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28224-2011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

Serviceofreliefandprotectioncentreforminorvagr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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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A16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03.080
  • 实施日期2012-04-01
  • 文件格式PDF
  • 文本页数9页
  • 文件大小342.88KB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


国家标准 GB/T28224一2011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 Serieefreliefandprotetioncemtreforminorvagrants 2011-12-30发布 2012-04-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
GB/28224一2011 目 次 前言 范围 工作人员 2.1人员配备 2.2职业资质 2.3培训 设施设备 生活设施 3.l 教育设施 3.2 安全设施 3.3 医疗设施 3.4 3.5办公设施设备 3.6后勤保障设施设备 服务程序 4.1接待和人站 4.2站内基本服务 4.3站内特殊服务 离站服务 附录A(资料性附录受助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表 附录B(资料性附录受助未成年人救助情况表
GB/T28224一20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成都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北京市 救助管理事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波、高月玲、王宏丽、吴越高、杨路,寒伟健、荣道清、杜润涛、袁慧敏、杨洋、 王蕊
GB/T28224一2011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资质,设施设备配备要求以及服务程序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管理与服务 工作人员 2.1人员配备 应配备行政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人员 2.1.1 工作人员任职和职务调整应符合相应的岗位资质要求,暂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应经培训并考 2.1.2 核合格后任职 2.2职业资质 2.2.1行政管理人员宜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2.2.2财会人员、医生、社工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2.2.3汽车驾驶员,厨师,电工等工勤技能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2.2.4其他工作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2.3培训 2.3.1培训内容 根据国家相关培训规定,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从业人员开展以下方面培训 a)相关法律法规; b) 本机构的规章制度; 专业知识与业务技能 c d)公共行政管理能力; 职业道德和岗位守则 e 2.3.2培训方式 培训方式应包括以下方面: a)集中培训 b 考察,交流 设施设备 3.1生活设施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生活设施配备应满足以下条件: 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4m',单人单床,床上用品根据季节配备; a
GB/T28224一2011 b设有卫生间,配备蹲便器、坐便器,有辅助扶手、卫生纸和纸篓等; e)设有洗浴间,更衣室,配备热水洗浴设施、防滑垫、扶手和拖鞋等; d)设有洗漱间,配备脸盆,牙刷,牙膏,肥皂和毛巾等基本的个人生活用品; 设有餐厅,餐厅设施符合国家相关卫生防疫标准; e f设有无障碍设施; g有室外活动场所 教育设施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教育设施配备应满足以下条件 设有教室,配备桌椅、黑板等必要教具; a 设有活动室,配备桌椅、电视和基本文体器材 b c 设有阅览室,配备桌椅和图书报刊和文具; 设有心理访谈室,配备桌椅和文件柜(架); d 设有音乐室,配备简单乐器 设有美术室,配备简单美术工具; f 设有游戏室,配备游戏器材 3.3安全设施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安全设施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设有值班室,配备桌椅和文件柜 b)配备金属探测器,宜设安全检查门 设有物品保管室,配备物品存放柜(架). d)配备消防栓和灭火器,定期检查,补充、更换消防器材 公共活动区域安装监控设备,视频资料一般保留10天;有争议的特殊情况和突发事件的视频 资料保存至事件处理完毕后2年; fD 设有警务室的,配备计算机,桌椅等 3.4医疗设施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医疗设施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设有观察区,内设紧急呼叫铃,配备急救箱、防护服和紫外线消毒灯; 设有医务室的,配备诊疗床、常用药品、听诊器、血压计和体温计等 b 3.5办公设施设备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办公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设立接待室,配备桌椅、计算机、传真机、电话机、扫描仪,饮水设备,助行器,担架和身高体重测 量仪等 b设立办公室,配备桌椅,计算机、传真机、电话机、打印机、复印机和照相机,宜配备摄像机; 设立会议室,配备桌椅、茶水柜,宜配备音控和投影设备; d)设立档案资料室,配备档案资料柜和计算机; 配置互联网设备 3.6后勤保障设施设备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后勤保障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GB/T28224一2011 设置食堂,配备就餐桌椅、消毒柜、冰箱、冰柜,厨具和餐具,宜配备送餐车; a b配备救助专用车和工作用车; e)设有洗衣房,配备洗衣机,烘干机 d设立物资储备库房,配备置物柜(架》 服务程序 4.1接待和入站 4.1.1对自行来机构求助的流浪未成年人,应无条件接收 对6周岁以下且无监护人陪同求助的,应 送儿童福利机构;对6周岁以下且随同监护人或者亲属求助的,应帮助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4.1. 为受助未成年人建立个人信息记录(见附录A和附录B) 4.1.3为受助未成年人进行物品登记,提供物品存放凭据 4.1.4为受助未成年人进行人站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4.1.5对护送来站,协作救助人站的受助未成年人,应及时核对信息,办理交接手续 对未成年人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应直接送定点医院 4.1.7对涉毒及涉嫌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应及时报公安机关 4.1.8对求助的境外未成年人,应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 4.2站内基本服务 4.2.1为每名受助流浪未成年人提供需求评估 评估资料应完整、客观、真实 评估要求应能体现: a 1 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和工具; 2)反映流浪未成年人的基本需求及其变化情况 3)以流浪未成年人为本,重视流浪未成年人的主观感受; 4评估环境的私密性 b 评估内容应包括 家庭基本结构、相互间关系、经济状况,父母文化水平、教养方式 1 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社会原因,人际关系 2) 3) 对如何回归家庭、回归学校、回归社会的打算 评估方式应包括 1)在救助保护中心与儿童进行直接交流 问卷、访谈、跟踪回访 2 3 与流出地相关部门联系; 4)与家庭联系 5)与相关专业机构联系 提供安全,卫生的饮食,实行分餐制,餐具应及时清洁消毒.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 4.2.2 4.2.3按照性别、身体状况安排受助未成年人居住;女性受助未成年人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提供服务 .2.4为受助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4 4.2.5受助未成年人床上用品至少应每周清洗、消毒一次 离站人员床上用品及时更换、清洗、消毒 为受助未成年人提供洗澡,理发服务 4.2.6 4.2.7为受助未成年人联系亲属或者有关单位提供通讯服务
GB/28224一2011 4.3站内特殊服务 4.3. 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照顾服务 4.3.2对站内突发急重病症、传染病的受助未成年人,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 4.3.3组织受助未成年人开展文体,娱乐活动 4.3.4为受助未成年人提供非正规教育服务,基本内容应涉及以下方面 a)法律法规 b》 行为规范 卫生常识 o' d 心理卫生知识等 4.3.5疑似精神病、传染病、情绪异常等受助未成年人进人观察区,由专业人员进行访谈,交流、评估 并提供转介服务 情感支持服务 4.3.6 4.3.6.1情感支持目的应借助语言和非语言与受助未成年人交换观念,感受、态度、情感等内容,了解 受助未成年人相关信息 4.3..2情况支持对象应包括受助未成年人及其亲属 4.3.6.3情感支持的内容应反映受助未成年人的 情绪状况 a) b) 心理状态; e)家庭背景, 周围相关人员的信息等 d 4.4离站服务 4.4.1对以家属接回的受助未成年人,应核对信息后办理交接手续 4.4.2对亲属不能来站接回的受助未成年人,提供接送离站服务 4.4.3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受助未成年人,提供安置服务 4.4.4对离站受助未成年人退还其存放物品 4.4.5对于死亡的受助未成年人,由法定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通知死者亲属、单位 无法查明死者真实 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4. .4.6根据受助未成年人情况,开展跟踪回访并做好记录 .4.7接领人、带离人拒绝签字的,不得移交受助人员 4. 4. 4.8护送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GB/T28224一2011 附 录A 资料性附录 受助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表 填表时间 表格编号 填表单位 填表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职业. 身高 cm kg 文化程度 体重 出生日期 自述年龄 不详 户籍类型 城市 农村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 门 求助内容 饮食 衣物 住宿 洗理 通讯 乘车凭证 其他 求助理由 自身无法解决食宿 其他 情况 处置 经初步检视,求助人的身体状况: 安排人站,接受救助 立即送定点医院 口 口 基本健康 明显外伤 肢体残疾 行动困难 身体状况 立即通报卫生防疫部门 严重抑郁 口 躁动不安 智力障碍 患病 安排进人观察区 门 传染病 疑似传染病 精神病 疑似精神病 备注 姓名 性别 联系方式 与当事人关系 备油 亲友 自行来站 护送来站 协作救助人站 跨省接送人站 其他 来站方式 护送人姓名 证件类型 联系方式 证件号码 谋生方式: 乞讨 捡拾 卖艺 打零工 其他 流浪经历 起始时间 求助历史 来向 去向: 无力自行解决食宿,生活无着,符合救助条件,依法提供救助服务 具备以下情形,不符合救助条件,对于求助申请依法不予满足 慨别情况 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经查明,属于虚构流浪,乞讨事实,骗取救助 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 未发现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帮助受助人员登记和保管其随身携带的物品 发现易燃易爆物品,有毒,腐蚀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违禁出版物,予以没收 随身物品 发现锐(利器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品,代为保管 处理 发现违禁药(物)品,放射性物质,联系有关部门处理 备注
GB/28224一2011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受助未成年人救助情况表 填表时间 表格编号 填表单位 填表人 年龄 姓名 性别 民族 饮食习惯 明显外伤 股体残疾 行动困难 基本健康 严重抑郁 口 躁动不安 口 智力障碍 口 身体状况 患病 传染病 疑似传染病 精神病 疑似精神病 床位号 站内编号 在站时间 站内服务情况 发放物品 个人卫生服务 饮食供应 饮食供应情况 医疗救治 通讯联系情况 资助返乡 特殊服务情况 违法违纪 突发事件处理 离站 救助期满 自愿离站 擅自离站 放弃救助 终止救助 离站原因 接领离站 跨省返乡 死亡 安置 司法机关带离 接领带离人单位核查情况 姓名 当事人关系 单应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身份证 军官证 警官证 颁证单位 核对结果 核对人 接领带离人证明资料 出具单位 材料类型 户口本 书面材料 核对结果 材料证明 证书摘要 其他证明材料 事件类别 擅自离站 放弃救助 食物中毒 死亡 受伤 其他 出具单位 出具时间 联系" 联系方式 证明材料 内容摘要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

流浪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因家庭矛盾、贫穷、缺乏监护等原因而迫不得已流浪在外的未成年人。由于这部分人群过于特殊,需要社会的关爱和支持,因此,GB/T28224-2011制定了以下救助保护机构服务的相关要求:

  • 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帮助;
  • 每个救助保护机构应该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包括医生、心理咨询师、法律顾问等;
  • 对于需要长期收住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该制定个性化的康复计划,帮助他们逐步融入社会;
  • 建立流浪未成年人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全程跟踪和管理;
  • 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关注度和认识度。

通过以上措施,GB/T28224-2011旨在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困境,重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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