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28839-2012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申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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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A80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03.100.50
  • 实施日期2012-12-01
  • 文件格式PDF
  • 文本页数19页
  • 文件大小450.24KB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申报规范


国家标准 GB/T28839一2012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申报规范 Declarimgruleforwodpackimgmaterialsofimportimgamdesportimgcearyo 2012-11-05发布 2012-12-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监检疫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花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
GB/T28839一2012 目 次 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申报要求 申报委托 合同评估 指示 单证接收与缮制 申报前审查 l0 申报 11接受检验检疫 出口木质包装核销 12 结算费用 13 单证退还与留存 14 附录A(资料性附录木质包装出境申报流程图 附录B(资料性附录木质包装进境申报流程图 附录c(资料性附录)人境货物报检单填写内容 附录D(资料性附录)代理报检委托书 附录E(资料性附录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13 附录F(资料性附录预录报检单填写内容 l 参考文献 16
GB/T28839一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国际货运代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89)归口 本标淮起草单位;厦门市格灵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联合纵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新景 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汕头出人境检验检疫局、国家质检总局动植检司、中华人民共和 国厦门出人境检验检疫局、福建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出人境检验检 疫局、清远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漳州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漳州市格灵生 物技术有限公司、古田县鹤灵除害处理有眼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其生、方志鹏,王东、林忠、陈智勇、万本屹、高泉准、谭卫钓、吴剑光、陈勇、 陈金辉、汤知农、孙健、吕问贤、杨立国,庞林、张勇,龙海、林文真,庄政,马克争
GB/T28839一2012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申报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申报流程,规范、专用标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木质包装的进出口企业及其代理、加施标识企业,亦可作为进出口货物木质包装 申报的规范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0478植物检疫术语 GB/T28838木质包装热处理作业规范 木质包装检疫处理服务质量要求 GB/T28837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PlantProtectionConvention,IPPC) 术语和定义 GB:/T20478,GB/T2883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代理报检单位inspetionandquarantinereportaeney 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检验检疫机构认可资格的企业 代理报检inspetionanmdquaranimerepwrtypnsy 代理报检单位依法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行为 申报要求 木质包装出境前,使用木质包装的企业应委托加施标识企业进行检疫处理或向其购买,由加施标 识企业在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疲处理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木质包装出境申报流程参见附录A. 4, 2 木质包装在进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木质包装进境申 报流程参见附录B. 4.3加施标识企业的资质应符合GB/T28837的规定 4 4, 代理报检单位的资质应符合检验检疫机构的规定 4.5申请电子报检的报检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遵守报检的有关管理规定; a b)已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人登记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 具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报检员; c D 具备开展电子报检的软硬件条件;
GB/T28839一2012 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单位办理电子业务开户手续 使用检验检疫机构测试认可的软件进行电子报检 申报委托 5.1接受客户的委托时,应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5.2签订委托协议前,双方应相互确认资质,包括 向委托人提供报检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副本,包括但不限于背业执照,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注册证 书等; 提示委托人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检验检疫机构注册证书等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注意委托人的单位全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及相关材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委托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参见附录c 5.3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全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 详细、明确的服务范围 委托人应提供的单证及提供的时间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约定;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价款及构成,合同价款支付的时间约定,合同价救的调整 保密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 违约责任; -般条款包括法律适用,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合同的完整性,合 同的分割性 5.4与委托方约定报检所必需的单证文件送达的时间 5.5如需为委托方代垫付有关费用,应另有书面约定 5.6提示客户,因检验检疫的审核、查验等原因造成的延误而产生的费用均由客户承担 合同评估 6.1应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对服务合同进行评估 6.2合同风险评估的内容应有记录,并以此提醒后续有关操作人员,以做好风险防范 6 3 合同风险评估结果为合同签署的重要依据 6.4对合同风险评估时应考虑的要素,包括 -由于委托方的资质、信用问题而可能带来的履约能力的风险; -由于委托方在检验检疫管理分类中的等级较低而可能带来的报检时间延长,报检成本增加的 风险; -由于所委托业务的复杂性而可能带来的报检时间延长、报检成本增加的风险; 自身的履约能力; -其他影响快速、合法通检的风险 指示 提示委托方下达任何指示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限于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
GB/T28839一2012 邮件、短信),且应当明确,可辨识 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下达书面指令的,委托方可采用口头指令,但 委托方应该在口头指令24h内采用书面形式对口头指令进行确认 但是书面确认与口头指令不同的, 如果该口头指令已被履行的,该口头指令是有效的 7.2需要变更的事项,委托方应在报检前提出,并应出具书面的变更通知 单证接收与缮制 8.1提示客户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检单证 8.2提示客户因提交的单证内容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合法而导致的损失和费用将由客户承担 8. 3 指定专人签收单证,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8.4签收记录应与实际收取数量和内容相一致 8.5应当妥善保管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以及签收的单证等资料,做好内部转流、交接的 登记 8.6应按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运单上的内容认真填写报检单,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填写内容应完 整,无漏项,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且中英文内容一致,参见附录D. 按检验检疫有关规定备齐单证,包括随附单证 8.7 8.8单证的更正应在规定的截单日期之前办理,以简化手续并减少因此产生的费用 申报前审查 9.1检查是否如实申报货物木质包装的使用情况,不应漏报,误报 9.2指定经验丰富的代理报检员,按照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对委托方提供的单证进行合理审查 9.3单证在递交检验检疫机构之前,要认真审核,做到资料齐全,内容准确,不错填,漏填,不弄虚作假、 投机取巧,严禁闯关 9.4检查IPPC标识的内容是否正确,并符合要求,IPPC标识见GB/T28838 9.5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申报前审查,包括 -单证是否按检验检疫有关规定备齐; 检疫处理方法是否符合要求; 英文名称是否符合要求; 货物木质包装是否符合输人国检疫要求; 标识加施企业是否按要求进行检疫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对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加施IPPc 专用标识 -随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无误 报检单、发票、清单、合同(信用证)有关单据之间的收、发货人及其地址、货物的品名及其数 重)量、输人国别及口岸,包装种类及其数量,货物运输标志等信息是否相互一致 9.6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申报前审查,包括 -是否按检验检疫有关规定备齐单证 按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运单上的内容填写的人境货物报检单及注明木质包装声明单据等相 关信息是否正确,所列各项内容应完整、准确、清晰,无涂改,且中英文内容一致; 查验随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无误 10 申报 10.1出境申报 10.1.1接受委托后,木质包装标识施加企业应在检疫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木质包装检
GB/T28839一2012 疫处理计划,以生产批为申报批 10.1.2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通过后,实施检疫处理 10.1.3检疫处理达到技术要求后,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确认,由标识加施企业按相关规定加施IPPC 标识,签发《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参见附录E),并进行出境申报 10.1.4木质包装检疫处理计划申报检疫处理、标识加施以及《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签发等,应遵循GB/T28838和GB/T28837的相关规定 10.2进境申报 进境申报以书面报检单和电子报检信息并存的形式进行 10.2.1预录报检单 正确填写预录报检单,填报内容参见附录F 10.2.2复核预录报检单 复核预录报检单中各数据项填报的内容,书面报检单和电子报检的信息应一致 10.3电子申报 对报检数据的审核应采取“先机审,后人审”的程序进行 10.3.1 10.3.2接到报检成功的信息后,按检验检疫机构信息中心的提示与施检部门联系检验检疫事宜 10.3.3按受理报检回执的要求,在检验检疫机构施检时,应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 10.3.4已发送的报检申请需更改或撤销时,应发送更改或撤销报检申请 10.3.5报检应注意的事项,包括 在客户的授权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利,并应及时将报检进展情况向客户 报告,并接受客户的监督; -履行代理人职责,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不得违法滥用申报权 发送的电子报检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发送无效报检信息; -发送的电子报检信息应与提供的报检单及随附单据有关内容保持一致;在规定的报检时限内 将相关出人境木质包装及货物的报检数据发送至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 -对于合同或信用证中涉及检验检疫特殊条款和特殊要求的,应在电子报检申请中同时提出 -实行电子报检的报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变更时,应及时向当地检验 检疫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接受检验检疫 11 出境查验 11.1 现场申报时,应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跟踪、查询检验检疫机构的处理情况 11.1.1 11. 1 2 核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与电子监管中所记录的内容是否一致 11.1. 核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所记录的标识是否与施加在木质包装上的一致 3 11 1.4对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在验收、存放和装箱时,应符合GB/T28837的规定要求 11.1.5经检验检疫查验合格后,应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报放行的相关手续 11.1.6木质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或带有活的有害生物的,应办理移交标识加施企业进行检疫处理或 销毁处理 经检疫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运出境 超过期限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
GB/T28839一2012 报进行重新检疫处理 11.2进境查验 1.2.1现场申报时,应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跟踪、查询检验检疫机构的处理情况 1.2.2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木质包装的装卸,运输、存放和检疫处理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未经检验检 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调离、使用 11.2.3应事前向委托人提示,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将予以放行, 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将对木质包装进行检疫处理, -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检疫处理或者 销毁处理 经检验检疫查验合格后,应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报放行的相关手续 11.2.4 经检验检疫发现木质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或带有话的有害生物的,应办理移交标识加施企业 11.2.5 进行检疫处理或销毁处理或连同货物作退运处理 出口木质包装核销 12 12.1放行时,对出境木质包装进行核销 12.2出境木质包装核销,应符合GB/T28837的要求 13 结算费用 13.1计费由电子审单系统自动完成,接到施检部门转来的全套单据后,对照单据进行计费复核 13.2应逐票或按检验检疫规定的时间缴纳检验检疫等有关费用 13.3费用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或以物价部门规定的收取 单证退还与留存 1 按规定及时办理单证的退还或留存
GB/T28839一2012 附 录A 资料性附录 木质包装出境申报流程图 木质包装出境申报流程图,见图A.1 标识加施企业 委托方(木质包装使用企业 洽谈委托 昏 签署合同 合同管理 通 单证接收 信息管理 标识液加企业申报申请 审核不通过 退回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审核 审核通过 企业进行检疫处理 企业上报实时检测 州处理数据 不通过 检验校疫机构根揪检投 异常情况处理 处理结果等评定 通过 企业加标识 上报销售信息 提交资料 图A.1木质包装出境申报流程图
GB/T28839一2012 检验检疫机构核对确认 企业提交的资料,审核 合格批准 果 签发《出境货物木质包 处理使用合格凭证》 举 询 校 验 校 投 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查验 机 构 处 放行或移交标识加企业进行检疫处理 龙 m 况 图A.1续
GB/T28839一2012 B 附 录 资料性附录 木质包装进境申报流程图 木质包装进境申报流程图,见图B.1 委托方 报检企业 洽谈委托 信 合同管理 签署合间 息 沟 通 单证接收 信息管理 申揪前审查 主要随附单证 缮制报检单证 a)合同 b)发票 c)请单 申揪前复栈 d)报检委托书 预录入报检单 跟 电子申报 查 询 检 现场申报 验 检 狡 配合检验检疫机构验 机 申报放行或移交标识诫加企业进行加施标识 愤 结算费用 退还单证 单证留存 图B.1木质包装进境申报流程图
GB/T28839一2012 附 录c 资料性附录 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写内容 C.1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写内容 人境货物报检单填写内容包括 -编号:由检验检疫报检受理人员编写 报检单位登记号;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联系人;:报检人员姓名 电话: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 收货人:外贸合同中的收货人 发货人:外贸合同中的发货人 货物名称(中/外文);填写本批货物的品名,应与进口合同发票名称一致 HS编码:填写本批货物的商品编码 以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原产国地区);填写本批货物生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 .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数(重)量一致,并 数(重)量:填写本批货物的数重)量, 重量应注明毛重,净重;木质包装要注明材质及尺寸 应注明数(重)量单位 货物总值;填写本批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总值一致 包装种类及数量填写本批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应注明包装的材质 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本批货物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 合同号;填写外贸合同、订单或形式发票的号码 贸易方式;填写本批货物的贸易方式 贸易国别地区);填写本批货物的贸易国别(地区) 提单/运单号;货物海运提单号或空运单号,有二程提单的应同时填写 到货日期:填写本批货物到达口岸的日期 启运国家(地区);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国家或地区 许可证/审批号;需办理进境许可证或审批的货物应填写有关许可证号或审批号 卸毕日期;填写本批货物在口岸卸毕的实际日期 启运口岸;填写装运本批货物运输工具的启运口岸 人境口岸;填写装运本批货 工具进境时首次停靠的口岸 货物的运价 索赔有效期;按外贸合同约定的日期填写,特别要注明截止日期 经停口岸:填写本批货物启运后,到达目的地前中途停靠的境外口岸名称 目的地;填写本批货物预定到达的交货地 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在合同中特别订立的有关检验检疫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 求应填人此栏 -货物存放地点:填写本批货物存放的地点 用途;填写本批货物的实际用途 -随附单据:按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随附单据的种类前划“、”或补填
GB/T28839一2012 -标记及号码:填写本批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持一致 若没有标 记号码则填“N/M” 外商投资财产;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 -报检人郑重申明:由报检人员亲笔签名 -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 领取证单;报检人在领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及领证人 姓名 10
GB/T28839一2012 附 录D 资料性附录 代理报检委托书 代理报检委托书 编号 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委托人(备案号/组织机构代码 )保证遵守国家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 规定,保证所提供的委托报检事项真实、单货相符 否则,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具体委托情况如下 本委托人将于 年 月间进口/出口如下货物 品名 HS编码 数(重)量 包装情况 信用证/合同号 许可文件号 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提 收货单位及地址 运单号 其他特殊要求 特委托 代理报检注册登记号 ),代表本 委托人办理上述货物的下列出人境检验检疫事宜 口1 办理报检手续 口2 代缴纳检验检疫费 口3 联系和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口4 领取检验检疫证单 口5 其他与报检有关的相关事宜 联 系 联系电话 本委托书有效期至 委托人(加盖公章) 年 日 月 日 年 1
GB/T28839一2012 受托人确认声明 本企业完全接受本委托书 保证履行以下职责 对委托人提供的货物情况和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 2 根据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上述货物的检验检疫事宜 及时将办结检验检疫手续的有关委托内容的单证,文件移交委托人或其指定的人员 3 如实告知委托人检验检疫部门对货物的后续检验检疫及监管要求 如在委托事项中发生违法或违规行为,愿承担相关法律和行政责任 联系 受托人(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 月 日 年 12
GB/T28839一2012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见表E.1 表E.1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编号 标识加施企业 名称(盖章 联系人 电话 使用企业名称 联系人 电话 货物名称 拟输往国家/地区 包装种类 数量/规格 处理结果 报告单编号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使用企业,第二联交检验检疫机构备查核销,第三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 13
GB/T28839一2012 附 录 ! 资料性附录 预录报检单填写内容 F.1预录报检单填写内容 预录报检单填写内容包括: 录人序号:报检单唯一号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检号;为检验检疫机构端系统给出的报检号 -申请日期:填写申报本批货物单证的日期 报检类别可选择本批申报货物的报检类别 -施检机构;填写对企业申报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机构 目的机构填写对企业人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机构 -报检登记号:填写企业在所属机构进行报检备案登记后,指定的企业报检注册号 -单位名称:填写企业公章上的中文名全称 企业性质;填写报检企业所属的企业性质 -报检员编码;填写企业正式报检员在检验检疫局注册的编码 联系人:填写企业报检时的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填写企业报检时的联系人电话 发货人代码填写发货企业的注册代码 发货人(中文)填写发货企业公章上的中文名全称 发货人(英文);填写发货企业公章上的英文名全称 收货人代码;填写收货企业在检验检疫局注册的编码 收货人(中文);填写收货企业公章上的中文名全称 收货人(英文);填写收货企业公章上的英文名全称 运输工具;填写企业运输货物时常用的运输工具 船名;填写企业运输货物时所用船只的名称 -号码;填写企业运输货物时所用船只的号码 贸易方式:填写申报货物的贸易方式 合同号;填写本批申报货物的对外贸易合同或订单的号码 -提运单号;填写申报货物的海运提单号或空运单号,有二程提单的应同时提供 人境货物报检 时,此栏为必填项 -启运口岸;填写装运本批申报货物人境的启运口岸 启运国家/地区;根据启运口岸填写 贸易国别/地区;填写人境报检时,外贸合同中卖方出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 经停口岸:填写人境报检时,途中经停的口岸 目的地;填写本批申报货物的人境目的地 人境口岸填写本批申报货物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口岸 -到货日期:填写本批申报货物最终抵达目的地的日期 货存地点;填写申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 -卸毕日期:填写申报货物的卸货日期 14
GB/T28839一2012 索赔有效期:按说明填写 外商投资企业:选择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 是否退运;选择是否退运 报关地:选择报关地 -标记及号码;填写货物运输包装标记 没有标记的,应填写N/M. 特殊要求;填写在合同中特别订立的有关质量、卫生等条款或报检单位对该批申报货物检验检 疫的特别要求 -随附单据:填写货物申报时必须提供的相关单据 需要单证:填写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 HS编码:填写申报货物的HS编码 监管条件;为申报货物的监管条件 类目根据Hs编码选择类目 中文货名;填写本批申报货物的中文名称 -英文货名;填写本批申报货物的英文名称 原产地:填写申报货物的生产地 规格;填写本批申报货物的规格 报检数量填写本批申报货物的数量 报检数量单位;填写本批申报货物的数量单位 报检重量;填写本批申报货物的重量 报检重量单位;填写本批申报货物的重量单位 HS标准量;如果重量单位为标准单位,此处带人重量值;如果数量单位为标准单位,此处带数 量值 HS标准量单位;为HHs标准单位 用途;填写企业申报货物的用途 货物单价;填写申报货物的单件价格 货物总值:填写申报货物的总价款 货币单位;填写申报货物价值的货币种类 包装数量;填写申报货物的包装数量 包装数量单位;填写申报货物的包装数量的单位 辅包材料;填写申报货物的辅包材料 辅包厂家;填写申报货物的辅包材料厂家 辅包长;填写申报货物的辅包长 辅包宽;填写申报货物的辅包宽 辅包高;填写申报货物的辅包高 废旧物品:为申报货物的废旧物品标识 许可/审批(号码、证书);对实施许可/审批制度管理的申报货物,申报时应录人许可证编号或 审批单编号 -集装箱规格;填写装载本批申报货物的集装箱的具体规格 集装箱数量:填写该规格集装箱的数量 集装箱号码:填写该规格集装箱的号码 15
GB/T28839一2012 参 考 文 献 1]GBy/T7284一1998框架木箱 [27 GB/T12464一2002普通木箱 GB/2078一2植物检班木请 sNT3一202植物检撞简易熏蒸库熏燕操作规段 [的sNT2371一2w9 木质包装热处理操作规秘 [o 朱政贤木材干燥.2版.北京林业出版社,1992 [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Guidelhne ngMaterialinln esforRegulatingWoodPackin ternationalTrade) [8]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I0]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 32号公告) [[1]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69号令 [12]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84号令 [13]关于调整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澳甲婉熏蒸处理技术要求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2006年第105号公告) 16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申报规范GB/T28839-2012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木质包装在进出口货物中使用越来越广泛。但是,若木材未经处理、检疫,可能携带各种病虫害,对目的地国家的农林业生态造成威胁,因此包装木材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标准。

我国《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申报规范》(GB/T28839-2012)作为我国木质包装行业的国家标准,对于木质包装的使用、管理、标识、申报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标准,木质包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材料制作;
  • 经过处理或处理后不需要经过检疫的木材(如烘干、喷漆等)制作;
  • 经过虫害处理并获得虫害处理证书的木材制作。

同时,标准还规定了木质包装的标识要求和申报流程。根据规定,木质包装应当在包装上粘贴申报标识,并按时进行申报。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木质包装,海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总之,遵守《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申报规范》是保障国际贸易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措施。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贯彻该标准的内容,严格执行木质包装的选择、使用、管理、标识和申报等方面的规定。

乡(镇)村商业零售店经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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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包装热处理作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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