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28221.1-2011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第1部分:总则

Basicpublicservicesforpost-disastertransitionalresettlementarea-Part1:Gene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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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A16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03.080.01
  • 实施日期2012-04-01
  • 文件格式PDF
  • 文本页数8页
  • 文件大小303.48KB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第1部分:总则


国家标准 GB/T28221.1一2011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 第1部分:总则 Basicpublicservicesforp0st-diisastertransitionalresettlementarear Part1:General 2011-12-30发布 2012-04-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
GB/T28221.1一2011 前 言 GB/T28221《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分为6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环境; 第3部分:安全; 第4部分;商业3 第5部分;文化体育 第6部分,帮扶救助 本部分为GBy/T28221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y/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4)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标淮化研究院、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成都川大科鸿新 技术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柳成洋、曾毅、曹俐莉、李涵、林希、黎燕、唐艳红、王世川、祝燕、李巧、胡昌川、 王波、原静、任雁、淳坦
GB/T28221.1一2011 引 言 我国是一个灾害频发的国家,为了减少灾害带来的不良后果,应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开展灾后过渡 性安置工作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是灾后居民生活的集中区,制定GB/T28221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标准的技术 支撑和保障作用,合理构建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满足灾后过渡性安 置区居住人员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本标准主要针对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存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灾后过渡性安置区
GB/T28221.1一2011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 第1部分;总则 范围 GB/T28221的本部分规定了灾后过渡性安置区(以下简称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的基本原则服 务体系、管理委员会、服务人员、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 本部分适用于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存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安置区内的基本公共服务,其他规模 较小、存续时间较短的安置区可参照执行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post-disastertransitionalresetlementarean 在出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性事件时,因房屋毁损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原居住人员进行搬迁、 疏散,而重新集中安置的过渡性临时生活居住区 2.2 nblicserviceofpost-disastertransitionalresettlementarea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 basicpu 为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而提供的环境、安全、商业、文化体育、帮扶救助等服务 2.3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管理委员会managementcommitteeofpost-disastertransitionalsetlements 统筹、组织、协调灾后过渡性安置区日常管理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基本原则 3.1以人为本、覆盖全面 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应以人为本,考虑全体居住人员生活的基本需要,逐步建立起覆盖全体 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门类较为健全的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3.2科学规划、尽快实施 安置区应对全体居住人员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科学的 实施计划,尽快实施,优先提供环境、安全等满足最基本需求的服务 3 3. 政府主导,全员参与 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同时也应充分调动居住人员的积极性,倡导 志愿服务或以工代账
GB/T28221.1一2011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内容 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内容可包括 a)环境服务 b) 安全服务; 卫生服务; c d) 商业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e f 帮扶救助服务 残障人员康复服务等 4.2提供方式 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可包括 a)政府提供 b) 社会捐赠 e集体提供; 志愿服务 d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管理委员会 5.1基本要求 安置区形成后,应及时建立管理委员会,统筹、组织,协调安置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安置区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宜由政府工作人员、居住人员代表等多方面人员组成 管委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 管委会可下设若干个工作部门,负责具体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实施和提供 5.2职责 管委会应有以下职责 a)建立健全管委会组织体系; b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安置区公共服务提供计划 及时采集安置区内居住人员及单位等方面的信息,为其他工作提供信息支撑;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救灾款物的发放 dD 组织安置区环境服务工作 组织安置区的治安防范工作,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推进安置区的医疗卫生和防疫工作; 开展帮扶救助服务 负责安置区商业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工作,规范安置区市场秩序; 协助有关部门建设各类服务设施,并负责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k)调解安置区内民事纠纷 管委会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等隐忧,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GB/T28221.1一2011 6 服务人员 人员结构 安置区的公共服务人员主要包括管委会工作人员、以工代贩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 6.2能力要求 在安置区工作的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能力 身体健康,能适应安置区工作的要求; a 具有较强的责任感,愿意为安置区居住人员提供服务 b e)服从管理,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纪律性; d)具备在安置区生活和工作的基本知识 从事专业性较强工作的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6.3管理要求 6.3.1管委会工作人员 管委会对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应做到 a)制定相应的行为规范和工作制度; 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b e)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适当的奖惩 6.3.2以工代贩人员 管委会应多方面自行或协助属地政府筹集以工代娠资金,尽可能增加以工代工作岗位 以工代人员的招募应做到 a)张贴招募启示,公开招募电话,确保居住人员获知招募信息; b 应采取自愿报名、择优录用管委会审核的办法确定录用的以工代娠人员 招募过程应公平、公开、公正,并建立相关文档; 对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家庭等予以优先考虑 d 管委会应保障以工代嘱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避免安全事故,为以工代人员提供安全、 卫生,健康的劳动环境 6.3.3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 安置区在建立后,应及时招募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加强管理,以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管委会在管理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时应做到: a)对进人安置区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培训 b 对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服务岗位安排应尽可能尊重个人意愿 宜建立志愿者的注册、培训、服务时间储蓄等制度 创造相应的工作条件,支持社会工作者工作,调动其潜能和积极性 d 服务设施 7.1基本要求 安置区内应建设基本的服务设施,满足居住人员的基本需求
GB/T28221.1一2011 服务设施的数量,应根据安置区居住人员的数量合理确定 安置区的服务设施应免费向居住人员开放 7.2类别 根据具体情况,服务设施与设备可包括 a)公共卫生间,垃圾箱等环境服务设施, b)警务室等安全服务设施; 惠民便民店等商业服务设施; d)图书室,运动场等文化体育设施; 餐厅、浴室等生活服务设施; e) 医务室、健康咨询室、心理咨询室等卫生服务设施; f g)其他可以满足安置区服务需求的基础设施等 7.3管理 安置区应建立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和维护 服务质量 8.1基本要求 安置区的公共服务质量应达到以下要求 安置区内公共卫生良好,食品、饮用水、空气等没有超标污染; a b)安置区内治安秩序良好,无重大犯罪事件发生 居住人员就医方便,居住区内无疫情发生; 安置区内应提供保障基本生活的商品和服务; 居住人员能开展基本的文化、教育和体育活动 老年人、残疾人、伤病人、孕妇、婴幼儿等特殊人群得到有效帮助 服务设施的利用率较高; g h)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管理有序; 居住人员对安置区服务质量总体评价较高 8.2信息收集 管委会应从各种不同的途径收集有关服务质量的信息,并及时分析和利用这些信息 有关服务质量的信息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得 有关政府部门提供 a b)与居住人员的直接沟通,例如人户调查、召开会议等 e)问卷调查; 设立意见收集箱 d 搜集各种媒体的报道等 服务改进 管委会在收到相关的信息后,宜采用适当的统计方法,分析和确定公共服务质量,将结果进行公告, 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GB/T28221.1一2011 参 考 文 献 [1 GB/T20647.l一2006《社区服务指南第1部分;总则》 [2]《防震减灾法》2009年5月1日 C3幻《这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6月8日 [打《国务院关于做好这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7月3日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第1部分:总则GB/T28221.1-2011

灾害是无情的,但人类的爱心是有限度的。在灾难面前,我们需要快速、高效地组织受灾群众的生活和安全保障工作。为了规范灾后过渡性安置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住建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部、卫计委于2011年发布了《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第1部分:总则GB/T28221.1-2011》标准。

该标准从组织管理、基本要求、服务内容、技术支持、监督检查等多个方面对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进行了规范。其中,最为核心的是组织管理,这是确保基本公共服务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

按照《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第1部分:总则GB/T28221.1-2011》标准,应当成立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由相关部门、专家、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群众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同时,还应当成立相应的服务机构和工作组,确保服务得到有效实施。

此外,《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第1部分:总则GB/T28221.1-2011》标准还规定了服务内容、技术支持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要求。例如,在服务内容方面,标准规定应根据受灾人员的实际需求,提供住房、食品、饮用水、医疗卫生、安全保障、环境卫生、文化娱乐等7类基本公共服务,以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和权益。

总之,发布《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第1部分:总则GB/T28221.1-2011》标准,是为了统一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的管理标准,规范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和权益。

灾后过渡性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第2部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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