使用的、用于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场所的工作设备,应 符合附录E和附录C规定的最低要求 5.8.3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首次启用的、含有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工作场所车间),应符合本标准 规定的最低要求 5.8.4在本标准实施之前已经投人使用的、含有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工作场所(车间),从本标准实 施之日起五年之内,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最低要求 5.8.5本标准实施之后,对含有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工作场所进行的任何改造、扩建或重建,业主应 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这些工作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最低要求
GB/T29304一2012 危险场所划分及设备和防护系统选型规定 6.1除煤矿瓦斯气体和/或易燃煤粉环境之外的其他爆炸性危险场所 除煤矿瓦斯气体和/或易燃煤粉环境之外的其他爆炸性危险场所划分原则见附录B. 类、类设备和防护系统适用于这类爆炸危险场所,其选型原则见附录C 6.2煤矿瓦斯气体和/或易燃煤粉环境的危险场所 对煤矿瓦斯气体和/或易燃煤粉环境的危险场所要求,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应按国家现行《煤矿安全 规程》有关规定 矿井危险环境条件分级概念及I类设备和防护系统的选择方法参见附录D 设备、防护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7.1一般要求 7.1.1爆炸危险场所用设备应按本标准制造,以保证设备、,防护系统和1.3规定适用于本标准的装置 并在规定用途上能正确安装、维护和使用 在此条件下,只有不危及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以及在一定情 况下不危及家畜和财产的安全时,方可投放市场和投人使用 7.1.2爆炸危险场所划分,设计以及危险场所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检修和修理(包括改造). 应符合本标准要求,涉及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适当的、经常性的防爆专业 培训 7.1.3适用于本标准的设备、防护系统和1.3规定的装置,在考虑到它们的规定用途时,应满足第9章 规定的适用于它们的基本安全要求,并应标示防爆合格证书编号 7.1.4设备在按设计用途使用时遇到特殊环境或运行条件,则在特殊条件下也应符合本标准 7.1.5设备应承受预计会出现的诸如静态或动态负载、液体或气体作用、热或特殊气候等引起危险的 物理和化学作用,而不造成危险 7. 1.6制造设备时,只允许使用能够承受在按设计规定用途使用时所出现的如老化、腐蚀,辐射等物理 和化学影响的材料 7.1.7爆炸危险场所用设备的设计应符合人类工效学的结构,以减轻劳动强度和便于使用.并能预防 危险 7.2电气危险防护 7.2.1可以采用绝缘保护技术、直接接触保护技术,间接接触保护技术等,对电气设备按设计用途使用 时由于电能直接作用而造成的危险提供足够的保护 为保证正常运行和防止由于电流的直接作用造成 的危险,电气设备应有足够的绝缘电阻,介电强度、耐热能力,防潮湿,防污秽、阻燃性、,抗漏电起痕性等 电气绝缘性能 7.2.2在基本绝缘损坏,有可能产生故障接触电压的危险时,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应单独考核 7.2.3电气设备应保证基本绝缘发生故障或出现电弧时,故障接触电压不产生危害 电气设备应有接地保护必要时应进行等电位联结),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加强绝缘等防护措施 有 特殊安全要求的除外 所有由于工作电压、故障电流、泄漏电流或类似作用可能会发生危害的部位,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并留有足够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GB/T29304一2012 7.2.4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电气设备自身或相邻设备产生的高温、电弧、辐射、气体、噪声、振动等 电的和非电的间接作用所造成的危险 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电气设备由于过载、冲击、压力、潮湿、异物等外界因素的间接作用而造成 的危险 7.3非电气危险防护和机械危险防护 7.3.1设备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良好的外壳防护和相应的稳定性以及适应运输的结构 7.3.2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设备正常使用时接触或接近危险的运动部件,避免金属屑、粉尘飞甩造 成的危害,以及避免液体、气体溢出造成的危害 7.4电气联接和机械联接 电气设备应设置电源联接装置 电源线中的绿/黄组合绝缘线芯只能与专用的接地端子联接 电源线应采用螺钉,螺母或等效件进行联接,并由专门固定装置定位. 凡因失效而可能有损于安全设计用途使用的紧固件,应能经受正常使用中产生的机械应力 用 7.4.2 金属材料制造的螺纹联接件不允许采用易蠕变的金属材料,传递接触压力的电气联接螺钉应旋人金 属中 7.4.3绝缘材料制成的螺纹件不能应用于任何电气联接 7.4.4电气设备的电气联接和/或机械联接的联接件,装置,连接器、端子、导体等应可靠锁定 使用中 发热,松动.位移或其他变动应保持在允许的范围内,并能承受电,热.,机械的应力 7.5运行危险防护 7.5. 设备运行时,可采用如防护罩、防护窗或排屑装置等专门防止物件或部件以及作业时的碎屑、粉 尘等飞甩出去的技术手段,但应避免它们可能带来的撞击、摩擦,静电等方面危险 7.5.2应采用平衡、减振、隔声、消声、导声等技术,降低设备振动和噪声,使其控制值在符合国家相关 标准要求情况下尽可能低 7.5.3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设备灼热或低温造成的危害,防止危险热辐射 7.5.4为了应用设备而装人其内的有害粉尘、蒸气或气体,或者在工作过程产生的这类物质,应将其可 靠地密封起来或排出,不能造成危险 7.6电源控制及其危险防护 7.6.1适用时,电气设备的电源应能通、断或控制,使其有最大限度的安全性 7.6.2控制装置和联锁机构应具有危险防护功能 下列情况,在设备或现场应装设电源线路应急切断装置 在危险情况下,操作开关不能快速和无危险地切断; -有数个能造成危险的运动单元存在,且不能通过一个共同的快速和无危险的操作开关来切断, -通过切断某个单元会出现附带的危险, 从控制台上不能全面监视的电气设备 确定设备类别及其保护级别的准则 8.1 I类设备 8.1.1Ma级所包含的设备 其设计以及必要时配置特殊附加保护措施,使之能够按照制造商设定的运行参数运行,并能保证具 有很高的保护级别
GB/T29304一2012 该级别的设备用于煤矿井下和有煤矿瓦斯气体和/或可燃性煤粉尘危险的地面装置上 该级别的设备要求在爆炸性环境出现时,即使在设备出现罕见的故障情况下仍能保持其功能,其保 护措施应达到: 个保护措施失效时,至少有第二个独立的保护措施提供必需的保护级别;或者 同时出现两个各自独立的故障时仍能保证规定的保护级别 本级别设备应符合9.3.1.1的附加要求 8.1.2Mh级所包含的设备 其设计应使之能够按照制造商设定的运行参数发挥功能,并能保证具有高的保护级别 该级别的设备用于煤矿井下和可能有煤矿瓦斯气体和/或可燃性煤粉尘危险的地面装置上 该级别的设备计划在爆炸性环境出现时停机 在正常运行和更加严酷的运行条件下,尤其是粗暴搬运和环境条件改变时,该级别设备的保护措施 仍能保证规定的保护级别 本级测设备应符合9.3.1.忽提到的附加要求 8.2I类设备 8.2.1Ga级所包含的设备 其设计应使之能按照制造商设定的运行参数发挥功能,并能保证具有很高的保护级别 该级别的设备用于爆炸气体,蒸气、薄雾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连续出现、长期存在或频繁出现的爆 炸性环境 该级别的设备应保证规定水平的保护级别,即使是在设备出现罕见故障的情况下,仍能保证所要求 的保护级别,其保护措施应达到 -种保护措施失效时,至少有第二个独立的保护措施提供必要的保护级别;或者 当同时出现两个各自独立的故障时,应保证规定的保护级别 本级别设备应符合9.3.2.1中提到的附加要求 8.2.2Gb级所包含的设备 其设计应使之能按照制造商设定的运行参数发挥功能,并保证具有高的保护级别 该级别的设备用于可能出现气体、蒸气、薄雾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的爆炸性环境 该级别的设备,即使在通常必需考虑的频繁出现的干扰或设备故障情况下,也应保证规定的保护 级别 本级别设备应符合9.3.2.2中提到的附加要求 8.2.3Gc级所包含的设备 其设计应使之能按照制造商设定的运行参数发挥功能,并保证具有一般的保护级别 该级别的设备用于不可能出现,即使出现也是偶尔出现或短时间存在的蒸气、薄雾与空气形成的混 合物的爆炸性环境 该级别的设备应保证在正常运行时必要的保护级别 本级别设备应符合9.3.2.3中提到的附加要求 8 皿类设备 8.3.1a级所包含的设备 其设计应使之能按照制造商设定的运行参数发挥功能,并保证具有很高的保护级别
GB/T29304一2012 该级别的设备用于可燃性粉尘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连续出现、长期存在或频繁出现的爆炸性环境 该级别的设备应保证规定水平的保护级别,即使是在设备出现罕见放障的情况下仍能保证所要求 的保护级别,其保护措施应达到 -个防爆保护措施失效时,至少有第二个独立的防爆保护措施提供必要的保护级别;或者 -当同时出现两个各自独立的故障时,仍能保证所要求的保护级别 本级别设备应符合9.3.3.1中提到的附加要求 8.3.2D)b级所包含的设备 其设计应使之能按照制造商设定的运行参数发挥功能,并能保证高的保护级别 该级别的设备用于可能出现可燃性粉尘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的爆炸性环境 该级别的设备,即使在通常必需考虑的频繁出现的干扰或设备故障情况下,也应保证规定的保护级 别 本级别设备应符合9.3.3.2中提到的附加要求 8.3.3De级所包含的设备 其设计应使之能够按照制造商设定的运行参数发挥功能,并能保证一般的保护级别 该级别的设备用于不可能出现,即使出现也是偶尔出现或短时间存在的可燃性粉尘与空气形成的 混合物的爆炸性环境 该级别的设备应保证在正常运行时必要的保护级别 本级别设备应符合9.3.3.3中提到的附加要求 设备、防护系统设计和结构的防爆安全基本要求 9.1概述 本章旨在说明爆炸危险场所中使用的设备和防护系统保持正常功能和防爆安全的设计和结构的基 本要求 由于技术知识更新迅速,应予以重视并尽快加以采用 对于1.3所指的装置,仅在它们与爆炸危险有关的安全可靠功能和运行需要时,应考虑这些基本 要求 对于设备和防护系统的共同要求 9.2.1 总体要求 9.2.1.1整体防爆安全原则 爆炸危险场所中使用的设备和防护系统,应从整体防爆安全的观点考虑并设计 因此,制造商应采取措施,做到: 首先,如果可能,防止设备和防护系统自身产生或释放可燃性物质可能形成爆炸性环境" 考虑每一电气和非电气点燃源的性质,防止点燃爆炸性环境; -如果仍然发生爆炸,能直接或间接地危害人员、财产安全时,立即阻止爆炸和/或将爆炸火焰和 爆炸压力限制在足够安全的水平之内 9.2.1.2可能存在的故障危险排除 设备和防护系统的设计和制造应在对可能存在的运行故障进行适当分析之后进行,以期尽可能地 排除危险状况 应考虑任何能合理地预先采取措施以防止错误使用的情况
GB/T29304一2012 9.2.1.3特殊检查和维护条件 有特殊检查和维护条件的设备和防护系统,在设计和制造时应考虑这些条件 9.2.1.4周围区域条件 设备和防护系统的设计和结构,应能与实际的或可预见的周围区域条件相适应 g.2.1.5标志 所有设备和防护系统应设置清晰、准确、持久的标志,标志内容应使用中文,至少应包含下列各项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防爆合格证号; 设备型号规格; 序列号,如果有; 制造年月; -防爆标志,以及设备类别和组别、级别符号; 对I类设备,用字母“M"表示设备的保护级别,对目类设备,用字母“G"表示设备的保护级别 由气体、燕气或薄雾形成的爆炸性环境);对类设备,用字母“D”表示设备的保护级别(由可 燃性粉尘引起的爆炸性环境》 注设备防爆型式的标志及要求详见GB3836.1一2010第29章 此外,需要时,在设备和防护系统上应标出对其安全使用至关重要的一切信息 9.2.1.6说明书 9.2.1.6.1所有设备和防护系统应附有说明书,至少应包括下列详细内容 -设备和防护系统上所标志信息的简要说明,以及便于设备维护的其他信息(如进口商、修理商 的地址等); 安全说明书,包括下列内容: 投人运行; 使用 组装和拆卸 维护(运行和紧急修理); 安装; 调试; 必要时,说明泄压装置前面的危险区域; 必要时,培训要求; 对某一特定级别的设备或防护系统能否在预期的运行条件下在预定场所安全使用有疑问时 能够做出决定的详细说明; 电气参数、压力参数,最高表面温度和其他限值; -必要时,特殊使用条件,包括经验证明可能误用的详细情况 -必要时,设备或防护系统可能配置的工具的基本特性参数 g.2.1.6.2说明书应由制造商或其在国内的授权代表以中文起草 对进口设备,在投人使用时,所有设备和防护系统应附有中文的说明书/译本,同时附有说明书原语 种的文本 译本应由制造商或其在国内的授权代表,或是将设备或防护系统引人的人员翻译
GB/T29304一2012 可偏离该要求的一种方式是,对于由制造商或其在国内的授权代表雇用的专业人员使用的维 护说明书,可用该人员懂得的文字起草 9.2.1.6.3说明书中应包括;设备或防护系统投人使用、维护、检查、正确操作的核查,及适用时维修所 需的图纸和示意图,以及所有有用的说明,特别是与安全有关的说明 g.2.1.6.4设备或防护系统的宣传资料不得与安全方面的说明矛盾 9.2.2材料选择 9.2.2.1考虑到可预见的运行应力,设备和防护系统的制造材料应不能引起爆炸 9.2. 2. 2 在制造商规定的运行条件范围内,所使用的材料和潜在爆炸环境的组成成分之间一定不能发 生反应,损害防爆性能 9.2.2.3各种材料的选择应保证;材料特性以及它们与其他材料组合的兼容性的可预见变化,不会降 低所提供的保护级别;尤其是应认真考虑材料的耐腐蚀性、耐磨性、导电率、冲击强度、抗老化和温度变 化的影响 9.2.3设计和结构 概述 9.2.3.1 设备和防护系统的设计和结构,应认真考虑防爆方面的技术知识,以使它们在可预见的寿命周期内 安全地运行 9.2.3.2装配到设备和防护系统上或用作其替换件的元件 装配到设备和防护系统上或用作其替换件的元件,其设计和结构应使它们在按照制造商的说明书 安装后,能发挥防爆方面的安全功能 9.2.3.3密封结构和防泄漏 对于可能释放可燃性气体或粉尘的设备,只要有可能应仅使用密封结构 如果设备上有开口或非密封接合面,其设计应尽可能使出现的气体或粉尘不会在设备外部形成爆 炸性环境 对于物料进人或引出点的设计和结构,在加注或排空时要尽可能限制可燃性物质的逸出 9.2.3.4粉尘沉积 对于拟用在粉尘场所的设备和防护系统,其设计应使沉积在其表面的粉尘不被引燃 总之,可能产生粉尘沉积的地方应限制粉尘沉积 设备和防护系统应易于清扫 设备部件的表面温度应保持显著低于沉积粉尘的引燃温度 应考虑沉积粉尘的厚度,必要时,应采取措施限制温度以防热量积聚 9.2.3.5附加保护措施 必要时,可能承受某种外部应力的设备和防护系统,应配备附加保护措施 设备应能承受相应应力,而不会对防爆性能产生不利影响 9.2.3.6安全开启 如果设备和防护系统位于外壳或密闭的容器内,而外壳和容器又是防爆措施的一部分,则应仅用专 用工具或适当的保护措施才能开启外壳或容器 10
GB/T29304一2012 9.2.3.7对其他危害的防护 设备和防护系统的设计和制造应使之能够 a)避免直接或间接接触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或其他伤害; b 确保可接触部件不会产生能造成危险的表面温度或造成危险的辐射; 消除经验证实的各种非电气危险; c) d) 确保可预见的过载条件不会造成危险情况 注,对于设备和防护系统而言,本款提及的各种危险可能全部或部分被包含在其他相关标准中 9.2.3.8设备的过载 应在设计阶段,通过采取综合的测量调节和控制装置等措施,如过流切断开关、限温装置,差压开 关,流量计、延时继电器,超速监视保护器和/或类似的监控装置,防止设备出现有危险的过载 9.2.3.9隔爆外壳系统 如果把能够引燃爆炸性环境的部件放置在一外壳内,则应采取措施确保外壳能够承受内部爆炸性 混合物爆炸产生的压力,并阻止爆炸传播到外壳周围的爆炸性环境中 9.2.4潜在引燃源 9.2.4.1不同引燃源引起的危险 不应产生诸如火花、火焰,电弧,表面高温、声能、光辐射、电磁波等潜在引燃源,以及其他引燃源 9.2.4.2静电引起的危险 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能够引起危险放电的静电电荷 9.2.4.3杂散电流和漏电电流引起的危险 应防止设备导电性部件上产生的杂散电流和漏电电流引起的危险,它们可导致诸如能诱发引燃的 危险性腐蚀,表面过热或火花的产生 9.2.4.4过热引起的危险 旋转过程中物料和部件之间相互接触,或者外物进人引起摩擦或冲击产生过热,这一点在设计阶段 应尽可能预防 9.2.4.5压力补偿运行引起的危险 设备和防护系统的设计或配备一体的测量、控制和调节装置,应使它们产生的压力补偿不会引起可 能导致引燃的冲击波或加压作用 9.2.4.6雷电引起的危险 需要时,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雷电对设备和防护系统造成危险 9.2.5外部影响引起的危险 设备和防护系统的设计和结构,应使之能够充分安全地发挥预期功效,即使在环境条件改变以 9.2.5.1 及出现额外电压、湿度、振动、污染和其他外部影响时,考虑到制造商确定的运行条件限值也能达到要求 11
GB/T29304一2012 9.2.5.2采用的设备部件应适合于预定的机械应力和热应力,并且能够承受已有的或可预见的腐蚀性 物质的腐蚀 9.2.6有关安全装置的要求 9.2.6.1通则 安全装置应不依赖于任何运行所需的测量或控制装置独立起作用 当安全装置出现故障时,应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尽可能迅速地检查出故障,确保危险情况出现的可能 性极小 电路一般要采用自动防止故障(失效保护)原理 与安全有关的开关一般不能经过中间软件指令,应直接起动相关控制装置 9.2.6.2安全装置失效 在安全装置万一失效的情况下,设备和/或防护系统仍应尽可能保证安全可靠 9.2.6.3紧急停机控制器 安全装置的紧急停机控制器应尽可能配有再起动锁定器 只有在人为重新设置再起动锁定器后 新的起动命令才可能对正常运行起作用 9.2.6.4控制和显示元件 当使用控制和显示元件时,其设计应符合人机工程学原理,在涉及爆炸危险方面能够获得最高可能 的运行安全级别 9.2.6.5对有防爆测量功能的装置的要求 与爆炸危险环境用设备有关、有测量功能的装置,其设计和结构应能够适应于可预见的运行要求和 特殊的使用条件 9.2.6.6对测量功能装置的检查 当需要时,应能够检查有测量功能装置的读数精确度和适用性 9.2.6.7测量功能装置的设计 有测量功能的装置设计时应设定一个安全系数,在特别考虑到安装后的运行条件和测量系统可能 的偏差后,这一安全系数应确保报警阂值远远离开在该环境已记录的爆炸和/或引燃极限值 9.2.6.8软件引起的危险 设计软件控制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安全装置时,应特别考虑程序故障引起的危险 与系统有关的整体安全要求 9.2.7 安装在自动工序(自动线)上的设备和防护系统 9.2.7.1 对于安装在自动工序(自动线)上的设备和防护系统,当偏离预定运行条件时,应还能够用手动方式 实现停机,前提是这种方式不会损害安全性能 9.2.7.2启动紧急停机系统 当紧急停机系统启动时,应尽可能快而且安全地分散积聚的能量或是将能量隔离,使之不再构成 12
GB/T29304一2012 危险 这项要求不适用于电化学形式贮存的能量 9.2.7.3动力故障引起的危险 在出现动力故障情况下,设备和防护系统能引起额外危险扩散时,应不依靠其他装置能使它们保持 安全运行状态 9.2.7.4连接引起的危害 设备和防护系统应装配合适的电缆和导管引人装置 当设备和防护系统拟与其他设备和防护系统组合使用时,接口应安全可靠 9.2.7.5作为设备部件的报警装置的安装 当设备或防护系统装配探测或报警装置,用以监控是青出现爆炸性环境时,应提供必要的说明,以 使它们能够安装在合适的位置 9.3对设备的补充要求 9.3.1对I类设备的要求 9.3.1.1对I类Ma级设备的要求 9.3.1.1.1即使在设备出现罕见故障情况下,设备的设计和结构应使引燃源不会成为有效引燃源 设备应提供保护措施,以使 -个保护措施失效时,至少有第二个独立的保护措施提供必需的保护级别;或者 -同时出现两个各自独立的故障时,仍能保证所要求的保护级别 需要时设备应配备附加的特殊保护措施 爆炸性环境出现时设备应仍然保持其功能 9.3.1.1.2必要时,设备的结构应防止粉尘进人 9.3.1.1.3设备部件的表面温度应保持明显低于可预见的空气/粉尘混合物的引燃温度,防止引燃悬 浮的粉尘 9.3.1.1.4设备的设计应使可能成为引燃源的设备部件,只有在不起作用时或者仅在本质安全条件下 才能开启 当不可能使设备部件处于不起作用的状态时,制造商应在设备的开启部件上加贴警告标志 必要时,设备应配备适当的附加联锁系统 9.3.1.2对I类Mhb级设备的要求 设备配备的保护措施应保证,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和更加严酷的运行条件下,尤其是粗暴操 9.3.1.2.1 作和环境条件改变时,引燃源不会成为有效引燃源 在爆炸性环境出现时设备需要停机 9.3.1.2.2设备的设计应使可能成为引燃源的设备部件,只有在不起作用时或者通过适当的联锁系统 才能开启 当不可能使设备部件处于不起作用的状态时,制造商应在设备的开启部件上加设警告标志 9.3.1.2.3适用于Ma级有关由粉尘引起的爆炸危险的各项要求应采用 9.3.2I类设备的要求 9.3.2.1类Ga级设备的要求 9.3.2.1.1即使在设备出现罕见故障情况下,设备的设计和结构应使引燃源不会成为有效引燃源 13
GB/T29304一2012 设备应提供保护措施,以使 -个保护措施失效时,至少有第二个独立的保护措施提供必要的保护级别;或者 当同时出现两个各自独立的故障时,仍能保证所要求的防爆水平 9.3.2.1.2对于表面温度可能升高的设备,应采取措施保证即使在最不利的环境中也不会超过规定的 最高表面温度 热量积聚和化学反应引起的温升也应予以考虑 9.3.2.1.3设备的设计应使可能成为引燃源的设备部件,只有在不起作用时或者仅在本质安全条件下 才能开启 当不可能使设备部件处于不起作用的状态时,制造商应在设备的开启部件上加设警告标志 需要时,设备应配备适当的附加联锁系统 9.3.2.2对I类Gb级设备的要求 即使在通常必需考虑的频繁出现的干扰或设备运行故障情况下,设备的设计和结构也应能 9.3.2.2.1 防止产生引燃源 设备部件的设计和结构应使之不会超过规定的表面温度,即使制造商预料的非正常情况引 9.3.2.2.2 起危险情况下也应如此 9.3.2.2.3设备的设计应使可能成为引燃源的设备部件,只有在不起作用时或者通过适当的联锁系统 才能开启 当不可能使设备部件处于不起作用的状态时,制造商应在设备的开启部件上加设警告标志 9.3.2.3对类Gc级设备的要求 9.3.2.3.1设备的设计和结构应使之能防止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可预见的引燃源 9.3.2.3.2在预定运行条件下,表面温度应不超过规定的最高表面温度 只有制造商采用了特殊附加 保护措施,才可能允许例外的环境条件下较高的温度 9.3.3适用于皿类设备的要求 9.3.3.1适用于皿类Da级设备的要求 9.3.3.1.1设备的设计和结构应做到即使在设备出现罕见故障情况下,也不会发生空气/粉尘混合物 的引燃 设备应提供下列保护措施: -个保护措施失效时.至少有第二个独立的保护措施提供必要的防爆水平;或者 -当同时出现两个各自独立的故障时,仍能保证所要求的防爆水平 9.3.3.1.2必要时,设备的设计应使粉尘只能从特殊设计的点进出设备 电缆引人装置和连接件也应满足这一要求 9.3.3.1.3应很好地保持设备部件的表面温度低于可预见的空气/粉尘混合物的引燃温度,以防引燃 悬浮的粉尘 9.3.3.1.4关于设备部件开启的安全性,9.3.2.1.3的要求也适用 9.3.3.2对皿类Db级设备的要求 9.3.3.2.1设备的设计和结构应能防止粉尘/空气混合物引燃,即使在通常必需考虑的频繁出现的干 扰或设备运行故障的情况下也应如此 9.3.3.2.2关于表面温度,9.3.3.1.3的要求适用 9.3.3.2.3关于对粉尘的防护,9.3.3.1.2的要求适用 9.3.3.2.4关于设备部件的安全开启,9.3.2.1.3的要求适用 14
GB/T29304一2012 9.3.3.3对皿类De级设备的要求 9.3.3.3.1设备的设计和结构应使正常运行中可能存在的可预见引燃源不能引燃粉尘/空气混合物 9.3.3.3.2关于表面温度,9.3.3.1.3的要求适用 9.3.3.3.3考虑到粉尘的粒度,设备、包括电缆引人装置和连接件的结构,应使粉尘既不可能与空气形 成爆炸性混合物,也不会在设备内部形成有危险的沉积 对防护系统的附加要求 -般要求 防护系统的尺寸/结构应能使爆炸的影响减少到足够安全的水平 防护系统的设计和安装的方式,应能防止爆炸通过危险的链反应或飞弧扩散,并能防止初始 9.4.1.2 爆炸演变成爆轰 电源发生故障时,防护系统的电能应还能保持运行一段时间,足以避免危险情况出现 9.4.1.3 防护系统应不会由于外部干扰而失效 9.4.1.4 9.4.2策划和设计 9.4.2.1材料特性 关于材料的特性,在策划阶段应考虑到的最大压力和温度是在极端运转条件下和火焰的超前热效 应下,发生爆炸时所产生的预期压力和温度 9.4.2.2抗爆炸冲击波 设计用于抵御或抑制爆炸的防护系统,应能够承受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并且不会丧失系统的完 整性 9.4.2.3附属设施 防护系统连接的附属设施,应能够承受预计的最大爆炸压力,并且具有不会丧失其发挥功能的 能力 9.4.2.4周边设备影响 策划和设计防护系统时,应考虑到周边设备和连接管道中的压力所引起的效应 9.4.2.5泄压系统 如果防护系统上的应力可能会超出其结构强度,在设计阶段应采取措施,以设置合适的不会危及附 近人员的泄压装置 9.4.2.6爆炸抑制系统 策划和设计爆炸抑制系统时,应使其能够在出现事故时,在尽可能早的阶段对初始爆炸做出反应 并考虑最大压力增大速率和最大爆炸压力,将爆炸抑制到最佳效果 9.4.2.7爆炸阻隔系统 应策划并设计阻隔系统,利用合适装置在爆炸初始阶段尽可能快地使特定设备断开联系,以持续防 止内部点燃传播,并维持其在运行条件下的机械强度 15
GB/T29304一2012 9.4.2.8报警关联 防护系统应能够并人一具有适当报警闵值的线路中,以便需要时能够停止产品投料和输出,并且能 关断不能再安全运行的设备部件 10 检验和评定 检验项目 10.1.1检验项目的规定应符合可检验性原则 一项技术要求只应规定一种可重现的试验方法,如果 必须同时规定两种以上的试验方法时,则应规定伸拨方法 检验项目的试验程序、环境温度等如果会影响试验结果,则应对检验程序,试验时的环境温度 10.1.2 等做出相应规定 对具有危险性的检验方法,应对预防危险的措施做出严格规定 10.1.3检验中使用的仪器、工具,设备等均应规定精度等级,计量器具应具有可溯源性并应通过溯源 最终可追溯到国家计量基准 在危险场所检验使用的仪器,工具,设备等,也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10.2检验规则 10.2.1新工程项目(也包括改造、扩建或重建)的危险场所区域划分和防爆设备安装检验分设计审查 和现场检验 其中,设备现场检验可包括交货检验、安装施工过程检查和完工检验等 新工程项目含有 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工作场所启用前应进行预防和防护爆炸危险评定 10.2.2含有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工作场所已经启用,应定期对爆炸危险环境进行危险评定,包括对 在用设备进行定期防爆安全检验 10.2.3设备和防护系统应取得防爆合格证 制造商出厂前的设备和防护系统的检验分例行检验和型 式检验,其中例行检验包括出厂检验和必要的制造工序检验 例行检验应全部合格方可出厂 10.2.4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新设备或防护系统完成时 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变更足以引起某些性能发生变化时; 例行检验的结果与以前进行的型式检验结果发生不可容许的偏差时; 定期质量抽查检验 10.2.5检验的样品有送检样品和抽检样品 检验要规定判定产品为合格或不合格的条件;规定不合 格产品再次提出检验的复验规则 10.2.6型式检验可采用统计评定的抽样检验,或为了简化只在一个样品上进行 抽样检验要规定抽 样方案,抽样和取样方法,判定规则及复验规则 10.3检验和评定报告 检验报告和评定报告及防爆合格证书应由国家认可的具有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出具 16
GB/T29304一2012 附 录A 规范性附录 主要符合性基础标准 GB/T2900.35 电工术语爆炸性环境用设备 (GB/T2900.35一2008,IEC60050-426;2008,IDT) GB3836.1 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3836.1一2010,IEC60079-0:2007,MOD) GB3836." 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由隔爆型“d”保护的设备 (GB3836.2一2010,IEC60079-1;2007,MOD) GB3836.3 爆炸性环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GB3836.3一2010,IEC60079-7;2006,IDT) GB3836.4 爆炸性环境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保护的设备 GB3836.42010,IEC60079-11:2006,MOD GB3836.5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5部分;正压外壳型“p" GB3836.52004,IEC60079-2:2001,MOD) GB3836.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6部分;油浸型“o” GB3836.62004,IEC60079-6:l995,IDT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7部分充砂型“q" GB3836.7 (GB3836.72004,IEC60079-5:l997,IDT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部分“"型电气设备 GB3836.8 GB3836.82003,IEC60079-15:2001,MOD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9部分;浇封型“m” GB3836.9 (GB3836.9一2006,IEC60079-18:2004,IDT 爆炸性环境第11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最大试验安全间隙 GB3836.1l1 测定方法(GB3836.11一2008,IEc60079-1-1;2002,IT) GB3836.12 爆炸性环境第12部分:气体或蒸气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 小点燃电流的分级(GB3836.12一2008,IEcC60079-12;:1978,IDT) GB3836.1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3部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 检修 (GB3836.13一1997,neqlEC60079-19;1993) GB3836.1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 (GB3836.14一2000,idtlEC60079-10;1995) 15 GB383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 (GB3836.15一2000,eqvIEC60079-14:l996) GB3836.1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6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煤矿除 外)(GB3836.16一2006,IEC60079-17:2002,IDT) GB3836.17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7部分:正压房间或建筑物的结构和使用 GB3836.17一2007,IEC60079-13:1982,IDT) GB3836.18 爆炸性环境第18部分;本质安全系统 GB3836.182010,IEC60079-25;2003,IDT) 17
GB/T29304一2012 GB3836.19 爆炸性环境第19部分:现场总线本质安全概念(FISCO GB3836.192010,IEC60079-27:2008,IDT) GB3836.20 爆炸性环境第20部分:设备保护级别EPL)为Ga级的设备 (GB3836.202010,IEC60079-26:2006,IDT GB7957 矿灯安全性能通用要求(GB7957一2003,IEC62013-1:1999,NEQ 瓦斯环境用矿灯第2部分;性能和其他相关安全事项 GB7957 2 GB7957.22009,IEC62013-2;2005,MOD GB12476.l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 气设备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 GB12476.12000,idtIEC61241-1-l:1999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选型和安装 GB12476.2 GB12476.22010,lEC61241-14;2004,lIDT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 GB12476.3 所分类 GB12476.32007,IEC61241-10:2004,lDT)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Dy" GB12476.4 GB12476.42010,IEC61241-ll:2005,IDT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5部分;外壳保护型“D" GB12476.5 制定中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6部分;浇封保护型“mD” GB12476.6 (GB12476.6一2010,IEC61241-18;2004,IDT) GB12476.7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7部分:正压保护型“pD” (GB12476.7一2010,IEC61241-4;2001,IT) GB12476.8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8部分;试验方法确定粉尘最低点燃温 度的方法(GB12476.8一2010,IEC61241-2-1:1994,IDT) GB12476.9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9部分;试验方法粉尘层电阻率的测定 方法(GB12476.9一2010,IEC61241-2-2:1993,I[T) GB12476.10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0部分;试验方法粉尘与空气混合物最 小点燃能量的测定方法(GB12476.102010,IEC61241-2-3;1994,IDT)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电阻式伴热器第1部分;通用和试验要求 GB19518.1 (GB19518.1一2004,IEC62086-1:2001,IDT)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电阻式伴热器第2部分;设计、安装和维护 GB/T19518.2 指南(GB19518.2一2004,IEC62086-2:2001,IDT) GB19854 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防爆技术通则(GB19854一2005,EN1755;2000. MOD GB20800.1 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第1部分:可燃性气体和蒸气 环境用I类内燃机(GB20800.1一2006,EN1834-1;2000,MoD GB20800.2 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第2部分:可燃性粉尘环境用 I类内燃机(GB20800.2一2006,EN1834-2:2000,MOD) 18
GB/T29304一2012 GB20800.3 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第3部分:存在甲熔和(或)可 燃性粉尘的地下矿区巷道用I类内燃机(GB20800.3一2008,EN1834-2 2000,MOD GB20936.1 可燃性气体探测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GB20936.1 2007,IEC61779-l:1998,MOD GB20936 2 可燃性气体探测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显示空气中甲烧体积含量至5%的 I类探测器的性能要求(GB20936.22009,IEC61779-2:1998,MOD) GB/T20936.3 可燃性气体探测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显示空气中甲婉体积含量至100% 类探测器的性能要求(GB/T 的I 20936.32009,IEC61779-3:1998. MOD 可燃性气体探测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显示气体体积含量至100%的】类 GB20936.4 探测器的性能要求(GB20936.4一2008,IEc61779-5;1998,IDT)y 燃油加油站防爆安全技术第1部分;燃油加油机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GB22380.1 燃油加油站防爆安全技术第2部分;加油机用安全拉断阀结构和性能的 GB22380.2 安全要求 燃油加油站防爆安全技术第3部分;勇切阀结构和性能的安全要求 GB22380.3 爆炸性环境爆炸预防和防护第1部分;基本原则和方法 GB25285.l1 爆炸性环境爆炸预防和防护第2部分;矿山爆炸预防和防护的基本原 GB25285.2 则和方法 GB25286.1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第1部分;基本方法和要求 GB25286.2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第2部分;限流外壳型“r"” GB25286.3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第3部分;隔爆外壳型“d” GB25286.5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第5部分;结构安全型“e”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第6部分;控制点燃源型“b” GB25286.6 GB25286.8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第8部分;液浸型“k” GB/T24626 耐爆炸设备 GB/T25445 抑制爆炸系统 19
GB/T29304一2012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除煤矿瓦斯气体和/或易燃煤粉环境之外的其他爆炸性危险场所划分原则 B.1概述 按照5.2、5.3、5.6要求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应采用B.2和B.3的原则 B.2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场所 爆炸性环境可能出现的量,足以达到需要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采取特殊预防措施的场所,则认 为是本标准意义上的危险场所 爆炸性环境预期出现的量,不要求采取特殊预防措施的场所,则认为是本标准意义上的非危险 场所 可燃和/或易燃物质,除非对其特性进行研究表明其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独立传播爆炸,否则认为 是可能形成爆炸性环境的物质 B.3危险场所分区 根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对危险场所进行分区 按照附录E采取的措施应与分区相适应 0区:可燃性物质以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期存在或频 繁出现的场所 1区;可燃性物质以气体,燕气或薄雾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环境,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偶尔可 能出现的场所 2区;可燃性物质以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环境,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可能 出现,如果出现也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20区爆炸性环境以空气中可燃性粉尘云的形式,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紧地存在的场所 21区;爆炸性环境以空气中可燃性粉尘云的形式,在正常运行时偶尔可能出现的场所 22区;爆炸性环境以空气中可燃性粉尘云的形式,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如果出现也是短时间 存在的场所 洼1;可燃性粉尘的成层,沉淀及堆积应看作是能够形成爆炸性环境的其他原因 注2;“正常运行”是指设备在设计参数范围内使用的状况 20
GB/T29304一2012 c 附 录 规范性附录 I类,皿类设备和防护系统选型原则 以危险评定为基础的防爆安全文件如果没有另外说明,则用于可能产生爆炸性环境的所有场所内 的设备和防护系统,应按照第8章确定的级别选择 下列所示分区内应使用相应级别的设备,前提是设备适用于相应的气体、蒸气或薄雾和/或粉尘环 境内,具体为 -在0区,用Ga级设备; 在1区,用Ga级或Gb级设备 在2区,用Ga级,Gb或G级设备; 在20区,用Da级设备; 在21区,用Da级或Db级设备; -在22区,用Da级、Db级或Dc级设备 注;用“设备保护级别”的方法对防爆设备进行危险评定的介绍,参见GB3836.1一2010的附录E 21
GB/T29304一2012 附 录D 资料性附录 矿井危险环境条件分级概念及其设备和防护系统的选择 矿井是瓦斯矿井还是非瓦斯矿井,决定于开采的矿物或材料,以及在开采中是否出现瓦斯 通常, 所有煤矿视为瓦斯矿井 然而,非煤矿井也可能出现瓦斯,如在邻近含油层开采矿物,或开采过程对未 开采煤层的破坏,或矿井出现可燃气体喷出 在开采可燃性矿物的矿井中,因为小颗粒的矿物可能被吹人空气,与其形成能迅速燃烧的粉尘空气 混合物,它可能有爆炸危险 可燃性粉尘具有爆炸危险性(当形成爆炸性粉尘空气混合物时),或者沉积 在井下巷道的地面和侧壁,它们会被瓦斯爆炸冲起来 在后一情况中,由于可燃性粉尘被爆炸波扬起, 爆炸猛度成数倍增大,同时,加快火焰沿巷道的传播 该爆炸性环境危险的出现及其后果,对不同的矿井是不同的,这决定于矿井类型、巷道布置、矿物开 采,瓦斯和/或易燃粉尘的出现 与地面工业不同,在瓦斯矿井中,电气和非电气设备、采矿人员一直与气体和/或粉尘空气混合物接 触,在不利条件下,这些混合物可能形成爆炸性环境 因此,出现危险时对防止爆炸、人员撤离,需要特别 严格的安全要求 由于井下气体/粉尘爆炸可能造成毁灭性影响,井下采矿仅允许在爆炸范围之外进行 与地面工业不同,把爆炸性气体和由爆炸性粉尘引起的危险再细分这种方法,对煤矿井下场所不建 议使用 因为井下采矿作业的危险可能由瓦斯和可燃性粉尘云同时引起 因此,防爆措施总是涵盖由 瓦斯引起的危险和由可燃性粉尘的危险 与地面工业不同,地面爆炸性环境中的术语“区”不适用于暴露在爆炸危险中的井下作业场所的分 类 因为,通常,在地面爆炸性环境中,这一术语代表的是一个稳定的技术装备周围特定空间,如带固定 装置的化学车间,及围绕制造过程的特定界限 因此,同时涉及采矿工业和非采矿工业,对于采矿工业 用I类设备,对于非采矿工业用l类、类设备 在瓦斯矿井中,在特定工作区,决定采矿工人是否能进行作业,取决于特定时间内经常出现的环境 条件 传统上采用安全系数,常用做法是,如果环境条件达到相关法规规定的甲梳(瓦斯)在空气中的煤 炸下限(LEL)规定的浓度,设备要断电或进行安全处理,矿工要从工作区撤离 国家《煤矿安全规程》对 此有着全面严格规定,例如;《煤矿安全规程(2011)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 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 行处理”;关于甲婉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煤矿安全规程》(2011)第一百六 十八条中表3有严格规定 对瓦斯矿井场所提出了两个危险环境条件,即 2级危险环境条件(潜在爆炸性环境);空气中甲炕浓度在0%一低于LEL(爆炸下限)的范围内,或 高于UEL爆炸上限)100%的范围内 1级危险环境条件(爆炸性环境);空气中甲婉浓度在LELUEL的范围内 在1级危险环境条件的采矿作业中,仅允许使用Ma级设备 Ma级设备具有很高的固有安全等 级,在爆炸性环境中,Ma级设备(如电话机,可燃气体测量设备)即使在罕见的设备故障条件下也能连 续工作,这是由于Ma级设备有两个独立的保护措施或双重安全系统确保的 在2级危险环境条件的采矿作业中,Ma级和Mb级设备都可以使用 Mb级设备具有高的安全 性,适用于采矿工作条件 在爆炸性环境中,Mb级设备应能断电或进行安全处理 注1设备断电、复电或进行安全处理及其瓦斯浓度限值等必须遵循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2
GB/T29304一2012 注2:特殊情况下,在爆炸性环境中短时间内运行Mb级设备可能是必需的,如矿工带着点亮的Mb级帽灯,从高瓦 斯浓度的工作区撒离时,当矿工佩戴救护器做恢复工作或启动瓦斯排放系统时 Ma级和Mt级设备仅能在制造商规定的功能特性下工作,只有这样,设备才保证相应的安全 级别 煤矿安全生产必须遵循国家《煤矿安全规醒》的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瓦斯测定的地 点,时间,方法以及对测定结果的处置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假如瓦斯达到规定的限值,手动或自动切断 设备电源 大量的研究表明,煤尘/空气混合物的最小引燃能量(MIE)是瓦斯空气混合物最小引燃能量的数百 倍;煤尘颗粒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比瓦斯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大一倍 因此,设计制造用于瓦斯 空气混合物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也适用与煤尘空气混合物 瓦斯和煤尘试验数据的比较仅相对于大气 当考虑煤尘堆积时,在该情况中,设备堆积有煤尘的表 面的最高表面温度,对于I类设备限为150C,它低于瓦斯的最低点燃温度,对此,要求采取附加预防 措施 还应注意,在煤矿和非煤矿山可能存在一些区域没有瓦斯,但却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引起的爆炸 危险 23
GB/T29304一2012 附 E 录 规范性附录 改进潜在爆炸性环境危及工作人员安全和健康保护的特殊要求 E.1通则 本附录规定的责任适用于 -根据使用的工作场所、工作站、设备或物质的特性要求,或爆炸性环境有关活动造成的危险特 性要求,按照附录B划分的危险场所 -根据与爆炸性环境有关的工作场所、工作站、使用的设备或物质,或相关活动引起危险的特性 要求,按照附录B划分的危险场所 危险场所用设备安全运行需要的,或为了保证其安全运行需要的非危险场所用设备 E.2组织措施 E.2.1工作人员的培训 对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场所内工作的工作人员(工人),业主提供爆炸保护方面的适宜和必要的 培训 E.2.2书面指导书和工作许可 如果防爆安全文件要求 -危险场所内的工作,按照业主发布的书面指导书进行; -从事危险活动及可能影响其他工作造成危险的活动,应采用工作批准体系 应由负责这项职能的人,在开始工作之前签发工作许可批准 E.3爆炸防护措施 E.3.1可能引起爆炸危险的可燃性气体,蒸气、薄雾或可燃性粉尘的释放和/或泄露,无论是有意或是 无意,应适当地转移或移动到安全区,或者这样做如果不切合实际,则应把释放或泄露安全地封闭起来, 或者采用其他适当的方法控制以达到安全 E.3.2如果爆炸性环境含有几种类型的可燃性和/或易燃气体,蒸气、薄雾或粉尘,则保护措施应与最 高级别的潜在危险相适应 E.3.3如果工作人员或工作环境携带或产生静电,按照5.2的要求预防点燃危险,应考虑到静电放 电 工作人员应配备适当的工作服,其布料不能产生能点燃爆炸性环境的静电 E.3.4工厂,设备、保护系统及相关的连接装置,应在防爆安全文件证明它们能够在爆炸性环境中安 全使用后,才能投人使用 一些工作设备及相关的连接装置,虽然不属于本标准意义上的设备或保护系 统,如果安装到设备上,本身能引起点燃危险,则上述要求也适用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连接装置 混淆 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保证交给工作人员(工人)使用的工厂,设备、保护系统及相关的连接 E.3.5 装置,其设计、制造、安装、接线、维护和操作的方式应尽可能减少爆炸危险,而且,如果产生爆炸,能控制 24
GB/T29304一2012 或减少爆炸在工作场所和/或工作设备内传播 对这样的工作场所,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爆炸的物 理效应对工人造成危害 E.3.6需要时,应向工作人员发出光和/或声音报警信号,使他们在爆炸条件达到之前撤离 E.3.7如果防爆安全文件要求,应提供逃生装置并适当维护,保证有危险时工人能迅速安全撤离危险 场所 E.3.8可能有爆炸性环境的工作场所首次投人使用之前,应全面验证其防爆安全性 保证防爆安全 所需要的所有条件应保持 应由能胜任此职的人员或防爆专家进行安全验证,他们应有爆炸保护的经 验和/或进行过专业培训 E.3.9如果危险评定表明需要时 -在电源出现故障时,如果电源故障能造成其他危险蔓延,则应能够使设备和保护系统独立于设 备的其他部分,保持安全运行状态 为了关断自动处理系统中已偏离预定运行条件的设备和保护系统,应能够手动操作,前提是不 影响安全;只有能胜任这项工作的操作员才能进行这项操作 -紧急关停时,集聚的能量应尽快安全消除掉,或者使其隔离不再构成危险 25
GB/T29304一2012 附 录 ! 规范性附录 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场所的警示标志 根据5.6.3的要求,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场所应设如图F.1a)样式的警示标志 Ex 警示标志 a Ex 爆炸危险场所 增加解释性内容的警示标志 图F.1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场所的警示标志 主要特征 -正三角形 -黑色字母、黄底色,黑色边框(黄色部分至少占标志的50% 根据需要可增加其他解释性内容,如图F.1b)所示 26

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GB/T29304-2012

爆炸危险场所的存在给工业生产和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极大的风险,为了保护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稳定生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GB/T29304-2012》。

适用范围

该导则适用于所有爆炸危险场所,包括石油、化工、制药、冶金等行业中可能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

术语和定义

该导则涉及到的术语和定义包括爆炸危险区域、可燃性粉尘、可燃性气体、防爆电气设备等。

分类与分级

为了便于管理和防护,该导则将危险场所按照爆炸物质性质、存在状态和频次等因素进行分类和分级。

防爆措施

在危险场所中,防爆措施是非常重要的。该导则对于防爆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防爆电气设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人员培训等。

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与安装

为了确保防爆电气设备的有效性,该导则对于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与安装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包括设备的防爆等级与温度组、安装位置与方向等。

安全监测与维护

该导则还要求对于危险场所进行定期安全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同时,还要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总之,《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GB/T29304-2012》为各行业防爆安全提供了具体的标准和要求,对于保护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稳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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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终端产品可回收性能评价准则
本文分享国家标准通信终端产品可回收性能评价准则的全文阅读和高清PDF的下载,通信终端产品可回收性能评价准则的编号:GB/T29237-2012。通信终端产品可回收性能评价准则共有4页,发布于2013-06-012012年第41号公告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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